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docx
- 文档编号:28891614
- 上传时间:2023-07-20
- 格式:DOCX
- 页数:29
- 大小:255.91KB
民生.docx
《民生.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生.docx(2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民生
谁偷走了我的个人信息
31.98分、60%,数字又一次直观地显示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现状。
3月15日下午,在2012年中国个人信息保护大会上,主办方之一的中国软件测评中心发布了《2012年网站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测评报告》。
这份报告中的“2011年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网站分类平均得分排名”显示,银行网站得分仅31.98分(满分100分),成为电子商务、招聘网站、婚恋网站和游戏网站等7个测评分类中得分最低的网站类型。
同时发布的还有一项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协调司委托的调查结果。
接受调查的2500多名公众中,60%的被调查对象遇到过个人信息被盗用等问题,66%以上认为应加大力度打击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
在当天的大会上,中国软件评测中心介绍了我国第一个“个人信息保护”专项国家标准《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主要内容。
《指南》目前已起草完成,被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协调司副司长欧阳武在会上说,《指南》除了明确相关概念的界定外,提出个人信息在收集、加工、转移、删除4个主要环节中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注意事项等。
比如“目的明确原则”,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具有特定、明确、合理的目的,不扩大使用范围,不在个人信息主体不知情的情况下改变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最少够用原则”,要求只处理与处理目的有关的最少信息,达到处理目的后,在最短时间内删除个人信息。
近年来,国内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
2011年年底,我国互联网遭遇了史上最大规模的用户信息泄露事件,多家社交网站的用户数据被泄露,几千万用户账号和密码被公开。
现实生活中,新车的过户手续还没办完,推销车险的电话就打进手机;刚刚生完孩子回到家里,婴儿用品商家就拨通了家里的电话。
类似情况不少人都遇到过。
“《指南》不具有强制性,只是个推荐实施的国家标准,网站、商家违反了也不会受到任何处罚。
”一位参与了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调研论证的专家对记者表示,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涉及的行业部门过多,且不同行业之间差异较大,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近十年来踯躅不前,但是现实证明,这部法律的重要性无可替代。
“光打苍蝇,不打老虎,很难解决问题”
谈到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很多人都会提起从2009年2月28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其中规定了“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实践中也出现了零星的案例,但是所有被处以刑罚的都是单位的员工。
事实上,《刑法修正案(七)》对非法获取、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除了针对个人的刑罚之外,同时规定了对单位犯罪的制裁——“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但迄今为止,全国没有一起单位犯罪被追究的案例,也没有单位主管人员或相关负责人为此被追究刑责。
对不断被曝光的泄露客户信息事件,相关单位均保持沉默,鲜有公开道歉或对外公布内部问责情况。
2010年发生的一起被称为北京最大的非法出售、提供、获取个人信息案轰动全国,23名被告中,部分是“私家侦探”,1名是中国移动授权单位的职员,5名是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的客服人员和营业厅的服务员。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定,他们利用工作之便,将手机用户的定位信息、电话清单、姓名和家庭地址等个人信息非法出卖给私家侦探,用以调查婚外情和讨债。
在北京审判“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的同时,陕西西安又破获更大规模的同类案件。
西安、咸阳等7个城市共计1394万手机用户的个人信息被非法出售,包括机主姓名、家庭住址、生日等个人隐私。
这个数目占陕西全省手机用户的70%左右。
警方侦查结果显示,犯罪嫌疑人周某是一家科技公司的技术人员,为陕西省一电信运营商研发和维护计费经营系统。
他利用工作的便利,进入电信公司的客户数据库,轻而易举地获取信息并卖给“下线”,获利3万多元。
案发后,电信运营商没有对公众作出任何道歉或者承担单位违法的责任,这已经成为一些电信企业对客户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的惯常态度。
曾经领衔起草过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认为,“单位如果放任员工的违法行为,那就是间接故意”。
如果电信企业只是白纸黑字地制定一些内部制度,高高挂在墙上,而对员工的监管不到位,对普遍出现的问题不追究,就应该负责任。
周汉华表示,“在个人信息保护上,迫切需要加强对电信行业的监管和惩罚。
光打苍蝇,不打老虎,很难解决问题。
”
网络实名制与个人信息保护是否冲突
如果你是一名高频率使用网络和电信业务的公民,那么你的手机、网购账户、BBS账户、QQ号等,已经或正在接受实名制的考验。
一边是“透明社会”的趋势不可阻挡,一边是个人信息安全难以保障。
在这方面,韩国推行了4年有余的网络实名制面临尴尬。
2007年7月,韩国正式开始实施网络实名制,成为当时世界上惟一实行这一监管政策的国家。
该政策最初要求,每天访问人数超过30万的35家主要网站实行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注册,网民只有通过网站的身份验证后才能进行留言。
从2009年4月起,这项制度进一步扩大,每天访问人数超过10万的153家主要网站亦被划入实名制实施范围。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网民个人信息遭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
2011年7月,韩国SK通讯公司承认,旗下门户网站Nate和社交网站Cyworld被黑客攻击,不计算两家网站的用户重合部分,被盗取信息的用户数达3500万,而韩国总人口数为4900万。
由于实行实名制,被盗取的用户信息非常详尽,包括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生日、电子邮箱地址,甚至血型。
在向韩国总统李明博提交的2012年业务计划中,韩国互联网监管机构广播通信委员会提出了有关重新检讨网络实名制的方案。
韩国部分媒体认为,虽然该方案是“重新检讨”,但事实上更侧重于取消这一制度。
大多数国家的手机实名制均有相关法律措施保障。
比如,德国制定了《数据保护法》和《商业合同法》,要求手机消费者提供给运营商的个人数据必须被严加保密,没有法律授权,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否则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追究运营商的法律责任。
奥地利有《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每一份手机入网合约中,运营商都要详细承诺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并且向用户提供良好的信息保密措施。
2011年年底“泄密门”发生后一周内,2011年12月29日,工信部发布调研一年之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强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管用户个人信息”。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法律专家、工信部网间互联法律专家王春晖博士认为,中国目前没有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或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有关隐私保护的关联性规定散见于若干法律之中,在当今如此发达的信息社会中,“这些法律显得苍白无力,缺乏可操作性”。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困难重重
很多专家认为,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是,法律规定分散交叉、立法层级不高,缺乏一部专门的综合性信息安全法律,明确用户、企业等相关方面责任义务。
此外,国内也缺乏明确的专职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
在国外,以欧盟为例,27个成员国每个国家都有一个专门的信息保护机构。
工信部电信研究院法律专家蔡雄山指出,在国内立法上,对个人数据控制者未尽妥善保管义务的法律后果规定得并不完善,惩罚力度也不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力的主要短板表现在:
行政机关、企业普遍缺乏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观念,不认为任意收集、处置、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属于侵权、违法行为;对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侵犯的法律救济制度不完善,救济渠道不畅,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都没有明确列入受案范围。
据了解,2010年,工信部曾力推《信息安全条例》的出台,当时的报送稿中对信息网络环境下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各种危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行为等内容作出规定,但迄今并无新的消息。
2003年,原国务院信息办(后并入工信部——编者注)委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课题组承担《个人数据保护法》比较研究课题及草拟一份专家建议稿。
在此基础上,原国务院信息办组织起草了一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
不过,该法立法进程至今尚不明朗。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该法并未被列入,只是属于“继续开展研究论证,视情况作出相应安排”的项目。
“个人信息保护涉及的是宪法权利而不仅仅是普通的民事权利,一些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可能同时违反民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配置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有机结合的体系。
”周汉华说。
(记者王亦君)
谁应对“铬超标胶囊”负责?
近期,通过国家监管部门相继发出查处违规企业的信息,相关专家对“铬超标胶囊”的详细解析,通过媒体的报道后,公众从起初的恐慌心理,逐渐趋于平静。
公众在冷静看待“铬超标胶囊”事件的同时,也提出:
责任是谁的?
企业为何有法不依?
违法了怎么办?
如何查处?
“铬超标胶囊”事件为何屡禁不止?
针对这些热点问题,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于志刚教授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孙东东教授。
记者:
“铬超标胶囊”事件的责任,应该如何界定?
马怀德:
本次事件是不应该发生的,因为对于工业明胶、药用胶囊和药品生产国家都有明确的规定,正因为这个链条上各个企业都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了事件的发生。
应当确定,本次“铬超标胶囊”事件的责任主体第一个是工业明胶生产企业,他们是明知故犯,有意把工业明胶装进白袋子,出售给药用胶囊企业,这本身就是严重违法的。
第二个责任主体是药用胶囊生产企业,其购买生产胶囊的原料,应该符合药用明胶标准,经过合法的检验;生产出的药用胶囊,也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生产,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药用胶囊生产企业明知用工业明胶生产胶囊,还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这种行为在所有的责任主体内,性质是最为严重的,最为恶劣。
因为其直接导致了药品生产企业在不经检验的情况下,使用了“铬超标胶囊”,最终造成了药品违规。
第三个主体是药品生产企业,其应按照《中国药典》标准生产药品,同时,对其购进的药用原辅料、包装材料都应该承担检验的职责。
但是,一些企业疏于监管购买了“铬超标胶囊”,没有经过检验就用于药品生产,违反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导致生产劣药。
于志刚:
这起案件涉及的流程、环节比较多,源头行为是明胶生产厂把工业明胶出售给药用胶囊厂,药用胶囊厂又把生产的“铬超标胶囊”出售给药品生产企业。
谁来承担责任?
链条的中心是药用胶囊厂,其上游是工业明胶生产厂,下游是药品生产企业,共同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同时,还有地方监管部门的责任问题。
这起案件,通俗点讲就是“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
从刑罚上讲,要严厉打击源头造假行为。
“千里长堤毁于蚁穴”,这不仅是严厉打击明胶厂,更要严厉打击药用胶囊厂,明知上游企业提供的是工业明胶,依然购入用于生产,再提供给药厂,他们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对于“铬超标胶囊”使用的明胶,对于“铬超标胶囊”的流向,都有清楚的认识,对其认定为共同犯罪的性质没有异议。
对于药品生产企业而言,有些企业对购进的药用原辅料未进行检验,属于违法违规生产,应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在这起案件中,恐怕不是各自承担自己生产销售行为的刑事责任的问题,而是上游企业应当为“铬超标胶囊”的进一步扩散、使用承担刑事责任。
我建议,对所涉及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按照自然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个别涉案企业曾被查处过,但这次又出现了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恐怕明胶厂和药用胶囊厂所在地区的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特别是负有监管责任的人员,他们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受到关注,触及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企业为何有法不依,铤而走险?
马怀德:
我国的法律法规非常健全,为何明胶生产企业、药用胶囊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甘愿冒天下之大不韪,生产、销售“铬超标胶囊”。
我个人认为,这不单单存在于药品领域的违法行为,而是在我国所有的领域普遍存在的一种现状。
譬如说矿难,我们知道所有的矿难都是违规操作导致发生。
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发布各种规定要求,我们依然无法杜绝各种矿难的发生,根本原因是采矿企业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来履行职责和义务。
同样,以瘦肉精、地沟油为例,生产企业明知是违法行为,照样敢于生产销售,这就是有法不依的问题。
在关系到老百姓饮食、用药和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已经比较健全。
这种现象反映出,一方面,社会对法律的尊严和地位以及对法律的权威性不够重视。
一些人的法律法规意识不强,守法意识不高,而不在于法律法规的如何健全。
另一方面,违法成本过低是有法不依的重要原因。
有些企业为了一吨原料节省1万元,就去购买明知是工业明胶生产的“铬超标胶囊”,因为他们的获得远远大于可能被查处所接受的经济处罚,同时违法行为被及时查处的几率较低,不能够被及时地追究责任,造成了侥幸的心理,客观上造成社会普遍违法,自然就会有持续的违法行为。
国外的药品生产企业违法成本大,一旦违法会遭受毁灭性的打击,所以,他们不敢冒险。
我国的药企数量很大,监管有一定难度,某些企业就存在侥幸心理,钻法律的空子。
于志刚:
2011年,台湾地区发生“塑化剂”事件,台湾监管部门对涉案企业进行重罚。
经验告诉我们,正是这样的小概率事件酿成了影响深远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
对于危害公众健康的事件,世界各国一旦发现,都是严厉打击。
记者:
企业违法了,怎么处罚?
马怀德:
对于违法企业肯定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工业明胶生产企业违法生产药用明胶销售给药用胶囊企业,对胶囊生产企业生产药用明胶追究责任,应该是比较清楚的,它生产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胶囊,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的特殊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对于药品生产企业来说,它没有履行检验的职责,违反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导致生产了劣药,这种违法行为主要根据《药品管理法》进行处罚。
对以上主体适用的法律条款各有不同,但对情节严重的,除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涉嫌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案件涉及对违法企业和相关监管人员的处罚,需要公安、药监、质监、监察、检察院、法院等多个部门,涉及的法律有《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国务院特别规定”和《刑法》等法律法规,都要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
于志刚:
对打击“铬超标胶囊”的生产、销售行为,现有的刑法都有规定,能够对这起案件中所涉及的多个流程、多个环节中的多个企业和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那么,具体的定罪,要看各个流程、环节和各个企业和具体负责的人员所支持的具体行为而定。
记者:
这种违法行为,为何屡禁不止?
马怀德:
公众所关心的是,这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为何屡禁不止?
是不是监管不到位造成的。
我认为,应该整体、全面地看待这个问题。
我国的药品生产企业比较多,生产的规模比较大,一个品种或者几个批次的药品出了问题,并不意味整个药品都是违法违规的,都是不安全的。
本次查处的河北、江西两家违法企业长期用工业明胶销售给药用明胶企业,浙江新昌多家药用胶囊厂违法违规生产,长期存在又疏于管理,都是与地方重发展轻监管有很大关系,在违法企业被披露的背景下,对药品安全责任方面,地方政府、地方相关的监管部门应该有高度的责任和警戒,以免再次发生类似的问题。
我有个建议,对于本次“铬超标胶囊”事件,监管部门、新闻媒体,都应及时发布有关权威信息,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对不合格产品尽快召回、销毁,通过全面的监督检验,对药品安全状况尽快有一个客观准确的信息,消除公众的恐慌心理。
孙东东:
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背后,是地方政府的问题。
我们发现,特别是许多违法违规案件,都是在地方政府、地方监管部门的眼皮子底下公开违法,这也不是一天、两天,影响也比较恶劣,为什么不去查处?
如果查处,势必会影响地方的税收、就业等“小利益”,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而对于全国百姓的健康大利益而言,就靠边站吧,地方考虑不了那么多。
可以说,地方政府在“铬超标胶囊”事件中难辞其咎。
还有一点是,地方监管部门缺乏“两力”。
首先是缺乏执法动力。
地方监管部门依法执法,严格执法,本身没有激励政策,相反还会惹来麻烦。
其次是缺乏执法压力,不执法,不积极作为,拖延履行职责,也不承担多大的责任,或者说没有人去追究他的责任。
除非出了大事,相关监管部门的不作为者才有可能面临刑事、行政的责任。
如何让执法成为常态,不间断的、无缝隙的监管,通过这次“铬超标胶囊”事件,应该成为我们深思的一个问题。
在此,我有个建议:
就是要有激励机制。
如果一个地方,执法的秩序很好,效果也不错,能够严格执法,不过多的考虑地方利益,尊重法律,依法行事,善于用法律手段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于这样的地方领导、监管部门要给予提拔使用。
本次事件实际上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暴露出来的问题,应该对此做个“小手术”。
我建议,省级药监部门实行垂直管理。
这样做的好处显而易见,地方监管部门不用看地方领导的脸色,不用兼顾地方的经济利益,重塑监管秩序,严格执法,从根本上杜绝类似“铬超标胶囊”事件的发生。
(记者傅立波)
胶囊国标:
乏力的“世界最严”
自央视曝出修正药业等9家药企的13个批次药品,采用涉嫌铬超标的“皮革明胶”胶囊后,“毒胶囊”引发的风波不断升温。
4月27日,继检出9家药企23个批次的胶囊剂药品铬超标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又公布,检出15家“药用胶囊”生产企业的74批胶囊铬超标,“毒胶囊”的追查正从下游向上游逼近。
在公众谴责问题企业的同时,“监管之手为何狙击不了一颗‘毒胶囊’”也成为另一个热议话题。
“‘毒胶囊’事件,暴露出我国药品制售业上下游多、流动性大、专业性强等特点,这已让现有的药品监管机制‘遭遇乏力’。
”近日,诸多药品监管领域专家在中国政法大学举办的“中国药品监管的问题与对策”论坛上这样表示。
“从‘毒胶囊’事件中可看出,建立一套抓住源头、干预全程、横跨地域的药品合作监管机制势在必行。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药品监管法专家宋华琳告诉记者。
胶囊:
药品监管链条中的“附属品”?
在宋华琳看来,“毒胶囊”能冲破阻力流入市场,首先反映了我国药品监管法律中的一个“隐形冰山”——与药品相比,作为药包材和容器的空心胶囊,长期居于监管链条中的“非主流”地位,未获足够的重视。
“对严格意义上的药品来说,当前的监管体系,是按照其生命周期的‘全过程’来进行的。
既包括事先的注册、事后的安全性评价,也包括对药品违规案件的稽查。
”宋华琳表示,但对像空心胶囊这样的药包材和容器来说,却没有很好地纳入这一监管体系当中,“而只是将其视作一个附属部分”。
重视力度不足,自然监管效果难彰。
据宋华琳介绍,从药品监管体系的角度看,药企作为整个药品生产链的“下游”,其对“毒胶囊”的使用,面临的惩处可能是最小的。
他告诉记者,对制造“毒胶囊”的厂家来说,目前可以依据《刑法》和《产品质量法》来进行惩处,但使用这些“毒胶囊”的药企“却主要受《药品管理法》这个特别法的规定,《产品质量法》里的相关惩罚,反而‘适用不能’。
”
据媒体公开报道,尽管“毒胶囊”事件后,公安机关已查封了80条非法生产线,并查扣了用工业明胶生产的胶囊7700余万粒。
但9家被曝光采用“毒胶囊”的药企,目前看起来安然无恙。
尽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这些药厂的第一批抽检结果显示,在抽验的33个品种42个批次“空心胶囊”中,就有23个批次不合格。
现行的《药品管理法》规定: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
”但宋华琳告诉记者,“相应的违法责任很轻。
”对于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大多只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没有罚款的规定,就像一个纸老虎,对药企的震慑力当然不足。
”他慨叹。
中国医药包装协会副会长、空心胶囊委员会主任张世德日前表示,国内药企的低价竞争手段,却让成本低廉的“毒胶囊”颇具诱惑力。
有业内人士算过一笔账,正规药用胶囊的成本约为1万粒150元,而工业明胶制成的胶囊,成本仅为它的1/3。
“流动的风险”呼唤跨地域监管
在反思“毒胶囊”事件的声音中,不少质疑声指向了药监部门的“不作为”。
“媒体曝光以后,当地的药监部门应该早就知道。
胶囊生产企业给地方政府贡献了税收,但是输出了危害,不去加以管制的话,那影响的就是全体民众的身体健康。
”中国经济网评论员杨晨这样分析。
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的负责同志已带领两个工作组分赴河北、浙江等地,开展深挖事件背后执法监管人员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
但在参与论坛的一些学者看来,撇去渎职因素,要监管好药品,还必须啃好两块“硬骨头”——流动性大、专业性强。
“在市场趋利的情况下,政府是最后一道防线。
”在国家行政学院博士、讲师胡颖廉看来,“毒胶囊”能够突破最后一道防线,除了法律上的缺憾,流动性大也是一个原因。
“药品监管有很强的流动性,比如这次‘毒胶囊’事件中,工业明胶的产地在河南,药用胶囊的产地在浙江,它又出售到青海、四川等其他地区的药厂,分销到全国各地。
”胡颖廉认为,“制假贩假”的风险是流动的,上游生产和下游销售经常“身首异地”,这就要求监管部门有一个全程监管、跨地域监管的联合打击机制。
“但是,2008年取消了省级垂直管理之后,很多地方药监部门没有动力去打击这种流动性违法犯罪。
”他向记者表示,“因为,它有一个‘成本外溢’的效益,问题药品不在我这儿卖,相当于风险由别人承担,但收益都在我这儿,可以增加我的就业、税收,所以药监部门没有动力花那么多成本,去打击流动性问题药品。
”
宋华琳还说,要有力地狙击“毒胶囊”,监管部门人员的专业水平也是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医药貌似一家,事实上,彼此都有很强的专业性。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更多的是具有医学背景,而药品监管的宗旨在于‘确保药品安全有效’,更多需要的是相关的药学、化学、生物学、毒理学知识。
”他说。
“这次在‘毒胶囊’事件中可以看到,在药包材和容器方面,很多专业知识都超出了药学范围,涉及到制药工程、化学冶金等方面。
而在人员专业性构成方面,据我所知,不少药监局的配备还有相当差距。
”
他以FDA(美国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为例指出,FDA的工作人员是拥有高薪收入和一流药学、医学背景的专业人员。
“另外FDA中设置了药品以及生物制品审评和研究中心,里面的工作人员多达几千人,每人一年审评的药品才几个。
而中国的药品审评中心只有100余人,一个审评员一年的药品审评量是几十个,基本一周一个。
”宋华琳说道。
好的药品监管须“抓住源头、全程干预”
国家药典委员会首席专家钱忠直研究员曾表示,对于铬的测定,美国药典和日本药典都没有规定,只有欧洲药典才对铬有限度要求,它的规定是10ppm(毫克/升)。
我国药典规定的是2ppm,可以说是最严格的一个标准。
之所以定为2ppm,就是要杜绝工业皮革的下脚料混入制造胶囊的原料,2ppm这个限度就是把铬作为标记物来控制工业明胶的混入。
有了如此严格的标准,为什么政府的监管之手还是如此乏力呢?
在卫生部全国合理用药监测网专家孙忠实看来,对药品,应该建立起“抓住源头、干预全程”的监管机制,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40~50年前,我们说药品是检验出来的,30年前,我们说药品是生产出来的,现在,我们说药品是设计出来的。
”他告诉记者,“全程干预意味着,在进行药品的研发阶段,就应该评估它可能的不良反应;在生产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注意符合质量标准,一切的设备、原材料辅料都要经过检查,这是一个系统工程。
”
张世德则呼吁,监管之外,行业自律也很重要。
否则可能“劣币驱逐良币”,将那些成本高、用料安全的企业“反向淘汰”掉。
“紧靠监管难免挂一漏万,药厂企业应该充当‘第一责任人’的角色。
”胡颖廉建议,在一些药品生产业的“集聚地”,提倡企业间的互相监督。
“一旦发现有一个厂家存在严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