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审批程序及制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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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审批程序及制作规范
印章审批程序及制作规范
第一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刻制印章需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批后,凭公安机关开具的《印章准刻证》,到具有公章制作资格的公章刻制企业进行刻制。
驻渝部队刻制印章,按照部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申请刻制印章,需按照印章的种类向公安机关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和材料(见附件1)。
第三条市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刻制印章,以及其它需要由市公安局印章管理中心审批的印章,需向市公安局印章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凭市公安局印章管理中心开具的《印章准刻证》,到市公安局印章管理中心所在地区具有公章制作资格的公章刻制企业进行刻制。
第四条区县级及其以下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刻制印章,需向所在地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提出申请,凭所在地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开具的《印章准刻证》,到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所在地区具有公章制作资格的公章刻制企业进行刻制。
第五条对刻制印章的申请,受理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开具《印章准刻证》,并告知公章刻制企业名称、地点、联系电话,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公章刻制企业进行刻制;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开具《印章准刻证》的理由。
第六条公章刻制企业应当对刻制印章的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印章准刻证》进行查验,并作出登记。
对《印章准刻证》,公章刻制企业应当存档备查。
第七条公章刻制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印章准刻证》载明的名称、规格、形状,使用符合公安部标准的印章原材料进行刻制,并将所刻制印章的信息及时录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公章刻制企业应当建立《印鉴档案簿》(见附件2),对成品印章的印鉴存档备查。
第八条公章刻制企业对制作完毕的成品印章,应当在制作完毕2日内送交开具《印章准刻证》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放到申请人,并由公安机关在发放印章的同时向申请人出具《印章刻制查询缴销证明》(见附件3),并留存印鉴。
第九条未取得公章刻制资格的企业和个体刻字摊点严禁刻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审验章等业务专用章、部门章,包括电子印、套印、火漆印和钢印,具有文字和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特点。
第十条外资企业刻制印章在文字、颜色、式样上应有所区别,需标有英文名称的应当并列刊中文和英文,颜色可以是蓝色,式样可以是椭圆,中间不刊五角星。
第十一条对印章的规格、式样、名称以及专用印章的制作,必须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9]243号)执行。
印章的更换查询及使用管理
第一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因印章遗失、损坏、更名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而重新刻制印章的,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本规范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因印章遗失、损坏、更名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而重新刻制印章的申请,受理公安机关和公章刻制企业应当按照印章审批程序及制作规范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司法机关或者其它单位因工作需要查询印章信息的,凭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工作证或者身份证,到市公安局印章管理中心或者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进行查询。
市公安局印章管理中心或者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对司法机关或者其它单位的查询,应作出登记,并出具《印章刻制查询缴销证明》。
第四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确定专人保管,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第五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损坏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时,应当将原印章送交制发机关或公安机关封存、销毁。
各临时机构印章有效期满,应停止使用并缴回公安机关封存或销毁,如因工作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凭有关文件和证明重新刻制。
附件1:
申请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新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国家机关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1、政府办公厅(室)或编制委员会的“三定”(定职能、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方案批文;
2、政府办公厅(室)或编制委员会的介绍信;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1、民政部门核发的《社团登记证》、批文;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企业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1、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事业单位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意见介绍信;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五)大专院校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以及介绍信;
2、法人登记证书;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六)驻渝部队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1、部队的批文以及介绍信;
2、承办人军官证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七)外地驻渝办事机构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1、须凭外地驻渝机构管理办公室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2、批文、介绍信;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八)医疗机构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1、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
照》原件和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九)其它组织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刻制财务专用章,须凭同级机关工委或总工会的介绍信、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企业单位还需提供《营业执照》、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防火专用章,须凭消防总队的防火证书、单位介绍信、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报关专用章,须凭海关的报关证书、单位介绍信、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技术专用章,须凭同级科委的证明、单位介绍信、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收费专用章,须凭政府或财政局证明或介绍信、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审批专用章,须凭上级机关出具的审批权限证明、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
7、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须凭国土房管局备案证明、介绍信、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8、财产清算章,需凭法院介绍信,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9、钢印;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钢印,须凭主管部门的介绍信、证明以及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企业刻制钢印,须凭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刻制钢印,须凭教委介绍信及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新闻出版单位刻制钢印,须凭新闻出版局介绍信,期刊证、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0、二级部门及各类培训班不得刻制钢印。
刻制钢印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更换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换刻印章必须交旧取新,旧章由审批公安机关留底销毁。
(一)因遗失重新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1、市内主流报纸刊登遗失公告;
2、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回执;
3、书面遗失情况说明。
股份公司需带公司章程原件复印件,个人参股的各股东在情况说明书上签字,并带上各股东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单位参股的需盖单位公章;
4、单位介绍信;
5、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执照原件复印件;
6、法人和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因损坏重新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因更名重新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1、更名文件、工商更名通知书;
2、单位介绍信;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因其它原因重新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参照上述
(一)
(二)(三)条规定。
(五)单位增刻财务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1、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可以编号增刻;
2、单位介绍信;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附件2:
印鉴档案簿
时间:
月日
经办人:
时间:
月日
经办人:
时间:
月日
经办人:
时间:
月日
经办人:
时间:
月日
经办人:
时间:
月日
经办人:
时间:
月日
经办人:
时间:
月日
经办人:
时间:
月日
经办人:
附件3:
印章刻制查询缴销证明
年月日编号:
单位名称
承办人
姓名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身份证
印章名称
查询原因:
------------------------------
印章名称
印章刻制查询缴销原因及结果:
审批公安机关(盖章)
年月日
注:
此证明本单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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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章 审批 程序 制作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