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联单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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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联单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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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联单管理
Contents
1总则
1.0.1为提高建筑垃圾运转和处理相关联单信息支撑与信息系统服务能力的准确性、灵活性、全面性,解决纸质联单材料的不便保存归档、信息流转速度慢、易被污损毁改等问题,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垃圾运转和处理的电子联单的建立和管理。
1.0.3建筑垃圾运转和处理电子联单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电子联单electronicduplicate
一条包含工程项目及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基本信息、建筑垃圾类别及数量、运输单位及车辆、接收单位等信息的电子记录,将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消纳等过程串联起来。
2.0.2电子围栏electronicfence
根据需求在地图上绘制一个能够按照事先设定的条件,触发相关的处理程序的区域,是若干电子联单的一个虚拟界限。
2.0.3产生单位generationunit
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一般指在新、改、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交通设施以及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动的相关单位。
2.0.4接收单位receivingunit
建筑垃圾的接收单位,一般指建筑垃圾的处置场、资源化厂和中转站。
2.0.5运输单位trafficunit
建筑垃圾的运输单位,将产生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通过运输车辆运输至建筑接收单位。
2.0.6补录联单collectionduplicate
在系统上线初期,由于业务关联限制或系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电子联单,后续产生单位根据纸质联单补录的电子联单。
2.0.7电子联单制度electronicdouble-sheetsystem
通过应用电子联单和电子围栏等技术,建立的一种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制度。
2.0.8电子联单APPelectronicduplicateAPP
电子联单的签认系统,实现电子联单的网络化。
为车辆、驾驶员、企业和管理人员提供集成服务,从而提高用户的工作效率和车辆安全性。
2.0.9监管平台supervisoryplatform
通过电子联单APP收集电子联单的信息,从而构建的建筑垃圾“产生—转移—处置”流向的数据监管网络平台,为建筑垃圾日常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3基本规定
3.0.1电子联单的服务范围宜以市为单位,不宜跨省。
3.0.2建筑垃圾跨市转移时,应按以下流程执行:
1产生单位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注册、申报。
填报单位基本信息和申报上一年度建筑垃圾产生情况(即年报);
2备案转移计划。
在系统“电子联单管理”处备案转移计划,建筑垃圾按类型填写。
上传建筑垃圾接收单位营业执照、收集或处置、利用合同、运输车辆相关证明、运输合同、建筑垃圾移出者对其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等相关电子件;
3填领电子联单。
在“已生效的转移计划”中点击相关接收单位名称,可填
领此次需要转移的建筑垃圾联单,将重量等信息填写完成后提交;
4运输单位确认。
运输单位接收到产生单位交付的建筑垃圾,确认无误后,
应及时(2日内)在系统的相应产生单位发起的转移联单上确认接收;
5处置单位确认。
建筑垃圾接收单位在接收到该批次建筑垃圾后,在2日内确认接收相应转移联单。
3.0.3建筑垃圾应分类运输,不应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应单独运输。
3.0.4根据要求,运输车辆进入工程施工场所运输的建筑垃圾来自新、改、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交通设施以及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主要包括工程渣土、拆除垃圾、工程泥浆、施工垃圾、装修垃圾等。
3.0.5电子联单的流转过程如下:
1产生单位创建联单;
2接收单位确认废物信息;
3运输单位填写运输信息;
4接收单位填写废物数量;
5产生单位确认联单。
图3.0.5电子联单流程图
3.0.6补录联单的流程如下:
1产生单位创建补录联单,填写对应建筑垃圾信息,将填好的补录联单发送给接收单位;
2接收单位在补录联单中填写实际建筑垃圾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给产生单位确认;
3产生单位确认补录联单的全部内容,确认无误提交则流程结束,若发现数据有问题,可以选择回退给接收单位修改后再进行确认。
4电子联单规则
4.1电子联单生成规则
4.1.1对于房建工程、老旧住宅综合整治工程、装修工程,外立面改造工程,车辆在工地围栏内,车辆状态从空载变成重载,重载状态持续(累计)5分钟,且存在一条北斗定位数据含厢体打开状态,满足本条件视为在工地内产生电子联单。
4.1.2对于道路工程、地铁工程、桥梁隧道工程,车辆在工地围栏内,车辆状态从空载变成重载,重载状态持续(累计)3分钟,且存在一条北斗定位数据含厢体打开状态,满足本条件视为在工地内产生电子联单。
4.1.3对于边坡修护工程、河道堤防工程、管网工程、景观绿化工程、拆除工程,车辆在工地围栏内,车辆状态从空载变成重载,且存在一条工地内产生电子联单,北斗定位数据含厢体打开状态,满足本条件视为在工地内产生电子联单。
4.2电子联单签认规则
4.2.1电子联单的签认流程如下:
1当系统接入工程账号信息,并完成围栏绘制后,产生电子联单APP签认
账号,同时通过短信形式下发账号,通知工地APP签认人员。
2当工程完成绘制电子围栏及完善申报信息后,且处于排放状态的工程要进行电子联单APP的签认/取消操作,无排放的工程无需进行电子联单APP的签认/取消操作。
3运输车辆进入工地的电子围栏满足条件产生电子联单数据,工地人员核实为本工地运输车辆,则在车辆准备出场时,确认是否装载建筑垃圾。
若装载建筑垃圾出场,选择该车辆去往的申报消纳场所以及排放方量,并签认该电子联单;若没有装载建筑垃圾或空车出场,点击取消操作。
若工地人员核实该车辆未进入本工地运输,进行取消联单操作。
4当电子联单去往的消纳场所为回填工地时,回填工地人员核查车辆是否装载建筑垃圾入场回填,若装载建筑垃圾进场,则签认该电子联单;若没有装载建筑垃圾或空车进场,则点击取消操作。
5当工程状态变为已竣工后,停止进行电子联单APP的签认/取消操作,并注销电子联单APP账号。
4.2.2电子联单的签认要求如下:
1运输车辆出场时,工地签认人员按照电子联单信息核对确认建筑垃圾来源、种类和数量等,进行电子联单出场签认操作,方可消纳建筑垃圾。
2运输车辆实际没有进入工地进行作业,但是由于北斗定位等原因导致联单产生,工地签认人员进行电子联单取消操作。
3工地签认人员需要在电子联单状态完结前进行签认/取消操作,电子联单完成后不允许进行签认/取消操作。
4.2.3签认率的计算公式:
(已签认+已取消)/(待签认+已签认+已取消+未签认)×100%
4.3电子联单结束规则
4.3.1对于消纳场为综合利用厂、小散工程、临时消纳点和工地回填(房建工程、老旧住宅综合整治工程、装修工程、外立面改造工程),车辆在受纳场围栏内,车辆状态从重载变为空载,且空载状态持续5分钟,且存在一条北斗定位数据含举升状态,则视为电子联单结束。
4.3.2对于工程回填(道路工程、地铁工程、桥梁隧道工程),车辆在受纳场围栏内,车辆状态从重载变为空载,且空载状态持续3分钟,且存在一条北斗定位数据含举升状态,视为电子联单结束。
4.3.3对于工程回填(边坡修护工程、河道堤防工程、管网工程、景观绿化工程、拆除工程),车辆在受纳场围栏内,车辆状态从重载变为空载,且存在一条北斗定位数据含举升状态,视为电子联单结束。
4.3.4对于消纳场为陆路外运、水运中转设施、新屋围,车辆在受纳场围栏内,车辆状态从重载变为空载,且空载状态持续3分钟,且存在一条北斗定位数据含举升状态,视为电子联单结果。
5电子围栏规则
5.1施工场地电子围栏
5.1.1绘制用户为建筑垃圾智慧监管系统的工程单位的用户,一般为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人员。
5.1.2绘制前置条件为建设/施工单位选定需绘制围栏的工地,并根据页面提示填写工地的基本信息。
5.1.3电子围栏有以下两种绘制方式:
1使用输入坐标点绘制。
选择坐标组对应的坐标组体系,在坐标输入框内,录入坐标组。
单个经纬度坐标以英文逗号分隔。
坐标点以英文分号隔开。
2通过在线地图工具绘制,选定多边形工具,绘制工地电子围栏范围,绘制完成后,双击结束绘制。
5.1.4电子围栏绘制规定如下:
1一般工程的电子围栏绘制规定如下:
1)按照工地围挡的实际范围绘制,集中施工的工地只需绘制一个电子围栏。
2)绘制的电子围栏应为闭合的多边形。
不得出现交叉,侵占道路,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
3)所绘制的围栏应在本市范围内,不得跨市进行围栏绘制操作。
4)需绘制多个电子围栏时,应保证各电子围栏范围不重叠。
5)需根据实际施工场地的情况,选则电子围栏的类型(地上、地下、高架桥下)。
2道路、地铁、桥梁等相关工程:
因施工范围面积较大且较为分散。
绘制电子围栏时,只需覆盖运输车辆出入口位置即可,且单个电子围栏绘制面积不宜大于一万平方米。
3边坡修护工程、河道堤防车程、管网工程、景观绿化工程、拆除工程:
因施工范围面积较大且分散。
绘制电子围栏时,应以出土区域为中心,且外扩不超过一百米的多边形围栏。
5.2消纳场电子围栏
5.2.1目标用户为管理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临时消纳点、综合利用厂、水运中转设施(下简称消纳场)的运营单位、消纳场所属的监管部门。
5.2.2绘制前置条件为监管部门创建需绘制电子围栏的消纳场,并填写基本信息。
5.2.3电子围栏绘制方式如下:
1使用输入坐标点绘制。
选择坐标组对应的坐标组体系,在坐标输入框内,录入坐标组。
单个经纬度坐标以英文逗号分隔,坐标点以英文分号隔开。
2通过在线地图工具绘制,选定多边形工具,绘制消纳点电子围栏范围,绘制完成后,双击结束绘制。
5.2.4电子围栏绘制规定如下:
1回填工地的电子围栏绘制按照工地电子围栏绘制规定进行绘制,且仅绘制一个电子围栏。
2绘制的电子围栏应为闭合的多边形,且不包含正常运输的道路。
3绘制消纳场的电子围栏范围不应超出本市范围。
5.3电子围栏变更
5.3.1当工程的申报状态不属于“排放申报审核中”、“排放申报审核通过”“排放申报变更审核中”、“排放申报变更审核未通过”、“排放申报变更审核通过”中的任意一种时,用户可自行对绘制的电子围栏范围进行修改。
5.3.2当工程的申报状态属于“排放申报审核中”、“排放申报审核通过”、“排放申报变更审核中”、“排放申报变更审核未通过”、“排放申报变更审核通过”中的任意一种时,电子围栏变更需提交至监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电子围栏更新成功。
5.4电子围栏关闭
5.4.1因施工实际情况改变,绘制的电子围栏不需使用时,可联系监管部门关闭电子围栏。
5.4.2工程状态变更为“竣工”、“完工未验收”,电子围栏将自动关闭。
6电子联单相关单位
6.1一般规定
6.1.1产生、接收和运输单位均应获得建筑垃圾经营资质,并在系统中登记本单位信息。
6.1.2产生单位和接受单位的单位信息应包括单位二维码;运输单位的单位信息应包括车辆二维码,可打印贴于对应车辆上。
6.1.3运输车辆宜隶属同一运输单位,宜采用同类型的车辆,可供接收单位调用。
6.1.4在接收单位确认建筑垃圾数量之后,若电子联单内容有误或需要作废,产生单位和接收单位均可向市环保部门申请修改或作废。
6.1.5电子联单启动2日后,若接收单位未及时确认或产生单位未重新确认,市固废管理中心应进行核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6.1.6从计划转移日期起算,若7天内未安排运输或运输单位未填写联单,系统则自动将联单作废。
6.2产生单位
6.2.1电子联单应由产生单位创建。
6.2.2产生单位在创建电子联单之前,应先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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