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期对于长崎贸易中的海商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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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对于长崎贸易中的海商管理
清代前期对江南海外贸易中海商水手的管理
——以日本长崎唐通事相关文献为中心
王振忠(复旦大学文史研究院)
[内容摘要]本文主要利用日本江户时代与长崎唐通事相关的文献,结合同时期中日两国的其他文集、笔记、语言教科书以及图像资料等,对清代前期江南海外贸易中海商水手的日常生活作了较为细致的揭示。
从中可见,中国海商倚仗官府声威,加强了对船员的管理;而在另一方面,清朝政府则时刻以警惕的目光注视着日本的动态,力图防患于未燃;与此同时,在江南民间,也有一些呼声,提出应对长崎贸易中海商水手的生活状况予以充分重视,以防止“无赖”之出现,避免重蹈明代“倭寇”之乱的覆辙。
此种焦虑,实际上折射出十六世纪生灵涂炭之“倭患”留给江南民众的痛苦记忆。
由此背景观照,出自长崎唐通事之手的《浙江嘉兴平湖县给商船示约、崎馆海商条约》,显然是中国和日本官方以及中国海商出于各自的需要,相互协调的产物。
本文的研究表明,唐通事等相关的域外文献,不仅是以往习知的长崎贸易史、华侨史的重要史料,而且,利用此类史料,亦可深化明清江南社会史的研究。
[关键词]《浙江嘉兴平湖县给商船示约、崎馆海商条约》,长崎,唐通事,海商,水手
近十数年来,中国社会史的研究愈益活跃,无论是研究议题还是论述的深度,都较此前大有拓展。
此一发展,也为域外汉籍的利用与明清以来中国史研究的深入,带来了不少新的刺激。
例如,就清代中日贸易相关问题的研究而言,此前学界的成果已相当丰硕,举凡华侨史、海洋史、贸易史(包括朝贡贸易与海上私人贸易等)、文化交流史(特别是书籍传播、语言接触)等方面的研究,可谓硕果累累。
不过,倘立足于中国社会史研究,加大对域外汉籍的利用,则仍有不少议题可以进一步探讨。
以清代海商研究为例,此前的论著主要聚焦于海商的贸易活动,而对与海商相关的其他问题,尚有不少进一步开拓的空间。
譬如,对海商的管理方面,以往的不少成果集中探讨了海船税收、出洋船只手续等方面的管理,而对海商水手日常生活方面的规范和制约,则尚未见有专文涉及。
上个世纪末,笔者曾综合中、日两国的相关文献,作有《<唐土门簿>与<海洋来往活套>——佚存日本的苏州徽商史料及相关问题研究》、《契兄、契弟、契友、契父、契子——〈孙八救人得福〉的历史民俗背景解读》等文,就中日贸易涉及的相关社会文化问题展开探讨。
后者主要揭示了明清时代东南一带同性恋畸俗及其在长崎唐话课本中的反映,而前者则指出:
研究江南社会文化,应当置诸整个东亚乃至东西洋贸易的背景中去考察。
该文除了贸易史的探讨之外,亦涉及徽商对身后之物——尸骸的处理,从中反映出江南与日本密切的联系。
最近,笔者重新阅读一批日本汉籍史料,深感不少重要的唐通事资料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倘若结合图像资料及中国方面的相关文献,或许可以从一些独特的角度作诸多新的探讨,故草就此文,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关于抄本《浙江嘉兴平湖县给商船示约、崎馆海商条约》
日本元禄二年(1689年,清康熙二十八年),幕府在长崎建造了唐人屋敷(亦即唐馆,有的也写作“唐人屋铺”)的居住区,赴日贸易的中国商人被集中居住于此。
正德五年(1715年,清康熙五十四年),幕府又颁布了“正德新令”,其中的一份谕令提及:
一、凡唐人在馆之日,照其每船人数,各给腰牌挂带,但牌上注具柁名,且有烙印,慎毋错带;
一、凡唐人在崎之际,大小通事问讯访察,通事及唐馆挂主、五甲头等,其所指挥,切不可有背违。
虽学通事所分付,亦不得轻慢答话。
若夫起货凡百事务之所,尤为至要。
其视学通事之分付,亦如大小通事之指挥而听从之。
然诸执事之于唐人,其所指挥,若有非理相加,不妨即具事故,投之头目者,固所许也;
一、凡目梢等在馆,平日买办杂物,闻之或有强夺之弊,甚不是也。
向后倘有迹涉抢夺者,即据腰牌而究治。
以上条款,各船人众具呈甘结,务要恪遵,如有背违,决不姑贷。
正德伍年捌月贰拾伍日。
上述的条款规定,在唐馆内暂时居住的中国人,应佩带反映个人身份的腰牌。
在长崎期间,应听从唐通事、唐馆挂主、五甲头等人的指挥。
对此,清代嘉庆、道光时人程岱葊在其所撰的《长崎略》中指出:
“倭通称华人为唐人,……于长崎岛设唐人馆,聚寓其处,环山筑城,巡逻甚密,唐人言语,凭通事转译呈头目。
”“唐船挂主”应指中国海商船主,而“五甲头”则是日本的职事人,关于这一点,乾隆时代徽商汪鹏所著的《袖海编》中亦提及:
“公堂之外有街官房,其为官三,次第入直。
又有五甲头副之,皆所以弹压防御而通客之款曲,凡薪蔬鱼米之入,必经阅焉。
”可见,五甲头是三位街官之副手,负责唐馆的治安以及沟通,每逢食品运入唐馆,必须经街官和五甲头检查。
对此,长崎唐话课本《琼浦佳话》卷1记载:
“各街上,各有一个街管,三个五甲头,一个防财副,一个总管,这六个人昼夜小心照管一条街。
”此书系抄本,凡“官”字多写作“管”,故该处的“街管”,亦即前述的街官。
关于街官,在中文文献中亦有“町长”之记载。
嘉庆时人翁广平所著的《吾妻镜补》卷18《职官志》中即有“町长”条,曰:
“客舟至,则町长主之。
按《东洋客游略》:
长崎街谓之町,町长者,土人呼为街官也。
《海国见闻录》:
每年佥举一街官,街者,乡保也,岁给赡养五十金。
”由此可见,“正德新令”规定——居住在长崎唐馆内的中国海商水手,应接受唐通事、中国船主和日本街官(町长)等的三重管理。
与此相对应,清朝方面也在日本颁布正德新令后不久,指定一些总商负责管理对日贸易,并由接受清政府指令的官商和承包铜输入之额商从事对日商贸活动。
可以说,此一时期,双方都加强了对于长崎贸易的管理。
揆诸史实,乾隆七年(1742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浙江嘉兴府平湖县就出台了一份商船示约,题作《浙江嘉兴平湖县给商船示约、崎馆海商条约》,由长崎唐通事官梅三十郎、林幸三郎翻译成日文。
其中的商船示约这样写道:
浙江嘉兴府平湖县为怜情鞠讯事。
蒙府行蒙藩、臬二司会议,闽、粤、浙省商船出洋贸囗[易?
],严禁舵水人等滋事,设法约束缘由,详奉总督福建、浙江等处地方军务、兼理粮饷、兵部右侍郎囗[都?
]察院右副都御史加二级纪录四次、镇国将军宗室德批囗详转饬遵照,并将违犯治罪条例摘刊示单,于船只囗口之时,给发该船商齎贴船内,晓谕一体稽察,实力永遵。
仍候浙抚都院批示缴,并奉前抚都院批如详,饬行遵照,仍候督部院批示录报,并另详咨明江苏抚都院一体饬遵缴,等因,奉此,合给刊示饬遵,为囗仰该船行商、舵水人等知悉,出洋贸易,务须遵照囗囗宪行后开刊示各条,恪守法纪,毋得违犯治罪,特示。
《浙江嘉兴平湖县给商船示约、崎馆海商条约》一书系抄本,书中多虫蚀漶漫之处,凡遇残缺难以辨认者,引文均以“囗”指代。
文中的“行商”应指海商船户,而“舵水”与前述的“目梢”等,则主要是指船上的水手。
“官梅”是原籍福建福州的长崎通事林道荣所获得的赐号,林氏一族,此后世代充当唐通事,其中,官梅三十郎于日本宝永二年(1705年,清康熙四十四年)成为小通事,享保二年(1717年,清康熙五十六年)成为大通事。
而林幸三郎,则为长崎的稽古通事。
关于唐通事,乾隆、嘉庆、道光时人翁广平的《吾妻镜补》指出:
凡交易必有人传语,犹中国之主人,谓之通事。
通事之家,常请中华人宴饮,间有几家用台椅座之类,颇精致古雅。
盖日本国人,书画饮食,倭用矮几,无高桌者,因怪而问之,答曰:
我上世中国人也。
并出其祖先画像,视之,有元明人题咏。
其所藏字画,亦自宋元人真迹。
盖为通事须通华夷之语,既系中国人,自不忘土音,居之既久,则能习夷音也。
……明时通商多闽人,到彼为通事,遂家焉,故至今有中华人也。
上述的官梅一系,就是来自福州的长崎通事。
这些通事通过居间摆渡,获得可观的利益。
“长崎各项街费目例”中,就提到包括“官梅翁”(即官梅一系)在内的唐通事所获得的收益。
而各类与唐船相关的交涉文书,也就是由这批唐通事负责草拟、翻译而成。
上揭的此份商船示约,是发给乾隆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1743年1月16日)出航的“浙嘉平字第拾号商陈子囗、船户梅万盛实贴”的一份文件。
该船也是从浙江嘉兴府平湖县乍浦港出发,前往日本长崎贸易。
商船示约共列有六条,其具体内容是:
第一条为行商办货出洋贸易,必须协同板主,谨慎挑选那些诚实、没有过错的水梢,并有实在的花名、年貌,不许顶替捏冒,违者照律治罪。
第二条是在船水梢都必须接受船舵板主、总管约束,不许胡作非为,否则,容许板主在进口时指名禀究。
倘若行商板主纵容生事,一旦发觉,则共同治罪。
第三条是商人舵水无论在洋还是在船,均不得私带赌具赌博,不许嫖妓争奸与酗酒打降等事,倘若因此闹出人命的,除照律处罚本人之外,在船商人板主也要因约束不严,依律减等科议,其余违犯者,也都要一体治罪。
第四条是要求行商、板主、舵水等人,一旦有以上各种情形发生,必须相互揭发。
第五条是在船水梢,如有窃卖本船商货,板主不行攫脏告发,该船板主与犯人同罪。
如果盗窃和抢劫别船商货,而本船商人失于觉察者,也一并照律分别治罪。
第六条是舵水犯有各类罪行,没有马上将其拘住带归告究,而是故意放纵让其逃逸者,要将板主究治,并加以通缉。
根据《浙江嘉兴平湖县给商船示约》,乾隆八年(1743年)闰四月,在长崎唐馆的戌、亥两年(即清乾隆七年、八年,1742年、1743年)各番海商,共同订立了《崎馆海商条约》:
今奉江、浙、闽、粤四省各上宪颁示严禁在馆各船人等条例,倘有不遵,许行商、板主、总管等举首,回唐以便严究,等因。
此乃各上宪洞悉在洋之弊,重则人命攸关,轻则累及公司,以及纠缠别囗,俯惜愚蒙,谆谆颁示。
为此我等同人,各皆仰体宪仁,是于四月望日,齐集亥一番库内,公同参定条禁五款,永为格式。
自此之后,倘有犯以后条款,而本公司故为隐匿不举,而并有护短者,各船鸣鼓共攻,庶无逼勒人命之虞,又不累及公司,以及各项人等。
俾我各船人等,永远遵行,回棹起身之日,非独无累,而且囊中宽裕,种种有益,难以尽言。
此处提及“公司”一词颇堪玩味。
关于“公司”,已故的田汝康教授曾指出,公司系粤、闽农村一种传统的经济组合之通称,族姓人员轮流管理公产的制度,称之为“公司”。
而在海上贸易活动中,渔民和航海人员对所积累的公积金,也称为“公司”。
在此基础上,日本学者松浦章教授根据中日史料,作了进一步的研究,他认为:
“公司”一词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清初的十七世纪,而海船经营方面的公司例子,与海船的职务构成密切相关,也就是说,当时海外贸易船只由船主以下众多人员组成,其组织足以与今天的一个企业相匹敌。
揆情度理,田汝康的说法,可能更符合“公司”一词由以产生的原始含义,而松浦章的进一步看法,则与中日贸易的实态大致吻合。
上揭这段话,主要是说明长崎唐馆海商订立条约的目的所在——在海商方面,避免受累于财务及人命纠纷,而对下层水手而言,则是希望他们能携带所赚的血汗钱,平安回到故土。
《崎馆海商条约》计有五条,以下逐一解说、分析。
(1)《崎馆海商条约》的第一条曰:
在馆赌钱,原系私事。
初赌之时,如兄如弟,既赌之后,追索输囗,囗虎如狼,少欠一分,轻则捶打,重则取命。
欠钱之人,畏其蛮狠,囗囗藏躲,即公然炒至公司,向船主、总管要人。
回棹之时,公司正务竟不能料理,以致正务账目,与崎人大相囗远,行商回唐受累无限。
船主、总管或有被其炒闹不过者,无奈托人寻觅输钱之人。
观其景况,谅不能藏,或致悬梁自经,或刎颈投井,或命殒其拳脚之下,死者不计其数。
原此情形,真属可怜!
今幸蒙上宪颁示前来,为此遵宪禁定例,在馆人等,不得以钱较胜,囗相赌博,倘有不遵,仍相聚赌,起身之日,不得闹到公司,以囗囗囗捶打致死人命等情。
倘有等情,肆恶之人,本船主即当出呈赶囗,并具禀回唐究治。
如本船主护短隐匿者,通馆各商公同举报,不得徇私,各相推委。
在前述的《浙江嘉兴平湖县给商船示约》中,官方就曾明令禁止“私带赌具赌博”。
中国人好赌似乎是天性,而前往长崎的海商更是如此。
雍正年间苏州知府童华在其所撰的《长崎纪闻》中就曾指出:
“在岛(引者按:
指长崎)不嫖赌,即为实商。
”许多人因在长崎狂嫖滥赌,从而荡尽财产。
因此,凡是不嫖不赌者,往往即是殷实商人。
而在日本人笔下,几乎所有的长崎唐馆图中,都见有中国人赌钱的场面。
关于中国人之赌博,唐话课本《琼浦佳话》卷1就曾提及:
……唐人一来客居冷静,二来生意顺溜,心下高兴起来,跑到兴头上,竟不惜费,便请三朋五友来,着棋对局,或者睹[赌]博攧钱,也有赌东西,也有赌高兴。
……也有赌钱赌输了,输得精光,被赢家讨钱,催逼不过,要躲债也没处躲债,要赖他也赖不得,没做道理,只得放着胆,相骂起来,倒把赢家打个半死,或者造出极陈极腐的套话来,凑赢家的巧,左支右吾,胡赖过去,板害平人,弄得七差八缠,撒开不来。
那时节,连主人也主张不来,连忙告诉当年通事,当年通事就把赢家、输家都叫了来,当面对执[质],当年替他判断。
那几年是唐年行司有两分体面,大凡唐人有甚口角是非,就来帮衬当年,一同坐在公堂,听讼明决。
他那弟兄,原来没有一些主意,竟不思前虑后,一口咬定,硬说鬼话,东遮西护,支吾过去,讲得鬼话连天,一味抵赖。
唐年行司看见这般光景,便大怒说道:
“乌鸦飞过是黑的,鹭鸟飞过是白的,况且有了漫大的日头照在头上,你心下想得滑碌碌的一条路,天那[哪]里随你走?
你既有这样苟且的勾当,那[哪]一个不知道?
到这个田地,还要口强抵赖,赖到那里去?
”说罢,吩付[咐]走差,把输家绑缚起来,把板子拷打。
那时弟兄叫天叫地,喊将起来,叫苦不迭,不勾[够]吃几杯茶时辰,受刑不过,像一块硬铁溶做热汁一般,不敢陷害平人,只得招出实情来说道:
某月某日输了多少钱,几月几日输了几疋绉纱,张家的糖少了半包,李家的钱欠了几千,一五一十都说出来。
那时节,打的是打,安慰的是安慰,讨钱的是讨钱,算张[账]的是算张[账],无偏无党,判断明白,方才撒开来。
文中的“唐年行司”属广义的唐通事,是较为低级的唐通事。
上述的这段描述,生动地展示了因赌博引发的纠纷,以及长崎唐通事对此的处理方法。
有的唐话课本也指出,在有的情况下,赌钱还经常引发人命案件,对此,《琼浦佳话》卷3亦曾状摹:
(唐馆中的中国水手)也有撒泼放肆的,不嫖便是赌钱,每日到晚间,点个亮来,照耀如昼,或者十来个人,或者五六个人,各库里走拢来,攧钱耍子。
怎么样叫做攧钱?
或者八个,或者六个,攧出来,或字或背,一色的叫做“浑成”,也有七个,也有五个,攧出来,一背一字,间花儿的去,叫做“背间”。
赌得你输我赢,争论起来,输急的是输急,欢喜的是欢喜,打的打,走的走,偷的偷,抢的抢,好不炒闹!
或者输得精赤条条,无银低[抵]债,被赢家催逼不过,一个铁桶一般的唐馆,没处去躲债,只得去寻死路。
一头哭,一头捡起一条汗巾,走到房下,掇个凳子垫脚,把汗巾搭在梁上,做个圈儿,把头套进去,两脚登空,就是呜呼哀哉!
那时两个守办,慌慌张张走出来,通知街官同内通头,一口气跑将进去,寻个柄刀来把汗巾割断了,抱起来抱在床上,轻轻儿解开来喉间的死结,嘴对嘴打气,接连打了十数口气,一些也不转,手脚冰冷,牙关紧闭,救醒不得,早已长伸脚去了。
大家没法,只得把衣服遮盖尸首,当晚无话,到弟[第]二日,本馆街官禀知王上,王上即刻发两个头目来,查验尸首,验得明白,船主替他备办后事,衣衾棺材,都是准备收拾入敛过了。
船主、财副、骨血亲眷、街官、五甲头共写一张字儿,把他死的始末写在字上,各人打个花押,送上头目收下,回府,留下小头目送丧。
原来,长崎有一个乡村,叫做对山,有一场寺院,叫做悟慎寺,唐人买了几间空地,做个埋骨的所在,当日在悟慎寺,掘开地土,埋葬了。
又备了羹饭祭奠他,焚花纸钱,大家悲恸不已,一头拭泪,一头回馆。
可怜一个好汉,被钱逼死,做个他乡之鬼。
这一段描摹,正是对上揭《崎馆海商条约》第一条的一个绝佳注脚。
文中的“王上”亦作“王家”,是长崎使院的尊称,“官有使院,秩视二千石,专司两国通商之事,带理崎政,一年而代,通称曰王家”。
“攧”系跌之意,也就是将几个铜钱掷下,看其向背决定输赢,这在长崎唐馆图中有诸多刻画。
文中的“悟慎寺”亦即悟真寺,位于长崎唐馆对岸的稻佐山,寺后有平地数十亩,由中国商人捐金购得,作为瘗孤之所,“凡梢人同侣之死,无所归者,悉汇葬于此,各为立石标识,登之簿籍,春秋祭扫,无失其时”。
(2)《崎馆海商条约》的第二条是:
酗酒打降,在唐原有严禁,囗[唐?
]馆中乃系海外,所以每有相争相打,甚则聚众行凶,种种恶状,难以枚举。
今蒙上宪颁示严禁到洋,足见宪鉴昭昭,难以隐瞒。
为此公定,俟后倘有不合于理者,宜申之总管,以理而论。
倘总管徇情,以曲作直,然后诉知船主,自有公论,曲直即分,不得擅自行凶争打。
倘有不听约束,敢于行凶者,本船主即当赶逐,具禀回唐究治。
如本船主囗报,各船公同禀报可也。
“打降”是清代的通俗常言,清人郝懿行《证俗文》六卷:
“俗谓手搏械斗为打降,降,下也,打之使降服也,方语不同,字音遂变。
或读为打架,盖降声之转也。
”这一条约,是针对中国船员经常酗酒打架而言。
揆诸史实,中国海商前往长崎贸易虽然具有厚利可图,但海上航行的旅程却极为艰辛。
在江户时代中国漂流船史料中,有一部颇为著名的《得泰船笔语》,其中的一位中国财副刘圣孚就曾说过,海上航行,长期“未得土气”,“上岸之日,两腿难行动”,在洋中遭遇飓风,“性命在于呼吸”,当时的感觉是“泪从腹中落”,所以是“满面愁态,烦闷难遣”。
从中可见,在海上贸易中,无论是商人还是水手,心理上的压力都相当巨大。
对此,日人野田笛浦故作轻松地戏拟“和心悦色汤”加以调治,其中之一即是“美酒”。
文化十二年(1815年,清嘉庆二十年)二月廿二日,豆州漂着南京永茂船船主就提出:
“京酒必须要四桶,但本船开行之际,日夜目侣人数多要食之,必须要四桶。
”另一位中国海商汪晴川亦指出:
“我等吃酒,每日三餐,前有好酒存在仓廪中,不能取出,此处之酒,实勉强吃之,以解闷怀。
”可见,在海上航行中,酒是能暂时调剂海商、水手心理状态的一种重要饮料。
而一旦上岸,为了犒劳自己长途奔波之艰辛,水手显然会更为放纵自己。
对此,唐话课本《琼浦佳话》卷1就指出:
(一些唐人)每日吃酒,猜三[手?
]豁拳,行令唱曲。
……譬如今日在李家吃酒,明日便在张家豁拳,后日又在郑家唱歌儿,只管轮流去顽耍,镇日来往不断。
自古道:
酒中不语真君子,财上分明大丈夫。
大凡人家,有酒德的人是少,没酒德的人是多,这一班客人里头,船主、财副、货客等样人,还有些体面,不敢撒拨[泼],他那一字不通的弟兄们,不识廉耻,不管好歹,吃了酒,吃得烂醉,撒酒风,相打相脑[恼],十分喧嚷。
此处描述的,是尚未建造唐馆前的生活场景。
及至唐馆建造以后,这种情形仍然有过之而无不及。
关于清代前期中国海商在长崎唐馆中的日常生活,乾隆时代的徽商汪鹏在《袖海编》中指出:
唐馆外四山环绕,烟火万家,紫翠迷离,锦纷绣错,海门别开,屏嶂雄奇,峭拔轩敞,高华如十洲三岛,可望而不可即,允为巨观,不同凡境。
馆周遭仅一里有半,土垣竹茨如棘,然库不满二十,街分三路,附而屋者曰棚子。
库必有楼,棚则惟平屋而已。
库制楼数楹,舟主及掌财赋者各居其半,下则梢人杂处。
棚子之构,始自搭,客梢人之稍丰者,别营以居,今多架楼,颇尚精洁。
而库之为楼,俱开拓宏敞,添设前后露台,或翼其左右,靡丽铺张,与初创时大不侔矣。
库属正办,有官派执役者三人,名曰守番,棚则无有也。
从上述的描述以及下引的其他史料可以看出,长崎的风景极为美丽,但唐馆内的生活却并不十分自由。
自从元禄二年(1689年,清康熙二十八年)唐人屋敷建立以后,日本方面对于唐馆有着极为严格的控制。
正像《琼浦佳话》卷3所说的那样:
原来这唐馆,造得铁桶铜墙一般,滴水也不漏,周围土墙,高有百尺,四方角落头,各有一个守办的房子,夜不收在里头,昼夜看守,纵或有个飞檐走壁的手段,也过墙不得。
门口也有插刀手,寸步不离,日夜看守,但凡买一尾鱼,买一根菜,都要经他查验,方可进馆。
街官房里,也有街官、五甲头、财副、部官等样人,轮流值日,通事房也如此,但凡唐人有甚事故,替他料理了。
他那街官,一夜三次,通馆巡消[哨?
]一回,千叮万嘱,不许唐人炒闹、打架,火烛小心……
在这种极受限制的唐馆生活中,中国船员往往除了嫖妓赌博,便是以酒买醉。
汪鹏在《袖海编》中就指出:
“馆中宴会极繁,交相酬答,有上办下办酒,有通办酒,有饮福酒,有春酒,有宴妓酒,有清库、出货酒等,寻常醵饮,尤多珍错杂陈,灯明烛灿,殆无虚日。
”由此可见,在馆唐人觥筹交错,夜夜笙歌。
关于这一点,《琼浦佳话》亦记载:
再说唐人在馆中,虽有大鱼大肉好受用,原是一个客居,究竟不中意。
常言道:
在家千日好,出外半时难。
又说道:
他乡酒不如故乡水。
不拘什么事情,比不得在家,所以客边见了知己,只当嫡亲骨肉一般,愈加亲切。
三朋五友聚拢来,讲讲谈谈,赋诗作文,递相唱和,或者收拾几盘肴馔,买备几样时新果子,排了酒席,吃酒儿顽耍,或者猜三豁拳,或者行令唱曲,也有叫几个妓女来,娼帮吹弹歌舞,品竹调丝,你吹我唱,杯来盏去,吃到天亮,方才散的。
这些,都反映了中国海商在唐馆中的日常生活实态。
另外,唐馆中还有天后宫,“每逢神诞,盛陈供筵,张灯设宴者三日,馆客集群妓会饮于此,午夜酒阑,行歌而返”。
从此类的描述中可见,日本妓女与中国海商总是如影随行。
除了海商之外,下层水手之嫖妓亦相当普遍。
《和汉寄文》三中,有“唐馆ニ而游女卒死口上之写”:
口供:
第二十四番广东船水手陈捷卿,嫖得寄合町丰后屋仪平楼妓女金山,昨进馆,同寄住在别库,不料今日早辰[晨]回本库,忽闻发病,立即赶到,业已身故。
但昨夜至今朝不见病症,并无异情,所报是实。
享保十二年正月日第二十四番船水手许捷卿。
该口供由长崎小通事颖川弥藤太翻译,其后有中国船主郭裕观、财副黄天渥的口供,唯其下署作“享保十一年正月”。
寄合,翁广平《吾妻镜》写作“奇合”,为长崎五条花街之一(其他四条为附町、丸山、半斤、倾城)。
此一口供即是下层水手嫖妓的一个例子。
在当时,酒过三巡,高声喧哗、打架斗殴之事时常可见。
此种情形,在江户时代日本的一些图像中颇有所见。
对于唐人的酗酒打降,日本幕府方面的管理极为严格。
据《唐通事会所日录》记载,早在宽文七年(1667年,清康熙六年),“百凡是非恣肆放逸,以及嫖赌、生端不法之虞,皆自醉狂而致。
兹值新春年节,未免各有杯罇来往,是为狂放之基,若不节之,必有害己之患,以及刀杖陨命,未可知也。
各永立自宜体遵法度,船中头目、水梢等,九尊谕使知,切勿令其成群作队侣,惹是非,不论党夥之间,及与日本人争斗、扑打者,查出即时禀上,重处罪款,各毋悔之,各船主先自谨遵毋忽”。
此段记载,是指新春时节中国海员水手因酗酒而惹出的种种麻烦。
因此,长崎当局对于中国船员酗酒滋事常常是严加管束。
《呈词翻案》中就有一个例子,其中提及:
“本船水手四人,于昨日下炮手之际,相帮出去,只因喜酒多吃两杯,不觉乘醉闲走街上,即蒙揖[缉?
]捕监牢。
”
幕府方面除了加强对酗酒打降之中国船员的处理之外,还要求确立总管对船员的负责制度。
因此规定,中国船员彼此之间一旦发生纠纷,首先应当报告总管来处理。
所谓总管,其具体职责是“主水手等人众事”。
倘若总管有所偏袒,无法公正地处理纠纷,那么就应当诉诸船主,根据当时的记载,“船主,非货主也,赊载货主之物件,交易取其利者”。
可见,《崎馆海商条约》的第二条,显然就是针对此一状况所作的自我约束。
(3)《崎馆海商条约》的第三条是:
在馆开张店业,此原以本求利,愿买愿卖,原无争竞,但赊欠一项,在开店之人起身之日,收取本利,理直气壮,但欠钱之人一名辛工有限,或因浪费过度,到此之时,分文乌有,纵使拳打脚踢,逼囗其人,有何益哉?
今现奉上宪,严禁在洋打驾,为此我等公同酌定,俟后总以现钱买卖,不得私相赊欠,倘若通情私相赊欠,起身时无还,亦不得逼勒致死人命。
倘有不遵,本船主首报,回唐究处。
在当时,馆内唐人设肆陈列各种日用货品,极为常见,这些下层水手,藉此赚些蝇头小利。
对此,唐话课本《琼浦佳话》中就有:
“再说弟兄在馆中,各自开小店,出卖杂色东西,务本营生,也有守些本分的。
”而《译家必备》之开首为《初进馆》,其内容是一位见习唐通事者第一次前往会馆,向唐船的船主们作自我介绍,进而初次步入唐馆内的情景。
当时为其领路的中国海商陈三官,就提到沿途所经处,有“几个蓬子开店的,卖杂货、做糕饼、做裁缝、卖烧酒、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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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 前期 对于 长崎 贸易 中的 海商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