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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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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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报告
山东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报告
“体检”对象:
枣庄矿业(集团)付村煤业有限公司(章)
“体检”时间:
2017年3月28日至3月30日
“体检”组名称:
山东省第十六“体检”组
“体检”对象主要负责人:
“体检”组组长:
编制日期:
2017年3月30日
一、安全“体检”基本情况
1.安全“体检”对象的基本情况
枣庄矿业(集团)付村煤业有限公司,经营性质为省属国有,属正常生产煤矿,设计生产能力120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270万吨/年。
矿井现生产水平为-480m水平,上、下山开采。
现有生产采区两个,分别是东四采区、东十采区,开拓准备采区为东六采区。
矿井分南北两翼生产,3上、3下合理配采。
东十采区3上1007工作面、东四采区3下402工作面正常推采。
目前共有6个在掘工作面,东十采区3个:
3上1008材巷(外段)、3下1007切眼和东十区段转运巷;东六采区3个:
东六采区胶回联巷、3上605材巷和3上605运巷(外段)。
2.安全“体检”组的基本情况
负责本次“体检”的为山东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第十六组工作人员来自局机关相关处室、鲁南监察分局和煤矿企业,涵盖采矿、机电、通风、防治水、地质等专业,有关工作分工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检查方案》中的“山东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第十六组检查人员分工明细表”进行了明确。
二、安全“体检”发现的主要问题
安全“体检”组严格落实《山东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方案》要求,紧紧围绕《方案》中正常生产煤矿的15个方面的内容(其中第15项中的5项监察正在开展),对井下所有采掘头面实现了全覆盖,摸清了煤矿基本情况。
经安全“体检”,主要发现以下问题。
(一)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存在的问题
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更新不及时,未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89号令及时修改。
(二)通风系统中存在的问题
1.2017年3月中旬井下全面测风不是同一天进行。
2.1007材运联巷风窗无调节装置。
(三)安全监控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中存在的问题
2个读卡分站未标注在矿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布置图上。
(四)水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上1007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中f7断层参数与3上煤层采掘工程平面图中断层标注参数不一致。
(五)防灭火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煤层最短自然发火期报告中缺少自然发火标志性气体的内容。
(六)防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2017年3月隔爆设施巡查记录检查人签名存在代签现象。
2.东十区段转运巷掘进工作面放炮喷雾开关不灵敏。
3.东十区段转运巷掘进工作面迎头外第一道喷雾1个喷头堵塞,雾化效果差。
4.3下402采煤工作面采煤机外喷雾有1个喷头堵塞,雾化效果差。
(七)顶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3上1007综采工作面1#液压支架左立柱(面向煤壁方向)初撑力为22.5MPa,右立柱初撑力为22.7MPa,低于作业规程规定的24MPa要求。
2.3上1007综采工作面3#与4#液压支架侧护板错茬40cm,大于侧护板高度的三分之二。
(八)机电运输中存在的问题
1.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中部分电气设备名称标注错误,如二部强力皮带标注为“四部强力皮带”,东四轨道上山2.5米绞车标注为“南翼2.5米绞车”。
2.未建立井下矿车连接用插销和三连环的使用及管理台账。
3.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中东六采区变电所6103高压配电装置负荷电缆为MYPTJ-3X50-580m,而电气台账中该电缆为MYPTJ-3X50m-600m。
4.井下运输系统图中JD-55-210#绞车运输未注明挡车设施。
5.3上605运输(外段)掘进工作面1666#QJ2-80/1140启动器设备标志牌,包机人填写模糊。
(九)安全生产投入中存在的问题
矿井上报枣矿集团公司的安全费用计划审批不及时,设备招标时间长。
三、隐患问题查处情况
通过此次全面安全“体检”,共发现隐患问题18条,其中一
般隐患18条,重大隐患0条。
对18条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
四、提出的措施、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构建安全责任体系
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能简单照搬照抄,严格按照《山东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监察办法》,以“职责定位+职责范围+职责清单”模式完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构建责任体系,做到知责明责、履职尽责;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等制度内容;规范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编审,结合具体作业对象有针对性地编制内容,做到“严、细、实”,认真细致地开展定期会诊,结合现场实际及时更新完善,切实发挥指导安全生产的作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对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更新。
(二)严格对标新《煤矿安全规程》,逐条逐项落实到位
新规程实施近半年,付村煤矿在对标落实方面存在差距,须认真学习、扎实落实、快速整改,确保达标合规。
要抓紧对标整改,对违反新规程的问题,立即改正。
对照新规程和《执行说明》等配套文件,对比新规程中变动的条款,结合煤矿实际情况,对标查摆、对标整改、对标落实。
(三)加强重点专业管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通风方面,进一步完善测风制度,规范测风管理。
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方面,矿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布置图标注要齐全,更新要及时。
防治水方面,断层参数标注要详细、准确。
防灭火方面,鉴定报告内容要齐全。
顶板管理方面,加强支护强度,规范支架管理。
机电运输方面,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图纸、台账、标志牌要规范。
(四)扎实开展安全“自检”,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认真组织自检,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方案》要求,围绕查大系统、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自检。
坚持目标导向,通过自检摸清煤矿自身基本情况,查找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抓紧治理安全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较大及以上事故。
确保工作实效,务必体检出隐患,查明实情,认真落实有关“体检”自查自改人员或委托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开展自检工作,按《井工煤矿安全自检表》中的15个单元分别形成各单元自检自改报告。
坚决整治隐患,既要自检出静态中的安全隐患,又要发现生产过程中动态存在的不安全苗头;既要认真分析隐患产生的原因,又要制定可靠的治理措施;既要重点突出查出隐患,又要做好隐患整改落实,确保“五落实”。
附件:
1.正常生产煤矿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2.采煤工作面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2份)
3.掘进工作面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6份)
附件1
正常生产煤矿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一、证照情况
1
安全生产许可证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变更后以及改(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无
2
采矿许可证
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无
3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主要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4条、《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的规定。
无
二、机构和人员
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1条、第24条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
无
2
防突机构及人员配备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置防突机构和人员,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4条、第27条规定。
无
3
防治水机构及人员配备
设立地测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规定;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83条规定。
无
4
防冲机构
有冲击地压矿井设置专门的防冲机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8条规定。
无
5
人员培训
主要负责人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的规定,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规定。
其他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安全生产法》第25条的规定,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1条、第13条规定。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关人员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2条的规定。
对目前一直没有上班的各单位长伤、长旷等“五长”人员无法进行从业人员全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
通过开展从业人员全员培训专项检查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督导各生产区队对已到单位报到的“五长”人员进行重新上岗前安全培训,并通知其到教育培训中心参加从业人员全员培训考试,待考试合格办理安全从业人员资格证后,方可进行正常下井作业。
6
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持证上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有效期内,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7条、《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条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复审,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
无
三、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
1
管理制度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地质灾害普查制度,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符合《安全生产法》第4条、《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
无
2
责任制
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符合《安全生产法》第4条、第19条、第43条,《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
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更新不及时,未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89号令及时修改。
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修改更新。
3
托管煤矿管理
托管煤矿要严格安全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要求落实安全责任
不涉及
4
生产计划落实情况
下达的本年度生产计划不得超能力。
无
5
技术管理
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实技术管理职责。
矿井生产需要的资料、图纸齐全,并及时更新。
无
6
现场管理
加强现场管理,实现质量标准化达标,符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规定。
无
四、开拓部署与采掘生产
1
开拓系统
井筒数目及功能设施、主要巷道和专用回风巷、主要硐室布置合理;满足通风、运输、行人等相关规定要求。
井筒数目及功能设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87条、第145条规定;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3.1.7的规定;
主要巷道布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86条、第88条、第90条、第91条、第92条、第195条、第231条、第262条、第307条规定;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6条规定;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3.3规定;
主要硐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31条、第256条、第312条、第313条、第331条、第332条、第333条、第456条、第457条、第458条、第458条规定;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第59条、第60条、第68条;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4.3的规定。
无
2
采区巷道
采区巷道布置合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第195条;第231条规定;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6条、第23条规定。
无
3
开采顺序
煤层和工作面开采顺序满足瓦斯治理、防治水、防煤层自然发火要求,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第111条、第149条、第192条、第231条、第263条、第306条规定;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2条规定;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3.4.2的规定。
无
4
采掘工作面
矿井采掘工作面数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规定、《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发改运行〔2014〕893号)、《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5.1.2的规定。
无
5
采煤方法
淘汰巷采等落后采煤方法,采用有利于瓦斯、水害和煤层自然发火防治的采煤方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第113条、第114条、第115条、第116条、第196条、第263条规定;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9条规定;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5.2.1规定。
无
6
超能力生产
矿井月产量按月度计划组织生产;没有月度计划的,不得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12,符合《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
灾害严重矿井重新进行生产能力核定,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4部门《关于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5〕98号)规定。
无
7
四个煤量
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及安全(抽采、超前治理)煤量平衡,无“剃头下山”开采情况。
四个煤量的开采期符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23条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1条和第13条规定。
无
8
图纸
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等图纸按规定填绘,能反映实际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规定。
无
9
采矿许可
依法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井巷煤柱留设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第123条规定。
无
10
回采工艺及设备
回采工艺及采掘设备先进、适用、可靠,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5.2.2、5.2.3的规定。
无
11
循环作业
坚持正规循环作业,确定合理的推进度,采掘进度与支护、通风、防突等工序相协调,保证各辅助环节及时跟进到位。
无
五、通风系统
1
通风系统
矿井通风系统能力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通风能力核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9条规定。
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6条、第147条、第148条、第152条、第153条、第155条规定。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实行分区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
突出矿井通风系统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3条规定。
专用回风巷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
采掘工作面、硐室无不合理的串联、扩散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0条、第168条规定。
采区变电所、井下爆炸材料库、井下充电室实现独立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6条、第167条、第168条规定;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瓦斯抽采泵站应设在新鲜风流中,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8条规定。
采空区及时封闭,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规定。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655条规定时,应采取相应的降温措施。
2017年3月中旬井下全面测风不是同一天进行。
每旬测风在同一天进行。
2
通风设备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的规定。
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和各类保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9条、第160条和《煤矿主要通风机站设计规范》5.0.5、5.0.6、5.0.7的规定。
无
3
通风设施
风门、风窗、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上下通风设施安全可靠,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4条、第155条规定,能满足防灾抗灾要求。
密闭墙应编号建档,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78条规定。
1.东六采区回风巷设置风窗,系统不可靠。
2.3上1009探巷、3上605运巷探巷筑建临时木板密闭。
3.3上605材巷探巷、3上1002运巷密闭栅栏外5m范围内,存在摆放电气设备现象。
4.1007材运联巷风窗无调节装置。
1.拆除东六采区回风巷末端风窗,采区各回风联巷建立可靠通风设施,采区开采前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2.将临时木板密闭地点进行筑建砖闭。
3.由施工单位将设备挪走,今后筑建密闭栅栏外5m范围内,严禁摆放电气设备。
4
风量
矿井和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地点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规定,应满足排放瓦斯及其他有害气体和降温需要。
矿井总进风量必须大于实际需要风量15%,符合《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规定。
无
5
风速
井巷中的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6条的规定。
无
6
通风阻力
矿井通风阻力应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
排风量在2万立方米/分钟以下的风井系统,通风负压不应超过2940Pa。
排风量大于2万立方米/分钟的风井系统,通风负压不应超过3920Pa。
定期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6条规定。
无
7
局部通风
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安装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4条规定。
局部通风机供电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主备风机自动切换,对旋风机两极均要实现瓦斯电、风电闭锁;采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电的掘进工作面,须同时实现“三专两闭锁”。
突出煤层和石门揭煤掘进工作面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
临时停工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5条规定。
无
8
通风管理
通风报表、记录、图纸齐全完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第142条、第143条、第157条规定。
通风检测仪表齐全,检验、调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第141条规定,风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催化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传感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井下粉尘采样器等由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检验。
无
六、安全监控及人员位置监测
1
安全监控系统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对矿井各重要场所瓦斯等相关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并可实现对矿井相关设备的自动化控制。
监控系统功能完善。
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89条、第490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4、9的规定。
1.因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新安装,覆盖范围还没有达到100%,部分偏远地点基站布置不足。
2.2个读卡分站未标注在矿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布置图上。
尽快安装标注。
2
安全监控装备
监测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传感器等设备齐全,安装设置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5的规定。
主要风门开关传感器安设不全,部分风门开关传感器不灵敏。
招标购置新型风门开关传感器,4月底前完成。
3
传感器
甲烷传感器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应准确,监控中心能实时反映监控场所瓦斯的真实状态。
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98条、第499条、第500条、第501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6的规定。
其他各类传感器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503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7的规定。
部分地点馈电传感器不灵敏
及时维修更换。
4
瓦斯抽采管道参数监测
瓦斯抽采管道监测数据应联网,管道监测传感器齐全,设置位置合理,按时调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503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7.2的规定。
无
5
安全监控系统运行
安全监控系统能够正常运行;模拟传感器报警、断电运行正常;开关传感器设置和运行正常,故障断电正常。
具备实时上传监控数据。
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91条、第495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8.4的规定。
3上605材巷风机开停传感器受电磁干扰严重,数据不准确。
变更风机开停传感器安设位置,确保数据准确。
6
安全监控系统维护
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维修、调校、测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92条、第493条、第496条规定。
中心站值班员和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小时值班,监控系统维护、管理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8、9的规定。
无
7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
及时绘制、更新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备份和保存,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88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10的规定。
无
8
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设置
下井人员必须携带标识卡。
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当设置读卡分站。
无
9
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
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的标识卡和读卡分站工作正常,正常监视人员位置等信息。
无
七、瓦斯防治
1
瓦斯地质
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瓦斯地质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9条、第31条规定。
无
2
瓦斯等级鉴定
按规定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70条、《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
无
3
瓦斯检查
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瓦斯管理规定,严格按规定检查瓦斯,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80条规定。
无
4
瓦斯日报
瓦斯日报表严格落实审签制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80条规定。
无
5
预警分析处置
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瓦斯涌出异常或防突指标异常时,立即撤出人员,分析异常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175条规定
无
6
瓦斯超限处理
瓦斯超限及追查处理符合《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第6条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第19条要求。
无
7
抽采系统
达到抽采条件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
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
同时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根据需要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
煤矿应当加强瓦斯抽采现场管理,确保瓦斯抽采系统的正常运转。
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4条、第17条规定。
不涉及
8
抽采泵站
抽采泵站布置合理,配套设施配备齐全,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182条规定。
抽采泵和备用泵能力满足需要,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5条的相关规定。
不涉及
9
抽采管路
抽采管路布置合理,主要管路气体流速需在经济流速范围内,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5.4的规定。
不涉及
10
抽采规划
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按要求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
不涉及
11
瓦斯抽采工程
瓦斯抽采工程必须按要求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包括抽采巷道、钻场、钻孔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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