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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压站安装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50029-2003
1总则
1.0.1为了使压缩空气站设计能够保证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改善劳动条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使用于装有电力传动,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表压力为1.25MPa的活塞空气压缩机、螺杆式空气压缩机和单机排气量小于等与500m3/min的离心空气压缩机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井下、洞内等特殊场所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
)
1.0.3压缩空气站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除全部由汽缸无油润滑活塞空气压缩机或不喷油的螺杆空气压缩机组成的压缩空气站应为戊类外,其他均应为丁类。
1.0.4对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应充分的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1.0.5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要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压缩空气站的布置
2.0.1压缩空气站在厂(矿)内的布置,应根据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靠近用气负荷中心;
2、供电、供水合理;
3、有扩建的可能性;
4、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毒气体及粉尘等有害物的场所,并位于上述场所全年风向最小频率的下风侧;
5、压缩空气站于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场所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0.2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宜使机器间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并宜减少西晒。
2.0.3装有活塞空气压缩机或离心空气压缩机,或单机额定排气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螺杆压缩空气为独立建筑物。
压缩空气站与其他建筑物毗连或设在其内时,宜用墙隔开,空气压缩机宜靠外墙布置。
设杂多层建筑内的空气压缩机,宜布置在底层。
3工艺系统
3.0.1空气压缩机的型号、台数和不同空气品质、压力的供气系统,应根据供气需求、压缩空气负荷,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0.2压缩空气站备用空气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最大机组检修时,除通过调配措施可允许减少供气外,其余机组应保证厂(矿)生产的需气量。
2、当经调配仍不能保证生产所需气量时,可增设备用机组:
3、具有联通管网的分散压缩空气站,其备用容量,应统一设置。
3.0.3空气压缩机的吸收系统,应设置空气过滤器或空气过滤装置。
离心空气压缩机驱动电机的风冷系统进风口处,宜设置空气过滤器或空气过滤装置。
3.0.4空气压缩机吸气系统的吸气口,宜装设在室外,并应有防雨措施。
夏热冬暖地区,螺杆空气压缩机和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0m3/min的活塞空气压缩机的吸气口可设在室内。
3.0.5风冷螺杆空气压缩机组和离心空气压缩机组的空气冷却排风宜排至室外。
3.0.6活塞空气压缩机的排气口与储气罐之间应设后冷却器。
各空气压缩机不应共用后冷却器和储气罐。
离心空气压缩机后冷却器和储气罐的配置应根据用户的需要确定。
3.0.7空气干燥装置的选择,应根据供气系统和用户对空气干燥度及需干燥空气量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当用户要求干燥压缩空气不能中断时,应选用不少于两套空气干燥装置,其中一套为备用。
3.0.8当压缩空气需干燥处理时,在进入干燥装置前,其含油量应符合干燥装置的要求。
3.0.9根据用户对压缩空气质量等级的要求,应在空气干燥装置前、后和用气设备处设置相应精度的压缩空气过滤器。
除要求不能中断供气的用户外,可不设备用压缩空气过滤器。
3.0.10装有活塞空气压缩机的压缩空气站,其空气压缩装置应设在储气罐之后。
进入吸附式空气干燥装置的压缩空气温度,不得超过40℃。
进冷冻式空气干燥装置的压缩空气温度,应根据装置的要求确定。
3.0.11活塞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应装止回阀。
在压缩机与止回阀之间,应设放空管。
放空管上应设消声器。
活塞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不应装切断阀。
当需装设时,在压缩机与切断阀之间,必须装设安全阀。
离心空气压缩机的排气管上,应装止回阀和切断阀。
压缩机与止回阀之间,必须设置放空管。
放空管上应装防喘振调节阀和消声器。
离心空气压缩机与吸气过滤装置之间,应设可调节进气量的装置。
3.0.12离心空气压缩机应设置高位油箱和其他能够保证可靠供油的设施。
3.0.13离心空气压缩机宜对应设置润滑油供油装置,出口供油总管上应设置止回阀。
3.0.14储气罐上必须装设安全阀。
安全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储气管与供气总管之间,应装设切断阀。
3.0.15空气干燥装置和过滤器的出口,宜设分析取样阀。
3.0.16空气压缩机的吸气、排气管道及放空管道的布置,应减少管道振动对建筑物的影响。
其管道上设置的阀门,应方便操作和维修。
活塞空气压缩机至后冷却器之间的管道,应方便拆卸,清除积炭。
排气管道应设热补偿。
在寒冷地区,室外地面上的排油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3.0.17压缩空气站宜设施隔声值班室。
在空气压缩机组、管道及其建筑物上,应采取隔声、消声和吸声等降低噪声的措施。
压缩空气站的噪声控制值,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0.18压缩空气站应设置废油收集装置。
废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4压缩空气站的组成和设备布置
4.0.1压缩空气站除机器间外,宜设置辅助间,其组成和面积应根基压缩空气站的的规模、空气压缩机的型式、机修体制、操作管理及企业内部协作条件等综合因素确定。
4.0.2机器间内设置和辅助间的布置,以及与机器间毗连的其他建筑物的布置,不宜影响机器间的自然通风和采光。
4.0.3离心空气压缩机的吸气过滤装置宜独立布置,与压缩机的连接管道力求短、直。
严寒地区,油浸式吸气过滤器布置在室外或单独房间内时,应有防冻防寒措施。
4.0.4压缩空气储气罐应布置在室外,并宜位于机器间的北面。
立式储气罐与机器间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m,并不宜影响采光和通风。
对压缩空气中含油量不大于1mg/m3的储气罐,在室外布置有困难时,可布置在室内。
4.0.5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压缩空气站机器间内,宜对设置和管道采取减少热量发散的措施。
4.0.6螺杆空气压缩机组及活塞空气压缩机组,宜单排布置。
机器间隔道的宽度,应根据设备操作、拆装和运输的需要确定,其净距不宜小于表4.0.6的规定。
表4.0.6机器间通道的净距(m)
名称
空气压缩机排气量Q(m3/min)
Q﹤10
10≤Q﹤40
Q≥40
机器间的主要通道
单排布置
1.5
2.0
双排布置
1.5
2.0
空气压缩机组之间或空气压缩机与辅助设备之间的通道
1.0
1.5
2.0
空气压缩机组与墙之间的通道
0.8
1.2
1.5
注:
1、当必须在空气压缩机组与墙之间的通道上拆装空气压缩机的活塞杆与十字接头的螺母零部件时,表中1.5的数值应适当放大;
2、设备布置时,除保证检修时能抽出汽缸中的活塞部件、冷却器中的芯子和电动机转子回定子外,并宜有不小于0.5m的余量;如表4.06事故所列的间距值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加大;
3、干燥装置操作维护用通道不宜小于1.5m.
4.0.7离心空气压缩机组的设备布置,可采用单层或双层布置。
采用双层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满铺运行层型式,底层宜布置辅助设备,运行层机组旁可做检修场:
2、润滑油供油装置应布置在底层。
底盘与主油泵入口高差应符合主油泵吸油高度要求;
3、机器间底层和运行层应有贯穿整个机器间的纵向通道,其净宽不应小于1.2m,机组旁通道净距应符合压缩机、电动机、冷却器等主要设备的拆装、起重设备的起吊范围、设备基础与建筑物基础的间距等要求;
4、各层机器间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运行层应有通向室外地面的安全梯;
5、在机器间的扩建端,运行层应留出安装检修吊装孔,当底层设备需采用行车吊装时,其设备上方的运行亦应留有相应的吊装孔。
单层布置时,机器间的出入口亦不应少于2个。
4.0.8离心空气压缩机组的高位油箱底部距机组水平中心线的高度不应小于5m。
4.0.9当空气干燥净化装置设在压缩空气站内时,宜布置在靠辅助间的一端。
当用户要求在压缩空气压力露点低于-40℃,或含尘粒小于1µm时,空气干燥净化装置宜设在用户处。
4.0.10压缩空气站内,当需设置专门检修场地时,其面积不宜大于一台最大空压机组占地和运行所需要的面积。
4.0.11单台排气量等于或大于20m3/min,且总安装容量等于或大于60m3/min的压缩空气站,宜设检修用起重设备,其起重能力应按空气压缩机组的最重部件确定。
4.0.12空气压缩机组的联轴器和皮带传动部分,必须装设安全防护设施。
4.0.13当空气压缩机的立式气缸盖高出地面3m时,应设置移动的可拆卸的维修平台和扶梯。
吸气过滤器,应装在便于维修之处。
必要时,应设置平台和扶梯。
平台、扶梯、地坑及吊装孔周围均应设置防护栏杆。
栏杆的下部应设防护网或板。
压缩空气站内的地沟应能排除积水,并应铺设盖板。
5土建
5.0.1压缩空气站机器间屋架下弦或梁底的高度,应符合设备拆装起吊和通风的要求,起净好不宜小于4m。
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机器间跨度大于9m时,宜设天窗。
5.0.2机器间通向室外的门应保证安全疏散,便于设备出入和操作管理。
5.0.3机器间宜采用水磨石地板,墙的内表面应抹灰刷白。
5.0.4隔声值班室或控制室应设观察窗,其窗台标该不宜高于0.8m。
5.0.5空气压缩机的基础应根据环境要求采取隔振或减振措施。
双层布置的离心空气压缩机的基础应与运行层脱开。
5.0.6有发展可能的压缩空气站,其机器间的扩建端,应便于接建。
6电气、热工测量仪表和保护装置
6.0.1压缩空气站的用电负荷等级,应根据压缩空气用户用气重要程度,按国家现行的《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负荷分级规定执行。
除中断压缩空气会造成较大损失者外,宜为三级负荷。
6.0.2空气压缩机电动机的控制和保护,应按国家现行的《通用用点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的有关要求执行。
6.0.3压缩空气站内使用的手提灯,起电压不应超过36V;在储气罐内或空气压缩机的金属平台上使用的手提灯,起电压不得超过12V。
6.0.4压缩空气站的机器间内,应设置380V和220V的专用检修电源。
6.0.5压缩空气站宜设置集中控制室,集中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位于压缩空气站固定端或适中位置;
2、室内布置应整齐、协调、统一。
盘前运行区应满足运行人员工作需要,盘后应满足设备的维护、检修、调试及通行要求。
3、应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并采用隔声、防火、防尘、防振等措施。
6.0.6压缩空气站的隔声值班室或集中控制室内应装设电话。
6.0.7压缩空气站的热工测量仪表,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的规定装设。
设有集中控制室时,附录中“应”装的测量仪表应接入集中控制室。
6.0.8压缩空气站的热工报警信号和自动保护控制,应按附录D、附录E、附录F的规定装设。
设有集中控制室时,附录中“应”装的热工报警信号应接入集中控制室。
6.0.9离心空气压缩机应设下列控制系统:
1、进气调节控制系统
2、机组防喘振控制系统
3、排气气压恒压控制系统
6.0.10压缩空气站可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
6.0.11当空气压缩机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时,应配置互为冗余的电源装置。
6.0.12压缩空气站对供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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