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师很牛的整理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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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师很牛的整理案例
案例4购物中心的防火案例分析
知识点延伸:
1.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2.消防重点单位特有的责任、培训、应急预案演练的内容和频次等等管理的内容
3.选址及布局:
5.2.1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加油站?
汽车库?
4.2.5
5.4.2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5.4.3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
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4.建筑高度和层数的适应性:
建筑高度和层数的适应性:
5.消防车道的形式
表5.2.2
表5.1.1高度24米为界
防火间距不足如何处理?
1.按照能力教材P39作答---改、拆、调、堵、防、保
2.详细分析:
建规表5.2.2注
建规5.1.3-----5.1.4
建规表5.3.1多层共建地上2500*2=5000地下500*2=1000
设备用房1000*2=2000
对于营业厅,防火分区面积的特例:
6.与商场有关的几个特殊场所:
(1)中庭
5.3.2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有间不加无间加
1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2)步行街
(3)下沉式广场
6.4.12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隔后的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
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2;
2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
当连接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3确需设置防风雨篷时,防风雨篷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1.0m;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
建规的6.2.5条
7.其他的几种防火分隔措施:
6.4.13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m2;
2防火隔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入安全出口,门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4m;
4防火隔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6.4.14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6甲A
1避难走道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2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
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3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4避难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6.4.3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防烟设施;
2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3前室的使用面积: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6.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m2。
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m2;
4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6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记住特例:
在商店地下分隔区域连通时5.3.5.4---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5.3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
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4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6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14102的规定。
8.商场内的几个特殊场所:
电影院,游戏厅,儿童早教等
5.5.2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5.5.8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5.5.8规定的公共建筑。
表5.5.8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耐火等级
最多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
人数
一、二级
3层
200
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三级
3层
200
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
四级
2层
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15人
5.5.9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2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3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照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
5.5.1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注:
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本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5.5.13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1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5.5.17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的规定;
表5.5.17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名称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托儿所、幼儿园
老年人建筑
25
20
15
20
15
10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5
20
15
9
—
—
医疗建筑
单、多层
35
30
25
20
15
10
高层
病房部分
24
—
—
12
—
—
其他部分
30
—
—
15
—
—
教学建筑
单、多层
35
30
25
22
20
10
高层
30
—
—
15
—
—
高层旅馆、展览建筑
30
—
—
15
—
—
其他建筑
单、多层
40
35
25
22
20
15
高层
40
—
—
20
—
—
注:
1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
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3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
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
5.5.21.7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表5.5.21-2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
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5.5.21-2规定值的30%确定。
3000平米区分上限和下限
表5.5.21-2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人/m2)
楼层位置
地下第二层
地下第一层
地上第一、二层
地上第三层
地上第四层
及以上各层
人员密度
0.56
0.60
0.43~0.60
0.39~0.54
0.30~0.42
5.5.21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5.5.21-1的规定计算确定。
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表5.5.21-1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
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建筑层数
建筑的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地上楼层
1~2层
0.65
0.75
1.00
3层
0.75
1.00
—
≥4层
1.00
1.25
—
地下楼层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ΔH≤10m
0.75
—
—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ΔH>10m
1.00
—
—
2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确定;
3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1.0人/m2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0.5人/m2计算;
5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
5.5.18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5.5.18的规定。
表5.5.18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
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m)
建筑类别
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
走道
疏散楼梯
单面布房
双面布房
高层医疗建筑
1.30
1.40
1.50
1.30
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1.20
1.30
1.40
1.20
5.5.19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5.5.4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9.室内装修的要求:
3.1.5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6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7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8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9建筑内部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两侧的基层应采用A级材料,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10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3.1.11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3.1.12公共建筑内部不宜设置采用B3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雕塑、模型、标本,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火源或热源。
3.1.13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14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3.1.15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因特殊要求做改动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范和法规的规定。
3.1.15.A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
3.1.16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17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3.1.18当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10.外保温的要求:
参照建规6.7节的相关内容,2015年案例考试中已经出现
11.设置灭火器的特殊要求:
7.3.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网吧、商场、寺庙以及地下场所等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S
Q=1.3K——(7.3.3)
U
注意危险等级的确定----1000m2
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
1.危险等级的确定------地上5000地下1000自选高度8/3.5
2.中庭环廊、地下商业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6.1.6下列场所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1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
2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
3超出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
4地下的商业及仓储用房。
3.中庭/自选商场的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
5.0.1A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A的规定。
13.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要求:
参照建规10.1.5及10.3节,2015年案例已经出现
D
C
D
C
B
ABCDE
AB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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