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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权
我国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权
论文摘要:
2012年6月1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这是我国第二个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
并在第二部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中,指出将对公民人身权利、被羁押人的权利等进行更好的保障。
尽管我国法律也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进行保障,但是现实中却存在诸多的问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的事件层出不穷。
论文关键词人身自由与安全羁押公民权利人权行动计划
本人通过社会热点事件来分析我国在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方面的不足之处,并且结合我国的法制现状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对其不足提出相关建议。
一、人身自由与安全权的概述
人身自由与安全对公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也应当是国家着重保护的公民的权利。
该项权利包含了人身自由权与人身安全权两个方面,二者是相辅相成,紧密相连的,并且在《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中,对其也有相关规定。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
人身安全权是指人人享有生命、健康和身体完整性不受侵犯的权利。
一定角度上说,当一个国家里的公民都获得了普遍的个人安全的时候,其社会安全和国家安全也有了一定程度的保证。
“在实践意义上,安全意味着人的生命、财产、健康得以维护,个人依法作出的预期得以实现;就法律本身而言,法律把行为的规定和结果预设在安全的状态下,保持其必然性。
”
二、从社会热点事件透析我国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的不足
关于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的社会热点事件
1.陕西孕妇冯建梅被强制引产事件。
2012年6月中旬,陕西安康市镇坪县曾家镇政府非法拘禁怀孕7个月的女子冯建梅,强制引产其肚中胎儿。
这个事件的起因仅仅是因为孕妇冯建梅因无钱交纳4万元的超生罚款,于是被安康市镇坪县曾家镇政府非法拘禁,并强制引产腹中胎儿。
虽然事后在社会舆论以及上级政府的关注下,一些与该事件有关联的人员和当地一些领导被处罚,但是这个事件更应该需要我们去深层次的思考体制与法律层面的原因。
2.孙志刚事件。
2003年在广州,一个年轻人的悲剧震惊了全中国。
他的名字叫孙志刚,任职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遭执法人员强制收容,并被殴打致死。
人民在痛惜孙志刚死于非命的同时,对造成悲剧的根源收容遣送制度,展开了声讨。
最终,在2003年6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作出一审判决:
主犯乔燕琴被判处死刑;第二主犯李海婴被判处死缓;其余十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广州市纪委和监察部门也对12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厉的处分。
最后这个实行了二十多年的制度——《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终于被废止。
3.被羁押人员猝死事件。
近年来,被羁押人员猝死事件频频发生,这些事件在传播的过程中通常以警方给出的荒唐理由来命名。
从2009年的“躲猫猫”事件开始,“鞋带自缢死”、“做噩梦死”、“摔跤死”、“喝开水死”等等,到“抠粉刺死”,这些被羁押人员的死亡绝非偶然。
从这些事件已经公布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到,这里面或多或少都有看押人员的失职行为,以及侦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行为。
尽管被羁押者处于被追诉的情形,但是其合法权益仍当应该得到保障。
看押人员非正常死亡层出不穷,不仅揭开了看押场所的黑幕,更是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破坏了法律的尊严,侵害了被羁押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利,同时也违背了刑事诉讼制度的保障人权的理念。
这些事件,应得到我们的高度重视,我们应深刻思考这些事件发生的原因。
我国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的不足
1.宪法方面的规定与救济不完善。
我国《宪法》第37条虽然规定了“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但是这并不完善,仅仅规定了何种国家机关有权利进行逮捕,而我国宪法缺乏对公民人身自由保障的程序性规定。
当公民对逮捕或拘禁有异议或需要法庭来判断对其逮捕或拘禁是否合法时,宪法却并没有规定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可以获得救济的方式和途径。
同时,我国没有宪法法庭,不能够进行宪法诉讼,所以当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时,如何来救济这就成了一个问题。
公民的权利保障有两个方面,实体保障和程序保障。
而我国的宪法和相关法律在公民人身权利方面的规定不足,这就是实体方面的缺失,在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时,被侵犯人很难得到有效的权利救济,这就是程序保障方面的缺失,所以,我国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权在保障方面存在不足。
2.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完善。
首先,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被羁押人的羁押期限,可是在现实中,延长羁押期限的问题仍然很严重。
被羁押人在自己遭到非法延长羁押时间时,怎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法律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同时也没有规定对遭受非法延长羁押期限提出上诉的具体程序。
所以当被羁押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被羁押人很难采取救济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程序保障方面的规定不完善,公民就很难通过正当途径对自己权利的救济,并且程序方面的不完善,也会对我国人权事业的进步形成阻碍。
其次,在逮捕和拘留方面,法院没有参与,这也使得被羁押人获得救济更加困难。
因为公安机关是自行批准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的,法院在其中并不参与;而逮捕又是由检察院批准的,同时法院也不参与。
被羁押人获得权力救济的主要途径就是通过法院,而法院在这方面全程不参与,这无疑是增加了权力救济的难度。
在羁押的整个过程中,自始至终全是公安检查机关自行参与,法院的不参与,一方面对其行为不能起到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在出现非法羁押或者非法延长羁押时,也很难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建议完善措施
1.参考《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立法。
尽管我国在公民自由与安全方面有相关法律,但是和公约相比较仍有不足。
公约对其规定更加详细,更加符合人权的要求,我国的宪法在公民人身安全权方面的规定不足,并且在《刑事诉讼法》上也有相关不足。
公民的权利保障,包括人身自由权利的保障通常分为两种保障形式,一是实体保障,二是程序保障。
从国外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来看,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对人身自由作出的保障性规定既有实体性的内容,又有程序性的内容,特别是程序性的规定,西方发达国家宪法坚持的原则是“任何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人身自由”,国家机关即使行使司法权,需要对特定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也必须遵循正当程序的要求。
而我国在需要在实体保障方面尽量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在程序保障层面,更要切实做到所有程序合法、依法。
程序保障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是关乎公民权利救济的关键之处,所以,完善相关程序方面的规定,不仅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同时还可以为我国法建设创造更好的环境。
2.严格执行并兑现《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的相关事项。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在第二部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中,指出将对公民人身权利、被羁押人的权利等进行更好的保障。
本人认为,人权行动计划就像我国的每五年的经济计划一样,是人权领域内的国家级规划,随着我国社会各领域的快速发展,公民的人权尤其是人身自由和安全方面也应得到更好的发展,遵循国家制定的人权行动计划,可以使得该项事业得到更良好的进步与发展。
只有将人权事业真切的落实到国家发展的全局,我国公民权利才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国家发布的,这体现出了国家对我国人权事业的重视。
但是计划怎么变成现实?
只有严格执行并且兑现我国制定人权计划,才能达到国家预期的目的与效果。
3.加强并监督执法机关依法执法严格执法。
在许多的侵害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的事件里,都可以看到公权力的滥用,其中一些执法人员滥用公权力,不依法执法,是造成许多悲剧事件的直接因素。
近年来,公权力滥用现象屡有发生。
而所谓“公权力”,已成为学界的行话切口,把官场腐败抽象化,用来跟另一个抽象概念“个人权利”对照。
所以,我国应该加强对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强其依法执法,要求其严格执法,并且对执法队伍加强监督,完善现在的监督体制。
我国的法治要求是依法行政,只有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才会减少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同时,由于现在正处于我国国内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关键时期,社会各方面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加大对政府执法的监督力度,这也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间接保护。
4.进一步放开舆论,利用舆论进行监督和维权。
以网络为代表的社会传媒近年来高速发展,各地的网络传媒在现今的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也大的作用。
公民人身权利遭侵害事件在网络上不断被爆出,于此同时公民也不断利用网络等媒介进行维权。
以网络传媒为代表的舆论在监督政府行为、维护公民权利方面越来越重要。
有些地方甚至形成了一些特殊的话语,如“不怕是闹大,就怕不知道”等。
这些都说明了公民在按正常途径上访反映意见得不到满意答案时,通过舆论和社会传媒向社会传达个人的呼声已经很普遍。
网络等社会传媒的介入,可以更好的对执法机关的执法进行监督,并且在公民维权时,可以发挥出巨大的作用。
社会上好多的热点事件好多都是首先在网络被曝光才得到当地政府的重视,并且在社会舆论与网络监督下,一般该类事件都会得到合理的解决。
所以,我国应当进一步开放网络等社会传媒,利用其进行监督执法机关的行为,同时也可以利用它维护公民收到侵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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