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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与代理之间的关系
委托合同与代理之间的关系
篇一:
委托合同和代理的区别委托合同和代理的区别委托合同签订以后,受托人根据合同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必然要和第三人发生联系,并且受托人往往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实际行为的后果也归属委托人,这里实质上形成了一个代理关系,因此,委托和代理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法国民法典即把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处理事务视为委托合同的当然效力。
德国民法典把委托作为合同的一种放在债编中,而将代理作为一项民事基本制度放在总则编中,这种立法体例为以后各国民法典所效仿,如日本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苏俄民法典等。
代理,依照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人的知识、能力都是有限的,其活动还要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当事人仅凭自己的行为往往不能充分享受进行自由商品交换的权利。
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借助他人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使被代理人可以同时在不同的地点与多个相对人订立合同,同时也避免了其专业知识、能力的不足,这正是代理制度与商品经济的内在联系之所在,也是代理制度的存在价值之所在。
上述代理的立法定义和理论价值阐述已经清楚地表明代理实际上是解决代理人在何条件下可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法律行为,以及引起的法律后果归属问题。
代理既然是由代理人代本人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的,则与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同属为他人服务,二者在此点上相类似。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能包括事实行为;而受托人受托处理或管理的行为可以包括事实行为。
代理属于对外的关系,不对外也就无所谓代理;而委托则属于对内关系,即其存在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
第三,代理关系的成立,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属
于单方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为双方法律行为,委托合同的成立应有受托人承诺,若受托人不为承诺,则合同不能成立。
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虽为不同的制度,但二者也有联系。
如果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务须对外为法律行为时,则一般都有代理权的授予。
于此情况下,委托合同也就成为代理中的基础关系,代理不过是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一种手段。
但并非在任何情况下,代理都以委托合同为基础关系,都伴随委托合同而生。
有委托合同而无代理,或者虽有代理而无委托合同的情形,也并不鲜见。
篇二:
委托代理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关系
委托代理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关系
一定义1:
代理合同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书面和口头形式,当事人在实际运用中,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按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如诉讼代理,代签经济合同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
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二关系,代理合同是代理方要承担面对双方的责任,买卖双方都跟代理有关系,彼此间的关系也是通过代理建立的,追责,都是最代理。
居间,是一种服务合同,这个服务就是促成双方成交,就可以收费,买卖双方如有纠纷,需要彼此互相追责。
三、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根据上述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我们可以对两者进行比较,以在实践中分清合同的性质,正确的适用法律。
1、代理合同的受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法律上对受托人的资格并没有限制;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
2、代理合同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时,可以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仅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服务,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
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3、代理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受托事务,处理的事务可以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意义的事务;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4、代理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是从委托人处领取报酬;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居间合同达到目的是才能请求支付报酬,并且在为媒介居间时,居间人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
5、代理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从事居间合同达到目的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6、代理合同中,受托人有移交处理事务后果和报告的义务;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则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和报告的义务。
由上述比较可见,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尽管从形式上
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它们之间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只有在全面掌握两者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在实践中才能对合同性质予以正确把握
篇三:
浅析委托―代理关系摘要:
委托代理关系普遍存在于各种组织活动中,被用于解决各种问题。
但由于双方所掌握的信息非对称性,委托人目标和代理人效用函数的不一致性,由此产生了很多委托代理问题。
委托代理过程中的典型问题是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在此提出了解决办法。
最后在双方达成博弈均衡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完善委托代理关系,提高委托代理效率。
关键词:
委托代理关系;道德风险;逆向选择;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
d92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673-291x30-0101-02
引言
委托代理关系存在于各领域,可以理解为一种契约关系。
契约的基本内容是规定代理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应采取何种行动,委托人应向代理人支付何种报酬。
一、委托代理理论最早提出委托人和代理人概念的罗斯认为,如果当事人双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则代理关系就随之产生。
詹森和麦克林的观点也很有代表性,他们认为委托代理关系是:
“一个人或一些人委托其他人根据委托人利益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地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
”简单来讲,“知情人”是代理者,“不知情人”是委托者。
在日常活动中,委托代理关系存在多种模式。
二、委托代理关系的特点任何有组织的或需要进行组织的行动,都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尽管组织活动各异,但是委托代理关系是有共性的。
一是委托代理双方的重要特点:
委托人给予对方更大或更重要的行为空间。
代理人的行为若受到限制就会降低执行效率,行为就会变得僵化,可能丧失许多的获利机会。
委托人有支付能力。
委托人必须具备相当的经济基础,能够确保在适当时间给予代理人适度的物质激励,才能激发代理人的潜力和动力。
代理人有能力优势。
代理人是委托人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挑选出来的,因此比常人获得成功的几率更高。
二是委托代理关系的经济特征:
信息不对称性,指代理人的行为和私有信息等难以被委托人观察和证实。
代理结果的不确定性。
代理结果除了受代理人努力程度的影响外,也受许多代理人难以把握的不确定性因素影响。
契约的不完备性。
由于契约不可能完全预测到事情发展的结果,在履约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信息不对称,因此契约不可能是完备的。
三、委托代理类问题
1.委托代理问题的典型表现――逆向选择
逆向选择是指由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和市场价格下降产生的劣质品驱逐优质品,进而出现市场交易产品平均质量下降的现象。
逆向选择现象是一个存在于交易合同签订前的信息问题。
例如,旧车市场的买卖交易就是典型的逆向选择案例,车子的质量信息只有卖家才掌握,买家只能根据商品的平均质量讨价,不得已所有的车都将以相同的价格出售,这就使得一些质量好的车以低于实际价格出售而产生亏损,因此这一部分卖家将退出交易市场,旧车市场的平均质量降低,买家愿意支付的价格进一步下降,汽车质量也进一步下降,最终将导致高质量车被低质量车排挤在外。
逆向选择是委托代理中很常见的一种现象,解决逆向选择的具体措施:
政府介入市场进行行政干预,避免逆向选择的情况发生。
大多数耐用消费品附带保证书以向买者保证产品具有某些预期的质量,即卖方承担了风险而不是买方。
利用产品的品牌效应不仅可以显示产品的质量,而且可以在产品质量与预期不符时向消费者提供一种反馈的手段。
通过广告向消费者提供产品信息和品质承诺。
连锁经营有与品牌具有类似的作用,如连锁酒店和连锁餐厅。
许可制度可以减少质量的不确定性。
如医师许可证、律师许可证等。
2.委托代理的典型表现――道德风险
所谓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
道德风险是在合同签订后发生的委托代理问题。
在市场经济中,道德风险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它是指市场参与者针对自身的隐蔽信息而采取的理性反应。
比如,公共财产无人爱惜;买了医疗保险的人常常会多开不必要的药。
道德风险最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让代理人的报酬与其行为后果相挂钩。
具体措施:
建立信任机制。
信任机制是指在长期的经济交往过程中交易双方彼此掌握的、控制对方和克制自己的机制。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信任机制的惩罚措施是有效地降低道德风险的方式建立保险和抵押机制。
大多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分担风险也是有效地降低道德风险的方式。
签订长期合同机制。
大多长期合同有助于市场交易双方建立起较强的相互约束的机制。
四、委托代理问题解决措施委托代理双方不管采取何种模式,双方都不能完全掌握彼此的信息,只能通过讨价还价达成彼此能够接受的合同,这实际上是一个博弈的过程。
通过在市场中进行长期的多轮博弈,委托人和代理人能够找到有效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解决方法,达到均衡。
1.实现双重激励,物质激励适度,注重精神激励
首先要建立以利益驱动和利益制衡为特征的激励机制。
典型的激励机制包括:
租金、劳动工资、目标产量承包。
激励机制的核心是代理人和委托人共享成果,共担风险。
代理人的努力程度是有限度的,当物质激励达到心理满足度时,就不会继续努力,而是维持现状。
所以,要正确衡量代理人的实际贡献,按业绩表现给予合理、适度的物质奖励。
当物质激励已满足心理满足度时,按照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中的最高层次是自我实现的需要,就应该转向精神激励。
精神激励的作用是无限大的,能够激发代理人的工作热情,挖掘其潜力。
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是最有效的激励措施。
2.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和质量,建立信任机制
信任程度高,则交易成本低,经济效率高;信任程度低,则交易成本高,经济效率低。
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代理双方要充分公开自己的相关信息,共享相关信息,减少私人信息和不确定性信息,严厉打击虚假信息,这需要强化法律手段的作用,完善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
规范信息传递机制。
信息保证契约双方权利不受侵害,同时加大对信息披露监管的力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信息质量。
建立信任机制,在市场经济中,委托―代理信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委托代理合同的承诺,或对市场规则的承认和遵守。
二是敬业精神,要强化这种文化精神。
信任机制必须满足使收信者得到奖励,而失信者得到惩罚。
3.缩短代理链,规范相关参与者的行为,提高代理效率
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拉长了委托与代理双方之间的距离,增加了契约的不完备性,加剧了信息的不对称性,扩大了利益分享的主体范围,因此要缩短代理链减少不必要的环节。
规范相关参与者的行为,一是可以通过股权和股票期权等方式让代理人享有部分剩余索取权,使其目标与委托人目标尽量一致;二是建立明确的考核机制,将代理人的业绩与行动挂钩提高代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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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合同 代理 之间 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