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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准则企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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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价值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
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企业价值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者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等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遵循
第四条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企业价值评估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企业价值评估业务。
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第五条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
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
第六条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明确
评估对象,合理使用评估假设,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恰当运用评估方法,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形成评估结论。
第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对企业价值评估活动
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
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核查验证的事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说明,分析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如果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无法判断其影响程度,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三章操作要求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受理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前,应当明确下列基本事项:
(一)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评估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评估目的;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五)价值类型;
(六)评估基准日;
(七)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八)评估假设;
(九)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委托事项和评估目的,
与委托人协商明确评估对象。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评估对象包括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等。
第十条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
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企业价值评估中常见的价值类型有市场价值和投资价值。
第十一条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业务的具
体情况,确定所需资料的清单并收集相关资料,通常包括:
(一)评估对象权益状况相关的协议、章程、股权证明等有关法律文件、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资产权属证明资料;
(二)被评估单位历史沿革、控股股东及股东持股比例、经营管理结构和产权架构资料;
(三)被评估单位的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及经营状况资料;
(四)被评估单位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和收益预测资料;
(五)评估对象、被评估单位以往的评估及交易资料;
(六)影响被评估单位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资料;
(七)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资料;
(八)证券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市场的有关资料;
(九)可比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信息、股票价格或者股权交易价格等资料。
第十二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尽可能获取被评估单位
和可比企业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或者公开财务资料,无论财务报表是否经过审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都应当根据所采用评估方法对财务报表的使用要求对其进行分析和判断,但对相关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评估基准日的财务状况和当期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发表专业意见并非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应当对所采用的被评估单位于评估基准日的资产及负债账面值的真实性进行分析和判断;采用收益法或者市场法评估,应当对所采用的被评估单位和可比企业财务指标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
第十三条采用收益法或者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可
以根据评估对象、评估假设、价值类型等相关条件,在与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协商并获得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对被评估单位和可比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和必要的调整,以使评估中采用的财务数据以及相关参数适用、可比。
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分析和调整事项通常包括:
(一)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二)非经常性收入和支出;
(三)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及其相关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四条采用收益法或者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
与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被评估单位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谨慎识别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并
根据相关信息获得情况以及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确定是否单独评估。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知晓评估对象在持续经
营前提下的价值并不必然大于在清算前提下的价值。
如果相关当事人有权启动清算程序,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委托评估事项,分析评估对象在清算前提下价值大于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价值的可能性。
第十六条在对具有多种业务类型、涉及多种行业的企业进
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应当根据业务关联性界定业务单元,并根据被评估单位和业务单元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财务数据口径进行评估。
第四章评估方法
第十七条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资产基础法)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第十八条对于适合采用不同评估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结合被评估单位的企业性质、资产规模、历史经营情况、未来收益可预测情况、所获取评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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