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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模板
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提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公开招聘”),适用本办法。
招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四条公开招聘在编制内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察的方式进行。
实行人员总量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在核定人员总量内组织实施。
第五条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到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第六条公开招聘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筹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七条公开招聘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公开招聘单位负责,并按规定规范支出。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称“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核准备案、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以及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等综合管理和服务工作。
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和公开招聘结果备案等工作。
设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设区市及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核准、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结果备案等工作。
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的审核并报设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以及公开招聘结果备案等工作。
经设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下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的核准工作。
第九条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审核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和公开招聘结果核准,并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等工作。
设区市及以下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和公开招聘结果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备案等工作。
第十条公开招聘的具体组织实施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也可由事业单位负责。
未设立人事机构的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高等院校公开招聘由其自行组织。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工作。
第三章程序、方案、公告
第十二条公开招聘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发布公开招聘公告;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
(七)备案公开招聘结果;
(八)办理进人手续;
(九)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公开招聘方案由招聘单位一般于当年初或者上年底编制,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职责分工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公开招聘方案应当包括:
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招聘时间、招聘人数、招聘方式、报名方法、招聘结果公示方式、投诉举报方式及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招聘方式中如有笔试,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紧缺专业人才、创新团队等,可简化程序,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招聘。
资格条件应当根据岗位需要科学合理设置,不得设置指向性或者歧视性条件。
专业名称可参照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或者教育部门的专业目录确定。
除国家或者省另有规定外,各地、各部门不得组织面向特定人群的定向招聘。
第十四条公开招聘公告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根据核准备案的公开招聘方案制定,并对公告内容负责。
公开招聘公告应当在招聘方案核准备案部门、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免费发布,也可以同时在人力资源市场网站等其他媒体上发布。
如有关部门没有门户网站,应当在同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公开招聘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的名称、经费渠道、地址;
(二)公开招聘岗位名称、岗位描述、岗位类别,公开招聘人数、条件、方式、对象、开考比例;
(三)报名方法、报名时间、报名地点、需提交的材料、资格审查时间、陈述申辩时间;
(四)考试时间、考试方式、考试科目(或者内容概要)、成绩计算方法和公布方式;
(五)考察、体检要求;
(六)公开招聘结果的公示、公布方式,投诉举报电话;
(七)要求最低服务年限等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公告发布至报名截止,期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公开招聘公告发布后不得擅自更改。
确需更改的,应当在原发布公告的媒体上发布变更或者补充公告。
如降低资格条件、扩大报名范围,按新公告确定补充报名时间。
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公开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十七条公开招聘原则上应当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确需实行现场报名的,现场报名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公开招聘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核验有关材料。
实施网上报名的,可在面试前核验有关材料。
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可在公开招聘公告规定时间内向资格审查单位陈述申辩。
负责资格审查的单位应当听其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并及时作出审查结论。
告知审查结论,可采取网上审查网上告知、现场审查现场告知等方式。
第十九条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四)具备良好的品行;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者技能条件;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七)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限制应聘到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第二十条公开招聘岗位的开考比例一般为1:
3。
未达到开考比例的,应当核减招聘人数或者取消招聘岗位,并在原发布招聘公告的媒体上发布岗位变更公告。
取消招聘岗位的,接受报名的单位应当告知该岗位资格审核通过的应聘人员可改报本次招聘中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对少数特殊行业、特殊专业或者层次要求较高、经济薄弱地区及偏远基层事业单位等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急需专业技术岗位,经公开招聘方案核准备案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并在公开招聘公告中载明,或者在报名结束后及时以补充公告形式对外公布。
第二十一条应聘人员按报名要求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五章考试、考察及体检
第二十二条考试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分类进行。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
考试内容的设置,坚持“以用为本”、“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体现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
笔试主要测试招聘岗位所必备的综合知识、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
面试主要测试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等。
实际操作能力测试主要测试与岗位相适应的技能和操作水平等。
第二十三条考试一般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
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自行组织招聘考试。
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事考试机构、人才服务机构等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提供考试服务。
公开招聘考试不得直接委托个人组织考试。
委托单位须履行考试组织单位职责,加强监督管管理,并对考试安全负责。
第二十四条考试组织单位应当按人事考试的相关规定制定考试工作规程,规范命题、考试、阅卷评分等环节,并按考试工作规程组织考试。
第二十五条笔试组织单位一般在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其门户网站或者其主管部门网站公布考生的笔试成绩及排名,应聘人员可通过身份证号或者准考证号查询。
报名人数较多的笔试成绩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公布。
同类岗位一年内多次招聘的事业单位或者部门,可探索实施笔试成绩当年多次有效的招聘方式。
第二十六条面试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公开招聘公告中明确的方法确定面试人选。
如已组织笔试,面试组织单位应当于面试前在其门户网站或者其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招聘单位及岗位、参加面试人员的姓名、考试成绩及排名等信息。
面试人选出现空缺的,按上述办法递补其他人选。
第二十七条面试组织单位成立面试评委小组,评委人数应当为奇数,一般为7人。
管理岗位面试,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评委人数一般不高于30%;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的面试,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评委人数一般不高于50%,评委应当以同行专家为主。
健全面试评委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八条面试评委须按面试题目命题要求和测评要素当场独立评分。
面试成绩当场告知应聘人员。
第二十九条招聘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公告明确的方法确定考察体检人选,并组织考察体检,如考察体检结果直接影响聘用资格的,应当及时告知应聘人员,如应聘人员要求书面告知的,应当书面告知。
考察体检人选可按招聘岗位拟聘人数等额或者差额确定。
招聘岗位如拟招聘1人,考察体检人选可确定为2人;拟招聘多人的,差额比例应当不超过二分之一。
具体确定办法应当在公开招聘公告中载明。
面试没有形成竞争的岗位,考察体检人选的面试成绩应当不低于面试总分的60%。
第三十条考察组织单位应当制定考察方案,明确考察的内容、方法等,考察组成员不少于2人。
考察应当侧重于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核实应聘人员资格条件等。
第三十一条体检在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体检标准一般参照录用公务员的通用体检标准执行。
如确需采用其他体检标准,或者需体能、心理等测试的,应当在公开招聘公告中注明。
第三十二条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要求,属于当场或者当日复查的体检项目须当场或者当日提出申请,其他项目可在收到体检结果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查一次。
体检组织单位对申请复查人员组织复查,体检结果以复查结论为准。
第六章公示与聘用
第三十三条招聘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根据考试、考察、体检结果,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拟聘用人员名单应当在原发布公开招聘公告的媒体上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学历、专业、毕业院校、现工作单位,招聘考试的各项成绩、总成绩、排名。
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异议的,可向招聘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自报名截止之日起至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之间的公开招聘工作,一般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
如遇特殊情况,经公开招聘方案核准备案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发布长期招聘公告招聘的,应当及时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
第三十四条经公示确定的拟聘用人员,招聘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按规定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应聘人员如无正当理由放弃聘用资格的,招聘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可在名单公示结束后的1年内取消其再次应聘本单位或者部门的资格。
拟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订立3年以上(含试用期)聘用合同的,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应当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3年(含试用期)。
第三十五条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招聘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可在各项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招聘公告中明确的方式递补,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一)应聘人员考察或者体检不符合要求的;
(二)拟聘用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三)拟聘用人选明确放弃聘用的;
(四)其他导致拟聘用岗位空缺的情形。
聘用审批或者备案后不再递补。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及其他须回避的亲属关系的,不得应聘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要求回避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公开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组织实施的公开招聘工作负主体责任。
高等院校对自行组织的公开招聘工作负主体责任。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对统一公开招聘的组织实施环节负主体责任。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巡视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
组织实施单位按规定保存公开招聘的相关材料。
考试组织方案、答卷、答题卡、面试评分表、影像等考试方面材料,存档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年。
公开招聘方案和公告、面试人员的报名材料、考察材料、公示信息等材料,按人事工作档案要求存档。
第三十九条严肃公开招聘纪律。
对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按规定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违纪违规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试题、面试评分要素等涉密信息的;
(五)招聘工作人员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六)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国家和省公开招聘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者聘用资格;对违反招聘规定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在一定时间内停止其继续从事招聘工作或者调离招聘工作岗位;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事业单位擅自组织公开招聘或者未按规定程序组织公开招聘等,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违反公开招聘规定的,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违规情节严重的,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宣布招聘结果无效。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委托地方为驻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公开招聘具有外国国籍人员的方案需报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月1日起实施。
2011年10月26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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