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造行业隐患检查表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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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造行业隐患检查表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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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造行业隐患检查表格
铸造行业隐患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大类
检查项中类
检查小类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隐患级别
1.
选址
选址
选址
选择厂址时,应慎重考虑地震、热带风暴等自然灾害,高温、严寒等异常气候,不利的工程地质(如存在滑坡、泥石流、流砂、淤泥、喀斯特溶洞、断层、采空区、塌陷区)和水文地质条件以及矿石中对人体有害的成分等,优选对安全、卫生危害最小的厂址。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11条第1款
一般隐患
2.
选址
选址
选址
在较厚的Ⅲ级自重湿陷性黄土、新近堆积黄土、Ⅲ级膨胀土等地区选择厂址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11条第2款
一般隐患
3.
选址
选址
选址
厂址宜选在地下水位较低、场地雨水和工业废水易于排出的地区。
应避免选在受洪水或内涝危害的地区。
在山区选厂址时,应避免山洪、滑坡及泥石流爆发对厂区的威胁。
在高寒积雪地区选厂址时,应防止融雪、雪崩的影响。
在海边选厂址时,应注意海潮、热带风暴等的影响。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11条第3款
一般隐患
4.
选址
选址
选址
厂址应避免选在已有或拟建的通讯电台、电视传播、雷达导航以及重要军事设施的影响区域和火灾爆炸危险源、厂、矿有毒、有害物的影响范围内。
在影响飞机起落、航行的地方选择厂址,应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11条第4款
一般隐患
5.
选址
选址
选址
厂区工业场地地面的设计标高,不设堤防时应高于计算水位0.5m;设堤防时应高于历年最高内涝水位或常年洪水位(大汛平均高潮位)。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11条第5款
一般隐患
6.
选址
选址
选址
生活居住区、饮用水源、渣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等,应与厂址同时选择,统一规划。
饮用水源严禁设在污染区和地方病常发地区。
尾矿库应设在远离人口稠密的地方。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11条第6款
一般隐患
7.
选址
选址
选址
厂区应位于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厂区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令、标准的规定。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11条第7款
一般隐患
8.
平面布局
布置要求
防火间距
钢铁冶金企业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第4.2.1条
一般隐患
9.
平面布局
布置要求
可燃气体和氧气储罐
容积不超过20m³的可燃气体储罐和容积不超过50m³的氧气储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第4.2.6条
一般隐患
10.
平面布局
布置要求
不可燃气体储罐
露天布置的可燃气体与不可燃气体固定容积储罐之间的净距,氧气固定容积储罐与不可燃气体固定容积储罐之间的净距,及不可燃气体固定容积储罐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和检修的要求且不应小于2m。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第4.2.9条
一般隐患
11.
平面布局
布置要求
不可燃液化气体储罐
露天布置的液氧储罐与不可燃的液化气体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可燃的液化气体储罐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和检修的要求且不应小于2m。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第4.2.10条
一般隐患
12.
平面布局
消防车道
基本要求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7.1.8条
一般隐患
13.
平面布局
消防车道
环形(尽头)车道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
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7.1.9条
一般隐患
14.
平面布局
厂内铁路
安全间距
站场最外侧的线路中心线至路基面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3m。
现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站场,当改、扩建站场条件困难时不得小于2.8m;在梯线、平面调车牵出线和货场边缘的装卸线等经常有调车人员上、下作业的一侧,不得小于3.5m。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5.1.3条
一般隐患
15.
平面布局
厂内铁路
人行道安全防护
允许行人的铁路桥梁和隧道的一侧或两侧应设置有防护栏杆的人行道。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5.1.4条
一般隐患
16.
平面布局
厂内铁路
安全线
安全线的有效长度一般不小于50m。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5.1.5条
一般隐患
17.
平面布局
厂内铁路
安全间距
尽头线的终端,应设置车挡和车档表示器。
车档后面的安全距离,露天不小于15m,车间内不小于6m。
上述距离内,严禁修建建(构)筑物或安装设备。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5.1.12条
一般隐患
18.
平面布局
厂内铁路
安全间距
有普通车调车作业通过的建筑物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6m;有冶金车调车作业通过的建筑物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8m。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5.2.2条
一般隐患
19.
平面布局
厂内铁路
信号机和表示器
各种信号机和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如下:
1.进站、通过、遮断和防护信号不得小于500m。
2.出站、进路、预告、驼峰及翻车机信号机不得小于400m;如达不到上述规定时,可设置复示信号机。
3.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容许、引导信号和各种表示器,均不得小于200m。
4.因地形、地物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预告、遮断和防护信号机的显示距离,在最坏的条件下,不得小于200m。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5.3.2条
一般隐患
20.
平面布局
厂内铁路
电(缆)埋(铺)设
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埋设铺设地点,铁路运输企业应按标准设置易于识别的警示保护标志。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5.3.4条
一般隐患
21.
平面布局
厂内道路
视线要求
厂内道路在弯道的横净距和交叉口的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6.1.10条
一般隐患
22.
平面布局
厂内道路
分道行车
路面宽度9m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6.1.11条
一般隐患
23.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安全疏散
厂房安全疏散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7.1条
一般隐患
24.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安全疏散
厂房安全疏散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5.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7.2条
一般隐患
25.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安全疏散
厂房安全疏散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7.3条
一般隐患
26.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安全疏散
厂房安全疏散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
当每层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7.5条
一般隐患
27.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安全疏散
仓库安全疏散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8.1条
一般隐患
28.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安全疏散
仓库安全疏散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置1个出口。
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8.2条
一般隐患
29.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安全疏散
主控楼(室)、主电室、配电室等
主控楼(室)、主电室、配电室等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面积小于60㎡时,可设置1个。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第5.1.2条
一般隐患
30.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安全疏散
电缆夹层及地下建筑
建筑面积不超过250㎡的电缆夹层及不超过100㎡的地下电气室、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油站(库)且无人值守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第5.1.3条
一般隐患
31.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安全疏散
电缆隧(廊)道
长度大于50m的电缆隧(廊)道的端部,应设置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距隧道顶端的距离不应大于5m。
当电缆隧(廊)道长度超过200m时,中间应增设疏散出口,其间距不应超过100m。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第5.1.4条
一般隐患
32.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建筑构造
甲、乙类场所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4条
重大隐患
33.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建筑构造
甲、乙类场所
燃气调压装置应设置在有围护的露天场地上或地上独立的建、构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建、构筑物内。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7.0.5条
重大隐患
34.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建筑构造
员工宿舍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5条;第3.3.9条
一般隐患
35.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建筑构造
厂房内办公室、休息室
1.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2.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防火墙和1.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5条
一般隐患
36.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建筑构造
厂房内中间仓库
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求量。
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和1.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6条
一般隐患
37.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建筑构造
辅助生产房间
设置在丁、戊类主厂房内的甲、乙、丙类辅助生产房间,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Oh的不燃烧体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第5.2.5条
一般隐患
38.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建筑构造
辅助生产房间
设置在生产厂房内的油浸变压器室、地上封闭式液压站和润滑油站(库),直接开向厂房内的门,应采用常闭甲级防火门;直接开向厂房外的门,如不采用防火门时,门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挑檐。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第5.2.6条
一般隐患
39.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建筑构造
厂房内储罐
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³。
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分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7条
一般隐患
40.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建筑构造
管道穿墙防护
甲、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
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质的管道,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塞缝隙。
丙类液体管道应在防火墙两侧设置切断阀。
当穿过防火墙的管道周边有可燃物时,应在墙体两侧1m范围内的管道上加设不燃烧绝热材料。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第5.2.2条
一般隐患
41.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建筑构造
防火墙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
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1.5条
一般隐患
42.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建筑构造
建筑缝隙封堵
防火分隔构件的建筑缝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且该防火封堵材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防火分隔构件的耐火极限。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第5.2.3条
一般隐患
43.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建筑构造
电缆隧(廊)道
在电缆隧(廊)道进出主厂房、主电室、电气地下室等建(构)筑物的部位应设置防火分隔,其出入口应设置常闭式甲级防火门,且应向主厂房、主电室、电气地下室等建(构)筑物方向开启。
电缆竖井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第5.2.7条
一般隐患
44.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建筑构造
电缆隧(廊)道
电缆隧(廊)道内的防火门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防火门。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第5.2.8条
一般隐患
45.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建(构)筑物防爆、泄爆
泄爆设施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6.2条
一般隐患
46.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建(构)筑物防爆、泄爆
防爆措施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6.6条
一般隐患
47.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建(构)筑物防爆、泄爆
变、配电站布置
1.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的规定。
2.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8条
一般隐患
48.
车间作业环境
铸造车间
车间通道
车间地面应平坦、不打滑。
铸造车间人工运输通道应大于1.5m,电瓶车单向行驶应大于2m,叉车或汽车行驶应大于3.5m,手工造型人行道应为0.8-1.5m,机器造型人行道宽度应为1.5m-2m。
并应在车间内明显标出。
《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第3.1.4条
一般隐患
49.
车间作业环境
铸造车间
车间通道
生产线辊道、带式运输机等运输设备,在人员横跨处应设带栏杆的人行走桥。
平台、走台、坑、沟、池边和升降口有跌落危险处必须设置栏杆或盖板。
《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第3.1.5条
一般隐患
50.
车间作业环境
铸造车间
炉前地坑防护
冶炼炉前不宜设坑、沟,当必须在炉前设坑沟时,应设置防止水流入坑沟的措施。
浇注坑、储运铁水和堆放熔渣处必须设置防止水流入的措施。
《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第3.2.1条
重大隐患
51.
车间作业环境
铸造车间
造型坑
地坑造型时,砂型底部距地下水位的距离不应低于1.5m。
《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第3.2.2条
重大隐患
52.
车间作业环境
铸造车间
平台、坑防护
冲天炉、加料机上的高空作业台以及加料机地坑周边,应装备防护围栏和踏脚板,地坑进入口应设置电气联锁,应确保人员安全进入工作场地。
《冲天炉与冲天炉加料机安全要求》GB21501-2008第5.2.24条
一般隐患
53.
车间作业环境
铸造车间
通道
工作区应有通畅的安全门,出入通道应有标志,并保持清洁无阻,以便工作人员在紧急情况时能迅速撤离。
《电热装置的安全第8部分:
对电渣重熔炉的特殊要求》GB5959.8-2007第16.5.1条
一般隐患
54.
车间作业环境
铸造车间
设备布置
盛放气体或液体的压力容器,严禁放置在炉子和控制室周围的工作区域内。
《电热装置的安全第8部分:
对电渣重熔炉的特殊要求》GB5959.8-2007第16.5.7条
一般隐患
55.
车间作业环境
铸造车间
设备布置
炉子下面的危险区域以及载流导体区域的入口应采用一个或多个栅栏挡住,做到合理实用。
《电热装置的安全第8部分:
对电渣重熔炉的特殊要求》GB5959.8-2007第16.5.8条
一般隐患
56.
车间作业环境
空压站
机器间
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2MPa的压缩空气站不得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以及楼层内,机器间和储气罐间应为单层,屋面不得设置与压缩空气站无关的设备与设施。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14第2.0.4条
一般隐患
57.
车间作业环境
空压站
机器间
压缩空气站机器间通向室外的门应保证安全疏散、便于设备的出入和操作管理。
离心空气压缩机站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当双层布置时,运行层应有通向室外地面的安全梯。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14第5.0.3条
一般隐患
58.
车间作业环境
空压站
机器间
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l0MPa的压缩空气站,其机器间、配气台间、储气罐间、充瓶间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采用钢筋混凝土防护墙;防护墙的厚度不应小于200mm。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14第5.0.5条
一般隐患
59.
车间作业环境
空压站
机器间
压缩空气站内使用的手提灯,其电压不应超过36V。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14第6.0.3条
一般隐患
60.
车间作业环境
空压站
机器间
压缩空气站的机器间内应设置380V和220V的专用检修电源。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14第6.0.4条
一般隐患
61.
车间作业环境
锅炉房
出入口设置
1.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
2.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
3.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4.3.7条
一般隐患
62.
车间作业环境
锅炉房
出入口设置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4.3.8条
一般隐患
63.
车间作业环境
锅炉房
工艺布置
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并应符合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要求。
在锅筒、省煤器及其他发热部位的上方,当不需操作和通行时,其净空高度可为0.7m。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4.4.5条
一般隐患
64.
车间作业环境
锅炉房
工艺布置
锅炉与建筑物的净距,不应小于表4.4.6的规定。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4.4.6条
一般隐患
65.
车间作业环境
锅炉房
通风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新风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房设置在首层时,对采用燃油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3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对采用燃气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2.锅炉房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
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3.锅炉房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4.送入锅炉房的新风总量,必须大于锅炉房3次的换气量。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5.3.7条
一般隐患
66.
车间作业环境
锅炉房
通风
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3次的换气量。
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设每小时换气不少于12次的事故通风装置。
通风装置应防爆。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5.3.8条
一般隐患
67.
车间作业环境
蓄电池充电间
安全要求
1.铅酸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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