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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课堂笔记
物权法课堂笔记
第1章物
第1节物的概述
1.物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的概念
广义上的物:
指一切具有物理意义上的物
狭义上的物(法律研究的对象):
仅限于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具体而言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二)物的特征:
1.必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2.必须为有体物(占据一定的空间,由人的感官可以感觉到的)
3.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4.必须独立为一体,且能够满足人的需要
5.必须是特定物
二.物和物权客体的区别
物权客体:
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物权客体范围大于物的客体
第2节物的分类
1.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的概念:
⑴是指土地以及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和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
⑵指不能移动,若移动会减少其价值的物体
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
①流通的范围和性质不同
②物权变动的法定条件不同
③纠纷管辖不同
2.主物和从物
从物:
以交易习惯或当事人明确意思表示经常辅助主物而使用的物即为从物。
从物的三个构成要件:
①非主物的构成成分②辅助主物使用③主物和从物必须是同一个人
3.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
指能够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流转产生私法上交易效果的物
限制流通物:
指按指令性计划限制购销的物品(炸药,烟草,化肥,黄金白银,公民收藏
的文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用的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运动枪支,
国营企业闲置的资产,关停并转的资产)
禁止流通物:
军用枪支,国家专有物资,土地,矿藏,水油(指所有权)
4.代替物和不代替物
代替物:
可以用同品种、数量、质量的物来代替可作为消费的物
不代替物:
不可以用同品种、数量、质量的物来代替可作为消费的物(古玩字画)
区别的意义:
代替物可以成为消费的物,不可代替物只能作为租赁和租赁的物
5.特定物和不特定物
特定物:
指具有独立特征或因权利人的指定而被特别化的物
划定特定物和不特定物的法律价值主要体现在物发生毁损时的后果承担
6.消费物和不消费物
消费物:
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就会改变原有的形态性质
不消费物:
可以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和性质
区分意义:
消费物只可作为消费的对象,不消费物可作为借贷和使用的对象
7.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
依物的性质可以分割,且分割后不影响其价值的物
区别意义:
①决定债是可分之债还是不可分之债
②共同财产是可分的还是不可分的
8.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集合物)
单一物:
形态上独立为一体的物(一物一权)
合成物:
由数种物结合而成的物
聚合物:
由多个独立存在的单一物或者合成物通过聚集而形成的物,每个物
可独立发生作用
区分三者的法律意义:
①有利于对所有权存在状态的判断
②有利于对损害赔偿的判断
9.原物、孳息
原物:
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可以自然存在也可以人为创造
孳息:
①天然孳息
②法定孳息
必须要与原物脱离,才可以算孳息
10.物的观念的扩张
1.无形的自然力(声、热、电、光、磁、波),若他们可以为人力所控制,就可以作为一
种物的扩张
2.特定的空间
3.人力尚不能支配的物
11.特种物
1.货币(具有高度可替代性的代替物)
特征,占有即所有
2.有价证券:
设定一定的金额,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的权利的书面凭证
种类:
票据、债券、股票、提单、仓单
债务人是特定的
第2章占有
第1节占有和占有权的概念
1.占有的概念:
对物进行管领的事实
占有的构成要件:
对物的支配必须是现实的;必须是明确的、肯定的、具有稳定性的;
必须具有一定的外观
2.占有权的概念:
指物的占有人,根据占有的事实依法享有的权利
1.占有权与占有权能
所有权其中包括权能,权能又包括①占有②使用③收益④处分
3.占有制的社会作用
1.占有制有利于稳定现实的占有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占有制有利于维护商品交易的安全,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3.占有制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正义与和谐
第2节占有的分类
1.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
以所有的意愿为占有
他主占有;不以所有的意愿为占有
区分的法律意义:
1.只有自主占有才适用取得实效和先占取得所有权的余地,他主占有不
适用这两种制度
2.只有自主占有才能依先占原则来取得物的所有权
例:
自主占有:
在买卖关系中,买受人占有买卖标的物;
他主占有:
土地使用权人、借用人、留置权人
2.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
不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事实上占有其物,直接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如质
权人、保管人、承租人等基于物权或债权关系而直接占有他人之物)
间接占有:
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非现实的占有,仅对物有间接的管领和支配,基于一定
法律关系对事实上占有其物之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的对该物有事实上的
管领力的占有(如出质人、出租人)
区分的法律意义:
赋予间接占有有直接占有的一种效果
3.自己占有和辅助占有
自己占有:
在不使用辅助人,仅依自己的行为对物进行的占有(例,所有人亲自支配与控制所有物)
辅助占有:
占有人在使用辅助人的情况下,辅助人依占有人(银行出纳接受储户的存款)
区分的法律意义:
1.自己占有为独立存在的占有,辅助占有不能独立存在
2.占有辅助人不享有因占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其所管领的物受他人侵害时,不
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
4.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
单独占有:
单独的一个占有人的占有(如某甲对于其房屋的占有)
共同占有:
单独的数人同对一物而为的占有(如数人共同租赁一房)
5.正权源占有和无权源占有
正权源:
有合法依据的占有(合法占有,有权占有)
无权源:
没有合法依据的占有(非法占有,无权占有)
区分的法律意义:
有权占有人可以拒绝他人为本权的使用,而无权占有人是有本权人请求
返还占有物,有返还义务
6.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
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这个占有是无权源占有,而误信其有正当权源且没有
怀疑的占有(如对于盗赃物,买受人信赖出卖人有所有权而买卖并且占有,仅以
占有时的主观来认定是否是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
占有人明知对物没有占有的权源,或对于该物自己是否有权占有虽有怀疑而仍为
占有(如对于盗赃物买受人明知出卖人无所有权而买卖并且占有)
区分的法律意义:
善意占有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而恶意占有不受保护
7.瑕疵占有和无瑕疵占有
瑕疵占有:
1.强暴占有,占有的取得和保护均采取暴力
2,隐秘占有,怂恿他人知晓而藏匿,不公式示与众的占有
无瑕疵占有:
公然占有,和平占有
第3节占有的取得
一.概念:
占有的取得,也称占有的发生,只占有人基于某种事实或原因对物产生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
2.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
指不以他人既存得占有为根据而取得的,占有是对于无主物和遗失物的占有和抢
夺,抢夺物的占有不是所有权的取得
2.继受取得:
①转正(买卖、互换)
②继承
第4节占有的效力
1.概念:
占有的效力指占有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依据法律占有的事实而赋予占有人所为的一
定行为在一定情形下产生的法律后果
2.权利推定:
一般只适用于动产的权利推定,对于不动产不适用,要从表面和实质上共同分析
3.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
会保护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
4.善意占有人的使用收益权
五.占有人返还原物所有权人的原物的权利和义务
占有人在占有物时,原物所有权人可能会向占有人请求返还,若是非法的,则有归还的义务,
若是善意占有的,占有人愿意返还则原物所有权人需支付一些费用,占有人不愿返还,则可
以不返还
5.占有的物上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
第5节占有的保护
1.物权法上的保护
1.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
又称之为私力救济权,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
①自力防御权:
依自己的力量来进行防御
②自力取回权:
物被他人占有后以自己的力量取回占有物而回复原有状态的权利
2.占有人的请求权:
指占有人在占有被侵害时可以请求侵害人回复其圆满状态的权利
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
2.债权法上的保护
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物的占有人的物,在不合法的情况下,被取走人取走,基于这种情况,
物的占有人可以有请求权。
2.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6节准占有
1.概念:
也称权利占有,只对于不必占有物也可行使权利的财产权为事实上的行使
准占有的对象(客体):
是财产权【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
占有的对象(客体):
是物
2.构成要件
1.准占有权的客体是财产权
2.属于不是因为物占有而形成的财产权(不是因为对物的直接占有而形成的财产权)
3.须是事实上行使的权利
3.效力:
准占有的效力适用于占有
第3章物权
第一节概述
1.物权的概念:
指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并且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2.物权的性质、地位:
在财产的其中,物权是作为其它财产权的前提与归宿而存在的
3.物权的特征
1.支配性:
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是对物支配权
表现:
①利用物的使用价值:
物权:
Ⅰ自物权:
所有权
Ⅱ他物权:
a用益物权:
使用权
b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②利用物的交换价值
2.排他性:
在对外关系上可排除他人意思或者行为的介入
①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不法妨碍的性能
②内容相同的物权之间具有相互排斥的性质
以下几个方面并不表示物权的排他性:
①多人享有共有权
②一物之上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
③一物之上可有数个互不影响的物权同时存在
④法律针对物权所规定的限制
3.对世性: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4.绝对性:
物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予以协助,权利人在合法范围内能够无条件的
绝对的实现其权利,即物权的绝对权。
第二节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
也称完全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所享有的物权
他物权:
也称限制物权、不完全物权、定限物权等,是指权利人依法律的规定或法律的约
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
区别:
①作为自物权就是所有权,而他物权为他主物权
②自物权是原始物权,而他物权为派生物权
③自物权是完全物权,而他物权是限定物权
④自物权是无期物权,而他物权是有期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这是以他物权设立目的不同为标准对他物权所做的区分
用益物权:
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担保物权:
为担保债务履行而在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物上设立的他物权
区别:
①用益物权是对物的使用价值方面进行支配,担保物权是对物的交换价值方
面进行支配
②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③用益物权的行使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担保物权可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也
可以不直接占有标的物
④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当物消失时,可用其它物来代替,而用益物权则无
3.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
区别:
①对不动产一般只可以设立用益物权,动产不可以设用益物权
②对不动产的取得有特别的限制,而对动产则没有
4.本权和占有
本权:
凡具有物权实质类内容的性质,均为本权(本权包括所有权、他物权、
债券和租赁权
五.普通物权和准物权
准物权:
是由特别法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
区别:
①作为普通物权,国家干预的成分比较少,准物权国家干预的成分比较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一.物上请求权:
因为物受到侵害,使其支配力无法正常行使,则可有物上请求权
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
2.优先效力(主要表现为物权优于债权)
1.物权破除债权:
当在同一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则物权优于债权
2.优先受偿权:
例一个公司破产,银行对其享有抵押权(物权),其他人享有债权,则在
财产拍卖时,银行的物权优先
3.优先购买权:
4.物权优先效力的例外
①买卖不破租赁(前提是租赁关系发生在前,买卖关系发生在后)
②预告登记债权优先于物权
3.追及效力
概念:
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债权人均可追及
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主要表现:
①当标的物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第三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有权向
第三人返还原物;
②当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給第三人时,抵押人可以追及抵押物之所在,行
使抵押权;
物权追及效力的限制:
①善意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受时效取得制度、即时取得制度的
保护
②物权未按法定方式公示的,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③物权登记错误时,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受登记
公信力的法律保护。
第4节物权的变动
一.概念:
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二.物权的取得:
设立、设定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转移的方式、创设的方式
3.物权的变更
广义:
包括物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等任一物权要素发生改变
狭义:
仅指物权的客体、内容等方面部分改变
物权客体的变更:
指物权标的物的变化(例标的物数量的变化)
物权内容的变更:
指在不影响物权整体的情况下,权利内容的扩充或缩减等
4.物权的消灭
广义:
绝对对的消灭和相对的消灭
狭义:
绝对的消灭
第4章物权法
第1节物权法的概念
1.概念:
物权法是通过规定各种物权,调整物之占有、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物的占有关系、物的归属关系、物的利用关系
第2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的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内容和创设方式由法律规定
3.一物一权原则:
在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4.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一).物权公示
1.概念:
指物权的享有及变动,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
2.不动产物权的公示:
以登记的方式展现
动产物权也必须登记(例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
登记性质:
行政行为、物权行为
登记权属证书;登记簿
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登记的效力:
基于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变动不动产物权的,非经登记不生效
基于其他法律事实变动不动产物权的,非经登记不得处分
3.动产物权的公示---占有和交付
①占有的公示:
直接占有
②交付的公示
③交付的方式:
a现实交付(直接交付)
b简单交付
c占有改定
d指示交付(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让与)
(2):
物权公示的公信力
1.概念:
指具有使社会公众相信物权公示的正确、全面的效力
2.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信力:
自物权登记名义人处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受到保护
向登记名义人履行给付义务的人受到保护
3.动产占有的公信力:
自动产占有人处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受到保护
区分原则:
把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可看成是债的履行行为
第5章所有权概说
第一节概述
1.所有权的概述(从三方面理解):
①所有权法律制度;②所有权法律关系;③所有人对
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
2.所有权的特征:
①自物权;②独占权;③完全物权;④原始物权;⑤具有弹性力(回归力);⑥具有永久性
3.所有权的作用与限制
(1)作用:
定分止争
(2)限制:
1.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所有权行使上的适用
2.相邻权对不动产所有权及用益物权的限制
3.赋予国家对个人和集体财产征收、征用的权利
4.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是一种社会化的所有权,有更重的社会义务
第二节所有权的权能(内容)
第1章占有权能:
实际掌握和控制的权能
第2章使用权能:
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
第3章收益权能:
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利
第4章处分权利:
依法对物进行处置
第5章排除他人干涉妨害权能
第6章所有权的类型
第一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
(1)概念:
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2)特征:
1.主体具有唯一性
2.客体范围具有广泛性和专属性
3.取得方式具有特殊性
4.行使具有特殊性
(3)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和行使
1.主体:
国家
2.行使:
1)国务院代表国家来统一行使国家所有权
2)国家依法授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国家特定的财产
3)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使用或经营某些国有的财产
4)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权利主体,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行使国家所有权
(4)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1.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1)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2)无线电频谱资源
(3)国家专有的国防资产
2.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和财产
3.国家机关所支配的财产
4.事业单位经营使用的财产
5.国家出资的法人财产
2.集体所有权
(1)概念:
劳动群众依法对集体所有财产来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2)特征:
1.主体具有团体性、多元性
2.客体范围的限定性
3.集体所有权取得方式的有限性
(3)类型:
1.农民集体所有权
2.城镇集体所有权
3.私人所有权
(1)概念:
私人对其所有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2)特征:
1.主体是私人个人,但不限于私人个人
2.取得方式有多样性
(3)类型:
1.自然人个人所有权
2.法人所有权
3.社会团体所有权
第2节不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
1.土地所有权
特性:
社会公益性大于私益性。
土地所有权优位向土地用益权优位的转变
2.我国的土地所有权
禁止土地所有权交易
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7章共有
第一节共有的概念、特征
1、概念:
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某项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共有关系、共有人、共有物。
2、特征:
1.权利主体是多元的
2.客体是一项统一的财产
3.内容是共有人对共有物共享权利共享义务
4.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
3.共有的类型
1.按份共有
2.共同共有
4.准共有
物权权利:
共有:
所有权的量的分割
准共有:
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共有
用益物权的准共有
担保物权的准共有
第二节按份共有
1、概念:
共有人按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
2、特征:
1.对共有财产的权利存在一定份额
2.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是及于财产的
3.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相当于分别所有的权利
3.管理和处分
协商一致原则
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可临时协商
协商不成按多数人意见处理
应按占有份额的2\3以上统一进行处理
4.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处分自己份额的权利
2.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2)义务:
按份共有人应承担按份共有财产的一切义务
第3节共同共有
1.概念:
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分享权力和分担义务的共有
2.特征:
(一)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二)共同共有是比按份共有联系更为紧密的共有
(三)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时才可协商确定各自的共有份额
(四)形成和持续是以婚姻家庭和一定身份关系为前提
3.类型:
(一)夫妻共有
(二)家庭共有
(三)遗产分割前财产的共有
4.共有物得分割
(一)分割形式
1.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
3.作价补偿
(2)分割的效力
分割之后,共有关系就消灭了
如果共有物上有瑕疵,共有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第8章不动产相邻关系
1.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概念:
指相互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
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处理原则: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3.相邻关系的种类
1.相邻土地的通行关系
2.修建、修缮建筑物和管线铺设关系
3.通风、采光、日照关系
4.相邻的用水和排水关系
5.关于固体废物、有害物质的排放
6.相邻关系损害防免关系
第九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概念:
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业主)对建筑物类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和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及对建筑物进行共同管理的成员权构成的复合性权利
二.特征:
(一)主体身份具有主合性
(二)内容具有复合性
(三)专有权具有主导性
(四)客体具有构造和使用上的独立性
三.专有权
对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
专有部分范围:
空间说、墙面说、壁心说、墙面与壁心结合说
建筑物其它区分所有权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住宅性用房改为经济性用房
4.共有权
共有部分:
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建筑物和附属设施
分为:
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和部分业主的共有部分
共有人的权利:
(1)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
(2)对共有部分的收益权
(3)对建筑物进行改良修缮
(4)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共有权人的义务:
(1)共有权人不得单独处分共有权和请求分割共有部分
(2)不得随意改动共有部分的结构和设置
(3)对管理修缮共有部分产生的费用进行分担
5.成员权
成员权人的权利:
(1)投票表决权
(2)订定建筑物的管理规约权
(3)选举及解除管理者的权利
(4)撤销权
成员权人的义务
(1)执行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会议作出的决议的义务
(2)遵守管理规约的义务
第10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法
物权取得的方法: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基于法律行为取得
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事实行为)
1.先占取得
(1)先占的概念:
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先占的法律性质:
法律行为说(以权利义务为发生的行为)
准法律行为说(非表现行为)
事实行为说
(2)先占的构成要件:
1.先占的客体须是无主动产
2.占有的意思是以所有的意思占有
3.占有的行为合法
(3)先占的法律效力:
先占人可以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
2.添附取得
(1)添附的含义:
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关系
狭义的添附:
符合和混合
广义的添附:
混合符合和加工
(2)附合:
不动产和动产的附合;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3)混合:
参照符合
(4)加工:
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制作或改造而形成新的财产的方式p31?
?
?
?
3.收取孳息
孳息:
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物权法:
母物主义
合同法:
与交付相联系
4.拾得遗失物
(1)遗失物的含义(有主物、动产、非本人意愿):
他人不慎丢失的动产,也包括漂流物、失散的动物,不包括所有人抛弃或因他人侵害而丢失的财产
拾得遗失物(事实行为)
发现遗失物并加以占有的事实
归属问题:
罗马法上所强调的否定主义的立法原则;
日耳曼法上所强调的肯定主义的立法原则
(2)构成要件
1.拾得遗失物的标的须为遗失物
2.行为须为拾得行为(发现并拾得)
(3)法律效力
1.拾得人的义务:
(1)通知或公示义务
(2)保管义务
(3)报告交付义务(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
(4)返还义务
2拾得人的权利:
(1)拾得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2)报酬支付请求权
(3)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在无法找到失主的情况下)
5.善意取得
(1)涵义:
又称即时取得。
指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处受让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时,若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2)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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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物权法 课堂 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