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康保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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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康保险合同
编号: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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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康保险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弘康保险合同
篇一:
02弘康弘利相传终身寿险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弘康弘利相传终身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弘康弘利相传终身寿险合同”。
?
1.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
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
并签发保险单后次H零时起
本合同生效,生效日应载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生效日
的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
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三、保单年度(见10.1)、保单周年日(见10.2)、保险
费应交日(见10.3)均以生
效日进行计算。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0.4)
计算。
一、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
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
日起的一段时期为犹豫期,该时期不低于10日,具体
日数以保险单上所载的
为准。
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
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
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
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
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
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
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
交纳的保险费。
但经本公司体检的,本公司有权扣除体
检费。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
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的有
效身份证件(见10.5)。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
起,本合同终止,我们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1.2合同成立与生效1.31.4投保年龄犹豫期
?
2.1
我们提供的保障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
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
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非因意外伤害(见
10.6)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
故,我们将按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天后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
180
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天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全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2.2残(见10.7),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
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于本合同
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全残,我们将按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
金的给付累计以1种和1次为限。
您或受益人可通过以下方
式申请订立我们届时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合同,我们审核
同意后按转换当时该转换年金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年
金:
一、您按“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的约定申请
解除本合同时,可将当时
的现金价值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本合同终止;
二、受益人在申请本合同的保险金时,可将保险金全部
或部分转换成年金,本合
同终止。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
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
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8);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9)、无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10.10)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见10.11)的机动车(见10.12);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
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
定为准);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
(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的,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保
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见10.13)。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
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
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时的基
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
若该金额发生
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
基本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
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
额,对身故给付保险金额总
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计算。
转换年金选择权2.3责任免除2.4基本保险金额2.5未
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保险期间2.6
?
3.1保险金的申请受益人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
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
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
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
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3.2保险事故通知
3.3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申请
全残保险金申请
特别注意事项
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三、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四、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五、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三)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四)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八、除另有约定外,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
知我们。
若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由保险金受益人或
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见10.14)、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三、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由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二、由本公司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三、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一、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三、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宣告死亡处理
3.5保险金给付
3.6
诉讼时效四、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
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一、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还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将以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被保险人身故日。
三、若被保险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消息之日起30日内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一次性返还给我们,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协商处理。
一、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给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
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给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1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交纳一、本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应交日交纳
当期的保险费。
一、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在
保险费应交日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交日的次日起
60日内为宽限期。
宽
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
您欠交的保险费。
二、如果宽限期结束之后您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
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
中止。
4.2宽限期
?
5.1
5.2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保单贷款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书面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申请且我们审核同
意后,您可向我们办理保单贷款。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规定的保险合同现
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最高比例,每次贷款期限
最长不超过180天。
在
篇二:
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分公司的批复-国家规范性文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
分公司的
批复
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江苏分公司的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查,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设立江苏分公司,准予开业。
二、该机构营业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68
号南京新地中心二期写字楼6楼602号、603号房。
三、该机构经营区域为江苏省行政辖区。
四、该机构业务范围由你公司授权决定。
五、你公司持本批复到当地保监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
许可证》。
六、你公司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并领取营业执照。
领取营业执照之前不得营业。
中国保监会
20XX年4月10日
来源: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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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03弘康弘利相传终身寿险保险费率表
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弘康弘利相传终身寿险保险费率表(男)
(每1000兀基本保险金额)
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弘康弘利相传终身寿险保险费率表(女)
(每1000兀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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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保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