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安全差错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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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安全差错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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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安全差错标准
航空安全差错标准
1.目的
为进一步对加强航空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安全管理从细、从严原则,指导和规范从业人员的操作行为,对企业发生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和“民用航空地面事故”以下各类人为责任原因安全差错进行定性。
2.依据
《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标准和《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标准以及民航有关安全管理规章。
3.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国航系各航空企业运营的飞机以及所管辖的单位和人员。
4.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1航空安全差错
在组织实施生产运行及与之相关的生产活动中,由于管理或人为责任原因危及航空安全,其性质和程度尚未构成民用航空地面事故或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但已接近航空地面事故或事故征候的航空不安全事件。
根据不安全事件的性质及对安全的影响程度,航空安全差错划分为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两个等级。
4.2机坪
在机场上划定的一块供飞机上下旅客、装卸货物和邮件,加油、停放和维修的场地。
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4.3运转区
机场内用于飞机起飞、着陆和滑行的部分,不包括机坪。
4.4机场活动区
机场内用于飞机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由运转区和机坪组成。
4.5机库
供飞机维修、停放,具有固定的设备、设施并设置为封闭式的专用场地。
4.6直接经济损失
指飞机、车辆、设备及设施的修复费用,包括器材费、工时费、运输费。
4.7机型最后一分钟修正值(LMC)
在舱单结算完毕后,飞机油量、旅客、货物、邮件、行李装载数据发生变化,需配载平衡人员决定是否重新制作舱单的机型限制数据值(LMC)。
若装载变更情况未超出机型操作标准的最后一分钟修正值,则可以在机型剩余载量与重心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最后一分钟修正。
具体执行标准见《载重平衡手册》。
4.8跑道侵入
在机场发生的任何航空器、车辆或人员误入指定用于航空器着陆和起飞的地面保护区的情况。
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跑道侵入分为:
—A类:
间隔减小以至于双方必需采取极度措施,勉强避免碰撞发生的跑道侵入;
—B类:
间隔缩小至存在显著的碰撞可能,只有在关键时刻采取纠正或避让措施才能避免碰撞发生的跑道侵入;
—C类:
有充足的时间或距离采取措施避免碰撞发生的跑道侵入;
—D类:
符合跑道侵入的定义但不会立即产生安全后果的跑道侵入;
—E类:
信息不足无法做出结论,或证据矛盾无法进行评估的情况。
4.9飞机失控状态
飞机处于下列条件被认为是飞机处于失控状态:
机头上仰姿态超过25度,或机头下俯姿态超过10度,或坡度角大于45度,或在上述参数范围内,但飞行速度与飞行条件不符。
4.10酒精浓度检测阳性
指对被检测人进行酒精检测时,其呼出气体酒精浓度每210升呼出气体中含有的酒精克数显示大于或等于0.04;或血液酒精浓度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的酒精克数大于或等于0.04。
4.11“受酒精作用影响状态”即呼出气体酒精浓度检测时,每210升呼出气体中含有的酒精克数显示大于或等于0.02,小于0.04。
4.12机型使用最大过载
机型维护手册要求需对飞机进行结构检查的垂直载荷。
4.13飞机受损
飞机损坏程度低于航空器放行标准;或用于教学训练飞行且重量低于5700kg的航空器受损修复费用超过同类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值10%(含)的情况。
4.14人员受伤
指一人或多人身体受到伤害,造成引起出血的裂口、神经、肌肉或腱的损坏、任何骨折、内脏器官损伤、烧伤或烫伤、已证实暴露于传染性物质或有害性辐射等,需住院治疗或治疗费用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者。
4.15错乘航班
指旅客无登机牌或持无效的登机牌登上飞机且飞机关门推出。
4.16特殊任务
指公司因国家需要而实施的专机、包机、国家重大活动、抗震、救灾、救援等飞行任务。
4.17地面冲突
指飞机因地面滑行错误造成与其他飞机冲突且无法依靠自身动力脱离或进入不可使用的区域,必需借助地面设备才能将飞机拖出滑入的错误区域。
5.航空安全严重差错
5.1飞机滑行阶段偏出跑道、滑行道或与障碍物相撞。
5.2C类跑道侵入。
5.3飞机未经许可起飞或着陆。
5.4未执行飞行程序,导致飞机起飞时出现起飞形态警告,机组试图继续起飞。
5.5飞机V1后中断起飞。
5.6飞机起降过程中尾撬滑块触地。
5.7初始爬升阶段飞机无线电高度100英尺(含)以下坡度超过15度(含)。
无线电高度300英尺(含)以下坡度超过20度(含)。
5.8飞错进离港程序。
5.9飞机初始爬升阶段无线电高度1500英尺(含)以下,因机组操作导致飞机损失高度100英尺以上(含)。
5.10未按程序进行正常增压,导致增压方式警告或座舱高度音响警告。
5.11使用通讯设备不当影响正常通讯,造成区域范围内双向陆空通信联系中断5分钟(含)以上,进近或塔台范围内双向陆空通信联系中断2分钟(含)以上(以空管计算时间为准)。
5.12违反绕飞雷雨规定,造成雷击、冰击、雹击。
5.13操作不当造成发动机温度、转速超过最大允许值及时间限制需进行修理。
5.14飞错指令高度偏差300英尺(含)以上。
5.15飞机飞错或偏出指定的航路、航线。
5.16飞机TCAS出现RA警告机组未按指令操作。
5.17机组操作不当导致飞机空速超过MMO/VMO需检查。
5.18飞行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飞机进入失控状态。
5.19飞行中触发飞机A-FLOOR保护。
5.20飞行中飞机驾驶舱、客舱(包括厨房、厕所、机组休息区)、货舱出现燃烧、爆裂或短路引起的跳火/烟雾。
5.21飞行中因责任原因导致机上人员受伤。
5.22飞机高度10000英尺以下,下降率超过5000英尺/分钟(含)。
5.23飞机着陆后的实际剩油少于飞机以等待空速在高于着陆机场标高1500英尺的高度上飞行30分钟的油量。
5.24飞行中触发TOOLOWGEAR音响警告。
5.25飞行中触发TOOLOWFLAPS音响警告。
5.26飞行中触发TOOLOWTERRAIN音响警告(假信号除外)。
5.27飞行中触发TERRAIN或PULLUP音响警告(假信号除外)。
5.28飞机严重偏离进近下滑剖面或进场高距比(空管指挥原因除外)。
5.29进近阶段飞机无线电高度200英尺(含)以下坡度大于20度(含)。
无线电高度100英尺(含)以下坡度超过15度(含)。
5.30认错跑道(包括跑道方向),飞机高度下降至无线电高度500英尺(含)以下。
5.31低于机场、机长、机型的天气标准起飞、降落。
5.32飞机超过最大起飞、着陆重量起飞、着陆(紧急情况除外)。
5.33因人为责任原因造成飞机返航或备降。
5.34未按规定解除滑梯预位导致滑梯非正常放出,滑梯充气展开。
5.35低于飞机最低设备放行清单(MEL包括未执行O项、M项工作)、外形缺件清单(CDL)等飞机适航放行标准飞机起飞。
5.36因人为责任原因造成飞机及重要附件受损。
5.37未经批准,适航指令未按规定执行。
5.38未经批准,飞机时控件、寿命件超时使用。
5.39飞机发动机、起落架及起落架舱、操纵系统带外来物飞行。
5.40飞机发动机、起落架、液压、飞行操纵系统的重要附件修理及装配中漏检、漏项、漏装或错装,飞机起飞。
5.41飞机的各种盖板(含滑油箱加油口盖)未关好或空速管套、堵塞、锁销、挂钩、夹板、尾撑杆等未取下飞机起飞。
5.42人为原因导致飞行中飞机的任何部分飞脱或丢失。
5.43人为原因导致飞机液压、燃油、滑油系统空中泄漏。
5.44超过局方批准的运行授权放行飞机。
5.45低于公司特殊运行标准放行飞机。
5.46低于机场、机长、机型的天气标准放行飞机。
5.47未正确提供飞行计划或油量数据,签派放行飞机。
5.48未正确选择备降机场(含起飞备降场、航路备降场、目的地备降场),签派放行飞机。
5.49未及时应答机组呼叫,导致延误应急决断时机,影响机组应急处置。
5.50在机场活动区或机库内,因人为原因造成飞机、车辆、设备、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含)以上。
5.51在机场活动区或机库内发生的人员受伤。
5.52飞行机组成员、飞行签派员和从事安全敏感工作的各类人员在执行任务时,酒精浓度检测呈阳性。
5.53在机场活动区或机库内,车辆、设备、设施、货物与飞机发生刮碰,造成飞机受损。
5.54在机场活动区或机库内,因人为责任原因造成飞机、车辆、设备、设施、货物失火并造成一定后果。
5.55飞机重心超过机型性能限制允许的范围起飞。
5.56误收、夹带危险品或以非危险品名收运危险品飞机起飞。
5.57运载、停放的危险品发生泄漏。
5.58将隐瞒实际重量的货物装机飞机起飞。
5.59擅自关闭机载记录设备或删除记录的舱音、飞行数据、通信记录、通信信息或伪造相关文件、档案、资质记录等对事件调查造成影响。
5.60严重程度接近事故征候或类似严重差错等级的其它不安全事件。
6.航空安全一般差错
6.1飞机未按指令滑行造成地面冲突。
6.2启动、滑行、试车时发动机尾流损坏其他飞机或地面设备、设施。
6.3飞机转弯(角度大于90度)滑行速度超过30海里/小时。
6.4飞机进入跑道未对正起飞跑道方向(航向与起飞跑道方向夹角大于等于30度)前,推力手柄位置达到起飞位。
6.5D类跑道侵入。
6.6人为原因导致飞机中断起飞。
6.7飞行中驾驶舱侧窗打开。
6.8飞行中餐车、储物柜等滑出造成机上设备损坏需修理。
6.9飞行中机组发生食物中毒。
6.10穿越过渡高度或高度层,忘调、错调气压基准,造成一定后果。
6.11未正确使用检查单,造成一定后果。
6.12超过襟翼标牌限制速度(FLS/VFE)或使用高度限制使用襟翼。
6.13超过起落架使用限制速度(VLE/VLO)收放起落架。
6.14由于机组操作原因导致飞机空速超过MMO/VMO。
6.15认错跑道或调错导航台频率造成一定后果。
6.16飞行无线电高度低于1000英尺(含)使用减速板(机型无限制要求除外)。
6.17仪表进近认错跑道(包括跑道方向),飞机无线电高度下降至1000英尺(含)以下。
6.18进近阶段飞机触发SINKRATE警告5秒(含)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6.19飞机正常着陆形态,接地空速小于Vref-15海里/小时或大于Vref+30海里/小时。
6.20人为原因造成飞机非着陆襟翼着陆。
6.21人为原因造成飞机地速超过轮胎使用限制速度5秒(含)以上。
6.22飞机重着陆、跳着陆超过该机型使用最大过载。
6.23未正确使用反推造成发动机停车。
6.24未按照刹车冷却要求对飞机轮胎进行冷却,造成飞机轮胎易熔塞熔化。
6.25人为责任原因导致飞机停错停机位。
6.26飞机滑入停机位时,飞机偏离机型标示停止线或中心滑行线2米以上(含)。
6.27未对飞机进行认真检查,造成飞机带损伤飞行。
6.28未正确提供舱单或飞机实际装载与舱单数据不符,超过该机型最后一分钟修正值(LMC)飞机起飞。
6.29发动机吸入外来物。
6.30旅客人数与舱单不符飞机起飞或旅客错乘航班。
6.31机组成员、飞行签派员违反公司《运行手册》规定的执勤时间限制超时工作(执行特殊任务除外)。
6.32飞行机组成员、飞行签派员和从事安全敏感工作的各类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身体处于受酒精作用影响状态。
6.33紧急滑梯未解除预位造成滑梯包脱落(未充气展开)或对紧急滑梯维修时造成滑梯包释放。
6.34飞机未带飞行记录本、技术记录本、客舱记录本飞行。
6.35未正确签署放行飞机。
6.36对客舱应急设备未检查或检查不到位,造成使用时失效或缺失。
6.37未正确签署维修工作单(卡)。
6.38飞机适航证、国籍登记证、电台执照不齐或失效飞机起飞。
6.39维修工具丢失在飞机上飞机起飞。
6.40未按规定加注飞机燃油、液压油、滑油,造成一定后果需采取补救措施。
6.41飞机维修中违规使用工具造成一定后果。
6.42在维修工作中造成飞机或重要附件损坏需修理。
6.43在维修工作中未正确提供工作单、卡和EO指令造成一定后果。
6.44人为原因导致机上设备损坏或失效,影响飞机放行(旅客原因除外)。
6.45飞机停放或试车时,未按规定放置轮档、使用刹车或系留,致使飞机发生位移1.5米以上(含)。
6.46在机场活动区或机库内,因人为原因造成飞机、车辆、设备、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15万元(不含)以下。
6.47未正确申请航班计划或申请飞越的国家,飞机起飞。
6.48未正确提供航行资料,造成一定后果。
6.49未正确编制、发布航班计划,导致航班不能正常执行。
6.50未正确提供机场分析造成一定后果。
6.51未正确提供飞机静态平衡数据造成一定后果。
6.52出现不能按计划放行或继续运行的情况后,未及时采取措施重新签派放行。
6.53在机场活动区或机库内,车辆、设备、设施、货物与飞机发生刮蹭,造成飞机损伤需维修。
6.54与飞机连接的勤务设备未取下连接线或管路即移开,造成飞机插头、接口或机体损伤。
6.55车辆与飞机抢行或擅自进入滑行道,影响飞机正常滑行。
6.56机场活动区内车辆、设备不按规定停放,阻碍飞机正常滑行。
6.57载运的集装货物、集装箱、集装板未按规定装载和固定,或集装设备不适航,在飞行中发生坍塌、位移或堵塞消防通道。
6.58载运的活体动物发生逃逸。
6.59运输的货物、行李、邮件发生破损、外溢、泄漏污染飞机,需机务做专业处理。
6.60装载的散舱货物、行李、邮件未按规定固定、捆扎,在飞行中发生串舱。
6.61装卸货物、邮件、行李时刮碰飞机的舱壁、机上设备等致使其损坏需进行维修。
6.62不据实上报安全差错级别(含)以上等级的不安全事件。
6.63违反安全规章、条令、手册及有关规定,发生影响航空安全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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