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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复习资料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相关经济法律制度
一、法的产生和发展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法的产生与阶级、国家在时间上、性质上具有一致性.
法经历了四个不同历史类型的发展
社会主义的法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的法.二、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三、法的形式
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5、规章。
6、国际条约。
法的结构:
法律规范:
(1)假定
(2)处理(3)制裁
法的部门:
将调整相同类和密切相联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集中起来,即形成法的部门。
法的体系:
各个法的部门、各种法律、法规,按其地位效力的区别及相互关联状况,依据一定次序排列组合的统一体系即为法的体系。
真题举例:
1、在法律规范的几个组成部分中,最基本、最核心的部分是(B)
A、假定B、处理C、制裁D、条文(补充)经济法产生于自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垄断时期.
第二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一、经济法的产生
二、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概念:
中国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的建立、完善和稳定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
国民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在实施组织管理职能过程中所发生各类关系。
经营协调关系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横向经济关系,也可称为经营协作关系.
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涉外经济关系是指涉外经济领域内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其它关系
三、经济法的地位
四、经济法律关系
概念:
是指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组成的.
主体构成:
(1)国家机关.
(2)社会组织。
(3)内部组织。
(4)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公民个人.
经济权利是指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经济义务是指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责任.
五、相关经济法律制度
法人制度:
法人制度是民法学制度中的重要制度。
在1900年《德国民法典》对法人制度已有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也对法人制度作出了专章规定。
法人与自然人相对应构成民法的两大主体。
法人的概念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成立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制度:
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法律行为;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独立的意思表示;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所有权制度:
所有权则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属于上层建筑。
由于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为财产所有权.
真题举例:
占有权是指对财物的(D)
A、直接使用的权利
B、取得经济效益的权利
C、获得利息的权利
D、实际控制的权利
债权制度: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债权和债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第三章企业法
一、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
企业财产归全民所有,它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法律上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对经营管理财产享有经营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转机条例》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责任。
具体有:
(1)分配责任制度。
企业分配的原则是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必须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必须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2)工资储备基金制度。
企业每年应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建立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
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企业一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
(3)财务管理责任制度。
(4)经营性亏损处理制度。
对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有关人员负相应的责任.对政策性亏损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奖励制度。
《转机条例》规定,企业连续3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务,实现财产增值,以及亏损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实现扭亏增盈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厂长、厂级领导干部给予相应奖励。
企业内部领导体制(这部分是命题的重点,历年重复率很高):
厂长(经理)负责制。
(1)厂长的地位及其条件.
厂长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工作中处于中心地位,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2)厂长的产生和去职。
产生方式有主管机关委任或者聘任、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推荐,基本原则是上下结合,以上为主.
厂长的去职情况有:
任期届满离任、辞职经批准离任、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罢免、主管机关决定免职、因能力不胜任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由主管机关免职、调动.
(3)厂长的职权有
经营管理决策权;生产指挥权;行政领导干部任免权;职工奖励权;企业人财物的保护权,包括拒绝摊派权。
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机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民主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
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职工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要么同一要么否决,无决定权);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项)(这是唯一的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推荐、选举权和集体合同签订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合营企业合同是最关键的文件。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应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合营企业章程则须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基础制订。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授权资本制)
合营企业的资本是由注册资本和借入资本构成。
在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对上限则无规定。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之间应依法保持适当比例关系。
第四章公司法
一、公司法概述、
公司的特征:
(1)公司是股权式企业。
(2)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公(3)严格地法定性。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的基本权利是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有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也可以向其他公司投资,并以此为限承担责任。
但受到累计投资额限额的限制,即累计转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但是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为资本的增加额不在此内。
公司的设立。
公司设立的方式和原则,主要有:
(1)自由设立,即放任主义。
(2)特许设立,即特许主义,指特殊批准或特别法令规定而设立。
(3)核准设立,即许可主义。
(4)准则设立,又称准则主义.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设立采取准则设立方式和准则主义原则。
(考试热点:
此处在近三年的自学考试试题中都涉及过,望引起考生注意。
)
公积金和公益金。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金额累计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不再提取。
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议,还可提取任意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溢价款应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增公司资本。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它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应注意此处的提取顺序、比例和用途。
)
公司债券.
(1)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3)公司发行债券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②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产值的40%;
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④筹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⑤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①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②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券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5)公司债券集资的用途:
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开支。
(6)发行公司债券应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批,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
(注意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的限制和条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总额,即法律所要求的各类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限额资本金总额。
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
①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50万元;
②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50万元;
③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30万元;
④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不得少于10万元。
修改后的《公司法》降低公司设立门槛,使设立公司更加简便,鼓励投资创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26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26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它是公司的自治规范,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都具有约束力。
(4)有公司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注意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
《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是全体股东出资额的总和,经登记即为该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
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
新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第五章合同法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法》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合同自由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
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三、合同的订立
订立合同的程序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也称发价、发盘,是当事人一方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
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消灭要约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通知要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和撤回的区别:
目的上,要约的撤销在于消灭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在于阻止要约的效力;时间上,要约的撤销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生效之前,要约的撤回在要约生效之前。
下列情形下,不得撤销要约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
1。
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的要件:
(1)承诺是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2)承诺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答复;
(3)承诺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其他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4。
承诺的撤回:
是阻止承诺发生效力或者消灭承诺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的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以撤销。
四、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
五、效力待定的合同:
又称可追认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可追认的合同分为四类: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但纯获利益和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2)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即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须经被代理人追认,方可生效。
(3)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合同才可生效.
(4)自己代理合同和双方订立的合同:
自己代理的合同,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实际上只表现了代理人一方的意志,所以需要被代理人追认,才可生效。
双方订立的合同,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订立合同,此类合同须经双方被代理人的许可或者追认,才可生效。
六、无效合同:
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七、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导致合同可撤销、可变更的事由。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撤销权,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或者变更,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不能永久存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的。
八、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的活动,是合同订立的后续阶段。
只有经过履行,合同当事人才能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
合同履行的原则:
1、按约、全面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的履行原则。
合同履行的有关规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执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向第三人履行与由第三人履行:
向第三人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第三人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体现了合同的相对性)
第六章工业产权法
一、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归属:
1。
自由发明是指发明人完全依靠自己的智力劳动以及设备、资金等外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自由发明的权属都归发明人。
2.共同发明,项发明是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时,这一发明创造即是共同发明。
通常情况下,共同发明的权利为共同发明人所共有。
共有人在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的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申请权为共有人所共同享有,若共有一方放弃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可共同申请,放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3.职务发明,即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完成的新发明、新设计,或者是在执行所在单位的指令中所完成的发明.依专利法规定,我国职务发明创造分作两类,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至少包括: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而“本单位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于该单位,但是单位应当给予发明人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这部分命题点很多,可在选择题简答题或者案例题中考查,望考生注意。
)4。
委托发明,以合同方式委托他人完成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中对这类发明的权属采取了合同优先的原则,即发明的权利归属完全由合同来约定,合同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认定专利权归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
二、专利的种类
发明(概念、保护期限)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三、专利权的取得程序
不能作为专利权的客体的有:
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及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此处出选择题和简答题命题点多)
专利三性:
(1)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这部分是专利制度中的核心部分)
四、商标权的主体:
商标权人
商标权人:
即依法享有商标权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商标权人有两个产生途径,一是直接在商品上使用商标而成为商标权人,二是商标注册申请被核准而成为商标权人.我国商标法允许自然人和法人申请商标,且允许两人以上共有一个商标.
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及处理
五、*商标的注册条件
(一)显著性:
1.作为商标的要素不能直接描述商品本身,如直接以表示商品的功能、质量、数量、原材料等,但证明商标除外.
2。
不得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的图案或者造型,
3.以地理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可能会因其显著性不足而被禁止.商标法规定: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如“青岛”啤酒、“金华”火腿等因其已具有了显著性,还是可以继续使用的。
第七章 不正当竞争法
一、竞争和垄断的概念
立法上讲的竞争主要指经济上的竞争,即商品经营者为了获得预期利润,围绕商品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等问题,与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在市场活动中进行的争利行为
垄断是商品经营者利用自身在技术、资金、规模、经营等方面的优势,或者经营者相互之间通过合同、行业规范等方式,阻止竞争的行为。
垄断会影响相关市场的结构,会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二、不正当竞争的一些行为
假冒行为:
经营者违法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名称、包装、装潢,或者违法使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虚假表示,误导消费者,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这部分的规定与商标法出现了竞合;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特征有三:
1。
秘密性,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2.经济价值性,能给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3。
保密性,即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1.经营者采用盗窃、利诱、胁迫等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
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上述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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