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的决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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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的决定
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对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预防瓦斯事故、保障矿工生命安全,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经研究,对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做如下决定:
一、各队立即开展贯彻学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活动,培训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学习,并进行考试,不合格的必须重新再学习,直至合格。
二、切实做好我矿安全监控系统改造工作,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必须按新的煤矿安全标志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联检的关联设备。
三、安全监控设备设计和安装
1、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2、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3、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0.3m。
否则罚款100元。
4、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5、安装断电控制时,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法由机电副总审定。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6、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监测工共同处理。
检修与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7、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
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
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四、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一)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屋顶)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墙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二)甲烷传感器的设置位置、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及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报警浓度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采煤工作面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回风巷巷道上帮及老塘侧壁均不得小于200mm;瓦斯≥1.0%时报警;瓦斯≥1.5%时断电,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1.0%。
(2)采煤工作面(正前)甲烷传感器设置在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处,瓦斯≥1.0%时报警;瓦斯≥1.5%时断电,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1.0%。
(3)采煤工作面回风甲烷传感器设置在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回风口10~15m处,瓦斯≥1.0%时报警;瓦斯≥1.0%时断电,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1.0%。
(4)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甲烷传感器设置在工作面进风巷距工作面≤10m处,瓦斯≥0.5%时报警;瓦斯≥0.5%时断电,断电范围为工作面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0.5%。
(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甲烷传感器设置在工作面进风巷距工作面进风巷进风口≤10m~15m处,瓦斯≥0.5%时报警;瓦斯≥0.5%时断电,断电范围为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0.5%。
(6)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长度大于5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瓦斯≥1.0%时报警;瓦斯≥1.0%时断电,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1.0%。
2、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实现瓦斯风电闭锁。
(2)在掘进巷道距工作面≤5m处设置甲烷传感器,瓦斯≥1.0%时报警;瓦斯≥1.5%时断电,断电范围为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1.0%。
(3)在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瓦斯≥1.0%时报警;瓦斯≥1.0%时断电,断电范围为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1.0%。
(4)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设置在距局部通风机进风侧3m~5m处,瓦斯≥0.5%时报警;瓦斯≥0.5%时断电,断电范围为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0.5%。
(5)双巷掘进工作面混合风流处,必须在混合风流距回风口10m~15m处增设甲烷传感器,瓦斯≥1.5%时报警;瓦斯≥1.5%时断电,断电范围为局部通风机在内的双巷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1.0%。
(6)掘进工作面长度超过500m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瓦斯≥1.0%时报警;瓦斯≥1.0%时断电,断电范围为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1.0%。
3、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须建立测风站,测风站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采区回风巷甲烷传感器,瓦斯≥1.0%时报警;瓦斯≥1.0%时断电,断电范围为采区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1.0%;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甲烷传感器,瓦斯≥0.75%时报警。
4、机电硐室严禁设置在回风流中。
5、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0.5%时报警。
6、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内必须在室内设置甲烷传感器,瓦斯≥0.5%时报警;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回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瓦斯≥0.5%时报警;瓦斯≥1.0%时断电,断电范围为瓦斯抽放泵站电源;复电浓度<0.5%。
违反以上规定,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五、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一)一氧化碳传感器的位置
1、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2、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至少设置一个一氧化碳传感器,地点可设置在上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风巷(设置位置同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
3、采区回风巷、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
(二)风速传感器的设置
采区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
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
当风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度规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三)风压传感器的设置
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内应设置风压传感器。
(四)瓦斯抽放管路中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必须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防回火安全装置上宜设置压差传感器。
(五)温度传感器的设置
1、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2、采煤工作面应设置温度传感器。
温度传感器的报警值为30℃。
(六)开关量传感器的设置
1、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2、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
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3、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宜设置风筒传感器。
4、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违反以上规定,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并对责任单位队长和支书各罚款100元。
六、使用与维护
1、在通风区建立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负责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维护和简单维修工作。
2、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宜配备甲烷传感器和测定器效验装置、稳压电源、示波器、频率计、信号发生器、万用表、流量计、声级计、甲烷校准气体、标准气体等仪器装备。
3、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h~48h方能下井。
违反本规定,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4、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甲烷检测报警矿灯每隔10d必须使用校准气体,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一次。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5、其他传感器和便携式检测仪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6、安全监控设备的调校包括零点、显示值、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
7、每隔10d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
否则,对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8、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否则,对责任单位对通风区罚款100元。
9、监测工必须每天检查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的运行情况。
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
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违反以上规定,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10、采煤工作面上安全口附近放炮,上隅角设置的各类传感器在爆破前应移动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应及时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
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所在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使用和管理。
违反本规定,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11、井下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所在区域的队长、班组长负责使用和管理。
12、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违反本规定,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13、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CH4的甲烷冲击后,必须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14、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1h时,应及时更换。
违反本规定,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15、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
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天除尘;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
违反本规定,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16、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甲烷报警矿灯等检测仪器应设专职人员负责充电、收发及维护。
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下井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的零点和电压值,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发放使用。
否则,对责任单位50元。
17、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甲烷报警灯检测仪器时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
违反本规定,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8、矿井应配备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件,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
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
1、地面中心站的装备
(1)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必须双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
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2)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3)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4)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违反以上规定,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2、安全监控系统信息的处理
(1)安全监控系统中心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接受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
违反本规定,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2)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
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违反本规定,对责任单位100元。
(3)矿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矿值班领导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
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违反本规定,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3、联网信息的处理
(1)矿安全监控中心必须向公司安全监控网络中心上传实时监控数据。
违反本规定,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2)安全监控中心值班人员接到公司网络中心发出的报警处理指令后,必须立即处理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向网络中心反馈。
违反本规定,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八、管理制度
1、监控中心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将监控设备安装到位。
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要求。
监测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2、必须按照安全监控系统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定期调校,确保数据准确。
试运行阶段,甲烷传感器的调校周期仍按7天执行;安全监控系统改造完成试运行稳定3个月经公司验收后方可改为10天。
每次调校必须建立记录备查,违反本规定,对责任单位100元。
3、必须实现安全监控系统瓦斯超限后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安装断电控制时,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必须安装馈电传感器或馈电状态显示,监测开关负荷侧有无电压,防止人为取消系统的断电功能。
违反本规定,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4、必须安排人员在安全监控系统中心24小时值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安全监控系统24小时连续运行,严禁脱岗,否则严肃处理。
瓦斯监控中心发现瓦斯超限断电但馈电传感器显示开关仍然有电的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室采取措施尽快解决。
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地点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调度室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利用系统的异地断电功能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并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5、矿长、总工程师、放炮员、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瓦检员下井时必须携带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
违反本规定,对责任人罚款50元。
6、必须制定完善各类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每缺少一项制度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7、安全监测工、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违反本规定,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8、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要求,建立完善各种帐卡及报表;绘制安全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根据采掘变化及时修改。
每缺少一项资料,对责任单位100元。
9、图纸、技术资料的保持时间不少于2年。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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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加强 安全 监控 系统 检测 仪器 使用 管理 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