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车辆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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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车辆管理制度》
《水务局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单位车辆管理,保证工作需要和车辆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司机对所驾驶车辆的安全负责。
未经办公室派遣发生的车辆安全事故,责任由司机个人承担。
二、出车实行审批制,县内下乡由股室申请、分管审核、办公室凭审核派遣单安排车辆。
县外出差原则上不安排车辆,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审批。
星期
六、星期天实行固定车辆值班制度。
三、车辆出差返回后,必须在院内停放整齐。
夜间和节假日必须入库存放。
无办公室派遣,所有车辆不得私自外出。
四、车辆加油按核定标准执行,车辆维修由司机申请,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核后,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维修。
车辆的出车、耗油、维修等情况每月进行汇总公示,并分送各领导审阅。
五、车辆在一个保险期内无事故,按保险公司核定的标准发放安全奖。
车辆违章罚款司机自行承担。
驾驶员定补、洗车费等补助项目按照水务局财务规定执行。
六、驾驶员要加强交通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学习,做好车辆维护保养,保持车辆干净整洁,车况良好。
第二篇:
水务局公务车辆管理制度宣威市水务局公务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上级有务车辆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务局公务车辆管理,确保公务用车合理使用和行车安全,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运行费用,深入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及所属各单位凡属用于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车辆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派车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开车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局办公室负责本系统公务车辆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车辆使用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的公务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保证证照和随车工具齐全。
第七条车辆按照规定应该配备专用标识标牌的,必须按照规定配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八条车辆使用必须坚持“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合理使用、倾斜一线”的原则,严格实行车辆夜间定点停放、出车登记、夜间出车回告和出市申报等制度。
各单位车辆的夜间定点停放地点应报局办公室备案并不得随意变动。
凡装有固定标志的公务车辆在任何时候一律不得停放在餐饮及娱乐场所。
第九条车辆日常调度应坚持实行“先急后缓,方便工作,领导优先“的原则。
车辆凡离开本市区域和干职工因特殊情况因私确需使用公务车辆的,应报请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条各单位机动车辆应该按要求配备专(兼)职驾驶员,报市局审核同意后并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变动的,应报请市局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驾驶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法律法规,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酒后驾驶、严禁公车私用、严禁擅自搭乘非因公出差人员、严禁擅自将本单位车辆外借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擅自将车辆交由非专(兼)职驾驶人员驾驶、严禁不经调度私自出车。
第四章车辆保险、维修和油料供应
第十五条各单位公务车辆的保险统一由市局办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局财务股按照《枝江市交通局车辆保险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车辆的日常小修保养由各使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费用开支由各单位按照市局有关财务开支规定在本单位行管经费或包干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车辆的大中维修开支达到3000元以上的,应由各单位以书面形式填写车辆维修项目及预算金额请示市交通局主管领导审核并报局长批准同意后下达经费开支计划后方可维修。
第十八条各单位公务车辆一律送市局指定的修理厂维修。
送修车辆必须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维修,严禁随意扩大修理范围。
第十九条各单位公务车辆的油料供应一律实行ic卡管理,即由市局办公室办理主卡,再根据车辆台数办理副卡,实行一车一卡,限车号、限油站、限油品、限地区、限日加油次数。
局办公室负责办理市港航、运管、公交、征稽所等单位的用油副卡和费用结算;市公路段、市汽运公司负责办理本单位车辆副卡并负责费用结算。
第五章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的公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车辆牌号、驾驶员姓名、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等在半小时之内报告市局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管理责任单位和驾驶员应积极配合交管部门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车辆发生事故,车辆管理单位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3日内将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民事调解协议、事故车辆修理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市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车辆发生事故后的损失费用在保险公司赔付限额内的,由市局财务股会同车辆管理单位具体办理相关的财务支付手续。
超出保险公司赔付限额的部分,由车辆管理责任单位按本办法拿出处理意见并报市局研究同意后处理。
第六章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的,对单位责任人员按违反纪律在全系统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其中每发生一起违规行为,扣发相关责任人员年终奖励500元;属超编车辆的,一律予以收回;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责任人员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的,每发生一次,扣发相关责任人员年终奖励200元;造成交通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分别情况后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违规停放车辆造成车辆丢失的和因私肇事的,由当事人赔偿全部损失。
第二十七条凡驾驶员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罚款一律由本人承担,单位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违反纪律论处,其经费不予核销并扣除相关责任人员年终奖励200元。
第二十九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及时报告和未报送相关材料的,由市局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纪律责任并扣除相关责任人员年终奖励200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并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一、管理原则及管理权限
水务局公务用车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办公室根据公务的轻重缓急妥善派车,优先保障重要公务、接待和会议等活动用车。
安庆市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直接派车;安庆市以外的公务用车报分管的中心领导批准。
一、车辆管理。
水务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机务用车主管部门,对机务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
二、用车原则:
1、保证镇党政主要领导公务用车,镇领导班子成员公务用车予以保障。
各办(中心、站、所)工作人员到镇外开会、学习培训或衔接公务的,原则上可安排用车。
工作人员到村(社区)开展突击性工作,酌情安排用车。
到所驻村(社区)开展工作,原则上不安排专门车辆接送。
2、用车人向分管领导提出申请,由办公室报请分管机关的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派遣车辆。
到镇外用车应提前1天提出申请,其余应当在2小时前提出申请。
3、办公室统一协调派车,实行出车登记制度,平衡驾驶员工作量,避免疲劳驾驶。
未经派遣,驾驶员不得出车。
4、镇工作人员到区外办理公务,应当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机关工作人员因私使用公务车辆的,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按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严禁婚丧喜庆使用公车,严禁将公车借给个人驾驶,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务用车,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6、因公在外租用车辆的,必须事前征得分管机关的领导或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否则,所产生的费用由租车人自行负责。
三、开车
1、驾驶员和办公室主管人员通讯工具须24小时保持畅通。
驾驶员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上班时间驾驶员必须坚守岗位,随叫随到。
2、驾驶员行车时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身心不适随时报告,严禁疲劳驾驶。
3、车管人员和驾驶员要保持车况良好,严禁派、开病车,消除事故隐患。
党政办公室对驾驶员要加强教育和管理,驾驶员要服从管理和调度,遵守交通规则、礼貌行车、不开疲劳车、带病车。
驾驶员负责填写“出车登记簿”。
出车登记簿分为里程、地点、用车人等项目,由驾驶员本人如实填写,一天一登记、一月一小结,交办公室主管人员审核后,作为驾驶员考核和续聘的依据。
4、驾驶员不准私自出车和酒后开车、让他人开车,否则除扣发本月出车安全补助每次50元外,并承担其一切后果,视其情况,给予相关处理。
驾驶员因违章驾车或乱停乱放车辆,受到交警或其他部门处罚的,所罚款额由驾驶员本人支付,单位不予报销。
5、机关工作人员不准私开单位公务车,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车辆停放
1、驾驶员要精心爱护车辆,不用车时及时归库,除特殊情况并经领导同意外,车辆夜间不得在外过夜,驾驶员须将车辆停放回单位车库内或相对安全的场所。
节假日除值班车辆外,其余车辆入库封存,车钥匙交分管领导或党政办主任管理,不得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不得私自出车,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驾驶员个人负责。
2、镇外停车,应交有关人员看管,或驾驶员本人看护,不准将车辆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否则出了问题,除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驾驶人员负责赔偿。
五、车辆维修
发现故障,驾驶员须及时报告车管人员或分管领导,及时维修。
车辆维修、设备更换和增添须经有关领导同意,驾驶员不得自行决定。
1、要加强车辆保养。
定期按要求进行保养,防患于未然。
车辆需经常保持车内外清洁卫生,机件要定期检查、擦拭、保养,确保行驶安全。
2、小额维修(金额300元以下)由驾驶员、车管人员办理。
凭维修申请审批单到指定厂家维修。
修理时,本车司机要一直在场,监督修理。
修理完毕,车管人员会同司机或有关人员一起检查维修情况,确保修理效果。
并按有关财务规定及时结算维修费用。
3、大额维修由驾驶员、车管人员和政府采购小组成员共同办理,按照采购程序的要求,拟定维修目录,讲定价钱,编制预算,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审批单,到指定维修厂家维修。
4、小车实行定点维修,单车核算。
维修前必须报请分管领导同意,维修车辆时驾驶员同车管人员一道到指定地点进行修理,更换下来的零部件交回单位。
车辆大修或更换主要零部件须报镇长或班子会议同意,根据车况实际研究决定,按前款规定办理,否则修理费不予报销。
六、油料管理
1、在尚未统一指定公务用车加油点前,由办公室根据油料质量、价格,及加油站所处地点,逐步实行定点加油制度。
驾驶员在发现油料不足时,要及时加油,尽量减少途中加油次数。
七、费用管理
实行车辆行车里程,油料消耗、修理费用月报制度,油料费、
路桥通行费、维修费等实行按月结算,当月结清。
驾驶员每月底要将里程表数字、油料消耗量、路桥通行费、费修费等报给车管人员,由车管员分车统计、考核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三篇:
水务局财务制度渭源县水务局
水利水管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水管单位的财务活动,规范其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水管单位健康发展,现根据《水利水管单位财务制度》及《水利水管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各水管单位及抗旱服务队的财务活动。
二、水管单位财务管理的原则是。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正确处理水管单位发展需要和资金可供量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关系。
三、水管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做好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积极组织水费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水管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接受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财务核算
五、各水管单位财务工作由主要领导负责,配备会计,出纳各一人,要认真履行财务人员各自的职责,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六、下列事项,应当办理财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财物的收发,增减和结算;
(二)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三)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
(四)财务成果计算和处理;
(五)其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六)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的统一规定,不得变造、编造会计凭证。
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有选择的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除制度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增减和合并会计科目;
(七)水管单位发生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对其进行认真审核。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或要求更正、补充;
(八)水管单位耍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对资金的核销批准实行先审后批和一支笔审批制度。
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或制止违规的财经活动,并向上级如实反映;
(九)水管单位要随时接受县局内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局内审人员对水管单位财务收支每年进行一次年审和季度专项审计,届时任何人不得拒绝;
(十)水管单位的主要领导人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经财务主管部门审计,交接清一切有关财务手续方可离职。
审计发现的问题,报经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十一)财务人员的调动离职,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同意调动离职的财务人员须经主管部门审计后,与接管人员办清必须的交接手续,方可离岗;
(十二)水管单位的银行备查印件一律由会计管理。
第三章
现金管理
七、水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周转存放现金的限额,不得超出限额。
根据有关规定,各所站除石门水库、峡口水库定额为500元外,其余各所站按300元执行。
八、出纳对各项费用的报销凭证,必须认真审核,要求做到凭证合法、内容真实、要素齐全、字迹清楚、要有会计审核、领导签批、当事人签字。
否则,不予报销。
凡不符合上述要求报销的,要追究有关财务人员责任,并按报销金额的10一-20%处以罚款。
九、出纳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挪用现金,更不能白条顶库。
用现佥结算的业务在收到现金后3日内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十、职工出差借款,应在回单位后三日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不得借多报少,长期挂帐,否则按第二十三款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十一、水管单位的各项收入应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十二、水管单位要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认真编制年度财务收入计划,并报主管部门审查。
十三、水管单位的水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即水费金额汇存银行,然后按局核定的支出项目从银行提取列支。
十四、为了规范和统一水管单位的收费收据,水管单位按以下程序执行:
水管单位的水费发票一律由会计保管、发放、收缴。
收费时,凭水管单位“甘肃省水利工程水费”专用发票向群众收费,水费要随时存入银行,因情况特殊,滞留在收费人员手中不得超过5天,超过5天者,按挪用、公款私存论处。
十
五、水管单位委托当地村社或个人代收水费的代办费,每昼夜不得高于20元。
十六、为了增强征收水费的透明度,实行举报制度,任何人不得对群众出具白条作为收水费的依据。
第五章
支出管理
十七、水管单位的支出范围包括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
包括:
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修缮费和其它支出,以及在专业务活动之外开展的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八、水管单位的支出除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列支外,其他支出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支出计划指标列支。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增加支出项目(包括:
医药费、劳保、菜蓝了、下乡补助等)。
十九、水管单位通过这次清理临时用工后,以后需要的临时工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县水务局批准,不得随意增加临时工。
临时人员工资规定每月每人30元至300元之间,不得享受职工享受的劳保、医药费、菜盐子补助等。
二
十、水管单位实行民主理财,公开账务,对单位的收支分半年和年终定期公布,对比较大的支出必须经职工大会讨论研究,并列计划报局研究审批后实施。
二十一、从xx开始职工上学或培训费用一切自理。
第六章借款管理
二十二、水管单位要严格借款制度,原则上不能发生私人借款,确因有特殊原因的,所站长的批借款权限不得超出借款人本月
工资额,而且应在卜月发工资时全额扣回,
二十三、水管单位严禁超越范围乱借和贪占资金,凡违规外
借、私借或不报批挪用资金的要追究领◇责任,并按以卜标准处
罚:
凡私借5000元以下的,处领导、财务人员各100元,5000元以上的处领导、财务人员各200元,并将动用金额的50%上缴主管
局,长期挪用或贪污资金的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四、对以前年度已发生的外借款,现任领导要积极督促本
单位财务人员在半年内限期收回,不收回的按二十一款执行,以后不得发生类似的事情。
第七章专项资金管理
二十五、各水管单位对于国家投资的专项工程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它用。
二十六、各水管单位对专项资金要实行先计划,后使用为增加透明度,对专项工程的材料除局里统一采购处,零星材料和劳务兑付都要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然后由财务人员及经办人员2人以上实施。
不得突破计划。
要有决算和工程验收报告。
二十七、专项资金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否则按违纪追究领导者责任。
第八章固定资产管理
二十八、水管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健全固定资产明细帐。
对于新购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对于报废、出售的固定资产及有关物资均要报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二十九、水管单位对固定资产,低值消耗品必须造册登记、健
全帐务。
每年按“实物对帐法”对现有同定资产清理对账,做到帐卡相符,帐帐相符。
每季按分类提足折旧。
三
十、在水利改革中,凡租赁,出售等小型水利设施,必须按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九章附则
三十
一、本制度由县局计财务股负责解释。
三十
二、本制度自xx年4月i日起执行。
第四篇:
水务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扎兰屯市水务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根据《呼伦贝尔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本系统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申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印制的《行政执法证》,水政监察人员在领取《行政执法证》的基础上还必须申领由省水利厅印制的《水政监察员证》。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相对人有权拒绝。
第四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三)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五)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证件,必须填写《行政执法证件申领表》,统一由水政(法制)科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六条凡申领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市法制办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法律、法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领取《行政执法证》和《水政监察员证》。
第七条证件核发工作结束后,由水政(法制)科将发证情况及持证人员花名册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如有遗失,及时向水政(法制)科报告,并由发证机关声明作废,经发证机关审查核实后,可给予补发。
持证人调离原工作单位或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时,由所属单位及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交还水政(法制)科。
第九条《行政执法证》和《水政监察员证》每年须注册,注册工作由局水政(法制)科按照市政府和省水利厅部署统一组织。
未经注册或未能通过注册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扣直至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
(五)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
(六)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持未经注册或未能通过注册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
水务局肃州区水务局创先争优活动总结
肃州区水务局党委参加创先争优活动的基层党支部15个,其中:
局机关党支部1个,水管所党支部10个,城市非公企业党支部4个。
根据中央和省、市、区委安排部署,紧紧围绕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局属15个党支部创先争优活动开展顺利。
现将今年以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
一是成立领导小组,健全机构。
为确保创先争优活动顺利推进,及时成立了肃州区水务局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局长运启昌同志任组长,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局属各支部书记和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由专人负责创先争优活动的日常事务工作;二是召开动员会。
6月4日,我局召开了创先争优活动动员大会,会上,局长运启昌同志就创先争优活动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通过组织学习相关文件精神和开展座谈的形式动员全体党员干部职工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决策部署上来,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三是制定方案,明确责任。
及时制定下发了《肃州区水务局关于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明确活动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活动内容、基本要求、活动载体、推进方式以及推进步骤。
二、统筹兼顾,促进工作。
结合水利工作实际,我局将
创先争优活动与水利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做到四个结合。
把创先争优活动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相结合,打造“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洁、有较强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领导班子;把创先争优活动与建设效能型和服务型机关相结合,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把创先争优活动与建设学习型机关相结合,不断提高机关人员综合素质;把创先争优活动与做好今年各项工作相结合,确保完成各项水利工作任务。
三、提高认识,强化学习。
按照活动总体安排,制定了具体的学习计划,并把学习范围扩大到全体干部职工,坚持领导班子带头学,党员骨干领着学。
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先后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了区委书记杨克忠在全区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及《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大家自觉联系自己的工作实际,细心领会,深入思考,在学习中做到“四有”,即:
有学习培训计划,有学习考勤,有学习笔记,有一篇联系自己思想和工作实际的学习体会文章,确保学习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利用本局信息简报、政务信息公开门户网站、黑板报、党员示范栏等对创先争优活动进行宣传,截止目前,共编发创先争优活动信息简报75期,专题黑板报4期,制作党员示范栏1个,同时,按照区
创先争优办的要求,做好创先争优活动信息报送工作,严格按时、按质、按量报送信息,自活动开展以来共上报送信息26条。
通过大力宣传,为我局推进活动的开展营造了浓厚的氛围,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五、党支部、党员作出公开承诺,改进作风。
局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在支部和党员中广泛开展座谈,掌握党员思想动态及社会各方对我局党员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结合实际,于7月初,制定了肃州区水务局党委公开承诺书,各支部也制定了党支部公开承诺书,并按照《实施意见》要求,系统全体党员结合自身工作岗位作出了个人公开承诺,每位党员严格按照做出的承诺履行职责义务,自觉接受单位群众的监督。
六、注重实效,特色突出
活动紧密联系实际,围绕巩固扩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帮助解决水利工作中的实际困难、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等中心工作来开展。
1.把创先争优活动与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后续工作结合起来,各支部认真对工作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逐条整改,切实兑现各项承诺,着力建立健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长效机制,形成有利于加快水利发展与改革的体制机制。
2.把创先争优活动与水利重点工作结合起来,强化协调服务,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使创先争优活动按照“两手抓、
两不误、两促进”的要求,始终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大局,互为促进,良性发展。
特别是今年7月28日的山洪泥石流灾害,给我区水利工程造成重创,使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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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务局车辆管理制度 水务局 车辆 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