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中央标准局办事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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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中央标准局办事细则
【法规名称】经济部中央标准局办事细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2004-02-25
【正 文】
经济部中央标准局办事细则
第1条
本细则依经济部中央标准局(以下简称本局)组织条例第十八条订定之。
第2条
本局办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细则办理。
第3条
本局设秘书室、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专利处、商标处、人事室、会计室。
各组处室掌理事项,依照本局组织条例及实际业务情况订定之。
第4条
秘书室除掌理审核文稿及机要事项外,另分三科办事,其职掌如左:
一第一科掌本局施政计划、业务报告、局务会议、研究发展及管制考核、公共关系、便民服务、大事汇记、一般外文函件处理、综合业务及不属于其他各组处室事项。
二第二科掌总收文、分文、缮校、印信、总发文、档案及其他有关文书管理事项。
三第三科掌物品购置及修缮、财产管理、车辆及油料管理、办公处所管理、宿舍管理、工友管理、会场管理、防护管理、出纳及其他有关事务管理事项。
第5条
第一组分四科办事,其职掌如左:
一第一科掌国家标准法规之研拟、国家标准之公布、标准化实施指导、正字标记之审核及管理、国家标准及标准公报之编校、刊行及其他有关国家标准推行事项。
二第二科掌机械工程、电机工程、电子工程、机动车及航空器工程、铁道工程、造船工程、工业安全等类别国家标准之研究、拟订、修改、解释及有关事项。
三第三科掌土木工程及建筑、铁金属冶炼、非铁金属冶炼、核子工程、化学工业、纺织工业、矿业、陶业等类别国家标准之研究、拟订、修改、解释及有关事项。
四第四科掌农业、食品、木业、纸业、日常用品、卫生及医疗器材、品质管制、包装、普通及杂业等类别国家标准之研究、拟订、修改、解释及有关事项。
第6条
第二组分两科办事,其职掌如左:
一第一科掌度量衡法规之研拟、划一度量衡之推行、各省市度量衡检定所之督导、度量衡器营业之许可及管理、度量衡检定人员养成训练及其他有关度量衡行政事项。
二第二科掌度量衡标准器之设定、维持、研究、实验、精密仪器之检定、校正及其他有关度量衡计测事项。
第7条
第三组分三科办事,其职掌如左:
一第一科掌标准、度量衡、科技资料与本局一般业务图书资料之搜集、编译、刊行、供应有关国际组织之联系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第二科掌专利资料之搜集、编译、刊行、供应有关国际组织之联系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第三科掌商标资料之搜集、编译、刊行、供应有关国际组织之联系及其他有关事项。
本组应辟设阅览室,提供有关资料借阅、查询、影印等服务。
第8条
专利处分三科办事,其职掌如左:
一第一科掌专利制度之规划及改进、专利法规之研修、专利规费、及专利权证书之处理、专利代理人管理事项、专利权之让与及租与及继承延展事项、专利公报之编校发行、专利特许实施及估价、专利档案及资料管理事项、专利案件之发审、公文稽催、管理、阅卷、抄录及服务、案件分类、程序审理、有关诉愿及行政诉讼答辩、其他有关一般行政事项。
二第二科掌机械、电机、土木类专利申请新案及再审查、异议、举发、鉴定等案件之资料查对、审定书制作、有关诉愿及行政诉讼答辩及有关事项。
三第三科掌化工、日用品及新式样类、专利申请新案及再审查、异议、举发、鉴定案件之资料查对、审定书制作、有关诉愿及行政诉讼答辩及有关事项。
第9条
商标处分三科办事,其职掌如左:
一第一科掌商标注册证之核发及补发,商标移转、延展、授权、变更案件之核办,商标规费之核办,商标公报之编校刊行,抄录及阅卷申请之处理,商标资料之登记,商标档案之管理及其他有关一般行政事项。
二第二科掌商标新申请注册案件之程序及实体审查及其有关诉愿、行政诉讼案答辩之研办等事项。
三第三科掌商标异议、评定、撤销案件之审查及其有关诉愿、行政诉讼案答辩之研办,商标法令之研议、仿冒商标案件之处理及商标专用权之保护等事项。
第10条
人事室掌本局与附属机构之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
第11条
会计室掌本局与附属机构之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12条
各组处室所属科级单位之职掌,得因事务繁简并经局长核定后随时酌予调整之。
第13条
本局依组织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及第十六条规定设置之各种委员会或附属机构、其组织及职掌另依法律之规定。
第14条
局长综理局务。
第15条
副局长二人,襄理局务,其职责之分工,由局长指定。
第16条
主任秘书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职责如左:
一主管秘书室全盘业务。
二综核本局文稿及核判一般行政案件。
三本室主管业务之分配与拟办之审核。
四本室主管业务之筹画及执行之领导与监督。
五本室所属人员派免、考核、奖惩之拟议及核转。
六关于职责上应随时提请局长、副局长注意之事项。
七其他上级交办事项。
第17条
组长、处长、主任、人事室副主任(人事查核主管)承长官之命,处理本组处室事务,其职责如左:
一本组处室主管业务之分配与拟办之审核。
二本组处室主管业务之筹画及执行之领导与监督。
三有关例行或授权文稿之代判。
四本组处室各科工作及权责问题之协调及解决。
五本组处室所属人员派免、考核、奖惩之拟议及核转。
六关于职责上应随时提请局长、副局长注意之事项。
七其他上级交办事项。
第18条
副组(处)长襄助组(处)长处理组(处)务,并于组(处)长不在组(处)时,代理其职务。
第19条
科长承长官之命,处理本科事务,其职责如左:
一本科主管业务之分配与拟办之审核。
二本科主管业务之筹画及执行之领导与监督。
三重要文稿之研拟。
四授权案件之代判。
五本科所属人员考核、奖惩之拟议。
六其他上级交办事项。
第20条
专门委员、技正、秘书、专员、商标审查员、编译、技士、检定员、科员、技佐、办事员、书记各承长官之命处理所任职位之事务。
第21条
本局任(遴)用职员,依法派代后,人事室应即通知被派代人报到,被派代人到职后,应即填妥就职报告单,由人事室通知会计及事务单位,并检附有关书表,通知被派代人缴交资历证件,依法办理送审手续。
第22条
新进人员到职后,由局发给在职证明书,并应于二十天内自行向户籍机关办妥国民身份证职业栏变更登记,送人事室检查。
第23条
本局员工应依规定时间上、下班,并须亲自签到(退),不得迟到、早退,平时承办之工作应具体记载,作为长官考核之参考。
第24条
本局职员请假须填请假单,公差人员须填公出单或出差请示单,奉批后送人事室登记。
差假人员应依规定指定代理人,公差人员回局时并应向直属主管说明公差办事之经过。
第25条
各种例假,循例休息,但须派员轮值,本局值日规则由本局另定之。
第26条
本局职员服务,应恪守公务员服务法及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27条
本局员工,向上级有所报告时,除经指定或因紧急重大情事需直接陈述者外,应逐级呈报。
第28条
年终考绩(成)由人事室查填各员考绩(成)表,送组处室主管依据平时考核绩效评分后,汇送考绩委员会处理,俟依法核定后,并由人事室分别通知被考绩(成)人员。
第29条
本局员工调任或离职时,应依规定办理移交,离职人员并应办妥离职手续。
第30条
本局收发文采用同号办法,每年岁首开始,由第一号起顺序编至年终为止,不得重号或保留空号。
第31条
收文之摘由、登记由收发人员使用活页联单复写,依各组处室职掌由秘书室分人员分送有关组处室办理,急要件应提送或提呈,分文人员对文件分办单位之认定有疑难者,应送请主任秘书裁决。
第32条
机密文件应即时陈送主任秘书拆阅及分办,其注明局长、副局长亲启之文件,亦应分别陈送,不得拆封。
第33条
承办人员对于文书之拟办,应查明全案经过,依据法令,作切实具体之签注。
文稿办妥,应经单位主管审核及有关单位会章后,再行陈判。
第34条
本局文书处理应依分层负责明细表之规定由各层级负责人员核判,不得逾越或废弛其职掌。
第35条
文稿核定后,发回各该主办单位,送缮校人员打字、校对及监印人员用印后,由发文人员发出。
第36条
文件发出后,应由发文人员将原稿及来文送管卷人员编号登记,分类归档,但机密文件应置密封套后归档。
第37条
归档案卷,各单位人员如须调卷参考,应填调卷单经科室主管核准,向管卷人员调阅,机密文件,非经主任秘书以上人员之许可,不得调阅。
第38条
本局员工对于局内(机密)文件应遵守局颁保密实施细则之规定,不得泄密。
第39条
本局文书管理除本章之规定外,应依“公文程式条例”及“事务管理规则”内有关文书处理及档案管理之规定办理。
第40条
本局年度岁入岁出预算之编制,除依预算法、决算法及预决算编制办法之规定外,并依左列程序办理:
一年度岁入预算,由各业务单位,依据年度施政要项,参照上年度岁入实收状况,预估本年度可靠之收入,提供资料送交会计室编制单位概算。
二年度岁出预算,由各业务单位,依据年度施政要项,及奉准员工名额,提供各项经费需求资料,送交会计室覈实编制单位概算。
三本局所编年度岁入、岁出预算,完成法案后,由会计室按各项业务实际需要情形,分别编制分配预算,报请核定据以执行。
四本局因业务增加,或临时迫切需要,超出原预算或原预算无法匀支时,由业务单位提供资料,签奉核定后,送交会计室依法办理追加预算,或申请动支预备金。
五本局岁入、岁出预算,由会计室严密控制执行,于年度终了,依据执行结果,编制单位决算。
第41条
本局会计事项之处理,除依照会计法及有关法令之规定外,依照左列各款办理。
一所有收入应由会计室依据秘书室第三科所填收款凭证,予以审核会章。
二人事费支出,应经由人事室及会计室审核支出凭证,就分配预算范围内支付。
三事务、业务、维护、材料、设备等费用支出,应由会计室就各申请案,查明预算余额,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签请核准后,由承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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