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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政116号
广政〔2011〕116号
关于印发《广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实施办法(2012年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2012年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2012年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2012版)》(皖卫农〔2011〕44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以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新农合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按时足额缴纳参保费用。
(二)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参合居民受益面。
(三)以县为单位统筹,互助共济,风险共担。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实现可持续运行。
(五)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运行机制,吸纳参合农民代表参与监督与管理。
(六)县、乡两级政府以及县卫生、财政、农业、发改、民政等部门应当将新农合工作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
(七)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新农合管理工作职责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县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实施范围、对象和目标
第四条凡属本县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农合。
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农垦系统、农林渔场以及开发区、风景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长期居住在当地农村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农民,按照自愿和属地化原则参加当地新农合;鼓励孕妇提前为参合年度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金。
第五条参加新农合的农业人口不得低于农业总人口数的95%。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成立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广德县新农合领导组,负责全县新农合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七条成立由分管县长任主任,县卫生、农业、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农合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实施新农合制度的组织领导、协调调度、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发动、引导农民积极参加新农合;
(二)制定新农合发展规划和计划;
(三)制定新农合实施方案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四)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确保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基金封闭运行、公平合理使用、收支平衡;
(五)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新农合运行中的问题,确保新农合基金发挥最大效益,公平、合理地补偿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维护参合农民权益;
(六)建立新农合信息网络和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分析、贮存、传递、反馈、上报新农合信息;
(七)进行年度工作考核,表彰先进,惩处违规行为;
(八)定期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和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第八条成立由县纪委书记任主任委员,县人大、政协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委员,县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负责人和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农合监督委员会。
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对新农合财务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新农合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三)发现新农合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可要求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及时予以纠正;
(四)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问题,可建议召开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会议,研定解决。
第九条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下设新农合管理中心,是全县新农合工作行政管理部门,挂靠县卫生局。
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及各级政府有关新农合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和制度;
(二)每年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定,并对乡镇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参合对象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三)受理有关业务咨询,会同相关部门裁决新农合制度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争议;
(四)承办新农合基金预决算,办理医疗费用补偿和结算手续,及时编报各类统计报表;
(五)根据新农合制度运行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六)及时向县委、人大、政府、政协报告新农合制度运行情况;
(七)按照规定做好各种统计报表的上报,信息管理与发布工作。
第十条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在各乡镇设立新农合管理站和新农合服务窗口,作为各乡镇新农合制度经办服务机构。
其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新农合各项政策;负责参合人员信息录入和修订、参合基金的归集与上缴;
(二)负责慢性病的申请受理及其慢性病门诊费用审核、结算与补偿;负责县外参合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审核、结算与补偿。
(三)负责信息报送与公示。
收集和反馈参合群众对实施新农合制度的意见与建议;
(四)协助县经办机构开展意外伤害调查和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各乡镇成立新农合领导组和监督组,负责实施新农合的组织、引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村成立新农合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负责资金的筹集,参合群众信息采集,并收集、反馈农民对新农合制度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二条农民以家庭成员为单位参合,每人每年按一定标准缴纳参合金,具体标准在每年筹资前确定。
由乡镇政府负责资金筹集,村委会(居委会)具体实施。
农民缴纳参合金属个人消费支出,不应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参合对象参合金按时足额缴纳后,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凭证,发放《广德县合作医疗卡》。
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集中收取参合金,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按照规定标准安排对参合农民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等参合金由县民政部门统一安排缴纳。
第十五条农村中、小学校学生(含幼儿园)的参保金,每年下年度开学时,由各学校代收。
第十六条 各乡镇在筹资结束后,及时足额将居民缴纳的参合金上缴至县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并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缴纳参合金的银行凭证、《广德县乡镇新农合筹资情况统计表》、参合人员花名册电子文档与纸质资料报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资金归集手续。
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汇入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乡镇、村及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对新农合扶持资金可直接缴存到县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并由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开具新农合专用收款凭证。
第十八条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在指定银行设立合作医疗专用账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全县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定期向县合管委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县审计部门定期对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县合管委定期向县人大、县政协和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每月向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通报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各乡镇合管站每月以村为单位公布一次帐目和补偿信息。
第二十一条县新农合管理中心设立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
经办机构、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纳入行风评议范围。
第五章基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及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
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
医疗事故、计划生育相关手术及后遗症、并发症等不得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新农合当年筹集基金与历年结余基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新农合统筹基金预算总额按以下四个部分进行分配:
(一)当年结余基金(含风险基金)。
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
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5%(含风险基金)。
(二)门诊统筹基金。
原则上占扣除上缴10%省级风险金后的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0%。
(三)一般诊疗费支付基金。
参合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新农合基金支付统一确定为每人次8元;在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新农合基金支付统一确定为每人次5元。
一般诊疗费支付基金实行总额预付,按定点医疗机构上一年度门诊人次乘以一般诊疗费的人均报销标准,以“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的办法支付。
(四)住院统筹基金(包括按病种付费的住院统筹基金)。
即为扣除上述当年结余基金、门诊统筹基金、一般诊疗费支付基金等部分后的剩余基金。
住院统筹基金,按上一年度定点医疗机构的实际发生情况,并结合新农合筹资标准、补偿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预算额度。
第六章 补偿范围、标准
第二十三条补偿范围:
参合农民因病就诊住院发生的符合补偿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补偿、住院分娩补偿、门诊统筹补偿与一般诊疗费、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补偿。
住院补偿标准与办法。
参合人员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人按医院规定先行支付部分预交金(县外就诊者需本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就诊结束后经审核符合补偿规定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结算:
(一)起付线:
根据省里要求按各类定点医疗机构的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分别设置不同的起付线。
测算方法:
本县城区范围内医疗机构起付线由省新农合办公室测算下发执行;乡镇卫生院起付线由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根据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乘以相关系数(13)而确定(取县平台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住院补偿数据),次均费用低于100元的,起付线按100元执行,高于100元低于200元的,起付线按150元执行(详见附件);本市辖区内医疗机构起付线为500元;其他医疗机构起付线为700元。
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
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特殊慢性病年度只设该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
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
(二)封顶线20万元。
(三)补偿比例:
乡镇卫生院起付线以上部分补偿比例为85%;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以上部分补偿比例为75%;本市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以上部分,补偿比例为70%;本省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以上部分补偿比例为65%;省外起付线701-1万元补偿比例为50%,1万元以上部分补偿比例为60%(详见表1)。
医疗费用实行分段保底补偿,标准见表2
表1、住院补偿比例一栏表
医疗机构类别
本县
宣城市辖区内
本省其他
医疗机构
省外
乡镇级
县级(含城区一级医院)
起付线以上报销比例%
85
75
70
65
701-1万元
1万元以上
50
60
注:
对“国家基本药物”和“安徽省补充药品”中的所有药品及“新农合药品目录”内的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的报销比例,在表中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
表2、医疗费用保底补偿标准
费用段
5万元以下
50001-10万元
10万元以上部分
保底补偿比例
45%
55%
65%
第二十四条 意外伤害的补偿比例为40%,不实行保底补偿。
(一)申请外伤住院补偿均须提供其参合证、身份证、当次外伤住院医药费用发票、门诊及住院病历原件,并如实填写《新农合外伤住院申请补偿登记表》,供新农合经办机构调查备用。
(二)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
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酗酒、吸毒、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等),新农合基金不应给予补偿。
(三)对调查后仍无法判定有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其住院医药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的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年度封顶2万元。
(四)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五)兑付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款之前,应将拟补偿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参合证号、受伤时间、地点、原因、经治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拟补偿额等情况公示一个月,接受举报。
(六)意外伤害首次出院后再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其补偿待遇仍按首次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特殊病种住院或大额门诊治疗费用补偿:
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在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5%,须同时提供完整规范的门诊病历。
第二十六条参合学生,校方责任险以外的,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一次性补助10000元。
第二十七条儿童重大疾病和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医疗费用补偿,儿童所患心脏病、白血病、苯丙酮尿症及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医疗费用补偿,分别按照安徽省卫生厅与民政厅下发的《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年版)》(皖卫农〔2010〕34号),安徽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将苯丙酮尿症患儿治疗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实施意见》(卫妇秘〔2009〕615号),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省卫生厅《关于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给予补助的意见的通知》(皖残联〔2009〕4号)文件执行。
其中苯丙酮尿症患儿治疗费用按30%比例补偿。
上述心脏病、白血病、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医疗费用补偿办法详见表3、表4。
表3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补偿办法
辅助器具
名称
补偿对象
定点医院
补偿
比例(%)
补偿封顶线(元)
补偿办法
假肢
持证下肢残疾
安徽残疾人康复研究中心
30
大腿1200元/具,
小腿600元/具
定点单位现场办理
助听器
7周岁以下
听力障碍儿童
同上
30
1800/只
定点单位现场办理
表4儿童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疗机构
重大疾病
名称
治疗方法
首批定点救治医疗机构
白血病
首次诱导加巩固化疗
安徽省立医院、安徽省立儿童医院、安医大第一附属医院、安医大第二附属医院、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
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
安徽省立医院
先天性心脏病
外科手术治疗
安徽省立医院、安徽省立儿童医院、安医大第一附属医院、安医大第二附属医院、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
介入治疗
安徽省立医院、安徽省立儿童医院、安医大第一附属医院、安医大第二附属医院、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
儿童重大疾病分类定额标准与基金定额支付标准及补偿
办理办法
试点重大疾病
治疗方法
每例费用定额
(万元)
新农合支付定额
(万元)
医疗救助支付定额(万元)
白血病
首次诱导加巩固化疗
2.8
1.96
0.56
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10.0
7.0
2.0
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
(亲缘相合)
15.0
10.5
3.0
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
(亲缘不合、非亲缘)
28.0
19.6
5.60
先天性心脏病
(3周岁以下)
介入治疗
2.7
1.35
0.54
外科手术治疗
3.1
1.55
0.62
先天性心脏病
(3周岁-14周岁)
介入治疗
2.4
1.2
0.48
外科手术治疗
2.8
1.4
0.56
备注:
①先天性心脏病患儿一次住院行两个心脏部位手术或介入治疗,表中每例费用定额顺加1.5万元;
②先天性心脏病患儿介入治疗失败再行外科手术治疗,仅按外科手术类别,费用定额顺加0.5万元。
③就诊治疗须到县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开具转诊证明。
④补偿由定点医院现场结算。
第二十八条 植入体内的材料费用,按50%计算补偿。
第二十九条按病种付费标准。
符合本县按病种付费的病种,在《广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广卫〔2011〕122号)的基础上各增加5个百分点。
第三十条住院分娩补偿。
参合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定额补助,平产接生补助500元/例,剖宫产手术分娩补助500元/例。
分娩并发症的医药费按疾病标准补偿。
第三十一条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
由个人申请,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家委员会鉴定符合条件,并经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批准的慢性病患者,发给《广德县新农合慢性病就诊证》。
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与本人慢性病有关的门诊医药费用按50%的比例补偿。
每人年度累计补偿最高额为4000元。
但患者须提供定点医疗机构的票据和费用清单。
慢性病补偿资金从门诊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慢性病包括:
⑴Ⅱ期以上高血压;⑵心脏病并发心功率不全;⑶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⑷失代偿期肝硬化;⑸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6)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7)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8)精神病维持治疗;(9)风湿、类风湿;(10)结核病;(11)慢性活动性肝炎;(12)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13)癫痫;(14)肝豆状核变性慢性肾炎;(15)帕金森氏病;(16)系统性红斑狼疮;(17)椎间盘突出;(18)麻风病;(19)晚期血吸虫病;(20)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21)支气管哮喘;(22)重症肌无力;(23)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4)粒细胞减少症。
第三十三条门诊统筹补偿:
按照人均50元标准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对象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因病就诊的一般门诊费用补偿。
具体补偿办法按照《广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预算管理实施方案》(政办〔2011〕93号)执行。
第七章 补偿地点与时效
第三十四条补偿享受有效期为缴费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十五条补偿办理地点与时限。
县内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窗口现场办理结算补偿。
县外就诊住院和慢性病者的补偿,在户口所在地乡镇便民中心新农合服务窗口办理,东亭乡上述患者在桃州镇新农合服务窗口办理,四合乡上述患者在柏垫镇便民中心新农合服务窗口办理。
办理时效:
出院后及时办理,跨年度的,于1月31日之前结算,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章 结算办法
第三十六条参合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县内就诊者按医院规定本人先行预缴一定的住院押金,出院结算时,多退少补。
县外就诊由本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一)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实行网络核报。
参合患者出院时由本人或家属,凭合作医疗卡、出院小结(外伤患者须同时提交门诊病历)、费用发票、电子费用清单、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在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窗口办理补偿手续,当场兑付补偿金。
所有的住院补偿资料,患者须自行复印一份,妥善保管,以备就诊复查及作为民政大病救助相关证明材料。
(二)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参合患者《参合患者住院补偿登记表》与住院发票等相关补偿资料报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对上报资料进行复核,于每月20日前将复核结果汇总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将先行垫付的补偿金统一汇至各定点医疗机构帐户。
经复核,对不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县新农合管理中心不予支付,该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三)县外就诊、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患者补偿,在户口所在地乡镇便民中心合作医疗窗口办理补偿手续,提交的补偿资料在上述的基础上,增加农村合作银行的存折帐号,补偿款采取转移支票的方式兑付给患者。
参加商业保险者用复印件办理补偿时,除上述资料外须提供投保单位的理赔单,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投保单位的印章。
(四)慢性病补偿办法:
患者携带医疗卡、《慢性病就诊卡》、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药费发票、电子费用清单等,到户口所在地乡镇便民中心合作医疗窗口办理补偿,实行常日制受理(即每周一至周五)。
每月初,县新农合管理中心预拨一定数额的资金到各乡镇合管站新农合专用帐户,每月底,各乡镇合管站将补偿人员花名册及电子表格报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复审,并核帐。
第三十七条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在拨付新农合补偿金时,按应拨付款的90%拨付定点医疗机构,预留10%作为管理保证金,年终根据考核情况拨付到位。
第三十八条乡镇合管站、定点医疗机构与县新农合管理中心之间定期对帐,切实做到票据齐全、手续完备、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三十九条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人员,在享受商业保险的同时可享受合作医疗补偿,补偿办法同县外就诊。
第四十条参合人员发生的以下费用,不得纳入新农合费用补偿范围。
(一)挂号、院外会诊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特需医疗服务及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电视电话费、电炉费、婴儿保暖箱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清洁费、煎药费、膳食及其他生活服务费等非基本医疗费用,不得补偿。
(二)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杀、工伤、交通(含乡村公路)、医疗事故、职业病、性病、康复治疗、自购药品、救护车、器官或组织移植、整容正畸手术、戒毒治疗、滋补营养品等非基本医疗支出的费用,合作医疗不予补偿。
(三)一次性150元以上的检查费和一次性500元以上的特殊治疗费不予补偿。
(四)皖卫农〔2006〕128号文中规定的不予补偿的项目。
第四十一条县新农合住院补偿范围:
参合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药品费、手术费、材料费、住院费、治疗费、化验费、检查费、手术期间或有明确输血指征的输血费用等(不含门诊医疗费用、陪护费、中药煎药费、交通费、出诊费、专家会诊费及住院期间杂费等)。
新农合用药目录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安徽省补充品种》及《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2010版)》内的药物,均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县级医疗机构目录外用药不得超过10%,乡镇级医疗机构目录外用药不得超过2%,一般分院或门诊部、村卫生室不得使用目录外用药品,超过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第九章 就医及医疗服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参合人员应遵守新农合的各项规章制度,可在本县范围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得将本户《医疗卡》转借他人就诊。
不得授意医护人员作假,不得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等。
第四十三条参合人员外出务工因病住院,比照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第四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人员住院处方或住院每日费用清单,应交患者或亲属或委托人签名,否则,患者有权拒绝支付医疗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
第四十五条对具备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由县合管办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书,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六条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转变医疗服务观念,增强费用控制意识。
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收费,门诊一次用药量控制在3日量内(慢性病控制在2周内),出院带药量控制在7日内,切实为参合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低耗、便捷的医疗服务。
第四十七条县合管办于年初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并制发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将标牌悬挂于醒目处,以方便参合农民就医。
第十章 奖惩
第四十八条对在实施新农合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对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五十条定点医疗机构不遵守新农合管理规定,违反服务协议,采取乱检查、乱收费、串换药品、虚增或虚拟医疗费用等套取基金,造成基金流失的,除追缴基金外,将根据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取消该医疗机构新农合定点资格,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参合人员不遵守管理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一经查实,除追回损失资金外,全县通报,取消当年及次年参合资格。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新农合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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