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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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桂林市人民检察院
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是全市检察机关的领导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全市各基层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接受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2.领导各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3.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公正、独立地行使检察权。
4.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各基层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5.对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6.领导各基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工作。
7.领导各基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8.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9.对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0.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领导各基层人民检察院的举报工作。
11.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开展和指导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12.提出检察工作改革意见,经市委或市委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各基层人民检察院的理论研究工作。
13.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理论研究;对征求市人民检察院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提出修改意见。
14.指导各基层人民检察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对执法执纪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各基层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协同市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15.协同市委主管部门及各县(区)党委选配县(区)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抓好班子建设。
16.组织指导全市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17.规划和指导各基层人民检察院的财务、装备工作。
18.指导各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19.管理本院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审批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20.负责其他应当由本级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前身是桂林市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12月23日。
1979年10月,桂林市人民法院根据1949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升格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原桂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整编合并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受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导与监督。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原址在桂林市榕荫路5号,现址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毅峰路19号。
新办公大楼于2000年3月13日竣工,2000年6月正式投入使用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20个机构:
办公室、政治部、党办、立案第一庭、立案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国家赔偿办公室、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研究室、法警支队、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法医技术鉴定室、纪检(监察)室。
截至2010年6月本院在职干警236人,其中法官155人。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全州、灌阳、兴安、龙胜、资源、灵川、临桂、阳朔、荔浦、恭城、永福、平乐等12个县和七星、象山、叠彩、秀峰、雁山等5城区共17个基层人民法院。
桂林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
桂林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桂林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市绩效办)。
市绩效办的主要职责是:
承办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修订和完善绩效考评指标和考评方法;审定考评对象根据职能任务和工作要求制定的年度绩效工作计划;督促检查考评对象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开展日常评估工作;负责组织绩效考评机关对各县(区)、市直单位和中央、自治区驻桂林有关单位进行年度绩效考评;指导各县(区)组织开展对乡(镇)、县直属机关的绩效考评工作;指导市直单位组织开展对内设机构的绩效考评工作;完成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桂林市国土资源局
2004年底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做好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国土资源系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要求,对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进行机构改革,实行上下垂直管理。
主要职责包括:
贯彻国家关于土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管全市土地调查,登记和统计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全市土地征用和划拨工作,负责需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拨用地的审查和报批;调查研究,解决土地管理中的问题;对各单位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做好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土地纠纷、查处违法占地案件;依法管理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的储量,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矿业权招标、拍卖、出租、抵押,依法颁发采矿许可证及矿产品的选矿、加工、经营及运输许可证;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编制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的规划和计划。
桂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指导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上市和规范性运作,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对所监管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2.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直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3.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单位领导人员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4.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定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5.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政府规章和文件草案,拟订管理制度;依法对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6.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对市直属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以及市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经营(出租)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7.拟定市直属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8.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桂林市粮食局
桂林市粮食局为桂林市人民政府粮食流通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担负着粮食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的职能。
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粮食工作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承担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粮食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2.负责全市的粮食流通管理工作,提出并负责实施全市及市级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管理、指导协调全市的粮食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
3.监督检查督促各县粮食收购、销售、加工和农村生活安排,保障城镇居民和军队粮食供给。
4.依法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管理全市粮食财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好粮食政策性补贴、粮食收购资金和系统的国有资产。
6.贯彻落实储备粮管理制度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监督检查储备粮的库存、质量和安全。
组织储备粮计划的落实和轮换,建立并完善市、县粮食储备体系,应付突发事件。
完成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粮食调拨计划。
指导储备粮管理公司和军粮供应中心工作计划和业务计划。
7.指导市辖各县做好粮食流通设施和市场建设工作。
指导粮食行业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改计划,建设、管理区域性粮食交易市场,指导并推动全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
8.负责全市粮食行业管理和粮食统计工作。
管理国有粮食收储企业。
指导和帮助国有粮食企业搞好企业改革和转换企业内部经营机制工作,对市级国有粮食企业实施经营目标考核。
9.负责对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个体经营者直接到农村收购进行资质认定和审验。
负责陈化粮购买企业资格的审检。
10.负责管理协调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资、教育工作。
11.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承担桂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的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是:
研究提出桂林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建设、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市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按有关规定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受委托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规定和行政规定草案;研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全市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程,组织实施工矿商贸地方性安全生产标准。
3.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好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依法行使桂林市煤矿安全监察职权。
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它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依法进行查处;按规定参与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5.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助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协助自治区对市内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6.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7.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8.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发证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9.负责监督管理市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10.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11.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12.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制度;组织、监督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1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14.承办桂林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桂林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主要职能是: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扶贫开发计划。
2.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扶贫开发目标、任务,拟定全市扶贫开发规划和计划,对各项扶贫项目进行调查、摸底、论证、编报、审查、落实和验收。
3.负责提出财政扶贫资金、扶贫信贷资金、新增扶贫资金的投向和分配计划,交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4.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扶贫开发项目和分配资金的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扶贫资金、物资的使用;进行全市贫困贫困状况的调查、监测与统计。
5.动员、组织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扶贫开发,检查、监督和落实市直机关单位挂钩扶贫责任制。
6.组织和实施全市特困人口的异地安置工作;负责全市小额信贷扶贫的计划、协调工作;会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贫困地区劳务输出。
7.负责抓好外资扶贫项目的编报、监督、指导和实施。
8.负责规划、协调贫困地区干部培训和贫困对象实用技术培训;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教育扶贫和科技扶贫。
9.负责扶贫基金会的日常工作,接受、管理和使用好社会募捐资金。
10.负责革命老区建设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1.承担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桂林市商务局
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内外贸易、外资、对外经济合作和对外开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行政规章;起草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编制全市内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协调全市内外贸管理和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指导内外贸流通企业改革的组织实施。
2.拟订全市国内贸易发展规划,研究流通体制改革意见,指导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领域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3.研究拟定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促进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指导和组织实施城市商业网点布局和规划,拟订全市外贸市场多元化发展规划和阶段性重点市场开拓计划;抓好外贸促进体系建设,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国际电子商务信息建设。
4.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商品目录及商品配额招标政策;研究分析市国内外两个市场重要商品供求状况,编制市进出口商品计划(包括市重点工业品、原材料、农产品进出口计划)和拟订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市进出口商品配额编报、分配及组织实施;负责配额许可证的确定和发放。
5.贯彻国家加工贸易政策,拟制市加工贸易发展规划、政策,负责市加工贸易业务的许可审核和管理,指导协调市出口加工区工作。
6.贯彻执行国家边境贸易(含互市贸易)政策,协调和管理市边境贸易工作;执行国家口岸工作政策法规,负责市口岸管理工作。
7.负责协调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贯彻执行对外技术贸易、国家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机电产品进出口的管理;组织实施机电产品开拓国际市场和参加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交易会。
8.研究、宣传国家对外贸易政策法规、WTO规则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相关规则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内外贸易配套政策;组织协调全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实施及其与进出口公平交易相关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9.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政策,宏观指导全市外商投资工作,总结分析利用外资情况;依法审批国家规定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参与制定市对外开放及外商投资政策、法规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审核国家规定限额以上、需要国家综合平衡和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进出口商品(含港澳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合同、章程的报批事项;指导和管理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业务的管理工作。
10.指导和管理市内外贸统计及其信息发布,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自治区下拨的有关国内外贸易发展资金的管理。
11.贯彻执行国家对外经济合作政策、规章,管理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市对外经济合作发展规划、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拟订市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负责市企业(组织)境外投资办企业的申报(金融类除外)并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市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以及境外投资(金融类除外)等业务的管理;管理本区域接受国际无偿援助和对外援助的有关事项;归口管理本区域对外援助有关事务。
12.贯彻执行国家的国别(地区)外经贸政策、多边贸易政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研究制定市促进市对外贸易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13.负责市企业外经贸经营权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权资格的审定;负责外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常住我市商业代表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市各种经贸交易会、展销会、展览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协助承办自治区商务厅和市人民政府交办涉及中国-东盟博览会工作;协调处理相关涉外经贸商务事务。
14.负责市商务出国(境)团组的有关审批事项;组织市商务出访考察活动,承办有关外事接待;负责市外派我国驻外经济商务机构、代表机构人员的选派和管理;指导和协调内外贸协会、学会的工作。
15.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商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桂林市商务监察支队
桂林市商务监察支队(桂林市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隶属于桂林市商务局管理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级别相当正科级。
主要职责:
受市商务局的委托,负责成品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特许经营、酒类流通秩序、打击走私等商务综合执法的相关事务性和服务性工作,承担有关商务活动的举报投诉受理工作。
桂林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意见建议。
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
2.负责协调推动市民族工作委员会单位及相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开展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负责督促检查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起草有关民族宗教事务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合法权益,参与协调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稳定工作。
4.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和宗教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建设。
5.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意见,配合承办民族地区的扶贫事宜。
组织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政策的落实。
6.协同市财政局管理民族宗教工作经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参与其它有关少数民族地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7.承办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县、民族乡成立逢10周年的庆祝活动。
8.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承办全市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和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等相关事宜;指导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9.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10.负责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台,办理有关少数民族涉外事宜。
11.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协调宗教组织和信教公民在宗教问题上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配合政法部门揭露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抵制境外宗教势力的渗透活动。
12.对宗教团体和宗教人士进行爱国守法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人士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宗教界的积极性,为构建和谐桂林贡献力量。
帮助宗教团体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按照自身特点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帮助他们做好对宗教职业人员的选拔、培养工作。
13.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桂林市水利局
主要职能介绍:
1.拟订水利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全市重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水法律、法规,组织起草配套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2.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组织制定、实施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自治区及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自治区和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自治区和市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3.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
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
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4.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
负责水资源费征收,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5.负责全市水资源保护工作。
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全市重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监测,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6.负责全市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处理县(区)间水事纠纷;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7.按管理权限审核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水利科学研究,负责水利科技成果的技术推广;负责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
8.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水库、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
9.负责全市水工程建设与运行的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区)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江河堤防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10.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
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灌溉节水排水、农村饮水安全及村镇供水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1.负责水能资源及地方电力农村水电的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农村水电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建设工作。
12.负责防治水土流失。
拟订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负责有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有关水土保持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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