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寿光蔬菜商品交易所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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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寿光蔬菜商品交易所制度汇编
一、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商品交易市场简介
1、公司概况(网址.sgvbot./)
2、主要交易产品
红栗南瓜、紫皮洋葱、山药、生、冬瓜等农产品
3、交易模式及法律法规
即期现货,挂牌,竞价,回购
二、即期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的即期现货交易行为,保护电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GB/T18769-2003《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特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市场接受市人民政府、国家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及政府其它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易市场按照《国务院关于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08】26号)精神,鼓励本交易市场先试先行,对果蔬类农产品的交易方式进行探索和创新。
第四条交易市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的基础上,采用即期现货交易、挂牌交易、招标拍卖交易等方式为大宗商品交易提供信息发布、交易、结算、融资、交收和仓储等市场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本办法是交易市场组织交易商交易、交收、结算和处理纠纷的基本准则,交易市场、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检验机构等相关专业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六条交易商是指与交易市场签署了《交易商入市协议》后,按规定交纳了相关费用并获得了交易账户与初始密码的交易者。
交易商必须是具备相关商品生产、经营、加工与消费资格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合格自然人。
合格自然人交易商须是拥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以及相关上市交易商品知识和行业背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第七条交易是指在交易市场的主持下,交易商通过交易系统发出买入或卖出申报指令,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经交易系统成交并自动生成商品现货订单的行为。
交易商发出的买、卖申报指令当日有效,交易商可以在交易时间撤销未成交指令。
第八条即期现货交易是指卖方交易商承诺在合同交易期提交符合市场规定的货物进入市场指定交收仓库,生成仓单,参与交收,并按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履约金,作为按期提供货物的保障。
并与买方交易商在交易过程中,根据自己对交易品种未来价格的判断,进行买入或者卖出的指令申报,经交易系统成交后自动生成现货订单。
持有订单的交易商可自主选择在进入最后交易月第十五个交易日之前每日交收或转让,或者在订单到期日集收的交易方式。
第九条交易系统是指交易市场提供的,进行交易商品的买入或卖出申报指令,并在成交后生成现货订单的电子商务平台。
第十条交易报价是指交易商在交易系统中申报的交易商品不含税价格。
第十一条预付款是指交易商在交易市场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订单履行所支付的部分货款。
当商品订单成交时,交易市场按订单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预付款。
交易市场可调整预付款额度。
第三章交易商品和交易时间
第十二条交易市场上市的交易商品为:
胡萝卜、马铃薯、洋葱、辣椒干、冬瓜、南瓜及其它相关商品(具体交易商品和时间以交易市场www.sgvbot.)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交易市场交易时间为: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
30至11:
30,下午13:
30至15:
30,晚上19:
00至21:
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易时间均可提交交收申报。
各上市交易商品和交易模式的交易时间如有不同或变更,由交易市场(.sgvbot.)另行公告。
如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或风险加大,交易市场认为必要时,有权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等。
第十四条交易市场可根据交易商的申请,增加新的交易商品及其指定交收仓库、商品合同本等。
第四章交易商
第十五条申请成为交易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
1、中华人民国境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3、能独立从事现货商品交易活动;
4、承认并遵守交易市场的章程和业务规则;
5、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格自然人
1、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
2、能独立从事现货商品交易活动;
3、承认并遵守交易市场的章程和业务规则;
4、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申请成为交易商,应填写《开户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交易市场审核批准后,在1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如下事项:
(一)在交易市场指定结算银行开设资金账户;
(二)与交易市场及指定结算银行签订三方协议。
(三)与交易市场签订《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商品交易市场入市协议》;
(四)按照《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商品交易市场入市协议》向交易市场缴纳相关费用;
(五)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需办事项。
第十七条为保证现货交易的便捷和安全,交易市场对交易商实行交易代码管理,一个交易商对应一个交易代码。
交易商自行设定并管理其交易席位的交易密码。
交易商在交易时间必须输入与其交易席位相对应的交易代码和交易密码,登陆交易系统,方可进行交易。
第十八条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交易市场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
(二)使用并享受交易市场提供的相关设施及相关的结算、信息和物流等配套服务;
(三)对交易市场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交易市场组织的交易业务培训和交易商活动;
(五)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九条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及交易市场其他相关规定;
(二)即时更改从交易市场获取的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并对其交易账户下发生的所有交易及结果负全部责任,严格履行在交易市场签订的合同;
(三)确保提供给交易市场备案的签名、印鉴等各种交易商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如有变更,应于下一次业务发生前及时通知交易市场更新,并对因未及时通知交易市场作相应变更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四)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每年6月30日前向交易市场提交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备案;
(五)依法纳税及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条交易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交易市场可以取消其交易商资格:
(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交易市场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
(二)私下转让交易账户,将交易账户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三)资金、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管理混乱,经整顿无效的;
(四)拒不执行交易市场有关规则和决议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做交易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交易市场章程及有关规定的。
第五章即期现货交易
第二十一条即期现货交易中,交易商通过交易系统报价窗口进行报价。
现货订单报价分为买入报价和卖出报价。
第二十二条即期现货交易中有关价格、数量信息的名词定义为:
(一)开市价:
某交易商品在交易当日第一笔的成交价格。
(二)收市价:
某交易商品在交易当日收市前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三)最高价:
某交易商品在交易当日当前交易中所成交的最高成交价格。
(四)最低价:
某交易商品在交易当日当前交易中所成交的最低成交价格。
(五)结算价:
指某交易商品交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
结算价按照最小变价单位取整。
该交易日无成交时,沿用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
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持仓盈亏结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的基准价。
(六)最高买价:
当前某交易商品所有买进指令中当前未成交的最高价格。
(七)最低卖价:
当前某交易商品所有卖出指令中当前未成交的最低价格。
(八)最新价:
某交易商品在交易期间的即时成交价格。
(九)涨跌:
某交易商品在交易期间的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最新价比上一交易日结算价高为正,最新价比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低为负。
(十)成交量:
某交易商品在当日交易期间所有已成交的双边数量总和。
(十一)订货量:
交易商所持有的未转让某交易商品的现货订单双边数量总和。
第二十三条开市价格的产生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10分钟进行,其中前9分钟为买、卖价格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报价匹配时间。
开市时产生开市价。
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开市报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市价。
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市后交易。
第二十四条交易商通过其交易席位进行交易,在其交易席位的所有交易行为均视为该交易商的交易行为、交易商必须对其交易席位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及交易结果完全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交易席位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市场交易系统进行商品交易的专用通道。
第二十六条交易商进行商品交易应按规定向交易市场缴纳服务费用。
交易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服务费用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即期现货交易程序:
(一)交易市场实行预付款制度,交易商在进行交易前应存有足额的交易资金。
交易商通过交易系统报价窗口进行订立报价后,应按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交付预付款,具体标准按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或现货订单的约定执行;
(二)交易系统将买入或卖出的指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进行匹配成交。
成交价是买卖双方签订、转让现货订单的价格;成交价等于买进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笔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
即:
当BP≥SP≥CP,最新价=SP;
当BP≥CP≥SP,最新价=CP;
当CP≥BP≥SP,最新价=BP。
(三)交易完成后,交易系统将自动生成现货订单。
交易商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结果查询;
(四)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如果未能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仍然存于交易系统中,继续参加当日交易;
(五)交易系统将根据交易结果对交易商的可用资金进行实时计算。
当交易商可用资金余额不足时,交易系统不再接受其增加订货量的买卖申报指令;
(六)现货订单当前未成交指令可以撤销。
如未撤销,在该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则自动失效;
(七)交易商通过交易系统签订、转让现货订单后,买卖双方认可一方交易商通过交易系统将其订单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他交易商。
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商可通过交易系统查询其交易记录。
交易商应及时核对交易记录,如对交易记录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通过书面方式向交易市场提出。
第二十八条即期现货交易实行交易报价涨跌停板制度,即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的交易报价设置涨跌限幅。
当日涨跌限幅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价,涨跌限幅以外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在达到涨停或跌停价格时,交易系统将买入或卖出指令按照“强行转让优先、转让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进行匹配,但当日新订立的现货订单不适用“转让优先”原则。
第二十九条新上市交易商品的上市指导价由交易市场提前公布。
上市指导价是确定新上市交易商品现货订单第一个交易日交易价格涨跌幅的依据。
对曾经有成交而目前无订货量的商品购销合同,当其结算价与市场存在较大差距时,市场有权公布新的指导价。
第三十条交易商进行商品交收时应按规定向交易市场缴纳交收服务费用。
交易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服务费用进行调整。
第六章商品现货订单
第三十一条现货订单是指交易商依照本办法及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通过交易市场交易系统进行商品交易而达成的买卖订单。
第三十二条现货订单的主要容包括:
合同名称、交易商品、商品代码、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涨跌幅限制、交易时间、申报交收时间、集收日、交收品级、交收地点、最小交收单位(最少交收数量)、最低预付款、交易服务费、交收服务费、交收方式等。
现货订单附件与现货订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商品代码是指某商品在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的商品编号、商品代码所代表的容在现货订单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某交易商品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三十五条现货订单的交易单位为“批”,即期现货交易必须以“一批”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商品每“批”订单的商品数量在该交易商品的现货订单中载明。
第三十六条集收日是指所有符合交收条件的订单到期进行实物交收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三十七条现货订单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第七章结算
第三十八条交易市场实行每日结算制度。
即每交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市场按当日各交易商品结算价结算所有订货的盈亏等,对交易商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
第三十九条交易市场在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清算交易商应交付的预付款、订货盈亏、货款等相关的交易、交收款项。
交易商可通过交易系统获取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四十条交易商须在指定结算银行开立资金账户。
交易市场交易商之间资金划转通过结算银行的交易市场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商资金账户办理。
第四十一条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市场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市场有关规定对交易商预付款、订货盈亏等相关的交易、交收款项进行结算。
如交易商的交易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以上的款项,该结算结果即为交易商应向交易市场追加的资金。
交易市场结算数据发送至交易系统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二条当交易商交易资金余额不足时,交易商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后30分钟补足资金或自行转让已持有的现货订单,使可用资金大于零。
否则交易市场有权对其持有的现货订单进行强行转让,直至补足其所欠款项。
第四十三条交易市场为交易商提供货款结算服务,交收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法。
交收商品计价以交收结算价为基础,再加减不同等级、质量、品牌升扣价以及交收地升扣价等。
第四十四条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查询相关的结算数据。
交易商若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以书面形式向交易市场提出。
如交易商在上述规定时间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作交易商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四十五条交易商应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则、规定,及时查询和核对结算数据,并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账册等。
第八章交收
第四十六条交收是买卖双方根据现货订单的约定,卖方向买方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实现实物交收的过程。
第四十七条买卖双方交易商可在进入最后交易月第十五个交易日之前每个交易日的交收申报时段进行当日交收申报;也可在集收规定的时间段进行集收申报。
交易市场根据买卖双方的交收申报,按“时间优先”和“交收最大化原则”匹配。
第四十八条申报交收的买方交易商必须缴足全部交收所需款项,申报交收的卖方交易商必须具有相应的《注册仓单》和交收所需费用。
申报交收的交易商配对成功不履约或不能履约,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指定交收仓库在收到交易商的货物并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要求开具《存货凭证》,交易商持有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经交易市场核准后制作《注册仓单》。
第五十条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由交易市场指定,为交易商履行现货订单提供仓储服务及货物交收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五十一条交易商应将交收的货物存放于指定交收仓库,签订仓储协议,并按规定或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缴纳相关费用。
第五十二条指定交收仓库应按《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商品交易市场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为交收提供服务。
因设施设备状况或仓库管理不良造成的损失由指定交收仓库承担。
指定交收仓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市场有权责其整改或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出具虚假仓单或出具的仓单与货物的实际状况不符;
(二)违反交易市场业务规则,限制交收商品的入库、出库;
(三)泄露与交易有关的商业;
(四)参与商品交易;
(五)其他违反交易市场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交易市场按照“就近配对、统筹安排”原则将《注册仓单》分配给参与实物交收的买方交易商。
第五十四条在交易市场规定的时间,参与实物交收的卖方交易商提交《注册仓单》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交易市场按相关交收规定划转货款,交易市场向买方交易商开具《提货单》。
第五十五条参与实物交收的买方交易商在收到《提货单》后,应在交易市场规定的时间完成货物的验收。
第五十六条指定检验机构是指交易市场指定的执行检验的专职检验机构,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作为交收商品数量、等级、质量是否合格的判定依据。
第五十七条交易市场指定若干经国家认证的检验机构作为第三方检验机构。
若交易商对交收货物的质量产生异议,应在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检验单位。
交易市场将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认定交易商是否发生交收违约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指定检验机构须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因检验报告失真而造成损失,指定检验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若买方交易商认为交收货物质量不符合交易市场商品交收质量要求,可在规定时间向交易市场申请对交收货物质量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买方交易商预付,经鉴定交收货物质量符合交易市场要求的,鉴定费用由买方承担;经鉴定交收货物质量不符合交易市场要求的,鉴定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六十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一)在规定交收期限,买卖双方未提交《交收申请表》或提交容跟实际账户情况不符的;
(二)在规定交收期限卖方交易商未能全部或部分交付《注册仓单》的;
(三)在规定交收期限买方交易商未能全部或部分交付货款的;
(四)卖方交易商交付的商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五)交收数量和交收数量溢短不符合合同规定的;
(六)在规定时间,卖方未能开具发票的;
(七)违反交易双方在交易市场签订的交收合同其它条款的。
(八)交易市场认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交收违约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商品价值20%的违约金,交易市场有权调整违约金的支付标准并公告执行。
第六十一条交收中买卖双方的数量、质量、权益和风险按交易市场交收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升扣价标准按照交易市场相关规定及公告执行。
升扣价是指替代交收商品因为品质、品牌、交收地等方面的原因相对标准交收商品、品牌及基准交收地价格的差异。
第九章风险控制
第六十三条为确保交易商的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商合法权益,交易市场风险控制实行预付货款制度、涨(跌)停板制度、订货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转让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等。
具体规定详见《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商品交易市场即期现货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六十四条实行预付货款制度。
详细情况按照上市品种现货订单合同执行。
第六十五条实行订货限额制度。
订货限额是指交易市场规定单个交易商可以持有的,按买入或卖出单方向计算的某一交易商品订货量的最大数额。
交易市场根据不同交易商品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交易商或某个交易商品的订货限额。
第六十六条交易市场实行商品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市场制定各交易商品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第六十七条实行强行转让制度,交易商订货量超过订货限额的;未按规定及时追加货款的;交易市场发生交易风险;以及发生其它违规行为的,交易市场有权对交易商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现货订单实行强行转让。
第六十八条强行转让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违规的交易商自行承担。
因市场原因无法实行强行转让而扩大的损失也由违规的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六十九条在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市场有权根据市场风险调整某一交易商品的预付款额度:
(一)订货量达到一定水平时;
(二)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度达到一定水平时;
(三)出现连续同方向单边市时;
(四)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五)市场风险发生明显变化时;
(六)交易市场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七十条交易商无法履约的,交易市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其交易权限;
(二)限制出入金;
(三)按规定实行强行转让,并用转让后释放的货款向守约方划转违约金;
(四)交易市场有权采取的其它风险控制措施。
第七十一条交易市场对现货商品交易实行大户报告制度。
当交易商某一交易商品现货订单的单边订货数量达到交易市场规定的订货限额80%以上(含本数)时,则达到交易市场大户报告界限。
交易商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结束前依交易市场的规定向交易市场报告。
交易市场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订货报告标准。
报告材料包括:
(一)填写完整的《交易商交易账户订货量报告表》,容包括交易商名称、交易商交易账户、交易商品代码、现有订货量、预付款、可动用资金、订货意向、预报交收数量等;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七十二条交易市场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当交易市场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
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十章异常情况处理
第七十三条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交易市场可以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及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突发事件导致交易无常进行;
(二)交易商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交易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在交易市场采取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预付货款及按一定原则强行减少订货量等措施后,仍不能释放风险的;
(四)有证据证明交易商违反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五)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情况。
当出现上述异常情况时,交易市场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调整预付款额度、限制交易权限、限期转让、强行转让、代为集中转让、限制出入金等紧急措施。
第七十四条交易市场宣布交易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将予以公告。
交易市场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取相应紧急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市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章信息发布
第七十五条交易市场通过交易系统、交易市场(.sgvbot.)发布交易市场的公告、通知、交易规则等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向交易商提供交易行情及相关的行业综合信息。
第七十六条交易市场、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检验机构不得泄露在从事同交易市场有关业务中获取的商业信息,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七十七条交易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交易市场所有,未公开的交易信息属于交易市场的商业秘密。
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披露、泄露和传播。
第七十八条为交易市场交易系统和专业提供软硬件服务的专业机构必须遵守与交易市场签订的有关协议,保证交易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交易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十二章监督管理
第七十九条交易市场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则、规定,对在交易市场从事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十条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法规及交易市场有关规则、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交易市场依法规有序运行;
(二)监督、检查交易商财务资信状况以及交易运行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
(三)监督、检查指定交收仓库仓储服务、货物交收以及相关业务的运行情况,确保交收环节顺利实施;
(四)调解、处理有关商品交易纠纷,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八十一条交易市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人员调查、取证,相关各方应全力配合。
第十三章违约与处理
第八十二条交易商应对其在交易市场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须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在规定交收期限,买卖双方未提交《交收申请表》或提交容跟实际账户情况不符的;
(二)在规定交收期限卖方交易商未能全部或部分交付《注册仓单》的;
(三)在规定交收期限买方交易商未能全部或部分交付货款的;
(四)卖方交易商交付的商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五)交收数量和交收数量溢短不符合合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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