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检测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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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检测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检测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苏州市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协会制定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委托方(全称):
苏州吴中区置地有限公司
受托方(全称):
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双方就三村安置小区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服务内容、工作条件、费用支付、违约责任等事宜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签订本合同,由签约各方共同恪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三村安置小区
2、工程建设地点:
*********************
3、工程类别:
☑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安装工程☑装饰工程
☒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修缮工程☒轨道交通工程
□其他
4、计划开工时间:
2020年07月05日
5、计划竣工时间:
2022年11月05日
6、工程面积、结构型式:
总建筑面积168888m2,框架剪力墙结构、地下二层
7、承包商:
*****************
8、监理单位:
*****************
9、质监单位:
吴中区工程质量监督站
10、工程投资金额(万元):
9000
二、委托检测的内容:
☑见证取样类材料☑地基基础☑结构工程☑建筑水电
☑建筑幕墙与门窗☑建筑节能☒市政道路☑室内环境
☑沉降、基坑监测☑防水材料☒建筑智能☑绿建专项
☑工程质量鉴定☑装饰材料☒人防检测☑防雷检测
其他相关检测
三、质量标准
工程检测采用国家、行业或地方现行有效的标准规范。
四、检测费用及支付方式
1、本工程检测费用暂定总额为人民币560000元,(大写)伍拾陆万元。
2、检测费用结算方式:
☑单价包干;☒总价包干;☒其它:
×××××
以单价固定的方式计算检测费的,具体计算方式为检测数量乘以检测项目费用单价,费用单价以《苏州市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参考价》中的计费单价为准。
以总价包干方式计算检测费的,双方就本工程检测不再调整检测费用(因委托方原因造成重复检测或者额外增加检测的除外);
未列入收费参考价表中的检测项目的计费,由双方参照周边地区同类项目计费情况共同协商确定。
3、检测数量以实际发生的委托单检测报告为准。
双方约定检测费用由【苏州吴中区置地有限公司】支付。
4、检测费用结算
单价固定,其中:
检测内容A按照上述计费标准的%收取;
检测内容B按照上述计费标准的%收取;
检测内容C按照上述计费标准的%收取;
检测费用=检测内容A数量×单价×折扣+检测内容B数量×单价×折扣+检测内容C数量×单价×折扣+委外检测数量×单价
本检测费用指含税金额,增值税税率为_6%_。
5、费用支付,双方协商确定费用支付采用下述方式【①】
①委托方在委托检测样品时,支付检测费用的【50%】,提取检测报告时核对确认工作量,并再支付检测费用余款【50%】。
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每1个月结算一次费用,受托方向委托方出具委托费用清单,委托方在收到费用清单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核确认并支付确认的检测费用。
委托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检测费的,则受托方可暂停后续检测工作或暂停提供后续检测报告。
③按下述期限分期支付:
合同签订生效后,委托方在30天内向受托方支付检测费用暂定总额的【15%】(不低于15%)作为预付款;受托方每1个月向委托方出具委托费用清单,委托方按费用清单的【90%】(不低于80%)支付进度款;项目无新增委托检测,受托方向委托方出具结算函,委托方在30天内核对确认检测费用,并向受托方支付剩余检测费用。
④其它支付方式:
×××××
五、双方授权联络人
委托方项目经理(或负责人):
王明,联系电话:
委托方授权张晓,联系电话:
作为委托方代表负责与检测方联络、发布指示、根据受托方的要求提供资料及相关协助。
委托方授权张晓到受托方处领取检测报告;
受托方项目经理(或负责人):
李三,联系电话:
任何一方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应当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对方。
一方变更未及时通知相对方的视为未变更,如果因此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六、通知与送达
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委托方指定的送达接收人:
【张晓】,送达地点:
【×××××】,电子邮箱:
【】。
受托方指定的送达接收人:
【李三】,送达地点:
【×××××】,电子邮箱:
【】。
七、合同文件构成
本合同文件的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检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2、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适用于招标工程)或质量检测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如有);
5、专用条款及附件;
6、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的文件、答疑纪要及总说明等);
7、通用条款;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上述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或不一致处,以上述排序在前者为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八、承诺
1.委托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受托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检测服务,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出具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检测报告。
九、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十、仲裁或诉讼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受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查档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十一、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20年07月05日签订。
十二、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苏州市吴中区签订。
十三、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四、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十五、其他约定事项:
十六、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执叁份,受托方执叁份。
本合同手写体无效。
委托方:
(公章)苏州吴中区置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吴中区吴中大道
邮政编码:
251000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受托方:
(公章)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高新区滨河路1979号
邮政编码:
215022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
1.1词语定义
下列名称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方:
指委托本检测工程的单位。
(2)受托方:
指委托方委托的已取得相应工程检测资质等级证书,负责本工程检测的单位。
(3)承包商:
指委托方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的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
(4)监理单位:
指委托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5)监理工程师:
指委托方委托的监理单位在本工程上派驻的监理人员,包括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助手。
(6)本工程:
是指委托方委托工程检测服务的工程。
(7)检测服务期:
自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
(8)合同总价:
指受托方在检测服务期内为履行职责应获得的酬金以及提供设备与用品所付出的费用总和。
(9)合同条件:
是委托方与受托方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工程实施的需要订立,经协商达成一致,适用于工程检测的合同条件。
1.2本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的语言为汉语。
1.3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由国家、江苏省、苏州市颁发的关于工程检测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4检测工作的实施应当以相关技术规范为依据。
1.5如本合同当事人对本合同条件及其附件有关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应当按照合同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惯例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理解。
2委托方的权利与义务
2.1现场监督
委托方有权亲自或派人在工程作业现场实施监督。
2.2提供资料和工作条件
2.2.1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与本合同检测业务有关的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方应及时向受托方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检测业务有关的资料。
2.2.2委托方应提供监督抽检通知书或见证记录等相关资料,并指派专人填写送检委托单,确保样品的真实性;若样品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方。
2.2.3委托方应在检测前向受托方提供检测规范要求的有关工程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真实性负责。
必要时提供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批复的检测方案。
对检测有特别技术要求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2.2.4委托方应为受托方完成质量检测提供必要的现场条件,及时为受托方提供并解决检测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包含但不限于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扰民及影响检测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作业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等),并承担其费用。
2.2.5委托方负责确定检测项目、受检工程部位及数量,按检测方案做好进场检测的现场准备工作。
2.2.6委托方应及时将检测项目的进度、质量等要求书面通知受托方,以保证受托方正常开展检测工作。
2.2.7委托方应负责与承包商、监理单位协调,保证受托方的工作队伍顺利进入现场工作。
2.3成果确认及验收支付
2.3.1委托方项目负责人应对受托方按要求完成的工作量予以签字确认。
2.3.2若检测内容或工作量等要求发生变化时,委托方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受托方,否则受托方仍按原要求进行检测,委托方应认可受托方在接到书面通知前所产生的工作量。
上述变化导致本项目检测费用减少的,应征得受托方书面同意,否则受托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检测费用。
2.3.3委托方应按约定的期限验收检测成果报告,审核结算,支付受托方应得款项。
2.4按本合同约定向受托方支付合同价款。
2.5委托方有对受托方派出的机构与人员进行审查,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的权利,对不称职的、严重失职的、有故意或恶意违约行为的人员有权要求受托方更换。
2.6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提交工作报告和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2.7在检测工作范围内,因委托方原因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检测设备损坏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委托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8保护受托方提交的投标书、检测技术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受托方同意,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或向与该项目无关的人员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3受托方的权利与义务
3.1受托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工作全面负责。
受托方应严格遵照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3.2受托方收到委托方提供的检测工作依据的基础资料后,应仔细阅读,如发现任何错误、失误或缺陷,应在发现后5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
3.3受托方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本工程检测工作。
3.4受托方配备专业人员且其资质满足项目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受托方须按此要求进行人员组织,保证人员的到位并开展检测工作,并在检测服务期内保证人员的稳定。
3.5受托方在检测服务期内应完成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3.5.1受委托方委托对项目进行检验测定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主要工作:
对委托方负责,做好检测的各项工作;紧密配合现场监理的见证取样及实体检测工作;及时提交检测报告;对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告委托方及监理单位,对检测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3.5.2负责检测合同范围内的检测工作,熟悉施工合同文件,做好施工中检测台帐和检测工作的记录,妥善保管好各类技术资料。
3.5.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受托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章。
3.5.4受托方应为实施检测工作提供所需的全部劳务、设备、材料以及所有其他物品。
3.5.5受托方对所有技术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
3.5.6如委托方提出要求,受托方应能及时提供真实的原始数据和中间数据。
3.5.7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及受托方为委托方完成的检测成果资料,受托方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泄露或转让给第三方。
3.5.8受托方如需查阅本工程的有关设计文件、技术经济资料,应征得委托方同意。
3.5.9受托方可以按照合同规定获得委托方或承包商必要的帮助。
4服务期、进度安排
4.1本工程具体检测服务期见《合同协议书》。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因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服务期限,应相应延长服务期,但并不因检测调整各项单价。
双方履行完本合同所有义务,检测工作全面结束后,受托方即按照本合同约定完工。
4.2受托方应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在不影响工程工期的原则下实施工作成果报告。
由于受托方的原因造成的本工程工期延误,委托方有权指令受托方采取相应措施加快进度并由受托方承担相关费用。
若受托方不采取相应措施,应视为受托方违约。
5安全措施
受托方应遵守政府部门及委托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委托方及有关单位人员的安全负责,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使委托方免于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诉讼、争执、索赔、罚款。
受托方应对由于自己或其代理人的过错包括侵犯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6合同价款与结算方式
6.1试验检测费组成:
(1)试验检测费是指收费指导价清单中所包含的所有检测项目的费用,采用单价乘以实际委托量。
(2)各检测项目单价为按规范要求完成该项试验工作所需的单价,并考虑了受托方的成本、费用、税金、利润、保险、风险等所有因素。
该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固定不变。
(3)协议约定的结算期的检测工作完成后,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交当期实际工程量结算清单,委托方根据约定期限支付试验检测费。
6.2在签订本合同后,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引起该检测费变化,以及因物价变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等其他因素而引起检测成本变化,经双方协商决定检测费是否作相应调整。
6.3服务过程中,新增检测项目时,检测收费清单中包含的项目按报价清单中单价计算;检测收费清单中没有的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项目单价后按实际委托量计算。
6.4委托方、受托方对合同价款支付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第7.4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7违约和争议
7.1委托方违约责任
(1)委托方不按本合同第6条支付合同价款。
(2)委托方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止合同时(不可抗力除外)
(3)合同签订后,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时,如受托方经委托方确认的实际已完成工作量大于已付进度款时,不足部分委托方补齐。
7.2受托方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如受托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受托方应向委托方双倍返还支付的现场服务费。
(2)受托方因自身原因未按期向委托方提交检测成果而延误建设工期造成重大损失。
(3)检测人员责任心不强、检测工作不到位,出具错误检测数据或错误鉴定结论,使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4)检测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私利,收受、索取贿赂,检测频率不满足要求,伪造检测数据,与受托方等串通,欺骗委托方。
7.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合同。
7.4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上级部门调解;若仍不能达成一致,双方约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受托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8检测分包
8.1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第2条、第3条规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如特殊原因需要检测分包,应征得委托方同意。
8.2如需检测分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将分包检测单位的名称、检测项目、检测内容报告委托方,委托方对此分包有确认和否决权。
9不可抗力
9.1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不可抗力系指委托方和受托方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超出认识控制和防范能力的事件。
这类事件使合同一方的履约已变得不可能。
不可抗力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2)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3)暴乱、骚乱或混乱,但对于完全局限在承包商或受托方雇用人员内部并且是由于从事本工程而发生的事件除外;
(4)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5)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飞行器坠落;
(6)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海啸、飓风、超强台风、雷击等)。
9.2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因此影响合同执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天内,提供事件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按照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
9.3因合同一方拖延履行合同而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拖延履行方的责任。
10索赔
10.1当一方提出索赔时,需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明。
10.2委托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的情况,造成受托方的经济损失,受托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日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日内给予受托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日内未予答复或未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受托方应当阶段性向委托方发出索赔意向,终了后28日内,向委托方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10.3受托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造成工期对委托方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委托方可按本合同第10.2款确定的时限和方式向受托方索赔。
11合同生效、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
11.1本合同自甲方乙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11.2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书面补充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3委托方如果要求受托方全部或部分中止执行检测或终止合同,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受托方,受托方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检测工作。
已进行检测工作的,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时结算检测费。
12廉洁条款
12.1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江苏省和苏州市关于建设工程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12.2受托方人员:
(1)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承包商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2)应当保持与承包商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承包商的礼金、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得在承包商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4)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商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旅游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5)不得向承包商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委托方工程有关的经济活动。
13其它
13.1涉及检测分包,受托方按检测费用原价计入检测费总价,不计入合同优惠范围。
13.2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检测合同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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