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学籍号管制流程调整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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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学学籍号管制流程调整办法doc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号管理流程调整办法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号管理流程调整办法
一、注册
全面实行本市各年级中小学生学籍注册工作。
1.起始年级注册学籍
小学一年级、(初中)六年级学生信息由“上海市义务教育招生报名系统”导入录取结果,高一年级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导入录取结果,各区县和各中小学须在上海学籍系统中根据招生导入的结果以及学生实际报到情况为学生注册学籍。
小学一年级学生在完成本市学籍注册后,系统将统一上报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简称“全国学籍系统”),申请全国学籍。
初、高中起始年级中,本市的毕业生将自动续接全国学籍,非本市毕业生将按“跨省就学(跨省转学)”或“申报学籍”的流程续接或申报全国学籍。
2.在校生注册学籍
每学期开学前,学校应为正常在籍(包括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进行学期注册学籍工作。
3.转入注册学籍
(1)已取得全国学籍并符合本市转学条件的学生,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在上海市学籍系统内发起转学申请,完成转学的学生即完成注册。
(2)未取得全国学籍但符合本市转学条件的学生,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在学籍系统内为其申报学籍,完成申报学籍后即完成注册。
二、学籍号管理
本市在籍学生的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上海市学籍号。
全国学籍号由教育部将学生数据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进行比对后下发,其中“G”打头和“J”打头为正式全国学籍号,“L”打头为临时全国学籍号,正式和临时全国学籍号均
可以办理各项学籍业务。
“G”和“J”打头的全国号原则上不允许删除。
上海市学籍号由本市各区县教育局或学校根据《上海市中小学生学籍号编制规则》(沪教委基〔2013〕61号)编制。
三、实行网上转学,简化转学流程
本市中小学转学全面实行在上海市学籍系统内操作转学流程。
转学条件的要求按《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1.本市范围内转学流程
学生在本市范围内转学的,由学生及其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由转出学校通过上海市学籍系统打印“上海市中小学生学籍基础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盖章。
学生及其家长持信息表及其他证明材料到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提出申请,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同意后应在15日内在上海市学籍系统内完成“发起转学”操作,转出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在接到转入方发起转学信息后,应在15日内完成确认操作。
转学流程30日内未完成操作,将自动结束(即系统内转学不成功)。
转入学校应及时将相关结果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按实际情况另行走流程。
2.转入本市就读流程
(1)已取得全国学籍的学生。
由学生及其家长提供学生转出学校出具学生在全国学籍系统内的基本信息(必须包括学生姓名、证件号、全国学籍号、转出学校所属省份以及当前状态等)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至本市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提出申请,转入区县行政部门或学校同意后,应在15日内在上海市学籍系统内完成“发起跨省转学(跨省就学)”操作,“发起跨省转学(跨省就学)”后90日内未完的系统将自动结束相关流程(即系统内转学不成功)。
转入学校应及时将相关结果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按实际情况另行走流程。
(2)未取得全国学籍的学生。
由学生及其家长提供全国学籍号的书面申请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至本市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提出申请,转入区县行政部门或学校同意后,应在15日内在上海市学籍系统内完成“申请学籍”操作,“申请学籍”后90日内未完成流程或申请全国学籍号驳回的,流程将自动结束(即系统内申请不成功)。
学校应及时将相关结果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按实际情况另行走流程。
3.转出本市就读流程
(1)本市转出到外省市就读。
由学生及其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由转出学校通过上海市学籍系统打印信息表并盖章,转出学校须在15日内在上海市学籍系统完成“离校”操作。
(2)其他离开本市就读的学生(包括离校未告学校具体原因的学生),离校时间超过3个月且联系不上的学生,学校应在上海学籍系统完成“离校”操作。
(3)未向本市学校申请转出且离开学校未超过3个月的学生,如上海学籍系统中显示外省市已发起该生跨省转学(跨省就学)信息的,学校应主动联系家长确认是否转出并及时在系统内进行操作。
15日内未进行操作的,系统将自动结束相关流程(即系统内转学不成功)。
各区县教育局和学校要及时处理学籍系统中由外省发起的跨省转学或跨省就学的业务。
四、不同学制跨省业务的处理方式
义务教育阶段五四学制与六三学制之间五年级与六年级升级转学或招生在跨省续接全国学籍的处理时,转入或招生学校应确认学生在全国系统中的就读状态,如为“在读”状态按“跨省转学”流程操作,如为“毕业(结业)”状态按“跨省就学”流程操作。
具体情况如下:
1.六三学制学生读完小学五年级且状态为“在读”的学生,五四学制的初中六年级按“跨省转学”流程操作。
2.六三学制学生读完小学六年级且状态为“在读”的学生,五四学制的初中七年级按“跨省转学”流程操作。
3.六三学制学生读完小学六年级且状态为“毕业(结业)”的学生,目前全国学籍系统暂不支持五四学制的初中七年级进行任何跨省操作。
4.五四学制学生读完小学五年级且状态为“在读”的学生,六三学制的小学六年级按“跨省转学”流程操作。
5.五四学制学生读完小学五年级且状态为“毕业(结业)”的学生,六三学制的小学六年级按“跨省就学”流程操作。
6.五四学制学生读完初中六年级且状态为“在读”的学生,六三学制的七年级(初一)年级按“跨省转学”流程操作”。
五、学籍信息核对及更新
1.学生信息不符合规范的处理。
各区县教育局和学校要及时处理学籍系统中不符合规范的学生信息,问题数据的学生将影响学生的电子学生证制作、毕业证制作、中招报名数据、学业考报名数据、高考报名数据、综评数据等应用。
2.学校及学生基本信息核对及更新。
各区县教育局和学校应每学期核对一次学校信息及学生学籍信息。
确保学籍系统中学校及学生学籍信息应用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上海市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发文单位: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文号:
沪公积金管委会[2007]1号
发布日期:
2007-6-12
执行日期:
2007-6-12
生效日期:
1900-1-1
《关于调整上海市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已经2007年6月5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一届第十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调整上海市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市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
本市自2007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由2005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6年月平均工资。
2007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工资收入的月份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2007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实际发放工资收入的月份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经市人民政府批准,2007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取正整数),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各不低于5%,取正整数)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应是经济效益差,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应是生产经营不稳定,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是严重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申请缓缴的,应是生产经营不稳定,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下限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034元,参加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个人缴存者,月缴存额上限为1774元。
为保障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确定为106元。
参加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四、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计算到元,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
五、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依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劳务型公司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单位还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在编(册)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此外,单位可以为本单位农业户口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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