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交人员管理规定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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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交人员管理规定doc
关于外交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驻外外交人员队伍,保障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驻外外交人员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驻外外交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机构从事外交工作的人员、领事工作人员,使用境外行政机构的人员,外交等级。
级
本法所称驻外外交代表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中国常驻联合国和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的领事馆和代表机构。
中国
驻外外交人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如果本法没有规定,适用公务员法。
的规定
第三条驻外外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外交部统一领导驻外外交代表机构的工作,并会同其他派出机构对驻外外交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章责任、条件、义务和权利
第五条驻外外交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
(二)执行国家外交政策;
(三)代表国家进行外交交涉;
(四)发展中国与东道国的关系,参与国际组织的活动,促进双边和多边友好交流与合作;
(五)维护中国公民和境外法人的合法权益;
(六)报告东道国情况和相关地区的国际形势、;
(7)介绍中国的情况和国内外政策,增进东道国和世界对中国的了解;
(八)履行其他外交或领事职责。
特命全权大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东道国的代表。
第六条驻外外交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五)具备胜任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语言能力;
(六)身体状况、境外永久居留所需的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任命为外国外交官:
(一)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国家机关开除的;
(四)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
(5)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证;
(6)其他不能被任命为驻外外交官的情况。
第八条驻外外交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忠于祖国和人民,维护民族尊严;
(二)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尊重东道国的法律和习俗;
(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完成任务;
(四)服从派出部门的调度,遵守驻外外交代表机构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五)严格遵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出国工作期间不得辞职;
(七)按照规定向外交使团和派出部门报告重大个人事项;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驻外外交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适合在国外工作、生活的工资和福利保险待遇;
(三)出国工作不被辞退;
(4)派遣前和出国工作期间参加培训;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驻外外交人员在境外工作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相应的特权和豁免。
驻外外交人员不得滥用特权和豁免,未经批准不得放弃特权和豁免。
第三章职位和级别
第十一条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分为外交职务和领事职务。
级
外交职位分为:
特命全权大使、代表、副代表、部长、公使衔参赞、参赞、一秘、二秘、三秘、随员。
领事职责分为:
总领事、副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专员。
领事
第十二条外国外交官实行外交等级制度。
级
有七个外交级别:
大使级、部长级、参赞级、一秘级、二秘级、三秘级、随员级。
级
外国外交官的外交级别应根据其在外国外交机构中的职位、公务员职务级别和外交工作需要。
来确定
第十三条外交职务与外交级别的基本对应关系为:
(1)特命全权大使:
大使头衔;
(2)代表、副代表:
大使级、部长级、参赞级;
(3)部长、公使衔参赞:
公使;
(4)参赞:
参赞头衔;
(5)一秘:
一秘头衔;
(6)二秘:
二秘头衔;
(七)三秘:
三秘职称;
(8)附件:
附件。
附件
第十四条领馆与外交级别的基本对应关系为:
(1)总领事:
大使、部长、参赞;
(2)副领事:
参赞头衔;
(3)领事:
参赞头衔、一秘头衔、二秘头衔;
(4)副领事:
三秘头衔、随员头衔;
(五)领事随员:
随员职称。
第十五条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外交级别与公务员职务等级的对应关系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按照下列权限确定:
(一)特命全权大使和代表、副特命全权大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二)前款规定以外的代表、副代表,由国务院决定;
(3)总领事,由外交部决定;
(四)公使、公使衔参赞、参赞、副领事及其他驻外外交官的职务由外交部或其他派出部门决定;其中,三秘、副领事以下的职位,由驻外外交机构在国外工作期间决定。
第十七条外交等级按照下列权限核定和授予:
(一)大使衔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2)部长级、参赞级,经外交部或其他派出部门批准,由外交部长授予;
(3)一级秘书职称、二级秘书职称,派遣时由派遣部门审批授予,在国外工作期间由派遣部门根据驻外外交使团的意见审批授予;
(4)三等秘书职称、随员职称,派遣时由派遣部门批准授予,出国工作期间由驻外外交机构批准授予。
第十八条晋升三秘、副领事及相应级别的外国外交官,按照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晋升条件、期限和权限逐步晋升;如果考核不符合晋升条件,根据驻外外交使团的意见并经派出部门批准,晋升将延期。
外国外交官被提升为二秘、一秘、参赞、公使衔参赞、公使或领事、副领事及相应级别。
根据晋升条件、期限和外国外交机构提出的晋升意见,按照本法第16条、第17条。
规定的权限逐步晋升
外国外交官晋升职务和级别的条件、期限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外国外交官在受处分期间,其职务和军衔不予晋升。
第二十条驻外外交官被降级、撤职的,降级。
级,降级不适用于随员。
级
驻外外交人员离岗回国,其职级相应终止。
确需从事外交工作的,可以留用。
具体办法由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馆长
第二十一条馆长是驻外外交机构的行政首长。
作为大使馆馆长的特命全权大使。
作为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代表处馆长的代表。
作为总领馆馆长的总领事。
作为领事馆馆长的领事。
驻外外交使团实行馆长负责制。
馆长统一领导驻外外交使团的所有工作。
第22条馆长因故缺席或不能履行职务时,应由指定人员代行馆长职务。
第二十三条馆长应当向派出部门提交抵离情况书面报告。
馆长应按时返回中国报到。
第五章派遣、召回和召回
第二十四条特命全权大使和代表、副特命全权大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出和召回。
前款规定以外的代表、国务院或派出部门派出和调回的副代表。
其他驻外外交官由外交部或其他派出部门派出和调回。
第二十五条外国外交官实行任期。
制,根据工作需要,经派出部门批准,外国外交官的任期可适当缩短或延长。
第二十六条外国外交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前调回:
(a)其他工作安排;
(二)无法履行职责的;
(三)违法或严重违纪的;
(4)配偶取得外国国籍、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证;
(5)不适合继续在国外外交使团工作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国家可以根据需要紧急召回、调回或撤回部分或全部相关驻外外交代表机构人员。
人员
第六章评估、培训和交流
第二十八条对驻外外交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平时考核由驻外外交机构或派出部门按照国家规定。
组织实施
对驻外外交官的评估基于他们的职责和任务。
整体评估为德国、能力、勤奋、绩效、诚实,重点评估工作绩效。
评估结果将作为调整职位、级别、级别、工资和奖励、外国外交官培训。
的基础
第二十九条外派前和外派工作期间,根据工作职责要求,驻外外交人员应给予工作和专业培训。
第三十条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在驻外外交机构之间互换职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在派出部门或其他机关之间交换工作岗位。
第三十一条外国外交官的培训和工作交流经历,纳入考核内容。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二条驻外外交使团或者外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奖励:
(一)对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做出重大贡献;
(二)为维护中国公民、法人在国外的人身安全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四)在战争等特定困难环境中有突出事迹的;
(五)为保护国家秘密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工作公平,模范作用突出;
(七)尽职尽责,工作业绩突出;
(八)有其他突出表现的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外国外交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害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
(二)未经驻外外交使团授权;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并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的;
(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七)不服从分配,拒绝在分配的岗位上工作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四条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奖励外国外交机构,并奖励或者处分外国外交人员。
第八章工资和福利
第三十五条驻外外交人员实行职务、职级与职级。
相结合的驻外工资制度
第三十六条国家建立驻外外交官工资调整机制,及时调整驻外外交官工资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七条驻外外交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0+2+的津贴
第三十八条国家为驻外外交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和安全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九条驻外外交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和定期休假。
年
第九章配偶和子女
第四十条驻外外交人员在办理结婚手续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向派出部门报告结婚对象的身份
外国外交官离婚应及时向派出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应经派出部门批准。
如果驻外外交人员的任期结束或提前调回,随行配偶应同时结束任用。
第四十二条在配偶任职期间,驻外外交人员根据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和级别享受规定的休假待遇。
0+在东道国的服务年限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三条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人员或现役军人的,离职期间及离职后回国后在原单位的工作安排按国家规定办理;原单位不得开除、辞退或收取补偿金、管理费。
其他费用
第四十四条外国外交官的配偶不能任职的,经派出部门批准,可以到外国外交机构探亲,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探亲假、差旅费和补贴。
等待遇
第四十五条经派出部门批准,外国外交官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到外国外交机构暂住或探亲。
国家采取了各种措施,确保外国外交官的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受教育权
第四十六条外国外交官的配偶与其同住并探亲的、子女,应遵守外国外交机构的规章制度,尊重东道国的法律和习俗。
子女
外交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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