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化量化明细表安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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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化量化明细表安全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化量化明细表
权力事项编码:
LY17-47CF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执法主体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依据的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具体法定罚则
(依据位阶从高到低依次排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违法行为档次
具体违法情形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建设单位要求的存在。
设计或施工单位拒绝接受。
无实施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罚款。
一般
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建设单位要求的存在,且设计或施工单位已经接受。
但无实施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罚款。
较重
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建设单位要求的存在。
设计或施工单位已经接受。
且已经开始实施行为,该行为对工程质量仅有个别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罚款。
严重
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建设单位要求的存在。
设计或施工单位已经接受。
且已经开始实施行为,该行为对工程质量有整体性的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建设单位要求的存在。
设计或施工单位已经接受,且已经开始实施行为。
已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化量化明细表
权力事项编码:
LY17-48CF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
执法主体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依据的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具体法定罚则
(依据位阶从高到低依次排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违法行为档次
具体违法情形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罚款
一般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罚款
较重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罚款
严重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化量化明细表
权利事项编码:
LY17-49CF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执法主体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依据的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具体法定罚则
(依据位阶从高到低依次排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违法行为档次
具体违法情形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尚未开工的。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工程已开工,承包单位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
工程已开工,承包单位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发生一般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工程已开工,承包单位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发生重大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特别严重
工程已开工,承包单位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发生特大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化量化明细表
权利事项编码:
LY17-50CF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执法主体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依据的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业、建议相关单位降低或吊销资质
具体法定罚则
(依据位阶从高到低依次排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违法行为档次
具体违法情形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工程未实施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逾期未改正,但尚未在工程中实施。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较重
部分在工程中实施,未出现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的罚款
严重
部分在工程中实施,出现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处2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严重
部分在工程中实施,出现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提请相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化量化明细表
权利事项编码:
LY17-51CF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执法主体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依据的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业、建议相关单位降低或吊销资质
具体法定罚则
(依据位阶从高到低依次排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违法行为档次
具体违法情形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工程未实施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逾期未改正,但尚未在工程中实施。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较重
部分在工程中实施,未出现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的罚款
严重
部分在工程中实施,出现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处2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严重
部分在工程中实施,出现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提请相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化量化明细表
权力事项编码:
LY17-52CF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执法主体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依据的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建议相关单位降低或吊销资质
具体法定罚则
(依据位阶从高到低依次排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违法行为档次
具体违法情形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合同尚未履行。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一般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合同虽已履行完成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
较重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合同已经履行且工程已经进入基础施工阶段。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严重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合同已经履行且工程已经进入主体施工阶段。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罚款,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严重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合同已经履行且工程已经进装饰阶段甚至已经投入使用。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罚款,提请相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化量化明细表
权力事项编码:
LY17-53CF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对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执法主体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依据的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建议相关部门降低或吊销资质
具体法定罚则
(依据位阶从高到低依次排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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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安全 行政处罚 裁量 标准 细化 量化 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