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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城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莱芜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有效利用,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莱芜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在保障合理用水的前提下,避免用水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依据:
1988年11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1号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第四条莱芜市城乡水务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依据:
莱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部分涉水机构调整的通知》(【2017】2号)赋予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各级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城市节水管理机构,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依据:
建设部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5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的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
第六条各级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
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水用水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
依据:
《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工作的领导,加大节水资金的投入,建立科学的水价调控机制和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等活动,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节约用水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约用水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依据:
《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节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水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管委会)或城市节水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1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种子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八条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实际,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修订完善市区城市节水用水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4条:
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
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
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前款所称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
前款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第九条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用水定额应根据水资源、用水需求变化和经济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条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编制下达年度用水计划。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需水量的证明材料。
(二)节水设施的设计或节水器具安装使用等相关材料。
(三)达到建设中水(雨水)设施规模要求的,应当提交中水(雨水)设施建设的图纸及资料。
(四)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大型工程项目,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节水评估报告。
用水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水户提出用水申请。
(二)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勘验。
(三)根据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实际需要进行核定。
对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用水计划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在用水计划调整前,按原计划执行。
依据:
依据《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十一条 县以上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装置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
城市居民住宅应当分户安装量水计量设施;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计量,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量水计量设施;农业灌溉应当完善量水计量设施,逐步实行计量收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计量设施的,按照取水建筑物设计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其用水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对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超出计划用水量部分,除收缴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的水费外,按照物价部门和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加价水费标准执行。
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超计划加价水费,应当向用水单位下达书面通知,用水单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建设部令第1号发布《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政府从超计划累进加价收取的费用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列入城市节水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和节水设施建设、节水管理及奖励。
依据:
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六)资金用途。
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资金征收和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地方制定。
城镇自备水源用户取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的有关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为家庭生活等非经营性活动开凿水井。
第十三条加强建设项目节水审查、验收管理。
节水“三同时”审查、验收应纳入建设项目基本审批程序,在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由相关部门严格审查,确保节水措施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对于不采用节水器具或节水措施不配套的,不准开工建设,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提供用水计划,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依据: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11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1号发布)第九条 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7]4号 二、建立更加严格的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节水审查管理工作。
节水“三同时”审查应进入建设项目基本审批程序,在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由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参与审查,确保节水措施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对于不采用节水器具或节水措施不配套的,不准开工建设;对达不到节水标准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第十四条禁止使用一次冲洗量在9升以上的便器,推广使用一次冲水量在6升以下的便器,鼓励使用两档便器,禁止使用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应当使用陶瓷片密封水嘴或红外感应、延时自闭等节水产品。
依据:
建住房〔1999〕295号《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第五条自2000年12月1日起,在大中城市新建住宅中,禁止使用一次冲洗水是在9升以上(不含9升冲洗水量)的便器。
推广使用一次冲洗水量为6升的坐便器。
积极开发生产新型节水便器,并完善相应的标准规范。
第十五条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一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十六条市政、环卫、园林、景观生态等用水,原则上必须使用雨水、工程排水或达到使用水质要求的再生水。
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第七条促进再生水利用。
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
新建的宾馆、饭店、学校、居民区、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雨水集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配套雨水集蓄设施。
屋面雨水径流应引入花坛、绿地,经自然净化渗透后再进入人工入渗设施。
依据:
鲁水资字【2015】17号《关于开展全民节水行动的通知》(十)积极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
积极推进实施雨洪资源利用工程建设。
推广海绵型建筑与小区,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
推进海绵型道路与广场建设,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扩大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减轻对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
鼓励和支持再生水、矿井水、海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并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或居民小区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工程设施,并优先使用再生水。
新建城区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应大力推广建设透水路面,以便入渗回补地下水。
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水工作的通知》建城[2014]114号第四条大力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
成片开发地块的建设应大力推广可渗透路面和下凹式绿地,通过雨水收集利用、增加可渗透面积等方式控制地表径流。
新建城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不应低于40%;有条件的地区应对现有硬化路面逐步进行透水性改造,提高雨水滞渗能力。
第十七条经批准从事洗车业务的,应当采用节水洗车技术,安装使用循环用水洗车设施、使用再生水或雨水。
洗浴中心、游泳场馆、水上娱乐场所和大型景观等用水,应安装使用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
依据:
《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业和洗车业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节水措施,并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
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尾水回收设施,对尾水进行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对未安装尾水回收设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水源。
依据:
《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二十一条饮料和其他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后的尾水进行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十八条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管网的维护管理,定期进行管网查漏。
供水企业供水管网漏损率、供水产销差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供水企业定期向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计划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等资料。
依据:
《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二十三条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管网的维护,定期进行管网查漏。
公共供水管网漏失率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漏失率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和改造。
拥有自备水源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保持取水与用水的基本平衡。
关于印发《全民节水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2259号 三、城镇节水降损行动
(一)推行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改造。
科学制定和实施供水管网改造技术方案,完善供水管网检漏制度,加强公共供水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
对受损失修、材质落后和使用年限超过50年的供水管网进行改造,到2020年,在100个城市开展分区计量、漏损节水改造,完成供水管网改造工程规模约7万公里,全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
第十九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装置合格的水计量设施。
居民生活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严禁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
依据:
《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03年7月1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第十二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装置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
城市居民住宅应当分户安装量水计量设施;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计量,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量水计量设施;农业灌溉应当完善量水计量设施,逐步实行计量收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计量设施的,按照取水建筑物设计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其用水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13条 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水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价格、财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
第二十条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行业标准的情况下,确因生产发展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向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现场勘察和水平衡测试后,根据供水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用水大户的指导和监督,定期指导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
列入水平衡测试年度计划的用水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测试任务,并将测试报告报送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依据:
《城镇节水工作指南》(七)开展水平衡测试。
水平衡测试是对用水单位进行科学管理的有效方法,也是进一步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基础,应当作为节水管理部门对用水单位核定和调整用水计划指标的重要依据。
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12452)、《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企业用水统计通则》(GB/T26719)以及《城市节水评价标准》(GB/T51083)、《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7119)的要求,按照分期分批实施、滚动推进的原则开展水平衡测试;鼓励用水单位委托水平衡专业测试机构开展水平衡测试。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国务院2015年4月2日)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九)提高用水效率。
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
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到2020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
抓好工业节水。
制定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
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
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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