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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计划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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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计划管理制度
煤炭计划管理制度
第一条燃料供应部需编制的煤炭计划包括:
《年度煤炭需求计划》、《年度煤炭订货计划》、《月度煤炭需求计划》、《月度煤炭供应计划》。
第二条计划编制的原则:
1、满足电力生产需要。
2、满足锅炉设备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3、满足资源和运力平衡要求。
4、燃料综合成本最低。
第三条计划编制的依据:
1、本单位年度和月度发电量、供热量、供电煤耗、供热煤耗和综合厂用电率计划。
2、煤炭的平均发热量。
3、新增机组的容量、投运时间、耗煤量。
4、国家规定的允许损耗。
5、库存煤量及库存煤净增减量
第四条在四川公司的指导下负责结合煤矿、铁路等实际情况,编制有关煤炭计划。
第五条年度煤炭计划的编制
1、年度煤炭需求计划要综合年度发电量计划、年度检修计划、新机的投运等因素进行编制。
2、年度煤炭订货计划应根据年度煤炭需求计划和各供货单位的到货率、煤质、煤价情况及各产煤地的煤炭资源变化情况进行编制。
第六条月度煤炭供应计划要综合年度煤炭订货计划、月度电量计划和月度设备检修计划、煤炭库存增减量进行编制。
第七条燃料供应部根据四川公司煤炭订货指导意见,向四川公司燃料管理部门报送经主管领导批准的本公司年度煤炭订货计划。
第八条燃料供应部根据四川公司的需要报送本公司的年度煤炭需求计划、年度煤炭订货计划。
第九条具体执行细则:
1、制定燃料计划时,对上级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必须全面完成;如遇到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时,应认真分析原因,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2、特殊情况下的计划变更,追加等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3、对制定的年、季、月计划要认真组织落实,对未完成的计划要查找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馈信息。
4、年计划完成90%以上,月计划完成95%以上。
5、有关计划的各项基础资料完好准确率达100%。
6、月计划和总结按期上报,不得迟报、漏报。
7、未公开执行的各种计划,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煤炭订货与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在集团公司和四川公司的组织下根据国家有关煤炭订货的指导意见与主要供煤单位进行商务谈判、签订合同。
第二条在四川公司的指导下,根据生产需要、按照“比质比价”的原则选择煤炭供应商,并与之开展商务谈判,签订煤炭买卖合同。
第三条合同签订的原则:
主体明确、合法合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
第四条全国重点订货合同以及与重点矿供应商签订的市场煤订货合同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市场煤采购合同上报四川公司审批。
第五条煤炭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煤炭生产或经营合法资质的企业,煤炭运输合同承运方必须具有运输经营资格。
第六条合同内容包括:
煤种、质量、数量、煤炭单价及执行期、发站、到站、运输方式、交货方式、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货款和运杂费结算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有效期限、合同编号、合同签订日期、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及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七条计划合同主管负责燃料供应部部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条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
1、明确采购、供应双方在履行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省、市、地方政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电金堂有限公司等有关合同管理的办法和规定,订立合同。
2、按双方共同认可的内容等有关权益事项订立合同。
第九条合同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1、合同必须在采购前签订完毕,按月、季、年度签订;
2、合同双方认真履行合同内容:
如发生不能履行时,应事先通知对方,说明情况和原因。
3、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按中国国电集团批准的价格执行,合同有效期内,价格调整时,按调价文件执行。
4、如违反合同,违反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5、合同当事人双方如需修改合同条款或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合同有同等效力。
6、合同变更内容的,应提前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并按规定办理。
7、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合同履行完毕、废止等合同执行人应按规定及时将合同交计划合同主管统一归档保存管理。
煤炭价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全国订货重点计划煤炭价格,以及向全国订货重点计划供应商采购的市场煤炭价格由集团公司确定;市场采购煤炭价格由四川公司负责组织与煤炭供应商协商确定。
第二条接受集团公司在分析煤炭市场行情,研究国家煤炭价格政格方面的指导。
第三条接受四川公司在建立煤炭价格管理台帐,收集整理区域内其它发电集团公司煤炭价格的相关信息方面的指导。
煤炭调运管理制度
第一条煤炭调运工作的原则
1、满足机组安全经济运行对煤炭质量的要求。
2、优化供煤成本结构,确保燃料综合成本最低。
第二条燃料供应部负责本单位《月度煤炭供应计划》、《月度煤炭运输计划》的落实。
第三条燃料供应部要与地方政府及铁路、煤矿有关部门建立紧密的工作联系,协调接卸工作,避免压车。
掌握月计划的排定、日计划的请车数、日核准装车数和实际装车数等,确保计划兑现的重要环节,及时向上传燃料调运相关信息。
第四条本单位建立煤炭供应预警机制和应急调运方案。
燃油管理制度
第一条接受四川公司对本公司燃油管理工作检查指导。
第二条本单位按照“比质比价、择优选购”的原则,集体研究选择供油单位,签订购销合同。
第三条做好燃油的数量和质量验收工作,对到厂的燃油逐车计量,做到车车检查,随机抽样。
第四条本单位切实加强燃油的接卸管理,确保接卸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本单位建立燃油收、耗、存统计台帐,做好燃油日常统计和定期盘点工作,保证库存燃油帐物相符。
燃料结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接受四川公司对本单位燃料结算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使燃料结算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条接受四川公司每年对本单位的燃料厂内费用标准进行核定。
第三条本单位切实加强燃料结算管理,完善燃料结算审核程序。
燃料结算人员和审核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确保结算凭证真实准确,结算手续完善合法。
第四条入厂燃料的结算必须以买卖合同(含合同补充协议)、数量验收单据、质量验收报告、运输货票等结算凭据为依据。
结算人员应按合同约定做好索赔工作,索赔费用必须全部冲减燃料成本。
第五条各种燃料费用必须在合同主体之间进行结算支付,不允许与合同主体之外的其他单位办理委托结算业务。
第六条根据当月实际情况做好燃料估价数量、估价价格等燃料成本信息的核定工作,保证数据真实可靠。
第七条具体执行细则:
1、认真执行结算工作中的各种规章制度,实事求是的进行核算工作,不弄虚作假。
2、结算人员按要求做好结算、报表工作。
3、负责管理的各种台账要帐目清楚、整洁、完整。
4、对结算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原因、协调解决,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5、所有结算资料,注意保密,及时审查各种资料,做到准确无误。
6、各种结算资料必须经领导同意后,方可交接和报出。
燃料统计管理制度
第一条燃料供应部燃料统计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燃料管理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及上报工作。
第二条燃料统计管理工作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所有数据必须建立在可靠的原始记录基础上。
第三条燃料统计人员要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各种统计信息,不出现漏报、错报、迟报现象。
保证上报数据的及时、完整、准确。
各级负责对燃料统计数据、信息审核的人员,要做到认真核对、仔细审查,对本公司报出的相关数据、信息负责。
第四条遇有如下重大事件要及时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逐级上报。
1、当煤炭库存量低于库存警戒线,且后续来煤量不足、难以保证机组正常运行。
2、煤炭价格大幅度上升或铁路运费涨价等费用变化,对燃料成本构成较大影响。
3、政府的政策变化对燃料供应和价格造成重大影响。
4、重点煤炭生产企业生产能力或销售策略发生较大变化、铁路运力和流向发生异常变化,并可能对企业煤炭供应造成重大影响。
第五条具体执行细则:
1、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贯彻国家统计政策,维护公司利益,实事求是的反映各种统计事项,不弄虚作假。
2、统计人员依照要求做好统计调查,统计报告。
3、统计人员建立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定期搞好统计资料汇编,积累完善统计资料。
4、认真做好统计资料分析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原因、协调解决,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5、所有统计资料,注意保密,及时审查各种资料,做到准确无差错。
6、各种统计资料必须经领导审查同意后,方可报出。
燃料经济活动分析制度
第一条燃料经济活动分析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数据准确,分析全面,措施有力,严禁敷衍了事、弄虚作假。
第二条本单位定期召开燃料经济活动分析会议,做到严肃对待、精心组织、认真分析、找准问题、制定措施,达到预期效果。
每个月组织一次由有关人员参加的经济活动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
每月6日前,向四川公司报送本单位当月燃料经济活动分析材料。
第三条燃料经济活动分析要以加强燃料管理、保障燃料供应、优化供煤结构,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密切关注燃料管理环境的变化,分析突出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或建议。
第四条燃料经济活动分析要对本单位燃料供应、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指标完成情况、查找存在问题,制定针对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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