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短期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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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短期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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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短期借款合同
个人短期借款合同
个人短期借款合同
个人短期借款合同1
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
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
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
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
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
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
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__万仟______元(¥:
________)
二、借款用途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利息:
借款利率为月利息_____‰,按_____结息。
四、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甲方将款项以现金交付乙方使用。
五、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____月,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借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还款方式:
借款到期前全部结清。
七、保证条款:
1、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
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逾期不还的部分,甲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
2、保证人对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至乙方还清所有借款本息为止。
八、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承担借款总金额百分之的违约金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保证人:
保证人:
证明人:
签订日期: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短期借款合同2
甲方(借款人)乙方(债权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2、借款期限:
。
借款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3、借款还款方式:
甲方必须于借款到期当日将借款元整归还。
二、借款偿还
1、甲方在借款到期日,应归还全部借款;确实不能如期归还的,必须提前l0个工作同书面通知乙方,并就还款事宜与乙方进行具体协商。
2、甲方若提前还款,需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认可。
3、甲方还款时须一次性还款。
三、甲方陈述和保证
(一)甲方保证不因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二)甲方保证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债务;
(三)甲方保证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甲方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保证:
2、甲方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主要资产被冻结;
3、甲方发生对其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4、甲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而无法与其联系时;
四、债权债务转让
乙方将其在本合同下的权益转让给第3方时,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甲方未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款及其他责任或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五、违约和违约责任
1、借款逾期(借款到期至债权处理完毕)期间,乙方以每天未偿还借款金额的2‰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2、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中债务履行的相关条款,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金额的30%向乙方
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3、甲方使用借款如同时出现
(一)
(二)所列情形的,乙方应择其重而处罚,不能并处;
六、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
公证费、律师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资产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办理产权变更过户的相关税费等。
七、其他约定事项
甲乙双方一致约定,本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额和比例,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愿表达,双方均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ll4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不再提出增加及减少违约金。
八、争议解决方式: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房屋管理部门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其它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达成的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协商无法解决,双方约定到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甲方:
乙方:
借款人(签名及指印)债权人(签名及指印)
签订日期:
20年月日
签约地点:
个人短期借款合同3
甲方(出借人):
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
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
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
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
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
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
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
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__万仟______元(¥:
________)。
二、借款用途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利息:
借款利率为月利息_____,按_____结息。
四、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甲方将款项以现金交付乙方使用。
五、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____月,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借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还款方式:
借款到期前全部结清。
七、保证条款:
1、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
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逾期不还的部分,甲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
2、保证人对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至乙方还清所有借款本息为止。
八、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承担借款总金额百分之的违约金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保证人:
乙方:
保证人:
证明人:
签订日期: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短期借款合同4
贷款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为了进行技术改造,增添和更新生产设备,向贷款人申请出口商品生产中短期贷款。
双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借款合同条例》协商签定本合同并共同恪守下列条款。
一、贷款金额本合同项下最高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万元。
二、贷款期限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三、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贷款属于固定资产贷款性质,借款人限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贷款利率及利息计收
本合同项下为月息________‰(一个月按30天计算)。
1.贷款使用期间,若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总行调整贷款利率,本合同规定利率将作相应调整。
2.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按季计收,每季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
3.贷款利息由贷款人在结息日主动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专用基金存款户中收取。
五、贷款支用用款计划:
1.本合同项下贷款,借款人应按照上述所列使用时间支用,如有改变,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2.借款人未向贷款人提出改变支用时间的申请并取得贷款人的同意,其超过本贷款合同所列使用时间支用贷款金额的一部或全部时间,应视为自动取消,未支用金额不得再继续支用。
3.借款人在支用贷款时,应在实际支用日三个工作日前向贷款人提交有关借款凭证,贷款人凭以发放贷款。
六、贷款偿还还款计划。
1.本合同项下贷款应按上述所列还款计划偿还。
由于客观原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才能延期偿还。
2.借款人以贷款项目税前新增利润归还贷款。
七、贷款保证本事同项下的贷款由____________________出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书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
八、违约及违约处理
(一)违约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中一项或数项时即构成违约。
(1)借款人不能按本合同及贷款申请书所列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2)借款人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3)借款人所投资的项目在贷款期内由于任何原因“关、停、并、转”。
(4)借款人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
(二)违约处理借款人构成前款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按下列一项或数项规定处理。
(1)以书面通知借款人,告知其违约问题,并责成限期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情况。
(2)对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挤占挪用贷款,在本合同规定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100%。
(3)对借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偿还贷款,贷款人对逾期部分的贷款在本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30%。
(4)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或尚未支用的贷款余额。
(5)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由贷款人从借款人专用基金帐户中主动扣收。
或采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追索未偿付的贷款本息。
(6)向担保人追索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
九、合同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本合同经借款人、贷款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在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1.除由于贷款违约原因外,借款人或贷款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商得另一方同意,双方未协商一致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2.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合同双方应对本合同作相应的修改、变更或协议解除。
十、其他
本合同项下贷款项目的贷款申请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其所列条款与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条款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1.借款人保证向贷款人按月提供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借款人公章:
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贷款人公章:
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个人短期借款合同5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甲方:
乙方:
丙方:
第一条贷款
1.1贷款金额:
见本合同第九条。
1.2贷款用途:
见本合同第九条。
1.3贷款期限:
见本合同第九条。
实际贷款金额和起止日期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以个人贷款出账凭证为准。
1.4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以第九条约定为准,按借款的实际天数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
(1)合同已签订贷款发放前,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乙方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依本合同第9.4条约定的浮动方式对本合同约定利率进行相应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利率发放贷款。
(2)贷款期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对于约定的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包括等额还本付息法和等本还款法)的贷款,乙方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依本合同第9.4条约定的浮动方式对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进行相应调整;对于约定的还款方式为非分期还款的贷款,乙方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依本合同第9.4条约定的浮动方式对本合同约定利率按年进行调整。
约定的调整方式为按月进行调整的,调整日为基准利率调整日后的第一个结息日。
约定的调整方式为按季度进行调整的,调整日为贷款发放月每顺延三个月的结息日。
约定的调整方式为按年进行调整的,每年调整日为贷款发放月年度对应月份的结息日。
遇基准利率多次调整的,乙方按调整日最新的基准利率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浮动范围,使得上述约定的贷款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下限时,则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下限。
(3)国家变更利率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计息方法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上述利率调整乙方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1.5每月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贷款发放日如为29、30、31日的,结息日为每月28日,但合同项下贷款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贷款结息日为每月20日。
双周供贷款首个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后第14日,以后结息日为前一结息日后第14日。
贷款最终到期日为最后一次结息日,利随本清。
第二条贷款的发放
2.1乙方在贷款发放前有权审查下列事项,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此类审查不构成乙方的义务:
(1)甲方是否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登记等法定手续;
(2)有关的担保合同是否已生效;
(3)甲方是否已付清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
(4)甲方是否满足了乙方要求的贷款条件;
(5)甲方及担保人民事行为能力和经济状况是否发生不利变化;
(6)甲方还款意愿和担保人担保意愿是否发生变化;
(7)甲方是否发生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
(8)贷款用于购房的,甲方是否已支付购房的首期款。
2.2本合同项下贷款甲方应委托乙方将贷款资金发放后直接支付至实际收款人账户,贷款发放前甲方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乙方有权审核甲方提款申请及所附资料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如甲方申请以自主支付方式发放贷款的,需另行征得乙方同意。
2.3贷款发放后,乙方有权对贷款的使用、贷款资金去向进行监管,甲方应予以配合。
采用甲方自主支付方式发放贷款的,甲方应每季向乙方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2.4因贷款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费、邮递费、查询费由甲方承担。
无论甲方最终是否使用贷款,乙方因贷款而收取的有关费用均不退还。
2.5贷款发放前,如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乙方监管部门对乙方提出控制信贷规模或信贷投向的要求及其他非因乙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解除本合同,甲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第三条还款
3.1甲方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方式还款:
(1)等额还本付息法,每期还本付息金额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还款计划表为准(利率调整时应还金额会相应变动)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还本付息额={[贷款利率*(1+贷款利率)还款总期数]/[(1+贷款利率)还款总期数-1]}*借款金额(注:
双周供贷款,还款总期数为双周数,贷款利率为双周利率;当按月还款时,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当按季还款时,贷款利率为季利率;当按年还款时,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选择低供贷还款方式时,还款总期数以双方在第十条约定为准。
)
(2)等本还款法:
按月等额还本、递减付息,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还款金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借款总额累计偿还本金额)*月利率
(选择低供贷还款方式时,还款总期数以双方在第十条约定为准。
)
(3)净息还款法:
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4)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5)其他还款方式。
3.2在选择双周还款方式下,甲方已充分了解乙方各类还款法以及双周供产品的特性(即该产品按每年实际天数计收按揭利息,每年需要还款26期,个别年份达到27期),知悉双周供贷款适合收入较为稳定和均衡的人士,并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选择双周还款方式。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调整要求终止或利率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乙方有权终止双周供还款法,另行与甲方协商确定新的还款方式,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乙方有权将其调整成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法。
低供贷还款方式是指甲方按双方约定的还款总期数计算的每期还款金额在贷款期限内分期归还贷款本息,而在贷款期限内的最后一期还款日将剩余本金一次性偿还的还款方式。
该还款方式中约定的还款总期数超过依贷款期限计算的还款期数,甲方在贷款期限内每期还款金额相对较少,但在贷款期末会有一定的剩余本金需一次性偿还。
3.3按月还款的,首期还款日为甲方贷款发放的次月结息日,以后还款日为每月的结息日,首期还款金额以借款实际天数计算为准。
按季还款的,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月每顺延三个月的结息日;按年还款的,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月年度对应月份的结息日。
贷款最终到期日为最后一期还款日。
双周供贷款还款的,还款日为双周供贷款结息日。
选择低供贷还款方式的,贷款期内最后一期还款金额为剩余贷款本金与当期应还贷款利息之和。
3.4甲方在乙方处开立账户,应至少在约定的还款日前一天,将应还款项存入该账户内,因未足额存入资金致使乙方无法按时扣收应还款项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3.5甲方应按时足额地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分期还款任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全部贷款,并对未归还的全部贷款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计收罚息。
3.6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直接从其任何账户中扣收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保险费、乙方对甲方的代垫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乙方从甲方账户扣收款项按照先前期、后当期和先费用、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
3.7甲方可以提前归还贷款,但需提前三十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确认后即为不可撤销。
部分提前还款的,每次提前还款金额不少于一万元,提前还款后每期还款额相应变更。
甲方提前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补偿金。
该补偿金应由甲方随提前还款本金和应付利息一并支付给乙方。
补偿金按提前还款金额提前还款天数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提前还款时间不到三十天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减半计收;超过三十天的,只按三十天计收。
3.8对于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利率下浮幅度超过15%的,如甲方在贷款发放后两年内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贷款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该违约金应由甲方随提前还款本金和应付利息一并支付给乙方,违约金按提前还款金额60天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第四条抵押与保险
4.1丙方愿意以其拥有的房地产(见本合同第十一条)(以下称抵押房地产)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补偿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过户费、差旅费)的抵押担保。
4.2无论何种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本合同抵押条款仍然有效。
4.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为抵押房地产投保财产险,并指定乙方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财产险投保金额以抵押房地产价值为准,保险期限不短于债务期限。
抵押房地产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中长期授信提供担保的,可按年分期购买保险。
4.4甲方应按时支付保费,并履行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和费用还清前,甲方须办理续保手续,否则,乙方有权代为投保,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4.5保险单正本由乙方保管,甲方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本息和费用后,乙方将保险单正本退还给甲方。
第五条甲方、丙方保证与承诺
5.1甲方已如实提供个人和家庭的收入、财产等乙方要求的相关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并以个人和家庭收入、财产作为还款保障。
5.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以转让、赠与、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
5.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出租抵押房地产。
经乙方同意出租时,必须在租约内订明:
所出租房地产已抵押给乙方。
5.4丙方保证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房地产,不做任何使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的行为。
5.5丙方接受并保证配合乙方对抵押房地产的使用、保管、保养状况及权属情况进行检查。
5.6甲方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根据事项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甲方追加担保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经济情况恶化如失业、单位破产或个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个人身体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可能影响甲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事项。
5.7甲方、丙方变更居住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的,应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5.8丙方确认,抵押房地产不是丙方及其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时可依法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抵押人放弃就此抵押房地产主张保留其基本生活需要住房的要求。
5.9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二方)以上共同借款,共同借款人中任何一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债务均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抵押房地产不可分割地全额抵押给乙方作为清偿全部借款本息的担保。
如甲方违约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乙方有权向任何一方借款人追索,要求其承担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并可依法处理抵押房地产清偿贷款本息。
5.10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丙方应于情形发生之日的次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甲方追加担保或提前收回贷款:
(1)抵押房地产损坏的;
(2)抵押房地产灭失的;
(3)发生保险事故的;
(4)抵押房地产权属发生争议的;
(5)抵押房地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6)抵押房地产受到第三方侵害的;
(7)抵押房地产被列入拆迁的范围。
5.11乙方有权要求定期由乙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抵押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评估费用由甲方承担。
如抵押房地产价值明显下降,已不足以作为本合同债务的担保,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归还部分贷款、更改还款方式或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乙方有权在贷款发放后对贷款进行重新估价,查询甲方内外部信用记录,检查贷款使用情形,如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情形,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要求甲方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更改还款方式或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5.12合同履行期间,对于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利率下浮幅度超过15%的,如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超过30天(含),乙方有权在当期结息日将贷款利率调整为基准利率下浮15%;对于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利率低于同期基准利率的,如逾期3个月(含)以上的,乙方有权在当期结息日将贷款利率调整为基准利率。
逾期罚息的收取,以本合同违约条款约定为准。
甲方在出现上述逾期情形后,全额清偿所欠乙方逾期贷款本息,且连续6个月依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乙方在满足上述条件后下一期结息日将贷款利率下浮幅度恢复成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下浮幅度。
但乙方已依合同约定决定提前收回贷款的除外。
对于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利率下浮幅度未超过15%的,如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乙方有权在当期结息日将贷款利率调整为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30%执行。
5.13本合同项下贷款如用于甲方所经营企业,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所经营企业的财务报表及乙方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保证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客观。
乙方有权在贷款发放后对甲方所经营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查询企业信用记录、企业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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