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商贸物流市场集群临时管理规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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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贸物流市场集群临时管理规约
「神龙丰商贸物流市场集群」
临时管理规约
二零一五年月日
临时管理规约(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市场管理区域业主、全体租户、非租户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新型专业市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经营户)的共同利益,业主(经营户)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和业主(经营户)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神龙丰商贸物流市场集群
座落位置:
湖南省湘乡市经开区黄金大道002号
物业类型:
商业物业
建筑面积:
60万平方米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单幢建筑物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单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分摊了面积的公共门厅等;
单幢建筑物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邮政通信、避雷设施等;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门卫房、安防设施、管线窖井、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经营户)的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业主(经营户)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经营户)的关系。
第九条业主(经营户)不能擅自改变物业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业主(经营户)应在征得相邻业主(经营户)书面同意后,须报及市场管理方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条业主(经营户)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经营户)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业主(经营户)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第十二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经营户)合法权益的,业主(经营户)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业主(经营户)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不得在公共露台上擅自作任何装修和破坏。
不得在公共露台上擅自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支架、檐棚、广告牌、招牌、伞具等其他未经全体业主(经营户)同意的物品。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走廊、扶梯等公用部位必须保持畅通,业主(经营户)在未得到物业管理企业书面批准前不得擅自占用或堆放杂物,更不得加建、扩建或拆除任何之建筑物;不得改变物业任何部分的外貌,堵塞任何窗户及公共走道,在未得物业管理企业书面批准前,禁止业主(经营户)在室外架设各类物件。
禁止跨门营业、设摊及在物业外悬挂任何宣传品及物品。
第十六条为确保物业管理区域环境清洁,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随地吐痰,乱扔烟蒂果皮杂物,爱护花草树木;不准随处招贴;严禁向楼下乱扔杂物。
每层垃圾箱周围应保持清洁,凡倾倒粘、湿废物及有异味等物,须用塑料袋或纸包好,以保持垃圾箱井道四壁畅通,以免井壁粘结,污垢发异味而影响卫生和健康。
第十七条经营户在关铺时或空置期间应把水、电等关闭,以防泄露,影响他户之安全;若因过失造成损失,要追究责任,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严禁使用液化气。
第十九条业主(经营户)必须爱护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电讯、绿化、道路等公共范围及设施。
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向任何破坏及损坏公共范围及设施之人追讨有关之赔偿及一切行政费用。
第二十条业主(经营户)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或其他动物及禁止携带家禽、家畜或其他动物进入经营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严禁业主(经营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酗酒、打牌、赌博。
第二十二条每户设置独立水、电表,水、电费以抄表计收取。
禁止窃电,禁止未经物业管理企业批准私自增大负荷或私自迁移,更改电气线路。
非专业人员,不准拆装电气线路和设备,一旦查处或造成事故由当事人承担经济责任及有关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业主(经营户)必须妥善使用地下水排污管道,禁止将污水随处排放,防止阻塞,若发生阻塞时,需即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使用专用器械进行疏通,以防损害地下排水管道;若阻塞是因业主(经营户)本身问题并造成相关损失,费用需由该业主(经营户)负责。
第二十四条未得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同意前各业主(经营户)不得更改任何墙体、渠道、公共设施及增加卫生间。
第二十五条电梯实行运行服务,但物业管理企业可按实际情况或作局部开放服务。
使用者须爱护电梯,保持电梯整洁。
第二十六条电梯内禁止吸烟、吐痰和抛果皮、纸屑等物;使用电梯载物严禁超重超长,避免损坏电梯;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电梯。
第二十七条使用者如发现电梯内有任何异常故障,需即时通知物业管理员,便于及时与维修部门联系。
第二十八条电梯维修期间,各业主(经营户)转从其他电梯或楼梯上下,检修牌摘除之前,任何人不得进入电梯内(检修人员除外),以防发生意外。
第二十九条凡违反规定而损坏电梯者,一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除非得到物业管理企业事先书面同意及经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不得在任何公共区域内装置或竖立招牌,告示、通知、广告、旗帜、海报、竹杆、天线、铁笼等物体,不得粉擦或涂漆外墙任何部分,禁止在玻璃橱窗门上粘贴招租、招商、招聘等宣传广告,以致影响物业外观。
第三十一条凡需在外墙挂牌的业主(经营户)单位,应事先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申报登记,物业管理企业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二条未经批准挂牌者,除须向有关政府部门负责外,还须按物业管理企业之规定支付违约金,并负责将挂牌拆除、维修。
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各业主(经营户)、用户、工作人员的车辆需停放在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停车场内。
第四章搬场及进货管理
第三十四条业主(经营户)需搬场者,以安全、方便为原则,不得损坏物业管理区域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搬场者无论进出,均应提前向物业管理企业登记,经批准以后实施。
未经批准,搬场车辆不准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十六条搬场者需列明下列申请内容:
1、保证按时实施搬场。
2、保证不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用设施,如有损坏,按损坏程度照价赔偿。
3、主要物品清单。
第三十七条搬场车辆,应听从保安的指挥调度,保证物业管理区域交通畅通。
第三十八条搬场时间为非营业时间。
第三十九条大宗货物进出的时间均为非营业时间。
第五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四十条业主(经营户)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经营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经营户)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经营户)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经营户),相关业主(经营户)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经营户)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经营户)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业主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经营户)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经营户)说明情况,在第三方(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经营户)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经营户)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经营户)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四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经营户)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经营户)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七条业主(经营户)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维修保养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公共范围及设施设备,并确保公共范围及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
第四十八条前条所述的维修保养的项目范围包括:
1、电梯维修保养
2、消防、安保设施
3、公用照明及电路
4、公用水管及排水设备
5、蓄水池、水箱清洗
6、公用走道、走廊、扶梯、门窗维修
7、生活泵、消防泵
8、绿化保养
9、变电房
10、垃圾间
11、污水处理设备
12、通排风系统
13、物业管理区域其他公用部位及公建配套设施、设备。
第六章业主(经营户)的共同利益
第四十九条为维护业主(经营户)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经营户)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及相关限制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经营户)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经营户)的通知、公告。
第五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经营户)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经营户)的共同利益,业主(经营户)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经营户)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经营户)、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或添置服务设施设备。
第五十三条各业主(经营户)须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各项规章制度,共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设备及设施,督促所属的人员配合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商业秩序。
第七章消防、安全保护
第五十四条各业主(经营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维持公共秩序,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五十五条消防系统由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企业集中管理,未经物业管理企业事先书面同意,业主(经营户)不得移动、搬迁、关闭、更换、取消、拆除任何消防器材和设施,不许破坏消防设施或人为造成消防报警系统错误操作,否则,按有关的公安消防条理及法规进行处理,而系统若需回复原状,所需费用均由该业主(经营户)承担。
第五十六条非火灾事故时,不得从消防给水设备中取水、非火灾报警或救灾联系,不得使用火灾时对讲电话及火灾报警系统。
第五十七条各业主(经营户)须自备简易灭火器材置于室内。
不准在电梯内吸烟,不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燃放烟火及鞭炮;严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随意乱丢烟蒂,严禁物业管理区域内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并不得在室内放置超重物品。
第五十八条业主(经营户)应维护物业整体结构完好无损,不得损坏、改动物业内的消防、安全设施。
物业每层公共范围的设施及消防水龙头处禁止停放各种车辆及堆放其他物品。
第五十九条物业内所有通风排烟系统的部分,其运行、调节、维护均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进行调节,以免发生意外。
第六十条除非获得物业管理企业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指定位置以外的窗口或墙壁上装置空调系统。
第六十一条如由搬场、集装箱或大批物品进出物业管理区域,应事先向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批准,确保时间、装卸地点及专用电梯,以保证商场的正常营业。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六十二条业主(经营户)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经营户)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三条业主(经营户)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经营户)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经营户)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经营户)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四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经营户)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附则
settalkon第六十五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六十六条业主(经营户)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C.CLEARSCREEND.CLEARWINDOWS第六十七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经营户)各执一份。
第六十八条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第六十九条商业物业管理部门
神龙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神龙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A.视图与查询没有区别B.视图是一个虚表,不形成对应的磁盘文件
【答案】C客户服务中心
991102诗芬05/18/78女 765 Memo工作时间:
9:
00—17:
30
【答案】C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
以上部门将协同处理阁下(业主/商户)使用物业和市场营运中遇到的所有问题,业主/商户如有任何需要,请与上述相关部门联系。
A.L.NC.CD.出错
A.对视图和查询的使用与表一样,也可以进行插入、查询、删除、修改操作承诺书
本人/(本单位)为(物业名称及具体位置,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经营户)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湖南神龙丰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制定的“湖南湘乡「神龙丰商贸物流市场集群」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称“临时管理规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经营户)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三、本人/(本单位)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本单位)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A、提供可靠的端—端服务,透明地传送报文
承诺人/(本单位)(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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