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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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
第一讲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法律干预
一、现代大学的起源:
希腊学园(阿卡德米学园);
二、特许状制度:
在大学设立之初,教会或王权通过特许状的方式明确大学与教会或王权的关系,在授予大学相应自主管理管理权利的同时,强调大学的公共责任。
三、英国皇家特许状基本内容:
1.准予成立,赋予大学特许法人地位;
2.确认质量保证能力,授予高等教育机构大学资格;
3.建立大学内部法人治理架构,规定大学法人制度安排。
四、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
确立了私立高等学校的自治地位,也奠定了现代大学的自治传统。
五、政府介入教育的方式以:
法律设定的权限为前提。
六、法律介入高等学校的领域:
1.政府管理权限;2.大学自主权范围及行使方式;3.大学公共责任
七、我国政府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开始于:
1898年《京师大学堂章程》
第二讲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
一、法律关系:
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国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合乎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
二、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主体:
(自然人、法人和国家)
1.国家教育行政机关;
2.高等学校;
3.教师;
4.学生;
5.其他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个人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也可与上述四主体构成法律关系,成为高教领域中的法律关系主体。
三、高教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客体:
1.物:
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设施及场馆等,也包括资金、教学仪器设备等;
2.行为: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等;
3.精神产品与其他智力成果。
四、法律关系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五、高等学校涉及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要件:
1.必须存在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
2.必须存在承担行政法律依据;
3.主观上有过错。
七、承担行政责任方式:
1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2接受行政处罚;
3履行法定义务;
4恢复原状,返还原物;
5赔偿损失等
八、高等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1.高等学校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恰当履行行政机关发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了相关义务性的法律条款,需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可能侵害了高等学校的权利,行政主体需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九、高等学校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授权而获得行政权;政府委托
十、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校长;
十一、高等学校的特殊民事责任:
1.学校法人与教师:
适用《劳动法》,但不是全部;
2.学校法人与学生:
侵权行为、合同行为等;
3.教育合同:
民事合同;
4.学校法人与管理者或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讲我国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一、法人治理结构研究:
主要是研究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权力配置和权利运行机制的构造问题,即权力机制问题。
二、转型期的高等学校的认识:
1.高等学校逐渐从社会的边缘走向社会的中心;
2.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3.政府职能的转变;
4,市场和社会力量的深度介入;
5.师生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
三、法人制度:
是公办高等学校正常运行和处理与外部关系的制度基础。
四、公办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实质:
权利主体间权力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问题,如何降低代理成本。
五、目标取向:
投资公办高等学校不以利益最大化作为最终目标,以增进国民素质、促进社会知识积累和技术创新作为终极目标
六、我国公办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型:
1.公办高等学校的目标取向最终提高公众(社会)的整体福利为目标。
(公共利益)
七、内部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1.举办者权利;2.经营者权利;)
八、外部治理结构:
1.政府管理权;2.投资者权利;3.利益相关者权利;4.公众监督权
第四讲学业证书制度与学位制度
一、学业证书:
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学校机器他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参加学习并完成规定学业的受教育者办法的书面凭证。
简单说就是受教育者按规定完成相应学业而获得的凭证。
二、学业证书的种类:
1.学历证书: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2.其他学业证书:
专业证书、培训证书及技术等级资格证书、写实性学业证书;3.我国国民高等教育系列学历种类。
三、学历证书的法律效力:
1.学业证书颁发和认定是一项国家特许的权利,是一种代表国家行使权利,依法作出的行为。
2.学业证书的持有者,在获得学业证书的同时可以获得相应的待遇,国家给予法律保障。
四、学位:
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者个人,表面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水平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
五、学位的等级:
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
六、学位的门类:
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军事学。
(12个门类)
七、学位类型:
学术型、专业学位(18个)
第五讲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一、国家教育考试:
是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院中、考试程序,对受教育者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是检验受教育者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的重要手段。
二、国家教育考试:
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特点:
1.对国家教育考试各项违规处理办法的统一规范;
2.对当前形势所需违规处理条款的增加;
3.对有关违规处理条款的可操作性的加强;
4.对违规处理力度的加大;
5.对违规处理程序的规范
第六讲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一、职业教育:
也称职业技术教育,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的发展需要,在一定的普通教育基础上,对受教育者进行从事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使受教育者成为社会职业所需要的人才。
二、职业教育的特点:
职业性(本质特征)、社会性、实践性、终身性和多证制
三、职业教育的方针:
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应当对受教育者事实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四、职业教育的任务:
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对受教育者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使之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习惯,使他们成为有文化,懂技术,业务熟练,具有高尚情操和健康体魄的劳动者,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五、我国现行职业教育体系:
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两大类;初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三个层次。
六、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的关系:
区别:
1.教育对象不同。
2.教育目标不同,3.教育内容不同。
联系:
1.均应以职业资格为导向。
2.相辅相成,职业学校教育是职业培训的基础和前提,职业培训是职业学校教育的继续和发展。
七、职业教育的办学体制:
应形成在政府的统筹和管理下,主要依靠行业。
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方面和公民个人举办,政府给予适当资助和扶持的多元化办学体制。
八、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九、成人教育:
是根据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对社会承认的成人进行的,目的在于提高社会劳动者和工作人员的素质的教育活动。
十、成人教育的任务:
1、进行基础文化补习教育;
2.进行岗位培训;
3.进行专业性的中等和高等学历教育;
4.进行大学后继续教育;
5.进行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
十一、我国现行的成人教育体系:
从培养目标分:
成人学历教育和成人非学历教育
十二、我国成人教育的办学体制:
在政府的宏观管理下,主要依靠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鼓励社会各方面联合举办。
政府给予适当的资助和扶持。
第七讲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一、教育督导:
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
是政府的行政监督行为。
二、范围
三、内容
四、实施
五、教育评估制度:
依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对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和估量,以保证办学基本质量的一项制度。
六、形式:
合格评估、办学水平品评估、选优评估、学校内部评估
第八讲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指法律所确认的高等学校在与其他法律主体发生联系时所形成的不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二、大陆法系国家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有完善的行政主体理论,公私法划分。
法国:
公立高等学校属于公法人;德国: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原则上是公法社团,同时为国家机构
三、普通法系国家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英美。
美国公立高等学校法律地位三种类型:
1.公立高等学校属于政府机构;2.属于公共的信托机构;3.宪法上的自治大学
四、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1.事业单位法人-高校的民事主体法律地位;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高校的行政主体法律地位。
(法人分为: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团法人)
第九讲高等学校的设立
一、设立高等学校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2.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3.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二、设立高等学校的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高等学校章程:
指为保证高等学校自主管理和依法治校,根据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以文本形式对大学的重大的,基本的事项作出全面规定所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需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设立不同类别的高等学校的特殊条件:
大学学生5000人,至少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副教授不低于10%;兼任教师不超过1/4;图书资料文科类校不少于8万册,理科类不少于6万册/
四、设立高等学校的程序:
举办者的申请;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
第十讲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一、高等学校的权利
1.作为一般民事主体的权利:
(6分)
1)高等学校的财产所有权
2)高等学校的债权:
民法中与所有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民事主体间的交换过程即表现为债权。
3)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
4)高等学校的人身权
2.作为高等教育事业法人的特有权利
1)《教育法》规定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办法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权利:
1招生权
2专业设置权
3教学权:
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指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包括:
教学计划制定权;选编教材权;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权。
(2分)
4.科学研究权;
5对外交往权;
6校内人身权
7财产权
二、高等学校对司法审查的回应:
1高校应成为行政法治原则的实践者和示范者,自觉接受司法审查的检验和监督
2高校应做实践正当程序原则的先行者,与司法审查机构一道推动我国行政法制进步
3在加强对高校教育管理行为司法审查的同时,司法机关不能过度干预。
三、高等学校的义务:
《教育法》规定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其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义务
1.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
2.面向社会、依法办学
3.实施继续教育
4.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
5.接受监督和评估
6.进行人员考核
7.提供就业指导与服务
8.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学费
9.依法管理财务
第十一讲高等学校内部管理
一、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是高等学校内部的领导风、机构设置、管理权限以及相互关系的根本组织制度。
二、我国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历史变迁:
1校长负责制时期1950-1956。
2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时期1958-1977
3新的校长负责制的探索时期1976-1988
4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时期1989---现在
三、我国公办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
1党委领导
2校长行政
3教授治学
4民主管理与监督
四、民办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
1民办高等学校的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
2民办高等学校的执行机构—校长
五、公办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
1《高等教育法》确立了我国目前的公办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种管理体制对于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分)
2但是存在一些不足和需要完善之处:
1)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之间的关系有待进一步明晰
2)高等学校的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不够科学
3)学术权力普遍灭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6分)
3针对目前高等学校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革:
1)应正确理解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之中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之间的关系,应认识到他们之间实际上是高等学校内部的政治权利和行政权力之间的关系。
2)要认真解决我国高等学校行政权力一学术权力严重失衡的问题,加强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机构在大学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3)通过建章立制明确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职权及其活动规则。
(6分)
第十二讲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一、教师:
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5分)
二、高等学校教师:
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广义:
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三、高等学校教师的作用:
1.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者
1)高校教师通过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保持着人类自身的延续
2)高校教师通过科学文化知识的传递培养着人的劳动实践能力
2.大学生身心发展的引路人
1)高校教师通过教学活动指导学生的身心发展
2)高校教师通过自身的品行影响学生的道德进步
3.科学研究的生力军
1)高校教师通过科学研究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繁荣
2)高校教师通过科学研究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十三讲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高校教师的权利:
1教育自由权
2学术研究权
3督导权
4获取报酬待遇权:
工资。
住房、医疗保健、养老保险
5民主管理权
6接受继续教育权
二、高校教师的义务(6分)
1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及为人师表的义务
2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义务
3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4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义务
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
6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三、高校教师权利救济的含义:
通过派出权力行使的障碍,促使冲突主体继续履行应履行的义务,以使权利的缘由状态得以恢复。
四、特征:
以权利受到损害为其存在的前提;弥补性;根本宗旨是保障其合法权利的实现和保证法律义务的履行。
五、途径:
1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
3申诉:
程序:
申诉提出、受理、处理
六、高校教育法律救济:
指当教育行政主体或其他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教师的权利时,教师可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调节的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偿。
第十四讲高等学校教师管理的相关制度
一、教师资格制度:
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许可制度,包括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
(5分)
二、教师资格的条件:
1国籍要求2思想素养要求3业务能力要求4学历要求(研究生、本科)
三、教师资格的认定:
1了解信息阶段2准备材料阶段3申请阶段4初审阶段5正式审查阶段6领取证书阶段
四、高校教师职务:
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五、高校教师职务制度的法律解读
1.从职务评审主体资格看,高校教师职务的评审主体是行政主体;(教育部门,被授权的学校)
2.从权力性质看,高校教师职称的评审行为行使的是行政权而非内部管理权
3.从法律效果看,教师职务评审行为具有行政法律意义
六、高校教师聘任制度的要求(6分)
1.科学设岗,按岗聘任
2.公开招聘,严格聘任
3.加大品后管理力度
七、高校教师继续教育制度:
形式1.教材培训2职后补偿性学历教育3课程内容及教学方法研讨
第十五讲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地位
一、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主要观点:
1行政法律关系说(特别权力关系说、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说)
2民事法律关系说
3教育法律关系说
自由裁量权:
指依法享有某种权利的主体对特定事项享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的权利。
(5分)
二、我国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
混合关系,最基本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在某些领域存在民事法律关系
三、我国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
1学籍管理产生的法律关系
2办法学业证书产生的法律关系
3档案管理产生的法律关系
4奖惩产生的法律关系
5教育教学安排管理产生的法律关系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
1校园设施提供与使用产生的法律关系
2后勤服务产生的法律关系
3侵权赔偿产生的法律关系
第十六讲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权
2开展社会活动权
3获得行政奖励及行政物质帮助权
4获得公正评价及学业证书权
5获得救济权
6法定的其他权利
二、作为自然人享有的权利
学生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1人身权
2财产权
3救济权:
是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而产生的权利。
学生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1高校入学权
2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3参与有益活动权
4获得行政物质帮助权
5获得公正评价权
6获得学业证书的权利
7获得救济的权利
8法定其他权利:
知情权,陈诉、申辩权。
三、高校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在法律关系中应履行的义务
高校学生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履行的义务
1.爱护公共财物,包含校园公共设施的义务
2.按时缴费的义务
3.民事赔偿义务
高校学生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法律与校规的义务
2.接受学校监督的义务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5.其他义务
第十七讲高等学校学生的管理制度
一、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高等学校将其对学生进行管理的各项具体措施通过文件方式加以确定的过程,也可以说是高校对其学生具体管理措施的制度化。
二、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高校管理者滥用权力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
2.高校教师固守师道尊严,忽视或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
3.高校与其学生间缺乏必要的沟通渠道,学生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体现。
三、依法治校的必然性:
1.依法治校是自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2.依法治校是适应全球化和WTO规则的需要
3.依法治校是适应国家高等教育改革目标的要求
4.依法治校是构建和谐学校的必由之路
四、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制化的基本途径:
1.树立法制观念
2.完善立法体系
3.改革管理体制
4.严格依法办事
五、高校校规制定的依据:
校规对学生进行管理的权力属于公权力,高校制定校规的权利源于法律的授权。
高校校规的制定属于行政行为。
六、高校校规制定的规则:
1.高校校规的内容不得与法律规范相抵触
2.高校校规制定程序满足一定程序要求
七、我国高校违纪学生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1.高校学生处分权的法律定位偏低
2.高校学生处分权刑事程序不规范
3.高校学生处分救济制度不健全
八、高校违纪学生处分的性质认定:
遵循行政处罚法所确定的基本规则
九、高校处分违纪学生应遵循的基本规则:
(2分)
1.处分依据合法—依据应为法,即法律法规和规章(1分)
2.处分主体合法—高等学校的职权(学校的校长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均无权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
3.处分内容合法—首先,查明事实,学生违纪事实,需用合法取得的证据证实;
其次,依照有关合法依据作出处理;
再次,处理决定应当具体明确。
4.处分程序合法—立案-调查-告知处理事实与理由-听取拟被处理学生的陈述与申辩-作出处理决定-送达处理决定书并备案(3分)
十、启示:
应在法治理念的指导下,完善校规制定,规范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制度,依法实施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益得到救济(3分)
十一、高等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
(6分)
1.取得制度
2.考核与成绩记载
3.转专业与转学
4.休学与复学
5.退学以及毕业
6.结业与肄业
十二、学生严重违纪或作弊: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清洁,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三、受教育权益救济制度:
1.申诉:
高校学生再起受教育权被侵害时依法定程序向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有法定性,专门性,非诉讼性的特点
2.价值:
维护高校学生合法权益;促进高校管理的法制化进程,推进依法治校;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总和素质
十四、申诉: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出复查结论,被处分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
十五、行政复议制度:
知道之日起60日内可向政府或政府部门提出,也可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
十六、行政诉讼制度:
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也可在受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以内相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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