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科室运营效果评估与分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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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科室运营效果评估与分配
4.绩效
—科室运营效果评估与分配
科室运营效果评价就是对科室管理的整体效果从人员、设备、病床、资金等各方面的投入与工作量、质量、经济收益、学科发展以及社会效果等产出情况进行分析对比,指导科室的经营管理,保证科室运营效益的最大化。
科室要想取得良好的运营效果,必须首先保证投入合理,即最大可能的降低投入,又最大可能的提高产出。
因此,在评价科室的运营效果之前,首先要做好投入的规划。
科室人力资源规划
科室的人力资源规划是指科室根据医院的发展战略与目标的要求,结合科室业务发展和未来定位科学地预测、分析人力资源的供给和需求状况,制定必要的政策和措施,以确保科室在需要的时间和需要的岗位上获得各种需要的人力资源。
一般而言,科室的人力资源规划主要是定岗定编,合理编制各类人员。
科室的人力资源是开展医疗服务工作的基本要素,医疗工作要想有序地进行,就必须对各类人员的资格条件、能力素质以及如何配置等进行研究,以便于各项医疗任务的完成,同时又能使员工的能力得到发挥。
这就需要加强科室定岗、定编、定员、定工作标准、定任务目标等工作,以提高科室的运营效益。
一、定岗定编的基本原则
1、尊重实际原则
定岗定编首先应尊重实际。
目前医院所形成的人员与岗位匹配情况,与医院的社会文化背景、管理体制、员工的职业理念、长期的工作习惯有很大的关系。
医院须尊重现有岗位和人员的实际,通过定岗定编合理调整人员结构,对工作负荷与压力进行合理评估与分解,对各岗位员工的工作数量、质量、效率进行合理评价,以增强各级管理人员和全院员工的人力成本控制意识和效率意识。
2、工作需要原则
定岗定编必须以满足工作需要为根本原则,做到“以事定岗、以岗定人”。
按照科室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负荷合理确定岗位名称和编制数。
3、精简高效原则
即坚持因事设岗,因岗设人,精简冗员,使岗位与人员编制在配备上达到优化,在保证医院工作质量的前提下,用较少的人员完成较多的工作任务,从而提高医院工作效率,达到优质高效低耗的目的。
4、结构合理原则
要保证各类人员合理的比例关系和合理的层次结构,使科室人员达到群体组合的最优化,以发挥人才群体的最大效能。
5、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
科室的大部分工作都是可以用数量指标来监测的,但有些工作是无法用数量来衡量的,因此,在定岗定编时,必须要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6、动态调整原则
科室人员编制应该根据医院发展要求、学科建设、工作效率、经营管理水平等因时因地制宜,实施动态管理。
二、科室定岗定编的主要政策或规定依据
一个科室配置多少人员最为合理,一方面要看科室的实际情况,同时更多的要看行业标准,即使没有明确的行业标准,在调研大量医院后也可参照行业的平均水平。
景惠管理研究院在以工作负荷法为主要定岗定编方法的同时,还要参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定岗定编的相关政策与规定,并结合数百家定岗定编的行业数值来确定某家医院的具体人员编制。
下面是部分行业定岗定编规定政策或规定的列举。
1、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
1)原卫生部1978年颁发的《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对不同床位的综合医院科室设置、各类人员配置提出基础编制参考。
2)卫医管发[2011]33号《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中对三级综合医院的人员定编提出相应参考标准,具体如下:
a)卫生技术人员与开放床位之比应不低于1.5:
1;
b)病房护士与开放床位之比应不低于0.4:
1;
c)麻醉医师人数与手术台比例不应低于2:
1;每张手术台配备一名麻醉住院医师及一名主治及以上的麻醉医师。
手术室护理人员人数与手术台比例应不低于2.5:
1(3:
1);麻醉科主任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护士长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d)重症医学科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不低于0.8:
1;护士人数与床位之比不低于2.5-3:
1.
e)临床药师配置:
配置5名以上临床药师,全职专科从事临床药物治疗工作。
每100张床与临床药师配比≥0.6(0.8).
f)血液透析室人员配置:
至少有2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肾脏病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0台血液透析机以上,每增加10台血液透析机至少增加1名执业医师;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应当由具备肾脏病学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
每台血液透析机至少配备0.4名护士;血液透析室护士长或护理组长应由具备一定透析护理工作经验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担任。
至少有1名技师,该技师应当具备机械和电子学知识以及一定的医疗知识,熟悉血液透析机和水处理设备的性能结构、工作原理和维修技术。
g)临床营养专业人员与床位比不少于1:
200。
h)每位护士平均负责病人数≤8人,并体现护理人员能力与病人危重程度相符的原则。
3)卫办医管发[2012]57号《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中对二级综合医院的人员定编提出相应参考标准,具体如下:
a)医院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300床位以下的按1:
1.30~1.40;300-500床位的按1:
1.40~1.50;500床位以上的按1:
1.60~1.70。
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重症监护室护士与患者之比达到2.5~3:
1,手术室护士与手术台之比≥3:
1。
b)新生儿病室人员配置:
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当为0.3∶1以上;由具有3年以上新生儿专业工作经验并具备儿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负责人。
护士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当为0.6∶1以上;由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有2年以上新生儿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负责人。
c)麻醉医师人数与手术台比例≥2:
1;手术室护士人数与手术台比例>2.5∶1。
每张手术台配备一名麻醉住院医师及一名主治及以上的麻醉医师。
d)重症医学科人员配置:
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0.8∶1,护士人数与患者之比达到2.5~3∶1,床位使用率达到75%。
e)病理人员配置:
病理医师按照每百张病床0.5~1人配备,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按照与医师1:
1的比例配备。
f)输血人员配置:
输血人员数量符合规定要求(人床比例为1:
80~120或人与年发血量比1:
1000U)。
g)血液透析室人员配置:
至少有2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肾脏病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0台血液透析机以上,每增加10台血液透析机至少增加1名执业医师;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应当由具备肾脏病学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
每台血液透析机至少配备0.4名护士;血液透析室护士长或护理组长应由具备一定透析护理工作经验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担任。
至少有1名技师,该技师应当具备机械和电子学知识以及一定的医疗知识,熟悉血液透析机和水处理设备的性能结构、工作原理和维修技术。
h)每位护士平均负责病人数≤10(8)(6)人,并体现护士能力与病人危重程度相符的原则。
i)全院病区护士与实际开放床位比不低于0.4:
1。
ICU护士与床位数之比达到2.5~3:
1。
手术室护士与手术床之比不低于3:
1。
母婴同室、新生儿护士与床位数之比不低于1:
0.6。
NICU、PICU护士与床位数之比达到1.5~1.8:
1。
4)卫医政发[2010]95号《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对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人员配置要求如下:
a)眼科人员编制:
一级综合医院中,单独设置眼科的,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眼科医护比应当为1:
1以上。
二级综合医院中,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增加20张床位,增加的医师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门诊和病房的,每床至少有0.4名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
三级综合医院中,至少有8名医师,其中至少3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5名医师,其中至少增加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其中每10张床至少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b)耳鼻喉科人员编制:
一级综合医院中,单独设置耳鼻咽喉科的,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具有1名耳鼻咽喉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医护比应当为1:
1以上。
二级综合医院中,至少有4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耳鼻咽喉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增加1名具有耳鼻咽喉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每20张床至少有1名医师具有耳鼻咽喉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至少有4名护士,其中至少1名具有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增加床位后,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
与眼科共同设立五官科门诊和病房的,每床至少有0.4名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耳鼻咽喉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
三级综合医院中,至少有8名医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耳鼻咽喉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增加1名具有耳鼻咽喉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每床至少0.6名护士,其中至少2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每10张床至少有1名护士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c)皮肤科人员定编:
一级综合医院中,至少有1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以及护士1名负责护理工作。
二级综合医院中,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增加床位后,每床至少有0.5名医师。
每10张床至少有1名皮肤与性病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20张床至少有1名皮肤与性病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病房护士可与其他专科护士共用,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
三级综合医院中,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每床至少0.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护士具有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每10张床至少有1名护士具有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原卫生部《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试行草案)》中,对各级别医院人员编制做出基本要求:
a)一级医院病床与医院正式职工人数之比为:
1∶1-1.4。
卫生技术人员占全院职工总数之比为80-85%(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医疗、医技和护理技术工作)。
b)二级医院病床与医院正式职工人数之比为1∶1.3-1.5。
卫生技术人员占全院职工总数不少于75%。
医师与护士之比为1∶2。
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和医师之比为1∶2∶4∶8。
护师以上占护理人员总数≥20%。
c)三级医院中医师与护士比为1:
2;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治医师:
医师比为1∶3∶5∶7,护师以上占护理人员总数≥30%。
临床营养师以上职称人员≥2人。
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1%。
6)卫医政发[2010]90号《骨科医院基本标准》对骨科医院的人员配置作出基本要求,具体如下:
a)三级骨科医院中,每床至少配备1.4名卫生技术人员;病区实际每床至少配备0.6名护士。
临床科室各科主任应当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至少有2名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每增加2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b)二级骨科医院中,每床至少配备1.3名卫生技术人员;病区实际每床至少配备0.6名护士。
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每增加2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7)卫医管发[2011]78号《三级妇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中对妇产医院的人员基本配置做出相应要求,具体如下:
a)卫生技术人员与实际开放床位之比应不低于1.5:
1。
每床配备0.5名护士(每2张待产床应配1名助产士,每张产床应配备3名助产士)。
护士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50%。
b)NICU医护人员与床位数比例应满足需求,护士与患儿之比不低于1.5~1.8:
1。
由具有3年以上新生儿专业工作经验并具备儿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科室负责人。
由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有2年以上新生儿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负责人。
c)重症医学科,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不低于0.8:
1,护士与患者之比不低于2.5~3:
1。
d)临床药师配置:
每100张病床与临床药师配比≥0.6名。
e)病理科医师按照每百张病床1~2人配备,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按照与医师1:
1的比例配备。
f)输血科(血库)人员配置与床位数或与年输血量参考比例为1:
100(床)或1:
1000单位(以红细胞成分计算)。
g)临床营养专业人员与床位比不少于1:
200。
h)每位护士平均负责病人数≤8(6)人,并体现护士能力与病人危重程度相符的原则。
ICU护士与患者之比2.5~3:
1。
手术室护士与手术间之比不低于3:
1。
病房护士总数与实际开放床位比大于0.5:
1(床位使用率≥93%),或病房护士总数与实际开放床位比不低于0.6:
1(床位使用率≥96%,平均住院日小于10天)。
3、综合医院各学科建设管理指南
1)卫办医政发[2009]31号《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中,病理科的人员配备和岗位设置应满足完整病理诊断流程及支持保障的需要。
其中医师按照每百张病床1-2人配备,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医疗机构应适当增加。
病理科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按照与医师1:
1的比例配备。
出具病理诊断报告的医师应当具有临床执业医师资格并具备初级以上病理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过病理诊断专业知识培训或专科进修学习1-3年。
快速病理诊断医师应当具有中级以上病理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有5年以上病理阅片诊断经历。
2)卫医政发[2009]23号《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中,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0.8:
1以上,护士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3:
1以上;重症医学科至少应配备一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主任;重症医学科的护士长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重症监护领域工作3年以上,具备一定管理能力。
3)卫医政发[2009]50号《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中,急诊医师应当具有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具备独立处理常见急诊病症的基本能力,熟练掌握心肺复苏、气管插管、深静脉穿刺、动脉穿刺、心电复律、呼吸机、血液净化及创伤急救等基本技能,并定期接受急救技能的再培训,再培训间隔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
三级综合医院急诊科主任应由具备急诊医学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
二级综合医院的急诊科主任应当由具备急诊医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
4)卫医政发[2009]270号《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中,临床营养科的人员配备和岗位设置应满足完整临床营养诊治流程及支持保障的需要。
其中营养医师人数与医院床位数之比应至少为1:
150,营养技师应按照与营养医师1:
1的比例配备,营养护士应不少于3人。
营养病房护士的配置应当达到病房护士配置标准。
5)卫医政发[2009]123号《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中,新生儿病室应当根据床位设置配备足够数量的医师和护士,人员梯队结构合理。
其中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当为0.3:
1以上,护士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当为0.6:
1以上。
6)卫生部颁发《血液透析室建设与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中,血液透析室护士的配备应当根据透析机和患者的数量以及透析环境等合理安排,每名护士负责操作及观察的患者应相对集中且数量不得超过4个。
设置10台以上透析机的血液透析室应当配备1名具备机械和电子学知识及一定的医疗知识、熟悉透析机和水处理设备的性能结构、工作原理和维修技术、具有技师或工程师资质的专职技师。
7)卫医政发《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建设与管理指南》中,三级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必须是医院药学学科带头人,应由具有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级医院应由具有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任职资格;一级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由具有药学大学专科毕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和担任药学部门负责人。
医院必须建立临床药师制,以药物分类为基础,配备专职临床药师。
现阶段三级医院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不少于3名。
2020年前逐步达到临床药师配备与床位比为0.8~1.5∶100。
以门诊调剂室全体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每人每日平均调剂处方量:
100张(120张)。
以住院调剂室全体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每人每日平均调剂摆发药品量(床位):
120张。
以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全体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每人每日平均调配工作量:
80袋(瓶)。
8)卫医政发[2011]31号《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中,三级综合医院每床至少配备0.2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1名具备中医类别执业资格的执业医师。
每床至少配备0.5名康复治疗师。
每康复医学科病床至少配备0.3名护士。
二级综合医院每床至少配备0.2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1名具备中医类别执业资格的执业医师。
每床至少配备0.5名康复治疗师。
每康复医学科病床至少配备0.3名护士。
2、1、中医医院
1)原卫生部、劳动人事部1986年颁发的《中医医院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标准(试行)》,对不同床位的中医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各类人员配置提出编制参考。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年版)》对中医医院人员编制提出新的要求,具体如下:
a)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比例≥60%。
b)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60%。
c)院级领导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60%。
d)中药房主任或副主任中,应当有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中药饮片质量验收负责人应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或具有丰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老药工。
中药饮片调剂复核人员应具有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小包装饮片的复核人员应具有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煎药室负责人应具有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煎药人员应为中药学专业人员或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e)医院配备5名以上临床药师或每100张病床与临床药师配比≥0.6.
f)病房护理人员总数与病区实际开放床位数的比例达到0.4:
1的要求。
g)人员配备满足“治未病”服务功能需要,专职医护人员不少于6人,中医类别人员≥70%,其中应当有1名具备副主任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h)重症医学人员,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不低于0.8:
1;护理人员人数与床位数之比不低于2.5-3:
1.科主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护士长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i)手术室护士与手术间之比达到3:
1。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3年版》中有关人员定编的具体要求如下:
a)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比例≥60%。
b)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60%。
c)院级领导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60%。
d)中药房负责人中,应当具有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中药饮片质量验收负责人应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或具有丰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老药工。
中药饮片调剂复核人员应具有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小包装饮片的复核人员应具有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煎药室负责人应具有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煎药人员应为中药学专业人员或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e)病房护理人员总数与病区实际开放床位数的比例达到0.4:
1的要求。
f)人员配备满足“治未病”服务功能的需要,专职医护人员不少于4人,中医类别人员≥70%,其中应当有一名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4)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44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妇科建设与管理等11个科室指南(试行)的通知》中,对中医医院妇科、,儿科、眼科、耳鼻咽喉科、肿瘤科、骨伤科、肛肠科、针灸科、推拿科、急诊科、脾胃病科、脑病科、心血管科、血液病科、肾病科、内分泌病科、风湿病科、老年病科、神志病科、肝病科、外科、感染性疾病科、重症医学科、康复科等的人员队伍配置分别作出明确要求。
5)《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建设与管理指南(修订版)》中要求:
“治未病”科人员包括中医执业医师、医技人员、护理人员、中药师、管理人员等。
专职医护人员二级中医医院中应当不少于5人;三级中医医院应当不少于6人,中医类医护人员比例不低于70%。
二级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应当有一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执业医师;三级中医医院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执业医师占科室医师比例不低于20%。
二级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应当有中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三级中医医院“治未病”科中医专业硕士以上学历人员占科室医师比例不低于20%。
6)《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中,提出三级中医医院人员配置参考评价指标值:
中医类医师占医师比例≥70%;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剂人员总数的比例≥70%;全院开放病房床位与病房护士比例1:
0.4。
7)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中要求,中医医院应按开放床位与人员比例100:
1-100:
2配备信息管理和技术人员,开放床位低于100张床的医院人员配备应不低于2人。
信息技术人员应具备计算机、医药信息及相关专业的技术知识。
三、科室定岗定编的具体计算方法
1、某医院骨科的定岗定编方法
某医院测定的工作效率规定:
门诊如消化内科门诊诊疗人次核定标准为7人次/小时,月有效工作天数为21天,每名医生每天出勤时间为8小时,则每名医生每月可承担的门诊量为1176人次。
若医院消化内科每月的实际门诊量为3500人次,则消化内科门诊需要编制3名医生。
门诊医生诊疗效率参考值:
外科、妇科、儿科、肿瘤科、皮肤科、针灸科、理疗科8人次/小时,内科、中医科、眼科、五官科7人次/小时,口腔科3人次/小时。
病房医生:
医生人数1(处理病房常规工作)=病人实际占用床日×内(外)科的人均日工时÷每月法定工作时数
处理病房常规工作每床日所需要时间,内科系列50分钟,外科系列40分钟。
医生人数2(处理病人出入院)=实际收治病人数×每个病人所需时间÷月法定工作时数
处理每名病人出入院所需时间:
120分钟
医生人数3=实际手术台数×每台手术时间×手术医生人数÷月法定工作时数
病房编制医生人数=医生人数1+医生人数2+医生人数3
科室编制医生总人数=病房医生人数+门诊医生人数+科室主任
按此方法计算:
某医院骨科某月实际开放床位数为50张,则医生的配置为:
医生人数1(处理病房常规工作)=病人实际占用床日×内(外)科的人均日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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