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工程和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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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工程和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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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工程和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制度体系
CAI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0夕.CHINAPOWERINTERNATIONALDEVELOPMENTLIMITED
外包工程和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编码:
ZGDL-07-01-19/G
版次:
03正文页数:
13附件数:
02
签发
ZGDL执行委员会主席
小琳
签字:
日期:
外包工程和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版次:
03
页码:
02/27
编码:
ZDGJ-07-01-19/G
制度管理控制表
版次
编写
补充编写
部门审核
分管领导审核
签发人
发布日期
下次评审日期
01
东晓
华祁良光建洛升
林唐宗
丛涛
程伯儒
小琳
2011-12-01
2012-12-01
02
东晓
全好
光
程伯儒
小琳
2013-03-01
2014-03-01
03
全好
树革
光
余兵
小琳
2014-12-31
2015-12-31
本次编写或修订原因
1、中国电力部门调整。
2、中国电力制度升版。
编写或修订的主要容
1、修订3.1条款、3.2条款相关容。
2、修订“4职责”相关部门职责。
制度实施、完善责任人
中国电力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总经理
制度实施、完善执行人
中国电力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安全监替岗
解释部门
中国电力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
外包工程和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明确对外发包、承包工程和劳务用工安全管理要求,规管理流程,有效控制对外发包、承包工程和劳务用工安全风险,防人身和设备事故。
2适用围
中电大丰风力发电(以下简称“公司”)。
3规定和程序
3.1一般规定
3.1.1对外发包、承包工程和劳务用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集团公司、中国电力、中电新能源管理要求。
3.1.2应建立对外发包、承包工程和劳务用工管理制度,明确应履行的审批程序。
3.1.3对外发包、承包工程和劳务用工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审批手续,签订合同后方能实施。
3.1.4禁止部门、班组作为合同主体对外发包、承包工程和雇用劳务人员。
3.1.5对外发包、承包工程和劳务用工必须依法签订合同。
3.1.5.1对外发包工程合同签订前,必须履行审批流程,填写《外包工程合同签订流程单》(见记录2),合同管理部门在确认相关流程完成后方可签订合同。
3.1.5.2规对外发包、承包工程和劳务员工合同的形式、容。
合同中应有安全管理条款或者依法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规定公司与承包商、劳务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应该釆取的安全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等,并由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安全管理协议容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
3.1.5.3应对承包商(包括工程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总监、副经理/副总监、专业管理人员/质量监理、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理的资质提出明确要求,并列入合同条款。
3.1.6两个及以上承包商在同一施工区域进行施工时,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承包商之间应当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
3.1.7应检查承包商和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为其进入现场工作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否则,不准核发入厂许可证。
3.1.8对外发包、承包工程禁止转包,主体工程禁止分包,附属工程分包应书面报请业主单位审查批准。
分包工程安全管理由总承包商负责。
3.1.9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
3.1.9.1落实“管项目必须管安全”的基本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避免职责不清、以包代管、以罚代管和放任不管。
3.L9.2对外发包、承包工程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工程安全负有管理责任。
3.1.9.3必须将对外发包工程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安全管理围,加强现场监管。
进行重大施工作业时,公司相关部门、承包商、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必须应按照规定到场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履职不力人员进行严格考核
3.1.9.4必须定期对本单位和承包商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运作情况进行动态检查、审视和评估,及时发现体系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纠正。
3.1.9.5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明确公司和工程管理单位的管理定位和职责,做到权责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缺位、不越位。
3.2对外发包工程管理
3.2.1对外发包工程时,必须对承包商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3.2.1.1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资质证书(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三标”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法人代表书、近三年工程业绩和安全施工记录。
3.2.1.2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应符合工程要求。
现场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应提供有效资质证书(包括职业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安全书等)和从业经历,现场作业人员应提供件,特种作业人员应提供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和职业。
承包商(包括工程管理单位、监理单位)人员资质条件见附件2。
承包商应填报《外来人员信息一览表》(见记录3)o
3.2.1.3施工组织措施、管理措施、安全技术措施以及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具和劳动保护用品应满足现场安全施工需要。
承包商应填报《外部工程施工机械、安全防护用具、电动工机具登记表》(见记录4),提供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
3.2.1.4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商应设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施工队伍超过30人(含30人)的应配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0人以下的应设有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2.1.5承包商人员年龄和身体状况符合要求。
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的承包商(包括工程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人员一律禁止进入现场。
所有进入现场人员必须经过合格医疗机构的身体检查,并提供检查证明,不允许有职业病禁忌人员从事相应的现场工作。
3.2.2安环部门应参加对外发包工程招标工作,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业绩、措施等文件和资料,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投标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3.2.3确定承包商时,必须选择有资质、实力强、信誉好、业绩突出、管理规、业务相对稳定的单位,优先从合格承包商名录中选取。
3.2.4对外发包工程时,必须履行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实施全过程管理。
3.2.4.1审查承包商的资质和条件,确定其符合本制度3.2.1条款要求。
3.2.4.2为承包商提供符合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承包商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场所或岗位冒险作业。
3.2.4.3入厂前,公司对所有承包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
a)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考试成绩均应存档备案。
承包商自行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及考试成绩,必须报业主单位备案,并定期抽查。
b)安全教育培训容除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必须涵盖高空作业、有限(密闭)空间作业、安全工器具使用、消防、施工用电、应急逃生、急救等基础知识。
3.2.4.4所有承包商人员必须经过年龄和身体状况审查、资质审查、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才能发放入厂许可证,并定期抽查。
对于未经许可进入现场工作人员,要立即清退并纳入黑,同时对承包商进行经济处罚。
3.2.4.4开工前,公司应对承包商的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全面、独立的三级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职责、管理围和管理规定,告知相关生产场所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防措施、注意事项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技术交底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和资料(见记录5、记录6、记录7),并存档备案。
3.2.4.5开工前,公司相关部门和承包商共同核实现场安全措施,并填写《外包工程安全措施检查表》(见记录8)o每天开工前,承包商工作负责人均应检查确认安全措施状态并做好记录。
3.2.4.6在重点区域、危险性区域(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施工(作业)前,公司应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承包商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公司审查合格后并派人协助承包商进行现场监督实施,安全技术交底和现场监督应保留完整的记录和资料(包括视频和音频资料),至少保存至现场施工(作业)全部结束。
承包商应按照规定要求,登记出入人员信息,填写《外包工程重点区域、危险性区域人员出入登记表》(见记录9)。
3.2.4.7监督检查承包商现场管理情况。
a)检查承包商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b)检查承包商的现场安全管理、职业健康监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和隐患整改情况;
c)检查承包商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作业)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督促其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d)检查承包商安全投入情况;
e)检查承包商现场工作人员变化情况。
f)检查承包商班/工前会制度执行情况,对于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承包商进行经济处罚。
每天开工前,施工(作业)负责人必须向全体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进行记录。
3.2.4.8统一组织、协调现场所有承包商的生产(施工)管理。
3.2.4.9落实合同中规定由公司承担的有关安全防护、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3.2.5对外发包工程开工前,必须按照规定流程办理开工手续(见记录10),由相关部门落实各项工作。
3.2.6严格审查和执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3.2.6.1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要求,业主单位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3.2.6.2承包商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商应当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业主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及相关人员全程参加。
3.2.6.3承包商组织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承包商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总承包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商技术负责人签字。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承包商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或者业主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执行。
3.2.6.4公司应定期抽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核质量,对容不符合规定、编制质量差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要对承包商、监理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对审核把关严重不负责任的监理人员应予以清退、业主单位项目负责人予以更换。
3.2.6.5公司应定期抽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现场执行情况,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施工(作业)负责人和监管不到位的监理人员、公司项目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行为/后果严重的应予以清退和更换,同时对承包商和监理单位进行经济处罚。
3.2.7公司应建立并严格执行施工(作业)许可制度。
编制需要进行许可的施工(作业)清单,并明确承包商、监理单位、业主单位的许可审批权限和流程。
公司应定期检查现场施工(作业)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对于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施工(作业)负责人予以清退,对于监管不到位的监理人员予以清退、业主单位项目负责人予以更换,同时对承包商和监理单位进行经济处罚。
3.2.8开展外包工程现场施工(作业)风险评估,重点对脚手架、起重机械、动火作业、施工用电、高处作业、易燃易爆品、压力容器和承压管道、氢站、油区、氨区、有限(密闭)空间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危险源进行有效管理,对于中高风险事项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8业主单位应加强外包工程现场安全监管人员数量,实现定点、定区域、定项目的安全监管。
3.2.9建立承包商人员变化信息报告和考核机制。
承包商人员变更必须及时报告并经业主单位同意。
人员变更记录应存档备案。
承包商管理人员长期不在现场、不能正常履职的或者履职不力的,应要求承包商及时更换。
3.2.10承包商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开展培训和演练,确保承包商充分了解生产(施工)现场的重要装置、带电设备、主要仪表位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的放空点、采样点以及有关的防护、控制处理方法等。
3.2.11对外发包工程开工前,业主单位可以预留工程施工费用总额的10%作为安全保证金,施工费用总额较小的则应不低于1000元。
在发生承包商责任的人身重伤/死亡事故以及一般以上设备、火灾、环境污染、交通事故时,除全额扣除安全保证金外,还应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承担相关费用;在发生违反业主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事件时,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3.2.12承包商人员在生产区域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时,所有人员均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业主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经调查核实后,应釆取对承包商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工作负责人进行训诫、培训或停工,扣除安全保证金,直至终止承包商资格等措施。
3.2.13因承包商责任造成的业主单位设备事故,由业主单位负责部调查、统计上报,中国电力按有关规定对业主单位进行部考核,业主单位根据合同对承包商进行处罚。
承包商在业主单位管理区域发生人身事故,业主单位必须立即按照规定报告中国电力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并进行应急救援。
责任归属依据地方政府调查结论确定。
3.3劳务用工管理
3.3.1严禁各部门、班组自行雇用劳务人员并与其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由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派出。
3.3.2公司应依法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职责和责任。
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职责、责任不得违及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中国电力、中电新能源的相关管理要求。
3.4.3公司应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以及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中国电力、中电新能源的相关管理要求的,不准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主要审核事项如下:
3.4.3.1劳务派遣单位是否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的规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证书。
3.4.3.2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建立健全了劳务派遣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
3.4.3.3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与劳务派遣人员规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3.4.3.4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3.4.3.5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依法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
3.4.3.6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为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3.4.3.7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有能力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3.4.4综合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归口管理,并由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3.4.5安环部应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审查,至少满足下列条件:
3.4.5.1原则上,男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
3.4.5.2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经县(区)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满足岗位工作要求。
3.4.5.3劳务派遣人员文化程度、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特种作业书等满足岗位工作要求。
3.4.6坚持“谁用工、谁管理"原则,劳务用工部门对劳务派遣人员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劳务派遣人员分散到部门、班组工作时,由所在的部门、班组负责人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作业安全。
3.4.7劳务派遣人员日常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
3.4.7.1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劳务派遣人员与正式员工享受同等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监护、劳动保护等权利。
3.4.7.2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安全帽、口罩、护目镜等。
3.4.7.3告知劳务派遣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注意事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
3.4.7.4指定劳务派遣人员在规定的作业区从事确定的工作,不允许擅自扩大作业围。
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正式员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劳务派遣人员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3.4.7.5按照规定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方可核发入厂许可证;使用部门还应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安全规程、操作(作业)规程、工艺质量标准、文明生产、遵章守纪的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4.7.6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前、岗中及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3.4.7.7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劳务派遣人员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场所或岗位进行工作(作业)。
3.4.7.8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种安全活动、教育和考评,对劳务派遣人员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考核、管理。
3.4.8劳务派遣人员工作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劳务用工单位应立即进行应急救援,并负责事故统计上报,必须根据规定要求报告中国电力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同时通报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用工单位应在做好部调查同时,积极配合中国电力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责任归属依据地方政府调查结论确定。
劳务用工单位应督促、配合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善后处理,办理伤亡者工伤保险补偿等事宜。
3.4.9劳务派遣协议期满,劳务用工单位应立即清退劳务派遣人员或者续签劳务派遣协议。
4职责
4.1制度负责人:
安环部经理。
4.1.1制定和完善本制度,并确保制度实施的有效性。
4.1.2监督、检查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4.2制度执行人:
总经理
4.2.1组织制定本单位外包工程和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制度,规外包工程和劳务用工安全管理。
4.2.2保证本制度贯彻学习和全面落实,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3安环部
4.3.1监督检查本制度在本单位是否得到有效落实,并及时向本单位总经理反馈制度执行中遇到的情况。
4.3.2制定本单位外包工程和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3.3评价承包商安健环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合格承包商的先决条件。
4.4综合部
4.4.1负责本单位劳务用工的归口管理。
4.4.2会同安环部组织承包商人员和劳务用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
4.4.3制定承包商评价考核管理制度,建立合格承包商档案。
4.4.4按照规定进行外包工程招标和签订合同,在合同中
4.5生产部
4.5.1负责本单位外包工程的归口管理。
4.5.2按照规定对承包商人员和劳务用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持续改善
5.1检查与评价
安环部每年组织一次本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和评价,填写《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表》,放在本部门保存。
5.2反馈
制度负责人应做到制度的反馈闭环,及时收集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反馈信息。
5.3修正
制度负责人根据反馈的意见,适时对制度修订、升版。
6定义和缩略语
6.1外包工程:
是指符合要求的外部企业承包本单位工程建设、设备安装、维修、产品生产、技术服务、运行服务等工作。
主要包括设备、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的勘察、设计、建设、安装、防腐、保温、检修、维护和修缮工作以及项目监理、机组运营、机组等级检修等工作。
6.2劳务用工:
是指从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参与本单位工作的人员。
7引用、参考标准及相关文件
7.1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电投规章(2012)年第15号)
7.2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中电投规章(2013)年第9号)
7.3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火电企业生产外包工程及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办法》(中电投规章(2012)年第28号)7.4中国电力国际发展《安全健康环境管理手册》
8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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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附件1外包工程和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制度管理流程图附件2建设工程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承包商(包括工程管理、监理单位)人员资质要求
1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表
2外包工程合同签订流程单
3承包商人员信息一览表
4外包工程施工机械、安全防护用具、电动工机
5外来人员一级(企业)安全教育/技术交底记录6外来人员二级(部门)安全技术交底记录7外来人员三级(班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记录8外包工程安全措施检查表
记录9外包工程重点区域、危险性区域人员出入登记
记录10外包工程开工手续办理流程单
附件1:
外包工程和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制度管理流程图
附件2
建设工程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承包商
(包括工程管理、监理单位)人员资质要求
一、总承包商、施工承包商项目经理、副经理应具有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一/二级建造师、项目经理等资质证书,并有相应的工程管理业绩;安全副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安全工程师、安全员等资质证书,并有相应的从业经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资质证书。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必须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书,副总监、专业监理应具有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电力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书;安全副总监必须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书,安全监理必须具有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安全工程师等资质证书,并有相应的从业经历。
三、工程管理单位项目经理、副经理应具有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一/二级建造师、项目经理等资质证书,并有相应的工程管理业绩;安全副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等资质证书,并有相应的从业经历;专业管理人员应具有一/二级建造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等资质证书,并有相应的从业经历。
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表
外包工程和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版次:
03页码:
18/27
ZDGJ-07-01-19/G
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表
序号
评价容
评价
1
本单位是否建立外包工程和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是
否;原因:
2
是否组织学习本制度
是
否;原因:
3
本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本制度
是
否;原因:
4
本单位是否定期反馈制度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是
否;原因:
5
是否定期修订本制度
是
否;原因:
6
是否针对本制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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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外包 工程 劳务 用工 安全管理 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