营运车辆二级维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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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二级维护
F1648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备案.doc
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备案办理指南
(适用于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的车辆)
事项名称:
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备案
事项编号:
F1648
事项性质:
非行政许可
适用的申请主体:
适用于申请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理地点:
宁波市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631号)
受理时间:
上午8:
30~11:
30下午2:
00~5:
30(夏季)
上午8:
30~11:
30下午1:
30~5:
00(冬季)
咨询电话:
0574-********
法定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实施主体名称:
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实际实施主体名称:
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责任处室:
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维修科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据:
(详细条款内容请详阅附录A)
1.《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2号)第一章、第二章、第四章;
2.《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周期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5]58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道路货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浙交[2006]195号)。
获取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的条件:
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
无
获得本部门审批的必要条件
应
1.营运车辆到二类以上维修企业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完整保存二级维护作业单证;
2.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通过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竣工检测合格。
获取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的程序及相关工作:
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市公管处驻市综合性能检测站业务受理窗口:
1.营运车辆《行驶证》;
2.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
3.《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4.《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报告显示合格)。
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非行政许可审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
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回应时间:
即办
决定或提交上级部门决定
1.根据提交的材料,业务窗口核查《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在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二级维护记录单中签注、盖章,并将证件及部分材料退还给申请人。
回应时间:
即办
获取委托外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的程序及相关工作:
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市公管处维修科负责人办公室:
1.申请人申请外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代办车辆二级维护事宜的申请报告;
2.营运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维修科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非行政许可审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回应时间:
即办
决定或提交上级部门决定
1.根据提交的材料,维修科决定是否同意车辆二级维护代办事宜:
同意的,在申请代办车辆二级维护事宜的申请报告加盖公章,并将有关材料送还申请人;不同意的,退还相关材料,并说明理由;
2.经审核同意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至车辆驻地运输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二级维护备案事宜。
回应时间:
即办
获取委托本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的程序及相关工作:
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市公管处维修科负责人办公室:
1.外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委托代办书》;
2.代办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的申请报告;
3.营运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维修科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非行政许可审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回应时间:
即办
决定或提交上级部门决定
1.根据提交的材料,维修科决定是否同意车辆二级维护代办事宜:
同意的,在申请代办车辆二级维护事宜的申请报告加盖公章,并将有关材料送还申请人;不同意的,退还相关材料,并说明理由;
2.经审核同意的,申请人持加盖市公管处维修科公章的委托书到市综合性能检测站办理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备案事宜。
回应时间:
即办
申办过程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
1.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时,须携带《汽车维修合同》、《汽车维修发票》《二级维护检验单》《汽车竣工出厂合格证》;
2.车辆类型不同,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周期也不同,请务必不要超过相应维护周期;
3.开具委托书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须相互对应,如XX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对应XX市公路运输管理处,XX县(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对应XX县(市)公路运输管理所。
附录A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依据
设定审批的依据
1: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2号)
第二条车辆维护制度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汽车运行安全的基本制度。
车辆维护是指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必须按期执行的维护作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业户(单位或个人)、汽车维修一、二类企业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管理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分为:
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
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一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
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
二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
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
二级维护必须按期执行。
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和驾驶员,必须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对车辆进行维护作业,进口车辆及特种车辆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自主选择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二类以上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
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到具备危险品运输车辆修理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
第八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达到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的道路运输经
营业户,可以对本单位的车辆进行维护作业。
第九条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维护作业的维修企业(以下简称维修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按规定的作业规范或说明书进行作业,不得漏项或减项作业。
第十条维修企业实行车辆维修合同制,承修方与托修方应签定维修合同,并实行竣工上线检测制度、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十一条维修企业应与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签订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委托合同书。
第十二条维修企业应配备专职的质量检验员和价格结算人员。
质量检验员及价格结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维修企业及价格结算人员,应严格执行当地交通部门制定的工时定额,并严格按当地交通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的工时费率标准收取工时费。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车辆维护制度,并加强管理。
车辆的二级维护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前,须进行竣工检测,并由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审验合格后,签发出厂合格证。
维修企业应开据统一规定的汽车维修项目、费用清单和结算凭证。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应持出厂合格证,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办理签章手续。
第二十条从事驻在运输超过三个月的车辆,车主应持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委托书,纳入驻在地车辆维护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源泉管理为主、路检路查为辅的原则,主要在车站、货场、驻地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交通稽查站等作业现场进行。
对达到二级维护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的车辆,除车主应自觉按时维护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亦应及时督促车主按时维护。
2:
《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周期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5]58号)
浙江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周期规定(试行)
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确保车辆技术性能完好和行车安全,根据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以下简称“国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由本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其它在用车辆参照执行。
三、汽车维护按“国标”规定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四、一级维护、二级维护的周期:
(一)一级维护为7500±500公里(或1个月)。
(二)二级维护为15000±1000公里。
对于不便于用行驶里程统计、考核的车辆,采用行驶时间间隔确定。
各类车的时间间隔为:
小型货车(蓝牌)、租赁小型客车和教练车6个月;大型货车(黄牌)4个月;其他车辆3个月。
五、该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实行。
原《汽车二级维护基本作业项目及周期规定(试行)》(浙公运[1993]058号)同时废止。
3: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道路货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浙交[2006]195号)
自2006年7月1日起,我省籍的营运性小型货车(蓝牌)的二级维护周期调整为每年1次,营运性大型货车(黄牌)的二级维护周期调整为每年2次。
其他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周期仍按《浙江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周期规定(试行)》(浙交〔2005〕5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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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营运 车辆 二级 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