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违约责任的变化.docx
- 文档编号:28828745
- 上传时间:2023-07-20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2.40KB
《民法典》中违约责任的变化.docx
《《民法典》中违约责任的变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典》中违约责任的变化.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民法典》中违约责任的变化
《民法典》中违约责任的变化
我国《合同法》(1999)颁布于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之际,英中违约责任部分的规肚,多借鉴于CISG、PICC等国际条约,以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构建违约责任,规泄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描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责任承担方式,具备一泄的国际性。
新颁布的《民法典》在违约责任章节贯彻“尽可能保留原有规上”的思路,虽未作大刀阔斧式修改,但仍有许多重要的变化,本文对当中的“变化”进行梳理,与大家交流。
总体而言,违约责任章节的实质性修订包括:
第一,新增非金钱债务履行不能时的司法终止(第580条第2款):
第二,将质量瑕疵救济统合于违约救济(第582条);第三,新增违约方对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的负担(第581条):
第四,明确可预见规则适用于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第584条);第五,将《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买卖合同解释》)规左的与有过失规则提升为违约责任一般规则(第592条):
第六,融合《担保法》《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担保法解释》)关于泄金的规定(第586条、第587条、第588条):
第七,新增债权人受领迟延的规左(第589条)(条文修订详见下表)。
第五百七+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台同义笄或者履行合同文务不符合约走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尊违约责任。
【说明=无变化】
乂台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台同文务或者履行台同义务不符台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赂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址民法通则介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腿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台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方有权要求腿行或者采取补敦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矢。
第五百七十八祭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裘明不屐行台同义箔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蒜两诸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逻叨:
務"姜亲疾为“请耒毎,无尖辰变‘乙】
务合同法》第一百蠡八条当事人一方明韻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克明不凰行合同义穷的,对方可以在腿行期限届篦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何价隸、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说明;壇加昶全、利忌或其使全綴赁务的志述】
《台同法》第一百零九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歎或者报酬。
第五百八+条当事入一方不屐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势不符台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腿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达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俵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屐行或者履行護用过高;
㈢债权人在台理期限內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台同目的的,人民去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溝求终止台同权利义务矣奈,但是不毙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说明:
壇设非金疑偿务履行不紇下的司法终止】
《台同法》第一百一+条当事入一方不屐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奔不符合约走的,对方可以要求屐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绘外: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偎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聂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五百八+—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俵务或者屣行俵务不符合约走,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贾用。
【说明:
境试违鉤方对第三人替代聂行■衣用的吏
担】
第五百八+二采履行不符台约定的,应当按照当爭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拡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碣定的,受损窖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涣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僑求对方承担他理、重作、更换、谡货、减少价款或者抿酬等违约麦任。
【说明:
齊“蔗矍”及为“覆行”,律進货、澈你萼补疑提起从喊虎担保賁竖护聂违,可至迪绅黃任】
攻台同法於第一百一+—条质量不符台约定的,应当技照当爭人的约走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走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粲的规定仍不能碣定的,受损窖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殘扌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最担储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黠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买卖台同解释》第二十三条标的物质里不符合约走,买曼人依照含同法第一百一十一粲的规走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蹲应孑支持。
当事人主张以符台约走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们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己经支伺,买曼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百八+六条当事入可以约走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台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咸立。
走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迥主台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买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參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七条俵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歎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俵奔不符舍约定,致使不能实规台同目的的,无枳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俵务或者履行俵务不符台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載倍返还走金。
【说明:
乘合合同决、扭侏去、担嫁法司法解縫关亍盘全的既定,忽法從层0阴确鼓定翹过定金部分的效力-矣示交付定金裳荻对屢约定韵斐吏爭】
攻台同法》第一百一+五条当事人可以依昭*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俵权的担保。
俵务人履行俵务启,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俵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俵务•的,应当效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第八+九粲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傑。
俵势人屐行债隽•后,圭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何走金的一方不凰行约走的债势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竟定金的—方不腿行约走的债务的,应当液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第九十杀走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爭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伺定金的期限。
走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曰起生效。
《担保法》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走,但不得超过主台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实际交付的走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走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更定金一方提岀异讲并拒绝接賀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五百八+八粲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隸。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清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颔的损笑。
【锐明:
左疾空■.昙场餌羽,建全不足以誅屛损失甘,可与总■堂取矢并用】
第一百一+六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走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築软。
&买灵台■同解释》第二+八条买卖舍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注约苣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走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走金和损尖赔偿的數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
第五百八+九条俵务人按昭约定履行儀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竟领的,债箸人可以请求儀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闾,债箔人无须支何利息。
【铿明;堆滾债枳人兌领迟廷时,对侦务人的救济】
第五百九+築当事入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台同的,根抿不□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徐责任,但是筮律另有规走的晾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丸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台建期限內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雇行后岌生不可坑力的,不免除其崔约畫任。
【说庚;僭改衣浇,元实层变化】第一百一十七粲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台同的,根攀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隐责任,但法律另有坝定的腺外。
当事人迅挺履行后发生不可坑力的,不能免8余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朋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属行台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咸轻可能给对方洼成的损尖,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证明。
第五百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矢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尖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讚用,由洼约方负担。
【说朝:
埒“奂京”修改为"请汞”,无尖辰变比】
第一百一+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區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尖的扩大;盪有采取迢当措施致使损矢扩大的,不潯就扩大的损尖要求赔偿。
当爭人因防止扌员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五百九十二粲当事入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戲担相应的売任。
肖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岌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尖赔偿额。
【说明;在法律层舌勢确競定“与有过央.”汎剋】
第一百二十粲当事人收方都注反合同的,应当各自预担相应的责任。
E买卖台同鯛釋》第三十粲买卖台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這成对方损尖,对方对损尖的笈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拒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百九+三粲当事入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產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対方禺担违约轰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糾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頤约定处理。
【说明;垣加“依法"衣返<无宗用变牝】第一百二+—粲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遙咸注约的,应当向対方承担洼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盼,依照法律规走或者按照约走解决。
第五百九十四杀因国际货拥买卖合同和技术遊岀□台同争仗提起诉讼或者申语仲裁的时敦期间为四年。
【谀.明:
舟“方耳修友为“承设期间”,元实展变比】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逬出□合同争破提起诉讼或者申済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昭有关法律的扼定。
一、新增非金钱债务履行不能时的司法终I匕
违约方解除权源于最髙法院公报案例"南京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6年第6期),民法典合同编二审稿提取该案裁判规则,规泄于第353条第3款:
“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构成滥用权利对对方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对方的请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2019年11月,最髙法院公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基于破解合同僵局的考虑,其第48条再次重申了符合以下三种情形时的违约方解除权:
“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但2019年12月公布的民法典三审稿删除了相关规左。
而正式通过的《民法典》另辟蹊径,在第580条“非金钱债务履行不能”项下,增加违约方诉请解除时的司法终止制度。
《民法典(草案)》第580条第2款的“突然袭击”虽备受学理争议,但《民法典》正式稿仍力排众议(反对第580条第2款的理由可槪括为:
第一,该条款以合同履行不能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要件,将合同目的系于履行请求权显然不当。
第二,即使删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一要件,依债务牵连性、风险负担规则即可解决对待给付义务问题,无需列设条款。
第三,《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意在解决合同僵局问题,但实践中相关争议以金钱债务为典型,而该条款仅适用于非金钱债务,无法实现立法初衷)。
在《民法典》正式颁布之后,讨论该条文的适用要点以及防止其滥用似乎更具意义。
于法律适用层而,仍需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该条款并未直接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仅规左了司法终止制度,在合同履行不能时,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消火苴给付义务,相应地,守约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也归于消火。
第二,该条款仅适用于非金钱债务,对于一些长期性合同,如租赁合同,违约方承担金钱债务,无法适用该条款,违约方可考虑依《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8条主张解除。
二、将质量瑕疵救济统合于违约救济,扩展了减价、退货的适用范囤
此前有学者主张,质量瑕疵救济中的减价、退货等责任承担方式,仅适用于物之瑕疵担保,而不适用于权利瑕疵担保。
对此,《民法典》第582条将《合同法》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左,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修改为''履行不符合约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左承担违约责任”。
以违约责任统合物之瑕疵担保与权利瑕疵担保,扩大了减价、退货等救济措施的适用范用,对于实务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民法典》删除了可变更制度后,减价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可作为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价格的另一权利基础。
三、增设违约方对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的负担
《民法典》第581条规迫,根据债务性质不得强制履行时,守约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一般指向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务,如委托合同、合伙合同等,此类非金钱债务的强制履行可能构成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一般不宜强制履行。
此时,守约方可委托第三人替代履行,由此产生的与第三方订立合同、履行义务、受领给付、使用标的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违约方负担。
但仍应注意两点:
第一,违约方承担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本质上是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实际损失部分),该等费用仍应受可预见规则规制,限于合理范恫之内:
第二,守约方为了履行与违约方的原合同,有必要付岀一泄成本(如运费、人工管理成本等),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客观上节省了守约方相关成本支岀,守约方请求违约方承担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时,应做一定扣除。
四、明确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均受可预见规则限制
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所受损失)和可得利益(所得利益)两部分,就实际损失是否受可预见规则限制素有争议。
《合同法》第113条规左“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该规左在可得利益之后直接以逗号连接可预见规则,此前有观点主张,可预见规则仅及于可得利益,不约朿实际损失。
对此,《民法典》第584条将该逗号修改为分号,即“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适成的损失”,区分前半句与后半句,明确了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均受可预见规则限制。
实际损失受制于可预见规则,意味着守约方因信赖合同成立有效并顺利履行而支岀费用的赔偿,限于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实际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范围。
此时,是否具有可预见性主要从信赖的合理性与数额的合理性两方面评价,前者如守约方为支付合同价款而向第三方借款的融资费用,在合同未明确约左时,一般认为此类融资费用不具有信赖的合理性,超出了违约方的可预见性。
后者如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后,守约方另行高价聘请顶级专家完成左制产品所支付的费用,此类费用的数额不具备合理性,亦超出了违约方的可预见性。
五、将与有过失从买卖合同规则提升为合同法一般规则
《买卖合同解释》规泄,一方当事人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民法典》吸纳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左,将与有过失规则提升为限制违约损害赔偿范用的一般规则。
与有过失规则本质上是对守约方未尽避免危险发生注意义务的惩戒,这与不以过错为要件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似乎存在体系违背。
但不应忽视,归责原则属责任成立层而的判断,而与有过失属责任范I罚层而的判断,虽责任成立不以过错为要件,但在责任范围的判断上,为公平合理分配损害,仍有必要考虑守约方对损失发生的过错。
六、《民法典》整合了《合同法》《担保法》《买卖合同解释》的左金规则
具体而言:
第一,定金合同系要物合同,自实际交付时生效:
第二,左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超过部分不发生立金效力,实际交付泄金数额发生变化的,视为变更约立的左金数额:
第三,立金罚则的适用前提系根本违约,定金罚则与继续履行不能同时适用;第四,左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与违约损害赔偿并用。
七、明确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
债权人受领义务系不真正义务,债务人无法请求强制履行,为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民法典》第589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谙求债权人赔偿因受领迟延而增加的费用,并无须支付迟延期间利息。
同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买卖合同”等章节对标的物提存后、债权人迟延受领后的风险负担作岀规肚。
然而,司法实践关于受领迟延的争议多发于成立要件,《民法典》对此未作岀规定颇具遗憾,诸如债务人如何提出履行等问题留待实践解决。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民法典 违约责任 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