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务工作总结资料+素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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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务工作总结资料+素材
企业法务工作总结资料+素材
企业法务工作的认识探讨、工作总结
1,法务的概念:
法务这一称呼在我国出现时间比较短,也就是是最近几年的叫法,但发展比较快,已经成为很多民营、外资企业的通用叫法。
法务,就是单位内部专门负责处理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
我国国有企业以称法律顾问者居多,其他企业最近几年以称法务者居多,国外称legalpersonnel,也称为in-houseleagal或者in-houselaywer,通俗点说,in-house就是“用自己人”。
具体来讲,企业法务就是是企业配备专门人员,对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全方位提供法律支持,使企业的经营决策和执行方法合法合规,并防范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法律风险,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以保证企业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专门性工作。
2.法务的功能:
(1)企业法务的外部功能,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遭遇法律风险或纠纷,而企业法务则必然成为企业与外部律师之间的重要沟通桥梁:
企业主通常不具备法律专业、不了解法律诉讼的专业规则;外部律师则通常不了解企业的经营特色和企业主的思考模式。
当企业遭遇诉讼纠纷时,企业法务一方面要将相关纠纷事实化繁为简,系统整理后提供给外部律师;另一方面企业法务还要为外部律师提供“诉讼子弹”,按照外部律师的需求,整合企业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
所以,企业法务对于企业的诉讼成败举足轻重。
身为企业的一份子,企业法务应当能够协助企业对外部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品质有所监督。
除了甄选有能力的外部律师外,企业法务更要能够将企业主的诉讼目的和期待结果正确地传达给外部律师,协助外部律师达成企业主的合理期待,从而帮助企业从法律纠纷中成功脱困。
一旦外部律师无法达到企业主对诉讼的期待,企业法务则应充分了解外部律师无法达到企业主期待目标的原因——究竟是企业主的要求太过理想空泛,还是外部律师的能力有问题。
如果是前者,作为沟通的桥梁,企业法务应及早将事实真相完全告知企业主,避免企业主有过分的期待;如果是后者,企业法务则应在适当的时机考虑更换外部律师,以免影响最终的诉讼结果,徒增企业困扰。
这种双向沟通工作是企业法务的重大挑战,也是企业法务能否展现工作绩效的重要指标。
(2)企业法务的内部功能:
企业的经营活动通常涉及业务、生产、财务、研发等多个相关部门,当企业需要与他人签订合同或履行各项合同义务时,企业法务应为企业把好关,就各项交易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提请企业相关部门注意,并且适时地协调各相关部门,避免因各部门之间的不协调而造成的诉讼风险与纠纷。
企业法务要能够对企业所面临的诉讼风险或纠纷“对症下药”。
企业法务可以发挥企业“内部医生”的初步法律诊断功能,协助企业主整合各相关部门所持有的法律纠纷事实,并要求各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对法律病症做出初步诊断并呈报给企业主,从而为企业协调各部门搭建沟通的桥梁。
很多长期从事法务高工作的师傅很容易体会到仍有不少企业法务平时不知如何与企业中的其他部门互动,造成企业其他部门与企业法务之间的鸿沟。
当纠纷事件发生时,因为企业法务不知如何与各相关部门沟通,反而需要由外部律师来与企业各部门沟通,这样不仅减低了效率,甚至会延宕诉讼纠纷解决的最佳时机。
因此,企业法务平时就应当深入了解企业经营活动内容,掌握企业主及各部门主管的行事风格和思考模式,在平时就做好“人和”的工作,适时地将法律精神正确的传达给各部门同事,成功帮助同事正确认知法律的规则。
如果企业法务能够受到企业其他部门同事的肯定,这不仅可以减少企业法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也可以在法律纠纷发生之际,及时取得各相关部门的配合。
(3)法务的核心功能:
企业法务的精髓就是把关,就是防范。
从本质上来说,企业法务如同武士身上的贴身甲胄,是防备自身安全的不是攻击别人的,但是,防备自身安全的系统方法本身也包括了既要披坚也得执锐,这两者缺一不可。
披坚执锐并非都要像招摇过市的混混,时时刻刻都能让人们看个清楚,即便是戍边的战士,也并非一定要让人们看见他时时刻刻都是全副武装的。
3.法务的内容:
1.经济诉讼:
虽然我们不喜欢诉讼,但是再市场经济下,有交易就会有纠纷的存在甚至会激化到诉讼的地步,在法制的环境下,要诉讼就是要看谁掌握的证据更适合于客观的实际,在融合一些技巧,就会受到比较好的效果。
因此,通过有关的当事人了解事情真实情况,搜集证据,就显的尤其的重要,外部的律师对企业不够了解的,在加上时间等因素,在证据的准备上都不是很理想的。
2.劳动争议:
劳动不仅是社会存在的前提,也是企业发展的基础。
劳动形成的劳动关系和与劳动有关联的其他关系,诸如:
劳动部门,社会保险,执法监督检查部门的关系及劳动争议关系等——劳动争议尤其重要,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为维护企业的利益,可以进行适当的法律的规避的,同时要注意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3.合同审查:
市场经济下的企业的民事行为,特别是交易行为大多是通过合同来进行的,为避免纠纷可以通过对合同进行审查来加以规范的,以防范在合同中的欺诈的,以及一些不规范的操作的出现,来避免纠纷,甚至是诉讼的发生。
4.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
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以及邻接权等。
商标权中,不仅要关注商标的设计注册续展等常规的事务,更要关注的是商标监控,商标异议,商标撤销等,对于那些假冒等侵权者甚至提起诉讼。
5.法律培训:
意识是行动的先导,行为决定成功与否。
正确的意识需要知识和经验的不断的塑造。
对于一个现代的企业,法律培训是必不可少的。
对不同的层次的工作人员要有不同的法律知识的培训,这样在工作中都具备法律意识,依法行事。
6.法律咨询:
除了日常的合同审查,经济诉讼和劳动争议等的处理外,还有很多的事务,如,内部规章制度,商务谈判等,不一定要法务人员都参加,但是却要介入的,从法律上给把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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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务的基本原则:
企业法务工作与外聘律师服务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律师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只能依据合同的约定,在受聘期限内履行某一特定的委托事项,通常来说,只要准确把握案件性质,合理选择工作方案,尽职,审慎地处理委托事务也就足够了。
企业法务人员作为企业的员工,必须全方位、全过程的履行自己的法务工作职责,其工作原则与律师服务的原则存在重大差别。
其主要工作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
合规性原则包括执行法律规范的合规性和确保交易行为的合规性。
合规性原则,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生命线,也是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防护网,如,不但必须保证企业在设立和运营中,正当竞争法,保护环境、依法用工;还要尊重他人的财产权、知识产权,依法履行合同的约定等等。
这些原则都是保障企业合法存在,健康发展的基本原则,企业法务人员对所在企业行为的合规性审查,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是其职务所在,不得扯皮或者推诿。
二、维护企业良好形象原则
企业的社会形象是多方面的,平等互利、公平交易、诚实守信,是企业最为重要的社会形象。
一个拥有良好社会形象的企业,就一定会拥有许许多多交易伙伴,而企业的交易伙伴越多,企业对合作伙伴的选择余地就越大,市场份额就越高。
因此,良好的企业社会形象,是企业兴旺发达的基本条件;相反一个社会形象不好的企业,就不会有多少优质的合作伙伴,也就不会有多少市场份额。
企业法务人员的工作,在许多方面都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社会形象,哪些喜欢依靠个人的法务知识,在合同中故意设套子,使绊子,设置合同陷阱,蒙骗对方入套等耍小聪明的做法,都是自毁企业前程的做法,这些做法是不能为企业带来良好社会形象的,只有以老老实实,诚实信用的工作态度,将对方当事人看作是本企业不可缺少的合作伙伴,以合作共赢的心态设定合同条款,解释合同条文,与合作伙伴建立信赖关系的工作方法,才是企业法务人员正确的做法。
三、本职工作原则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合同的成立,变更、修订、解除、终止,以及合同中确定的品种(品牌、产地)、质量、技术等级,交货期限,价格及付款方式等实体性条款,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决策的结果,不是法务人员工作的结果。
法务人员的职责是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决策进行法律上的审查和把关,只能以法律人的视觉和法律技术的敏感性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履行本职工作的技术支持义务,不能错位从经营管理人的角度,干预本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或者企业主管领导已经决策的实体性合同条款,更不得对企业已经成立、变更、修订、解除和终止的合同行为评头论足,说三道四。
企业法务人员是企业的非经营管理人员,其职责本身就决定了他不能站在经营管理者的高度去衡量或者评判这些决策的好坏优劣,因此,尊重企业的经营决策,坚持本职工作不越界,是企业法务人员的一个重要的工作原则。
四、技巧性原则
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实现的。
企业领导向法务部门或者法务人员交办对外事务时,通常也是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授权的,如,在某个谈判中是否做出让步,可以做多少让步,以及是否启动诉讼程序,都是通过下达指令方式完成的。
企业法务人员在接受指令以后,必须依据己方既有的优劣态势或者程序上的优劣地位,将本企业领导的行政指令转化为专业性的谈判方案,在启动诉讼的情况下,还要依照诉讼的要求,制定诉讼方案,依照方案组织实施,以达到实现本企业领导意图的工作目的。
由领导的命令到制定工作方案,是一个将行政命令转化为专业性工作方法的过程,转化的目的在于以法律技巧性的方法实现本企业领导的行政命令,不可以不经转换,以传声筒的方式向谈判对手,或者向法官兜底。
这是因为,命令只能在本企业内部有效,对外无效;另外,直白的传达命令,往往被对方所利用,是造成本企业不断退让的常见原因。
五、相对独立原则
企业法务法务人员既是本企业的员工,必须执行本企业的行政命令,又是本企业行政领导的法律顾问和参谋,可以对企业行政领导的决策提出意见或建议。
平衡这两个职责之间的关系是很困难的,前者只需要服从,而后者则可以有所不服从。
常见的情况是只有服从,没有不服从,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了企业领导自身的原因以外,也有法务人员自身的原因。
企业法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对的独立性,特别是在哪些重大的法律问题上,应以企业最高利益为重,敢于坚持原则,敢于提出意见或建议,也可利用外聘律师与企业之间不存在身份上依附关系的特点,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提供支持。
六、摒弃人际关系原则
企业法务人员的人际关系主要是在日常法务管理中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个人关系;企业法务人员因为存在为企业选聘律师的职责,也会与外部律师之间形成个人关系。
企业法务人员在日常法务管理中,不得接受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好处;在选择外聘律师时,不得以是否熟悉或者是否有关系作为考察聘用律师的标准。
七、保密原则
企业法务工作在许多情况下,都事关企业的商业秘密,包括,合同是如何订立的,合同条款是否存在某种缺陷,是否需要弥补以及弥补的方法,合同纠纷或者法律事件对企业可能造成的影响,企业领导做出的对策或决策个过程及内容,调查收集证据的方法或策略,启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时间和条件,等等,都是企业的商业机密,必须高度保密,不得泄露。
特别是哪些具有战略性防御或者进攻的仲裁计划、诉讼计划,其决策和准备的过程,属于企业的高度机密,必须守口如瓶,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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