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条例广州大学松田学院信息公开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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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综合测评的宗旨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积极引导学生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会做人、学会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本条例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的精神而制订,结合实际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考核评估,体现高校教育和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三条综合测评的内容由品德表现、学业表现、综合能力等三个方面构成,在综合测评成绩中分别占20%、60%、20%。
第四条综合测评是评估学生综合素质最主要的依据,各班级按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进行排名,院系将依据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及名次进行各级各类评优评先、奖学金等荣誉的评定。
第五条综合测评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遵循全面准确、易于操作的原则,逐步实现对学生管理的规范化,促进学生教育与管理的协调和统一。
第二章品德表现测评细则
第六条测评要素主要体现在政治表现、道德修养、学习态度、组织纪律等方面,品德表现基本分为60分。
(一)政治表现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6分)。
2.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参加政治学习和教育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6分)。
3.明辨是非,传递正能量,敢于对不良现象进行批评指正(5分)。
(二)道德修养
1.讲文明,懂礼貌,举止文雅,仪表端正,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和生活习惯(5分)。
2.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团结同学,助人为乐(5分)。
3.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热心社会公益,爱护公共财物,倡导勤俭节约(5分)。
(三)学习态度
1.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6分)。
2.珍惜学习时间,虚心、专心、勤奋、刻苦学习(6分)。
3.做到课前预习,课中仔细听讲,课后认真复习,自主完成作业(6分)。
(四)组织纪律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5分)。
2.参与自我管理,自觉执行学校党团组织或班集体所作出的决议和规定(5分)。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者,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加分:
(一)因热心社会公益、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原因受院系、校、市(区)、省通报表彰者,每次加3、5、8、10分。
(二)凡自愿报名并确已参加无偿献血者,每学期不超过2次,每次加4分。
(三)敢于检举揭发不良行为,与坏人坏事作斗争或舍己救人、奋不顾身抢救公共财产,被相关组织认定为“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者加10分。
(四)参与院系宿舍文化、卫生评比,得到达标及以上评价的,每人加2分;获得一、二、三名(等奖)的宿舍,每次分别加3分、2分、1分,舍长另加1分。
(五)在军训中,被评为先进连队,成员每人加2分;被评为内务标兵宿舍的,宿舍成员每人加2分;被评为军训标兵,每人加3分。
(六)被评为优秀团支部或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等荣誉集体的,集体成员均可加分,院、校、市(区)、省级分别每人加3、4、5、6分;被评为优秀党(团)务工作者、优秀党(团)员、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先进个人的,院、校、市(区)、省级分别每人加3、4、5、6分。
在领到荣誉证书当学期加分。
(七)品德表现加分最高为40分,如班级个人最高加分不足40分,以实际分计算;如班级个人最高分超过40分,则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人实际得分
品德表现分=×40
班级个人最高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者,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扣分:
(一)在人际交往中行为不检点,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每人每次扣3分。
(二)因宿舍脏、乱、差,不配合院系宿舍文化、卫生检查,或经评比后不达标的,该宿舍成员每人每次扣2分。
(三)不遵守学院作息制度,宿舍不按时熄灯,每人每次扣0.5分;无故晚归者每次扣1分;酗酒或夜不归宿者每次扣2分。
(四)破坏学院消防、水电等公共设施、录音、录像、投影、实验用品等公共设备者,每次扣3分,严重危害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每次加扣5分。
(五)因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或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拘审或受到开除党籍(团籍)处分者,品德表现分以0分计。
(六)在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和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中(包括开班会),不遵守纪律或事前未请假缺席者或值日生未履行职责者,每次扣1分。
(七)因违反校规校纪受班级、系、学院通报批评者,每次分别扣3分、5分、8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者,分别扣8分、10分、15分、20分。
(八)因违反党(团)纪,受党(团)内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党(团)察看和开除党(团)籍处分者,分别扣6分、8分、10分、15分、20分、30分。
(九)因同一错误受到两种以上处分或有两条以上的条款规定要扣分的,以最高一种扣分,不累计扣分。
第九条品德表现分由基本分、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计算公式为:
品德表现分=基本分+加分-扣分,该项得分乘以20%后计入总分。
第三章学业表现测评细则
第十条测评要素主要体现在学习成绩及专业技能等方面,学业基本分为测评学期的学业成绩加权平均分。
根据测评学期所有课程成绩及获得学分进行加权计算(注意:
不及格的科目,所获得的学分为“0”):
A科成绩×A科获得学分+B科成绩×B科获得学分+…
学业加权平均分=
A科学分+B科学分+…
其中,成绩登录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分别按95、85、75、65、59分计算;经批准免修或免测的课程以70分计算。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者,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加分:
(一)在完成必修课和规定的选修课学分外,每多选修一门课程并通过考核,加1分。
(二)参加全国大学英语A级、四级、六级考试,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者,分别加2分、4分、6分;参加英语专业四级、八级考试,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者,分别加6分、8分。
(三)参加国家计算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考试,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者,分别加2分、4分、6分、8分。
(四)参加院系组织的从业资格或职业技能证书考试,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者(普通话需二级乙等以上),每个证书加3分。
(五)钻研学术,在国家或省级期刊公开发表论文,每篇加6分;学院学报发表学术文章,每篇加3分;第二作者按0.6的权重加分,第三作者按0.4的权重加分,第四及以后作者按0.1的权重加分。
(六)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学术性竞赛或活动,如“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软件专业人才设计与创业大赛、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大学生英语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获得国家一、二、三等奖、优秀奖(或鼓励奖、入围奖等)的,成员每人分别加12分、8分、6分、5分;获得省市对应奖项或名次的,成员每人分别加8分、6分、5分、4分;获得院系对应奖项或名次的,成员每人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成功报名并参加者,可加1分;如有重复,按最高等级加分。
(七)认真学习,所修课程全勤者(公假算出勤),每月加1分。
(八)早读、晚自习全勤者,每月加1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者,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扣分:
(一)每旷课(含实验或实践性课程)一节扣1分,迟到、早退每次扣0.5分。
(二)无故不交作业或不参加教学实验活动,每次扣1分。
(三)上课或早读、晚自习时间,在课堂上睡觉、玩游戏、看剧等,每次扣1分;其他违反课堂纪律,干扰课堂秩序者,每次扣1分。
(四)委托他人上课或代替他人上课的,每次扣2分。
(五)所修课程(含公共选修课)不及格者,按该科对应学分数扣分。
第十三条学业表现分由基本分、加分和扣分三个部分构成。
计算公式为:
学业表现分=基本分+加分-扣分,该项得分乘以60%后计入总分。
第四章综合能力测评细则
第十四条测评要素主要体现在创新创业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文体活动能力、社会实践能力等方面,综合能力基本分为60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者,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加分:
(一)向院系或院级以上正式出版发行的非学术性报刊投稿被录用者,每篇系级加1分、院级加2分、省级加3分、国家级加5分,同一稿件按就高计分一次。
(二)参加校内外组织的科技知识、学科竞赛及小制作竞赛活动,获得国家一、二、三等奖、优秀奖(或鼓励奖、入围奖等)的,成员每人分别加12分、8分、6分、5分;获得省市对应奖项或名次的,成员每人分别加8分、6分、5分、4分;获得院系对应奖项或名次的,成员每人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成功报名并参加者,可加1分;如有重复,按最高等级加分。
(三)在创新创业方面取得较好成绩,获得院系一致认同,有相关证明材料,加4分;同时,有良好的社会影响或具备较大的发展潜力的,有相关证明材料,加6分。
(四)担任院、系、班、或社团干部满一学期,任职学期可加4--10分:
院系主席团成员加10分,院系正副部长加8分,院系干事(或班级团支书、正副班长)加6分,团支委(或班委)及宿舍长加5分;院艺术团、院广播台、院公管委、院消检委等学生组织机构负责人加9分,各部正副部长加7分,干事加5分;学生社团负责人加8分,各部正、副部长加6分,干事加4分;如有重复任职,则以最高职务加分。
(五)凡参加院(系)、校、省(市)、国家级文体活动的运动员、裁判员和参演者,每项加1分、2分、4分、6分;获前三名者院级另加2分、4分、8分。
破纪录者按对应加分项目双倍加分。
(六)文艺队、篮球(足球)运动队或运动会方队成员,凡能坚持参加训练及竞赛者,每项院级加4分、系级加3分。
(七)参加国家、省(市)、校、院、系级文艺表演每次分别加8分、6分、4分、3分、2分。
获得一、二、三名(等奖)、优胜奖另加4分、3分、2分、1分。
(八)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开展调查研究、为集体服务、热心公益活动、学雷锋活动及其他义务劳动表现突出者,凭相关证明材料每项加2分,最高加8分。
(九)在参加院系组织的文体及志愿服务活动中,被评为最佳球员、最佳运动员或最佳裁判员、最佳辩手、志愿服务先锋、“三下乡”社会实践积极分子等,每人每次加2分。
(十)因同一事由多次获奖或符合两条以上加分条件者,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十一)综合能力加分最高为40分,如班级个人最高加分不足40分,以实际分计算;如班级个人最高分超过40分,则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人实际得分
综合能力加分=
×40
班级个人最高分
第十六条综合能力得分由基本分和加分两个部分构成。
计算公式为:
综合能力得分=基本分+加分,该项得分乘以20%后计入总分。
第五章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学生综合测评由各系每学期评定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四周前完成,大三学年第二学期综合测评应在当学期期末进行,大四学年第一学期初公布测评成绩,大四学年一般不进行综合测评。
第十八条各班级成立综合测评评议小组,由班长、团支书、考勤员、3-5名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具体组织。
综合测评评议小组职责为:
设置学生综合测评记录本,及时记载学生的表现,每学期末对记录进行一次汇总并公布汇总结果;对本班学生填报的综合测评表格进行核实、更正或补充,将初评结果向学生公示,允许学生在三天内提出质疑,如确有错漏,应予更正,并公布第二榜。
第十九条每位学生必须认真地按照综合测评的三个方面进行自我总结,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测评,列出本人各项基本分、加分和扣分,并将自评结果交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审议。
第二十条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视其情节,除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外,另在其总分中扣10分,并取消该学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一条各系应将学生综合测评结果报学生处备案。
每学期的综合测评材料由各系办公室保存,并在学生毕业前移交档案室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各系应以本条例为总则,在具体组织实施中,可根据具体情况细化评分细则,制定学期综合测评表。
第二十三条为加强对学生工作的齐抓共管,任何教职员工在工作中,可随时向学院反映学生的行为表现情况,学院有责任对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并酌情对学生进行加分或扣分。
同时,院系学生组织也有责任提供有关学生干部的情况,配合各班级综合测评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四条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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