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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在大力繁荣文化事业的同时,积极发展文化产业,根据文化部《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产发[2003]38号)和省、市政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建设文化强市的工作目标,就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明确文化产业在“两个率先”中的目标和任务
第一条充分认识文化产业的战略意义。
文化产业是指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包括演出业、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图书报刊业、文物和艺术品业以及艺术培训业等行业门类。
文化产业是与文化事业相对应的概念,两者都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是加快服务业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步骤,对全面建设文化强市,实现“两个率先”的宏伟目标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第二条进一步明确发展苏州文化产业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重要精神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围绕苏州“两个率先”,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建设文化强市的奋斗目标,与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紧密结合,与贯彻发展先进文化要求、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与不断推进文化体制和机制创新紧密结合。
从苏州文化的实际出发,以发展文化产业为突破口,抓住机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努力探索把握苏州文化产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对文化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苏州历史悠久、文化资源丰富的优势,充分发挥现代高新技术对文化产业的推动作用,总结推广文化产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加快文化体制改革,开拓创新,逐步形成具有苏州特色的文化产业体系。
第三条苏州文化产业的发展目标是:
全面贯彻实施《苏州市2001-2010年文化强市建设规划纲要》精神,加快文化强市建设的步伐,努力使我市拥有先进的文化设施、发达的文化产业、一流的文化精品、拔尖的文化人才、充满活力的文化体制、繁荣有序的文化市场、各具特色的城市文化环境、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生活。
“十五”期间,全市文化产业的增长速度与全市GDP的增长速度保持同步增长;文化消费在日常消费中所占的比例明显提高,基本形成体现苏州历史文化底蕴和时代发展要求,体现经济发展与文化发展互动,体现优秀民族传统文化和先进文化成果融合,体现科技进步与文化创新协调统一的文化强市发展格局。
文化产业各个门类结构合理、技术先进,形成一批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文化企业和有影响的苏州文化品牌,建立一定规模的现代化文化产品生产、服务和销售网络,文化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明显增强。
通过努力,使苏州文化产业逐步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市场占有一定份额,基本形成优势明显、结构合理、技术先进的文化产业体系,基本形成充满活力、繁荣健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文化市场;基本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先进、着力提高全民文化艺术素养的文化服务体系,逐步使苏州文化产业成为我市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和支柱产业之一。
第四条发展苏州文化产业的基本要求是:
1、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社会主义文化产业要求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通过市场实现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经济价值。
在发展苏州文化产业时,既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也要遵循市场经济和文化艺术发展的客观规律,力求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促进苏州文化产业发展,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以及文化发展规律,同时,也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2、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充分发挥政府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规划、指导、服务和管理作用,要加快文化体制改革,按照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的要求,以文化企业为主体,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科技进步为手段,以政策法规为保障,调整产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
要加快文化企业改制、转制步伐,国有文化资产原则上要从一般性文化企业中有序退出,逐步形成多渠道多元化投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
3、坚持瞄准建设国际化、高品位文化城市的目标。
吸收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发挥非政府(NGO)和非盈利(NPO)组织的作用,如文化基金会、财团法人、各类社团、行业协会等。
实际上是把社会力量集中起来使用。
既需要政府的强大推力,市场的有力杠杆,同时,也要大力培育和借助NGO和NPO的力量。
要挖掘更多的社会资源,形成聚合各类资源的机制。
4、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保护文化资源关系的原则。
根据苏州的具体情况,坚持对文化资源进行保护、利用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好苏州的物质遗产、非物质遗产等历史文化资源,要积极探索将苏州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优势转化成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优势,做好保护、利用、开发苏州历史文化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的工作。
5、坚持依法管理。
建立和完善文化产业发展法律法规,以政策法规为保障,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提高文化产业的依法管理水平。
二、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求真务实的精神积极探索文化体制和机制改革的新路
第五条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工作。
改革是发展文化产业的动力,创新体制机制,培育市场主体是文化产业发展首要任务。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全面完成文化企业和生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制工作。
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对具有市场化条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实施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使文化企业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面向市场,依法经营、自负盈亏。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依法实施对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盘活国有资产,确保保值增值。
第六条深化文化事业单位的内部改革。
要以创新的思路和勇气在文化公益性事业单位内部推行干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
完善文化事业单位内部领导体制,建立健全公益文化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推进人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人员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加大分配制度改革力度,建立形式多样、灵活自主的分配激励制度。
力争用2—3年的时间,通过领导机制、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逐步建立符合文化事业单位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配套措施完善的管理体制,逐步形成人员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才结构合理,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机制。
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文化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为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七条、改革文化行政审批制度。
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放宽限制条件,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切实把文化行政管理职能转变到政策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按照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统一部署,对文化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等工作,及时研究和处理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同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深化文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三、以开放文化资源、鼓励多元化投资为突破口,加快推进经营性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八条积极整合文化资源。
充分发挥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市场对文化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打破地区、部门、行业、所有制界限,在对现有文化资源进行整合的基础上,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和产业集中度。
支持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投资和经营,不断拓宽经营范围,调整经营结构,拓展发展空间。
鼓励依托有实力的文化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和业务为纽带,运用联合、重组、兼并、上市等方式,整合优势资源,2010年前,要在重点发展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文化创新能力、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文化产业集团上下功夫,力争有所突破。
同时鼓励支持中小文化企业的发展,促使其在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内需、增加就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条加快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
发展现代流通方式,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打破行业垄断和条块分割,实行依法管理,促进文化商品和要素在国内统一市场流动。
一是大力发展文化产品产场。
充分发挥市场对文化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培养和活跃苏州文化产品市场,积极开发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
要依托地方特色资源,寻求比较优势,首先在昆曲、评弹、民间歌舞、民间工艺等方面突破。
在此基础上,挖掘苏州历史文化的深厚底蕴,以丰富的文化内涵,积极开发与现代生活相融合的新型文化消费品,引导市场文化消费。
二是建立文化资源市场。
充分利用和开发现有文化资源,按照商品物资超市的原则,鼓励引导形成采用新体制、新机制的文化服务经营公司,尽快建立文化资源市场。
三是建立文化资本市场。
在重视政府投入的前提下,以文化优势资源、精品项目等为载体,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以经营性文化单位现有资产为依托,通过转让、置换、出租、合作入股等多种资本经营方式,最大限度地盘活资产;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金融信贷支持文化产业机制;广泛招商引资,发展中外合资合作的文化产业。
四是建立文化人才市场。
建立苏州市艺术人才市场体系,做好人才的规划、预测、调整。
推进人事代理制,制定人才流动和转让的有关政策,实现人才的合理流动和有偿转让。
注重对人才的宣传包装和经营,提高艺术人才的社会知名度,扩大影响力。
五是完善文化经纪人制度。
强化行业自律机制,规范文化经营行为,使文化中介机构成为独立的市场活动主体和联结文化生产、服务与消费的中间环节,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
对依法经营、管理规范的文化企业,给予积极支持并提供良好服务,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依法处罚,形成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十条放宽市场准入政策。
在继续发挥政府指导作用、争取政府投入和扶持的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文化产业,形成政府投入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渠道、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各个文化产业门类,要进一步降低门槛,出台和制定具体政策和措施,向民营资本开放。
积极吸引外资和民资参与艺术品经营、音像制品分销、大众娱乐项目的经营以及电影院、剧院、文化馆、艺术馆、博物馆等文化场所的建设、改造和经营。
探索与外资、民资合作办文艺院团和演出中介机构。
凡鼓励和允许外资进入的文化领域,均鼓励和支持国内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鼓励和允许上市公司以资产重组或增发新股方式进入。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外资、民资和其他社会资本参与文化资源整合和投入。
按照国办发(2001)98号文件精神,非国有经济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和建设的文化场馆,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信贷、税收、上市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国有经济投资的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用高新技术提升文化产业竞争力。
推动高新技术成果与文化产业的结合,提高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手段的科技含量。
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文化产业,培植开发新兴文化产业。
大力发展音像业和网络文化业等与高新技术密切结合的新兴文化产业,积极推动先进文化的传播,提高文化产业的技术水平,推动文化生产力的发展。
第十二条推动文化产业与旅游业相结合,加强对外文化交流。
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对出口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给予优惠,在金融、保险、外汇、财税、人才、法律、信息服务、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为文化企业参与旅游业,开拓国内市场,扩大市场份额、争取进入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创造必要条件。
采取措施,培养扶持有较强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的大型文化企业和文化事业,做大做强一批具有苏州地方特色的对外交流文化品牌,将苏州的昆曲、评弹、民间歌舞、民间工艺和有品位的艺术展览推介到国内和国际旅游市场、演艺市场。
四、以全新理念和现代管理方式,努力形成文化工作的新格局
第十三条改善宏观调控方式。
进一步改进管理方式,加强宏观管理,强化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实现从计划经济管理向市场经济管理、从“办文化”向“管文化”、从管理政府文化单位向管理整个文化行业的转变。
文化管理要逐步转到主要制定法规政策并保障其实施和为文化生产、文化服务创造良好的环境上来。
要做到善于运用多种管理手段实现“宏观管住,微观搞活”,在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建立起“政策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
按照政企分开原则,理顺与企业的关系,建立符合现代行政制度和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政企关系。
第十四条完善文化法规体系。
在国家出台的有关文化法律法规基础上,根据我市实际,制定和完善加强宏观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文化事业繁荣和文化产业发展、保障公民文化权益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为文化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加快地方性文化立法步伐,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制订或完善我市文物保护、非物质遗产(昆曲、古琴)、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民间工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文化市场等地方性法规、规章,构筑一个比较完备的地方性文化法规框架。
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规范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和各类文化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营造良好的文化发展环境。
第十五条加强科学规划和策划。
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抓紧实施中长远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目标,分步实施。
文化产业涵盖内容十分丰富,要研究制定文化产业统计调查体系和评估制度,形成文化产业指标统计系统,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文化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科学地分析、评价文化产业的发展状况。
第十六条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制定文化产业政策。
要认真贯彻实施、进一步用足、用好国家、省、市已出台的扶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文化经济政策,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文化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捐赠公益性文化事业。
要抓紧制定出台苏州市文化产业政策。
为扶持发展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争取建立《苏州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作为市级文化产业引导资金。
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十五”期间,文化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转制的,原所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变,财政拨款3年内不减。
允许和鼓励文化品牌、创作和科研成果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新办文化企业,其营业税5年内由财政按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纳入各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放宽文化产业市场准入条件。
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化设施建设、文化技术装备更新以及文化产业的经营管理。
个人、企业、社会团体参与兴办文化企业,在规划建设、土地征用、从业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一视同仁。
对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开发与运营,争取信贷贴息等支持。
拓宽文化产业融资渠道,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
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与沟通,积极推荐有发展前景、有良好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争取银行给予信贷支持。
第十七条大力培养和引进人才。
要完善人才激励机制,拓宽人才选拔途径,创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
大力培养和引进经营管理人才、文化经济人才和科技创新人才等文化产业急需的各类人才;吸引和聘用国内、国外高级人才,实施引得进、留得住、用得活的人才战略。
争取与苏州大学、苏州国际教育园等单位合作,建立苏州文化产业创新与发展研究基地、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基地,为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积蓄人力资本。
要建立和完善人才激励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文化产业经营管理、科技创新人才予以重奖,允许和鼓励有特殊才能的文化人才,以其特长和管理才能作为无形资产按一定比例持有文化企业、事业股份,并参与分配。
第十八条加强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文化企业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积极制定参与市场竞争的知识产权战略,实行研究、创作、开发、生产、销售全过程的知识产权保护。
所经营的各类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进入市场前,要及时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作品和软件登记,以取得法律保护并依法正确使用。
大力支持文化创新,鼓励广大文化工作者创造和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大幅度提高我市文化产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
严厉查处和制裁盗版盗印、非法出版、非法营销等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第十九条加强文化与媒体的互动。
文化艺术的繁荣离不开现代化的媒体的支撑,离不开现代化传播手段。
要改变以往陈旧的文化活动和宣传方式,重大的文化艺术活动要与新闻媒体联合,善于策划和包装设计,扩大影响和声势,扩大受众面。
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优势扩大文化产品的辐射面,拓宽公众接受文化艺术品的渠道。
要充分发挥“苏州文化网”共享工程的功能,通过网络等媒体最大限度地为苏州市民提供文化服务。
通过现代传媒渠道,扩大苏州文化的影响,推出文化名家、名作,传播先进文化和科学知识,实现苏州文化跨越式的发展。
第二十条加强对发展文化产业的领导。
各级文化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抢抓机遇,乘势而上,从始终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高度,把加快发展文化产业作为我市各级文化工作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制定措施,狠抓落实。
各级文化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文化产业发展的关心与支持,把文化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一起规划、一起部署,一起实施,共同推进我市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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