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职责事项信息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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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职责事项信息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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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职责事项信息表
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职责事项信息表
序号
1.1
名称
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
法定依据
1.《天津市全国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津校安办〔2010〕35号)
第十条:
市级数据采集录入工作组附设在市教委所属天津市校舍管理服务中心内,负责全市校舍系统数据采集和录入的组织、培训、指导和监督,审查录入的数据。
2.《天津市学校校舍代码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津教委办〔2011〕58号)
第十三条:
天津市校舍管理服务中心将定期对各地区县代码系统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实施机构
校舍管理一科、校舍管理二科、技术科
职责边界
天津市校舍管理服务中心
运行流程
部署建设任务→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学校部署学校实时数据更新→汇总分析系统数据→推动校舍系统建设
运行要件
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和天津市学校校舍代码管理系统信息
责任事项
1.向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学校部署校舍系统建设任务;
2.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学校实时数据更新;
3.汇总分析系统数据;
4.推动校舍系统建设。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
电子邮箱:
来信来访地址:
1号
开展校舍安全管理工作预警职责事项信息表
序号
1.2
名称
开展校舍安全管理工作预警
法定依据
《建立健全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津教委〔2015〕12号)
四、保障措施:
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
充分发挥信息管理系统在年检、预警、信息发布、隐患排除、责任追究等方面的作用,切实提高校舍安全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实施机构
校舍管理一科、校舍管理二科
职责边界
天津市校舍管理服务中心
运行流程
统计分析校舍系统数据→开展调查分析→向市教委报送系统预警等信息
运行要件
校舍系统信息、各区学校校舍信息情况统计表
责任事项
1.统计分析校舍系统数据;
2.适时开展调查分析;
3.向市教委报送系统预警等信息。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
电子邮箱:
来信来访地址:
1号
直属单位校舍出租出借的初步审查职责事项信息表
序号
1.3
名称
直属单位校舍出租出借的初步审查
法定依据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直属学校校舍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津教委〔2015〕27号)
第十二条:
市教委委托天津市校舍管理服务中心对各学校上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查。
实施机构
校舍管理二科
职责边界
天津市校舍管理服务中心
运行流程
直属单位提出申请→初步审查→实地查勘→报委后勤处
运行要件
书面申请及《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直属学校校舍出租出借申请表》、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等材料、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论证报告或可行性分析报告、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的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会议纪要复印件、学校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出租出借方的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情况介绍、拟出租出借校舍的使用意图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的出租出借申请单据、市财政局和市教委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责任事项
1.直属单位按照要求提出申请;
2.对各学校上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等进行初步审核;
3.针对学校上报材料进行实地查勘;
4.资料完备进行审查后报市教委后勤处。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
电子邮箱:
来信来访地址:
1号
开展校舍管理人员业务知识培训职责事项
信息表
序号
1.4
名称
开展校舍管理人员业务知识培训
法定依据
《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管理规定》(津政办发〔2013〕89号)
第七条:
建立健全校舍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做好校舍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严格落实校舍安全使用管理工作责任制。
实施机构
校舍管理一科、校舍管理二科
职责边界
天津市校舍管理服务中心
运行流程
开展校舍管理调研→开展业务知识培训
运行要件
现实存在的校舍管理问题、法律法规及文件等
责任事项
1.开展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教委各直属单位校舍管理工作调研;
2.开展校舍管理业务知识培训。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
电子邮箱:
来信来访地址:
1号
推动校舍安全档案建设职责事项信息表
序号
1.5
名称
推动校舍安全档案建设
法定依据
《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管理规定》(津政办发〔2013〕89号)
第十五条: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校舍安全档案室,划定专门场所并指定专人管理所属学校的校舍档案,负责对本级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检查、验收和保存归档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教委有关要求建立完整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系统。
建立健全校舍档案的收集、归档、整理、鉴定、保管、移交、查阅、保密、销毁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完善校舍档案管理机制,并负责对学校校舍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验收。
实施机构
校舍管理一科
职责边界
天津市校舍管理服务中心
运行流程
部署各区档案建设任务→各区建设校舍安全档案→调研各区档案建设→推动各区校舍安全档案建设
运行要件
各区、直属学校校舍安全档案
责任事项
1.部署各区档案建设任务;
2.各区落实建设校舍安全档案工作;
3.调研各区档案建设有关情况;
4.推动各区校舍安全档案建设。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
电子邮箱:
来信来访地址:
1号
直属学校校舍维修有关项目评估论证职责事项信息表
序号
2.1
名称
直属学校校舍维修有关项目评估论证
法定依据
1.《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直属学校校舍维修备案管理办法》(津教委〔2016〕27号)
第十二条:
市校管中心对学校上报的重大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维修项目将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勘察,对维修项目的可行性、施工方案、工程预算、经济效益等进行评估审核,向学校提出评估和修改意见。
学校应按照评估意见对维修方案及预算进行修改后,报送市校管中心备案后执行。
2.《市教委直属学校校舍维修项目申报财政专项评估论证实施办法(试行)》(津教委办〔2015〕23号)
第二部分评估论证:
对于学校申报的校舍维修财政专项项目,市校管中心将从市教委直属学校校舍维修项目评估论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校舍维修项目由市校管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组成专家组进行评估论证。
实施机构
校舍管理二科
职责边界
天津市校舍管理服务中心
运行流程
学校报送评估材料→组织专家组评估→学校修改完善材料→汇总材料报市教委→材料存档
运行要件
1.上一年度校舍维修统计表、次年度校舍维修项目备案汇总表、次年度校舍维修项目绩效目标表、次年度校舍维修项目备案表、施工方案和预算等。
2.学校近三年(含本年)校舍维修备案表;有关申报校舍维修财政专项的学校领导班子会议纪要;申报校舍维修财政专项的情况说明;学校对相关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的材料;对需要进行鉴定、检测、设计的相关校舍,学校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检测、设计后,提供有关技术材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咨询机构编制的校舍维修的施工方案、工程预算和必要的图纸资料等。
责任事项
1.学校报送评估材料;
2.组织专家组对上报项目进行论证评估;
3.学校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材料;
4.汇总各学校完善后的资料上报市教委;
5.评估论证有关材料存档。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
电子邮箱:
来信来访地址:
1号
高等学校校舍建设维修项目库项目的评估论证职责事项信息表
序号
2.2
名称
高等学校校舍建设维修项目库项目的评估论证
法定依据
1.《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设维修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6〕9号)
第十五条:
市教委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学校报送的项目规划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学校,学校要按程序及时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市教委,市教委形成项目库项目建议名单并经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准予入库,并按规定程序纳入市财政局项目备选库;
第十九条:
市教委对学校报送的拟出库项目中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工程建设修缮标准、工程计价规范等要求,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方案、预算、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论证,形成项目评审意见。
学校根据评审意见对项目的有关材料进行修改完善,按照“三重一大”的决策程序研究通过后,报送市教委。
实施机构
校舍管理二科
职责边界
天津市校舍管理服务中心
运行流程
学校报送评估材料→组织专家组评估→学校修改完善材料→汇总材料报市教委→材料存档
运行要件
入库:
申报新增入库汇总表、申报新增入库文本、申报新增入库情况表。
出库:
拟出库校舍建设维修项目汇总表和拟出库校舍建设维修项目文本。
责任事项
1.学校报送评估材料;
2.组织专家对拟入库和出库项目进行论证评估;
3.学校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材料;
4.汇总各学校修改完善后的资料上报市教委;
5.评估论证有关材料存档。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
电子邮箱:
来信来访地址:
1号
自管产房屋房租收缴职责事项信息表
序号
3.1
名称
自管产房屋房租收缴
法定依据
1.《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55号)
第五条:
直管公产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承租人承租直管公产房屋时,应当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人应当按期支付租金。
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直管公产房屋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市其他公产房屋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2.《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04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是指下列单位和个人;
(二)被授权经营管理房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下列房屋出租,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
(一)公有居住房屋;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
除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
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做好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工作的通知》(津国土房管〔2014〕182号)
实施机构
教师住房管理中心
职责边界
天津市校舍管理服务中心
运行流程
居民交费→开具票据
运行要件
天津市单位产房屋管理系统
责任事项
1.房租收费员收取房租;
2.开据房租专用票据。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
电子邮箱:
来信来访地址:
1号
自管产房屋维修职责事项信息表
序号
3.2
名称
自管产房屋维修
法定依据
1.《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津政办发 〔2014〕55 号)
第二十一条:
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对出租的直管公产房屋及其设施设备承担修缮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市其他公产房屋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2.《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04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是指下列单位和个人;
(二)被授权经营管理房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
出租人应当对出租的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养护,保证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实施机构
教师住房管理中心
职责边界
天津市校舍管理服务中心
运行流程
承租户报修→现场查勘→向维保单位派单、维修、承租户确认→初验工程→复验工程→工程验收
运行要件
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责任事项
1.承租户报修登记维修台账;
2.房屋管理员现场查勘开具维修单;
3.向维保单位派单、维修、承租户验收确认;
4.房屋管理员初验工程;
5.工程技术员复验工程;
6.工作人员进行工程验收。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
电子邮箱:
来信来访地址:
1号
自管产房屋使用权置换备案、变更承租人职责事项信息表
序号
3.3
名称
自管产房屋使用权置换备案、变更承租人
法定依据
1.《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津政办发 〔2014〕55 号)
第八条:
未经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同意,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房屋。
第十一条:
经市国土房管局同意,直管公产房屋承租人可以转让直管公产房屋使用权。
第十二条:
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向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申请变更承租人。
第三十二条:
本市其他公产房屋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2.《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津国土房管〔2014〕225号)
实施机构
教师住房管理中心
职责边界
天津市校舍管理服务中心
运行流程
1.使用权置换:
收取并审验要件→出具置换审批表→收取住房置换单→打印租赁合同
2.死亡、户籍注销变更承租人:
收取并审验要件→打印租赁合同
运行要件
1.使用权置换收取要件包括:
申请书;协议书;申请人户籍薄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自管产住房调换表;房屋拆改情况验收单等。
2.死亡、户籍注销变更承租人收取要件包括:
申请书;协议书;申请人户籍薄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自管产住房调换表;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证书;兄弟姐妹变更承租人另需提供关系公证书、具结书和本市主要报纸刊登的公告等。
责任事项
1.使用权置换:
(1)工作人员收取并审验相关备案要件;
(2)工作人员出具《单位自管产住房置换审批表》(承租户自行到指定的有资质的置换单位办理置换);
(3)工作人员收取《天津市单位自管产住房置换单》;
(4)工作人员打印租赁合同。
2.死亡、户籍注销变更承租人:
(1)工作人员收取并审验相关要件;
(2)工作人员打印租赁合同。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
电子邮箱:
来信来访地址: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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