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官职位任职资格考试检务部分 复习指南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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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官职位任职资格考试检务部分复习指南参考答案
检验检疫官职位任职资格考试检务部分
公共部分复习指南
第一节公务员法
一、公务员的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公务员的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公务员的考核:
(一)德;
(二)能;(三)勤;(四)绩;(五)廉。
五、公务员交流的方式:
(一)调任;
(二)转任;(三)挂职锻炼。
第二节行政许可法
一、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四、行政许可的“八公开”。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项目公开、办事程序公开、申报材料公开、收费标准及依据公开、设立依据公开、办理时限公开、规范文书和样式文本公开、数量限制公开
第三节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原则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准则。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国的行政处罚,必须遵守五项原则。
1、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原则;2、行政处罚法定原则;3、行政处罚公开、公正原则。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5、保护当事人行使参与权的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节行政复议法
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拒绝申请人、第三人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证据、依据等材料的合法理由有:
1、涉及国家秘密;2、涉及商业秘密;3、涉及个人隐私。
二、决定撤消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三、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行政处分有:
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
第五节行政诉讼法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证据有:
1、书证;2、物证;3、视听材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六节国家赔偿法
赔偿范围: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篇检务专业
一、相关法律
(一)、商检法
1、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依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第四条)
2、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第五条)
3、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于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第五条)
4、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六条)
5、合格评定程序的主要内容是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第六条)
6、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七条)
7、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必须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才能从事检验鉴定业务。
(第八条)
8、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9、商检法规定的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十一条)
10、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第十一条)
11、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十二条)
12、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包装容器性能鉴定。
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第十七条)
13、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在装货前申请检验。
(第十八条)
14、检验检疫机构对商检法规定的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可以实施抽查检验。
(第十九条)
15、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的规定对实施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实施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第二十六条)
16、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
(第二十八条)
17、当事人对检验检疫机构、国家质检总局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检验检疫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18、根据商检法法律责任章的规定,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根据商检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商检法的规定,将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应当给与何种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根据商检法的规定,对违反商检法的规定,未经国家商检部门的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应当给予何种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案例分析题:
(1)某公司在2005年3月从印度进口54卷共311790千克冷轧钢板(检验检疫类别为M),在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2卷钢板,货值5550.96美元。
问:
1)该行为违反了商检法的什么规定?
第十二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
2)按照商检法的规定该行为应当给予何种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青岛某进出口公司在烟台口岸进口韩国低压聚乙烯(检验检疫类别为M)102吨,货值110160美元,在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情况下,在烟台地区将该批聚乙烯全部销售给了一家生产加工厂,非法获利11016美元。
问:
1)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哪个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烟台的检验检疫机构
2)根据商检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该公司何种行政处罚?
依照商检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11016美元,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二)、动植物检疫法
1、动植检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第一条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以下简称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2、依法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检疫物包括哪些?
第二条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
3、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主管机关是哪个?
国家质检总局
4、国家禁止进境物包括哪些?
第五条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5、国外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并可能传入中国时,应采取哪些措施?
(条例)第四条国(境)外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并可能传入中国时,根据情况采取下列紧急预防措施:
(一)国务院可以对相关边境区域采取控制措施,必要时下令禁止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或者封锁有关口岸;
(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公布禁止从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
(三)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对可能受病虫害污染的本条例第二条所列进境各物采取紧急检疫处理措施;
(四)受动植物疫情威胁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应急方案,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报告。
邮电、运输部门对重大动植物疫情报告和送检材料应当优先传送。
6、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在实施检疫时可以行使的职权有哪些?
第四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实施检疫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本法规定登船、登车、登机实施检疫;
(二)进入港口、机场、车站、邮局以及检疫物的存放、加工、养殖、种植场所实施检疫,并依照规定采样;
(三)根据检疫需要,进入有关生产、仓库等场所,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和检疫监督管理;
(四)查阅、复制、摘录与检疫物有关的运行日志、货运单、合同、发票以及其他证。
7、检验检疫机关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督。
8、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需要办理动植物检疫审批?
(第十条)
9、装载动物的运输工具抵达口岸时,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采取现场预防措施,对上下运输工具或者接近动物的人员、装载动物的运输具和被污染的场地作防疫消毒处理。
(第十三条,条例二十一条)
10、经检疫不合格的输入动物应如何处理?
(第十六条)
输入动物,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如下处理:
(一)检出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连同其同群动物全群退回或者全群扑杀并销毁尸体;
(二)检出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退回或者扑杀,同群其他动物在隔离场或者其他指定地点隔离观察。
11、经检疫发现有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输入植物、植物产品应如何处理?
(第十七条)
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12、经检疫不合格的输入动物产品应如何处理?
(条例第二十八条)
输入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13、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需要调离海关监管区检疫的,海关应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调离通知单》验放。
(条例二十七条)
14、经检疫合格的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有哪些情形应当重新报检?
(法二十二条)
(一)更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更改好的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又有不同检疫要求的;
(二)改换包装或者原未拼装后来拼装的;
(三)超过检疫规定有效期的。
15、运输动物过境的检疫规定有哪些?
(法)第二十三条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商得中国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并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
装载过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饲料和铺垫材料,必须符合中国动植物检疫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由承运人或者押运人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在进境时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出境口岸不再检疫。
第二十五条过境的动物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过境;发现有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名录所列的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全群动物不准过境。
过境动物的饲料受病虫害污染的,作除害、不准过境或者销毁处理。
过境的动物的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及其他废弃物,必须按照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规定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第二十六条对过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查运输工具或者包装,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过境;发现有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名录所列的病虫害的,作除害处理或者不准过境。
第二十七条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期间,未经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不得开拆包装或者卸离运输工具。
16、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法二十八条)
17、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名录由哪个部门制定并公布?
(法)第二十九条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携带、邮寄前款规定的名录所列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18、进出境运输工具上的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应如何处理?
(法)第三十六条进出境运输工具上的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依照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规定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条例四十七条)对运输工具上的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及其存放场所、容器,应当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
19、检验检疫关系人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由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处以罚款的行为有哪些?
(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二)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
有前款第
(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第六十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二)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植物的;
(三)擅自开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包装,或者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
(四)擅自抛弃过境动物的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未按规定处理运输工具上的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的。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二)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20、《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对检验检疫机关人员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第四十五条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疫出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卫生检疫法
1、国境卫生检疫法立法的目的是什么?
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2、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3、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对入境交通工具实施卫生处理?
(一)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二)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
(三)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者病媒昆虫的。
4、解释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细则所称的有关名词:
(细则第二条)“染疫人”指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
(细则第二条)“染疫嫌疑人”指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
(细则第二条)“运输设备”指货物集装箱。
(细则第二条)“卫生处理”指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以及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措施。
(细则第二条)“卫生监督”指执行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所进行的卫生检查、卫生鉴定、卫生评价和采样检验。
(细则第二条)“传染病监测”指对特定环境、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血清学、病原学、临床症状以及其他有关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预测有关传染病的发生、发展和流行。
5、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对哪些人阻止出境?
是怎样规定的?
(细则第二条)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出境,但是对来自国外并且在到达时受就地诊验的人,本人要求出境的,可以准许出境;如果乘交通工具出境,检疫医师应当将这种情况在出境检疫证上签注,同时通知交通工具负责人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6、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对临时检疫是怎样规定的?
(细则第八条)来自国内疫区的交通工具,或者在国内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向到达的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报告,接受临时检疫。
7、卫生检疫机关在国境口岸的工作范围包括为国境口岸服务的涉外宾馆、饭店、俱乐部,为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单位和对入境、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和货物实施检疫、监测、卫生监督的场所。
(细则第三条)
8、卫生检疫机关的职责范围包括哪些?
(细则第十九条)
(一)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卫生法规;
(二)收集、整理、报告国际和国境口岸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和终息情况;
(三)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对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人员、集装箱、尸体、骸骨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
(四)对入境、出境的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以及能传播人类传染病的动物,实施卫生检疫;
(五)对入境、出境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健康检查、医疗服务、国际旅行健康咨询和卫生宣传;
(六)签发卫生检疫证件;
(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研究,开展科学实验;
(八)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工作。
9、接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必须悬挂哪些国际通用的信号?
(细则第二十五条)
昼间在明显处所悬挂国际通语信号旗:
(一)“Q”字旗表示:
本船没有染疫,请发给入境检疫证;
(二)“QQ”字旗表示:
本船有染疫或者染疫嫌疑,请即刻实施检疫。
夜间在明显处所垂直悬挂灯号:
(一)红灯三盏表示:
本船没有染疫,请发给入境检疫证;
(二)红、红、白、红灯四盏表示:
本船有染疫或者染疫嫌疑,请即刻实施检疫。
10、卫生检疫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实施或监督实施卫生处理时,必须注意哪些事项?
(细则第五十三条)
(一)防止对任何人的健康造成危害;
(二)防止对交通工具的结构和设备造成损害;
(三)防止发生火灾;
(四)防止对行李、货物造成损害;
11、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传染病监测的对象包括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人员、食品、饮用水和其他物品以及病媒昆虫、动物.(细则第九十七条)
12、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的外国人入境?
(细则第九十九条)
13、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对交通工具的卫生要求包括哪些内容?
(第一百零六条)
(一)交通工具上的宿舱、车厢必须保持清洁卫生,通风良好;
(二)交通工具上必须备有足够的消毒、除鼠、除虫药物及器械,并备有防鼠装置;
(三)交通工具上的货舱、行李舱、货车车厢在装货前或者卸货后应当进行彻底清扫,有毒物品和食品不得混装,防止污染;
(四)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必须接受卫生检疫机关的督导立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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