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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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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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培训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巢湖北制梁场
《产品质量法》培训资料
编制部门:
安质部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领导: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巢湖北制梁场
2016年6月
《产品质量法》培训资料登记表
序号
资料内容
备注
1
关于举办《产品质量法》培训班的通知
2
教学实施计划
3
课程设置及学时安排
4
学员签到表
5
培训班点名册
6
学员成绩登记表
7
培训讲义
8
学员考试卷(样本)
9
考试卷答案
10
学员考试卷
11
培训小结
关于举办《产品质量法》培训班的通知
场属各部门、班组:
根据2016年梁场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安排,我场定于2016年6月8日举办《产品质量法》培训班,希望下列人员按时参加培训。
具体安排如下:
一、培训时间:
6月8日晚上19:
00-21:
00
二、培训地点:
会议室
三、授课教师:
杨彬彬
四、培训人员名单(附后)
本期培训班利用工作时间进行培训,如有变化以当天通知为准。
2016年6月7日
培训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职务/工种
序号
姓名
工种
1
陈榜文
场长
24
李江
质量员
2
吴贵八
党工委书记
25
张振武
质量员
3
汪加青
副场长兼总工
26
张冬梅
资料员
4
张征骥
副场长
27
李何兵
主任
5
梅跃雷
副总工兼工程部长
28
王海波
质量负责人
6
张小军
技术主管
29
高丽锋
试验工程师
7
袁斌
技术员
30
田志业
试验员
8
吴启强
技术员
31
姬家星
试验员
9
孙鑫
技术员
32
杨德坡
试验员
10
赵卫帅
技术员
33
张卫
试验员
11
杨振国
技术员
34
陈继芬
资料员
12
白松林
技术员
35
13
孙超飞
技术员
36
14
李伟
技术员
37
15
雷有豪
技术员
38
16
管超
技术员
39
17
杨元芳
资料员
40
18
姚名庆
部长
41
19
张立伟
机械管理员
42
20
吴龙成
材料员
43
21
马帅
仓库管理员
44
22
应勇
资料员
45
23
李艺宛
安全员
46
培训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职务/工种
序号
姓名
工种
1
史金行
技术员
24
2
张燕妹
工程部资料员
25
3
祝美玲
试验室资料员
26
4
李超
物机部资料员
27
5
28
6
29
7
30
8
31
9
32
10
33
11
34
12
35
13
36
14
37
15
38
16
39
17
40
18
41
19
42
20
43
21
44
22
45
23
46
培训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职务/工种
序号
姓名
工种
1
周正国
钢筋班班组长
24
2
黄红伟
模板班班组长
25
3
王腰
混凝土班班组长
26
4
陆志民
预应力班班组长
27
5
梁广英
起重班班组长
28
6
29
7
30
8
31
9
32
10
33
11
34
12
35
13
36
14
37
15
38
16
39
17
40
18
41
19
42
20
43
21
44
22
45
23
46
职工培训《产品质量法》培训班
教
学
计
划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巢湖北制梁场
2016年6月8日
一、培训目标:
通过对梁场管理人员及各班组长对产品质量知识的学习,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二、培训对象:
梁场班子成员、工程部、安质部、试验室、物机部、各班组工班长
三、学制及办班形式:
共计2学时,6月8日晚上19:
00-21:
00业余培训。
四、课程设置及学时安排
课程设置
教材
授课教师
学时安排
备注
《产品质量法》培训
《产品质量法》培训讲义
杨彬彬(安质部部长)
2学时
职工培训《产品质量法》培训
学员签到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签名
备注
1
陈榜文
男
2
吴贵八
男
3
汪加青
男
4
张征骥
男
5
梅跃雷
男
6
张小军
男
7
袁斌
男
8
吴启强
男
9
孙鑫
男
10
赵卫帅
男
11
杨振国
男
12
白松林
男
13
孙超飞
男
14
李伟
男
15
雷有豪
男
16
管超
男
17
杨元芳
女
18
姚名庆
男
19
张立伟
男
20
吴龙成
男
21
马帅
男
22
应勇
男
23
李艺宛
男
职工培训《产品质量法》培训
学员签到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签名
备注
24
李江
男
25
张振武
男
26
张冬梅
女
27
李何兵
男
28
王海波
男
29
高丽锋
男
30
田志业
男
31
姬家星
男
32
杨德坡
男
33
张卫
男
34
陈继芬
女
35
36
37
38
39
40
41
41
43
44
45
46
职工培训《产品质量法》培训
学员签到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签名
备注
1
史金行
男
2
张燕妹
女
3
祝美玲
女
4
李超
男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职工培训《产品质量法》培训
学员签到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签名
备注
1
周正国
男
2
黄红伟
男
3
王腰
男
4
陆志民
男
5
梁广英
女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职工培训《产品质量法培训》
学员点名册
序号
姓名
性别
到场情况
备注
1
陈榜文
男
2
吴贵八
男
3
汪加青
男
4
张征骥
男
5
梅跃雷
男
6
张小军
男
7
袁斌
男
8
吴启强
男
9
孙鑫
男
10
赵卫帅
男
11
杨振国
男
12
白松林
男
13
孙超飞
男
14
李伟
男
15
雷有豪
男
16
管超
男
17
杨元芳
女
18
姚名庆
男
19
张立伟
男
20
吴龙成
男
21
马帅
男
22
应勇
男
23
李艺宛
男
职工培训《产品质量法培训》
学员点名册
序号
姓名
性别
到场情况
备注
24
李江
男
25
张振武
男
26
张冬梅
女
27
李何兵
男
28
王海波
男
29
高丽锋
男
30
田志业
男
31
姬家星
男
32
杨德坡
男
33
张卫
男
34
陈继芬
女
35
周正国
男
36
黄红伟
男
37
王腰
男
38
陆志民
男
39
梁广英
女
40
史金行
男
41
张燕妹
女
42
祝美玲
女
43
李超
男
44
45
46
职工培训《产品质量法培训》
学员成绩汇总表
序号
姓名
成绩
序号
姓名
成绩
1
陈榜文
100
23
李艺宛
96
2
吴贵八
96
24
李江
100
3
汪加青
100
25
张振武
90
4
张征骥
91
26
张冬梅
93
5
梅跃雷
98
27
李何兵
100
6
张小军
100
28
王海波
98
7
袁斌
100
29
高丽锋
100
8
吴启强
96
30
田志业
96
9
孙鑫
94
31
姬家星
86
10
赵卫帅
96
32
杨德坡
98
11
杨振国
88
33
张卫
100
12
白松林
91
34
陈继芬
100
13
孙超飞
87
35
周正国
96
14
李伟
89
36
黄红伟
91
15
雷有豪
90
37
王腰
96
16
管超
91
38
陆志民
93
17
杨元芳
90
39
梁广英
89
18
姚名庆
100
40
史金行
92
19
张立伟
96
41
张燕妹
90
20
吴龙成
96
42
祝美玲
91
21
马帅
96
43
李超
91
22
应勇
100
《产品质量法》讲义
第一章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一)产品中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根据这一规定,《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所谓加工、制作是指改变原材料、毛坯或半成品的形状、性质或表面状态,使之达到规定要求的各种工作的统称。
2、初级农产品(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等,例如小麦、鱼等)及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石油、原煤、天然气等)不适用该法的规定。
但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
3、虽然经过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纯为科学研究或为自己使用而加工、制作的产品,不属于该法调整的范围。
4、建设工程不适用该法规定。
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该法的规定。
5、军工产品不适用该法的规定。
(二)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为满足合理的使用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征的总和。
产品质量一般应包括以下性能:
功能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维修性。
二、中国的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因产品质量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调整两大类社会关系:
1、在国家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产品质量管理关系;
2、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用户和消费者之间因产品缺陷而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二)中国产品质量法体系
中国产品质量法体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产品质量的其它法律规范组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基本法;
2、其他法律规范,如《计量法》、《标准化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专门法;
3、其他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
(三)中国产品质量法的特点
中国产品质量法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规范。
他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不同于国际上仅仅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品责任关系的产品责任法,他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产品责任合二而一,他的立法宗旨是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体现了国家干预市场的经济法精神。
中国的产品质量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一个社会问题,涉及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只有多部门集中协作,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尽管法律本身的完善并不代表这一问题的解决,但这至少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产品质量责任的分类:
1、民事责任,这是最基本的责任,不仅不依赖于其他责任而存在,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会排除其他以金钱为内容的责任,如行为人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赔偿金和罚款或罚金时,优先支付赔偿金。
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2、行政法上的责任,如对非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所处的没收,罚款等。
3、刑事责任,如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
一、产品质量的监督体制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据法定权限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二)我国产品质量监督体制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体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地方产品质量监督: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各有关部门、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垂直领导
1、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
(1)国家产品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2)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2、地方产品质量监督
(1)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3)全国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领导。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实行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
1、产品质量应符合一定的标准;
2、产品均应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或由他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通过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书,证明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制度。
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目的:
(1)在合同的条件下,是为了提高供方的质量信誉,向需方提供质量担保,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2)在非合同的条件下,是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实现质量目标。
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标准: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GB/TI9000—ISO9000系列国家标准。
该标准等同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推荐采用的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际标准。
(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1、产品质量认证:
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2、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依据:
国家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国家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1)认证标准:
第一,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二,我国名、特产品,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标准;第三,对于我国和国外认证机构签订了双边、多边认证合作协议的产品,依据协议中规定的标准。
(2)认证机构: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由其授权的部门。
(3)认证原则:
我国实行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相结合的制度
(4)认证形式:
①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认证,实行强制性认证。
②对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和达到某一水平的认证,实行自愿认证。
(5)认证标志: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发布后,将原来的“CCIB”(中国商检)认证和“长城CCEE认证”统一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其英文缩写为“CCC”,故又简称“3C”认证。
(6)产品质量认证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区别:
前者认证的对象是某种特定的产品;后者认证的对象是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综合能力。
(四)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1、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是指国家对产品质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2、社会监督:
(1)社会监督的形式
1)消费者监督
2)社会团体监督
(2)社会监督的权利
1)建议处理权
2)支持起诉权
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保证产品内在质量的义务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要求
1、产品标识:
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或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标记、数字、图案等表示。
根据不同的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包装上。
2、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的规定:
(1)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应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应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6)、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有关标识的具体标注方法,应当按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执行。
(三)生产者对某些特殊产品的包装应当履行的义务
1、产品包装:
产品包装是指为在产品运输、储存、销售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并在包装上附加有关标识的总称。
2、产品质量法对某些特殊产品包装的规定:
对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出警示标识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四)法律禁止生产者从事的行为
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是指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其行政职能,对消耗能源、污染环境、疗效不确、毒副作用大、技术明显落后的产品,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措施,通过发布行政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自某日起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
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伪造产品产地是指在甲地生产的产品,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乙地的地名的质量欺诈行为。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是指非法标注他人厂名、厂址标识,或者在产品上编造、捏造不真实的生产厂名和厂址以及在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行为。
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质量标志是指标明产品质量状况的证书、标记。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识,在产品、标签、包装上,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非法制作、编造、捏造或非法标注质量标志以及擅自使用未获批准的质量标志的行为。
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如果在验收中发现产品的质量、品种、规格、产品标是不符合规定,销售者应当提出书面异议,要求供或方予以解决;如果需方不提出异议的,责任由其自负。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销售者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采取必要的防雨、防晒、防霉变,对某些特殊产品采取控制温度、湿度等措施,确保其销售的产品不失效、不变质。
3、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对生产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的规定。
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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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质量法 产品 质量法 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