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指导工作制度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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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指导工作制度精
晋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指导工作制度
为规范有序地开展行政指导工作,根据《晋中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实际工作需要,特制定下列工作制度。
一、政务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完善政务公示,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完善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指导体系,树立公开、公正、公平的执法服务新形象,推进服务型工商的创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公示应坚持合法规范、及时准确、方便群众、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政务公示制度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办公室、人事、法制、财务等部门共同实施。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公示工作的全面协调、监督检查和违反执法责任制和公示制的责任追究;
办公室负责公示版面的制作、媒介宣传和网络公示;
法制部门负责公示内容的法律监督、指导;
财务部门负责行政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的公示,负责对收费公示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负责收费项目或标准的调整,随时予以更新;
人事部门负责做好因违示受处分人员的人事档案的记录和管理。
第四条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1.执法规范公示: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市场行为监管、经济违法违章行为查处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等行政执法和工商所的办事期限、办事程序、工作标准、工作质量和服务态度等制定规范性要求并公示,对内明确规则,对外方便群众。
2.执法依据公示: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监管的依据进行公示,主要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信息,以及本单位、本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3社会监督公示:
主要是向社会公开机关及基层工商所的监督举报电话;设置意见箱、举报箱、投诉箱;从社会各界和管理对象中聘请党风行风廉政建设义务监督员,方便群众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执法情况进行监督举报。
4.服务承诺公示:
主要是从工作期限、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公开承诺。
5.有价信息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向社会公众公开,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有引导性的参考。
如公布典型案例、公开企业信用信息,公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信息,公开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综合分析报告等。
第五条对公示的内容要经常进行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公示内容进行修改、更新:
1.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重新修订的;
2.有关方针、政策、信息调整的;
3.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增减或调整变动的;
4.因其他原因需要更新的。
第六条公示可根据公示内容、公示对象、公示用途的不同,采取版面上墙、媒介宣传、印发资料以及网络公示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七条执行公示制度要与行风评议工作结合,以公开促透明,以透明促廉明,诚心诚意接受群众监督,引深行风评议,促进行风好转。
第八条加强对公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有违示行为的,严格按执法责任制和违示追究办法执行,对直接当事人、单位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追究相应的责任。
违示行为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引起行政赔偿、触犯刑律的,按相应规定另行追究处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各个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示行为有监督举报的权利。
对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对举报人员给予保密。
二、法律政策宣传咨询制度
第一条为广泛深入地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为群众提供及时便捷的咨询服务,完善行政指导服务体系,提高普法依法治理水平,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宣传咨询服务要坚持有法必宣传、有问必释答的工作原则,坚持依法、公开、文明、高效的工作作风。
第三条法制机构全面负责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各业务机构在自己的政权范围内开展宣传咨询服务工作。
法制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1.负责本系统宣传咨询的统一安排、协调;
2.负责指导、检查各业务机构和基层工商所的宣传咨询工作;
3.负责法律法规资料库和法律法规数据库的建立、更新;
4.负责咨询宣传资料印制与发放;
5.负责接待群众法律政策咨询;
6.负责其它咨询宣传工作。
第四条基层工商所和各业务机构要在法制机构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宣传咨询工作。
基层工商所的宣传咨询工作由法制员负责;各业务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宣传咨询工作。
第五条宣传咨询的主要内容:
1.宪法、法律,特别是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2.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市场信息;
3.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典型经济案件。
第六条宣传咨询服务可采取媒体宣传、网络宣传、组织大型宣传活动、举办法律法规培训班、开展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送法上门等多种形式进行。
特别要有组织有安排地搞好“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和“12·4”法制宣传日这两项大的宣传活动。
第七条法制机构要积极配合各业务部门组织的对口业务法律法规的宣传,进行法律宣传指导服务。
各业务部门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要报法制机构审批备案,并在活动结束后上报相关活动情况。
第八条开展日常咨询服务要做好记录,将咨询人员、咨询问题、解答情况等记录在册,并按月统计上报。
第九条咨询宣传工作人员要热情服务,耐心解答。
咨询中遇到不能解决的疑难问题,要及时向单位领导或上级法制机构汇报。
第十条对在咨询中出现态度粗暴、敷衍塞责、互相推诿,不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或与群众发生不应有的争执的,一经发现或被群众举报,一律以违反工作纪律处理。
三、行政提醒规劝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全面提升行政指导质量,强化事前监督,降低执法成本,最大程度地避免市场违法违章行为的发生,创建诚信守约的市场环境和规范安全的消费环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有关机构在登记注册、企业年检、日常监管、市场巡查、企业回访及日常工作中,可以对行政相对人容易疏忽的工商行政管理相关事项进行提醒,如提醒证照有效期限即将届满、提醒义务履行期限即将届满、提醒业务办理期限、提醒办理业务变更、提醒消费者回避消费陷阱等。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就以下容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规劝:
1.根据执法数据分析,某类主体容易发生某些违法行为的;
2.为条件无法达到相关要求的经营项目做筹备工作的;
3.涉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但无明确法律规范的;
4.其他应当进行规劝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提醒可采取书面和口头形式个别提醒,也可借助媒体等形式对不特定对象进行提醒。
行政规劝的方式主要有劝告、说服、劝阻、预警。
第五条有关执法机构和人员应结合实际,及时、准确、恰当地开展行政提醒规劝工作。
通过行政提醒规劝,减少行政相对人因疏忽大意或无心之失造成的行政违法,降低执法成本,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利。
第六条行政提醒规劝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进行。
对有可能违法的,要及时进行提示;对不文明行为,应及时进行建议性的提醒规劝;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提醒规劝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对行政提醒规劝中的典型事例或共性问题,在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没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前提下,可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提醒规劝后,应当及时回访,反馈有关信息,便于下一步工作的进行。
四、行政建议引导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相对人行为,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健康发展,提高行政指导针对性,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监管中可以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行政建议,引导行政管理人守法诚信经营,以更好地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之后,或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轻微的、尚未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违法行为时,可以对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建议,对如何改正违法行为、进行合法规范的经营活动进行正面引导。
第三条行政建议要本着平等、中肯、客观、善意的原则,便于行政相对人理解和接受。
第四条行政建议的实现可通过发给行政指导建议书的形式,向行政相对人提出改正违法行为的要求,对改正方向、措施提出建议;有条件的还可以通过推荐、评价等方式,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规范经营起到引导和示范作用。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建议后,应当及时询问、回访,反馈行政建议效果的有关信息,便于下一步工作的进行。
五、行政调解制度
第一条为发挥行政指导体系的作用,及时运用行政调解手段解决合同争议或消费纠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调解争议纠纷,以双方自愿、合法、合理、公正为基础,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一般应坚持无偿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合同争议纠纷由合同管理机构和基层工商所负责。
消费纠纷由基层工商所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
第四条调解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行政调解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对调解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由局长决定。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积极运用行政指导手段解决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广大消费者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实现一定经济交往为内容的合同争议纠纷、消费纠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申请行政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与本调解申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2.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
3.有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第七条下列行政调解申请不予受理:
1.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2.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愿意调解的;
3.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4.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调解申请后,应作出如下处理:
1.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若不受理,应告知申请人理由;
2.受理调解申请后,填写《行政指导有关事项审批表》,注明调解的项目、内容等相关事项,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调查调解;
3.调解成功,应按规定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调解:
1.自收到纠纷争议调解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调解不成应当终止调解;
2.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终止调解;
3.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
第十条经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书无法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六、行政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发挥行政指导的积极作用,增强市场竞争活力,引导市场主体遵章守纪、文明经营,提高监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奖励形式分免检奖励、奖金奖励、荣誉奖励等形式。
第三条连续三年以上无违章违法行为,经济效率好,内部管理规范的诚信企业,可实行年度免检奖励。
第四条连续三年以上无违章违法行为、信守合同,产品或服务在社会群众中有良好的信誉度、知名度,有过硬的质量保证,并优先评选诚信单位、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五条连续三年以上无假冒伪劣、无消费欺诈行为、无不良诚信记录、进货渠道正规、实行大宗商品进货登记、遵纪守法、诚实经营,可优先评选诚信单位、消费者信得过单位。
第六条连续三年以上无假冒伪劣、消费欺诈行为,热爱社会公益事业、遵纪守法,经营规范,可优先评选光彩之星、守法经营户。
第七条集贸市场实行统一亮证管理,内部各类制度健全市场诚信记录运用规范,上市商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计量、卫生规定,明码标价,凭证单据齐全,连续三年无三无产品、假冒伪劣产品,无不良诚信记录,商品服务零投诉,可优先评选文明市场、诚信单位。
第八条对举报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奖金奖励,通过奖金、免检、荣誉奖励,满足经营者成就和尊重的需要,促进社会积极因素的发展,逐步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实现自觉遵章守纪、自我规范管理,提升经营文明、市场文明、竞争文明、社会文明制度。
七、行政帮扶制度
第一条为推动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支持和帮助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开展行政帮扶要切合实际,注重与当地政府和其他部门的沟通合作,不搞形式走过场,不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第三条行政帮扶可以通过帮助、服务、辅导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结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实际,行政帮扶的重点是依托行政许可开展市场准入和企业改制帮扶;依托商标监管职能开展商标注册和品牌帮扶;依托合同监管职能开展合同帮扶;依托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开展消费维权帮扶;依托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开展食品安全经营帮扶;依托市场监管职能开展商品展销会登记、“经纪人活农”、“红盾护农”帮扶,服务“三农”和农村改革发展。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进行行政帮扶后,应当及时询问、回访,反馈行政帮扶效果的有关信息,便于下一步工作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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