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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工作方案范文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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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工作方案范文3篇
保障工作方案范文3篇
住房保障工作方案
按照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的要求以及《衡阳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精神,为了认真做好2021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工作,根据《衡阳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保住房困难户,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做到应保尽保。
二、租赁补贴保障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主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2年(含2年)以上。
(二)享受衡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三、租赁补贴计算方法。
(一)家庭月租赁补贴额为人均补贴标准与每人可享受保障建筑面积及享受低保的家庭人口三者的乘积。
(二)各城区根据今年保障的对象享受低保人口情况分三类确定人均补贴标准,保障人口为1人的定为一类,补贴标准为7元/平方米;保障人口2人的定为二类,补贴标准为5元/平方米;保障人口3人及3人以上的定为三类,补贴标准为4元/平方米。
(三)享受发放租赁补贴的建筑面积,无房户按每人保障10平方米,住房困难户按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与人均可享受保障建筑面积的差额计算。
每户保障人数3人及3人以上的按3人计算,不足3人的按实际人数计算。
四、组织领导机构。
衡阳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为此项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这项工作的领导、部署和决策。
办公室设市房产局(以下简称市住保办),市房产局谢选清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房产局副局长汪楚纯、市民政局副局长李福顺、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市非税局局长何小平任办公室副主任,市房产局住房保障科、市民政局低保中心、市财政局综合计划科、市统计局投资科负责人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各城区政府成立由政府办牵头,财政、民政、监察、街道办事处参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查工作班子,负责对社区居委会申报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进行审定。
五、工作程序及时间要求。
严格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初审,街道复审,区工作班子审定,领导小组督查”的程序确定保障对象。
今年此项工作从7月1日开始,6月30日全部结束。
(一)社区居委会将租赁补贴保障条件及申报要求在本社区进行公告,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实填写《衡阳市廉租住房申报表》一式三份。
对去年已享受租赁补贴的申请家庭,社区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年审,经年审符合条件者,作为今年保障对象继续予以保障,由社区填写《衡阳市2021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申报花名册》向街道办事处办申报,年审工作在6月15日前全部完成。
对首次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社区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者在本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填写《衡阳市2021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申报花名册》连同申报表向街道办事处申报,初审工作在6月30日前全部完成。
(二)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申报的对象进行复审,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将本辖区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名单汇总,并填制市住保办统一印制的《衡阳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证》(以下简称《保障证》)一并上报区政府办。
复审工作在7月15日前完成。
(三)区政府办牵头组织民政、街道、财政、监察等部门组成专门工作班子,对街道办事处申报的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确定纳入今年保障的对象名单,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汇总填写《衡阳市2021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花名册》加盖政府办公章连同申报表和《保障证》一并送衡阳市住保办备案和签章(办公室设市房产局611房、614房,联系电话:
8275541),区审定工作在7月30日前完成。
(四)市住保办将今年保障的对象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并在9月份对各区保障情况进行督查。
六、租赁补贴的发放。
(一)保障时间。
2021年租赁补贴从2021年7月1日到2021年6月30日为一个保障年度。
各区从2021年4月1日开始对本区的保障对象参照低保年审程序进行年审,符合续保条件的,作为2021年保障对象继续保障。
(二)发放方式。
各区保障名单确定以后,由社区居委会给每户保障对象发放《保障证》,由区政府办向市住保办填报拨款计划单,经市住保办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将保障资金拨付到区财政,区政府办要督促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部门将补贴金分两次在2021年8月底、2021年1月底前发放给被保障家庭。
2021年租赁补贴一律采取银行存折发放。
开户行由各区在国有商业银行中自行确定一家。
七、工作要求:
(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是市、区政府落实省、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之一,也是今后市、区政府的一项长期性工作,各城区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各城区政府按照本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5%由区财政负责安排工作经费。
(二)这项工作牵涉面广,关系到广大低保家庭的切身利益,各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三)对保障对象的确定,要按照“谁调查,谁负责”的原则,对在摸底审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个人和单位,将按照党和国家的纪律和法律严肃查处。
煤炭质量保障工作方案
为强化源头治理,防治燃煤和煤尘污染,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市《煤炭质量保障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全县实际,现制定煤炭质量保障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严格制定燃煤标准,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强化煤炭经营、燃用、运输、存储等环节全过程监管,加快推广民用洁净型煤,有效解决燃煤和煤尘污染。
二、主要任务
1.落实全市煤炭经营燃用标准(硫分不大于0.6%,灰分不大于15%)。
2.落实煤炭经营、燃用单位质量管理主体责任和政府相关部门质量监管责任。
3.开展煤炭经营、燃用、运输、存储等环节专项整治。
4.积极推进民用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
三、部门职责
1.县经信局会同环保局、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煤炭经营、燃用单位开展煤炭质量专项执法抽检,并根据抽检结果予以通报和处罚。
2.县经信局会同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制定《县禁止销售燃用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通告》,并以县政府名义公布。
3.开展煤炭经营专项整治。
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并制定方案,县经信局参加,2021年6月底前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煤炭、超范围经营煤炭的违法行为。
4.开展单位燃煤质量专项整治。
由县环保局牵头并制定方案,县经信局、市场监管局参加,对燃煤单位开展无缝隙、全覆盖的煤炭质量执法抽检,并对违法行为上限处罚。
5.开展煤炭运输专项整治。
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并制定方案,县经信局、公安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参加,依托现有超载超限检测站、治安检查站,常态化依法检查通过公路运输进入县的煤炭。
对不能提供合法煤炭质量检验报告的运煤车辆进行劝返,不听劝告的,依法予以处罚。
6.开展煤炭存储专项整治。
由县环保局牵头并制定方案,县经信局、国土局参加,2021年9月底前,依法取缔无合法用地、环保手续的经营性储煤场地;督促其他储煤场地实行封闭存储和建设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逾期不达标的,上限处罚。
7.开展民用洁净型煤推广行动。
由县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物价局参加,积极争取落实国家、省、市民用洁净型煤推广资金。
同时严厉打击劣质煤散烧行为,努力保障洁净型煤供应。
8.加强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新闻媒体要充分利用手机短信、宣传栏、标语条幅、公益广告牌,开辟专栏、设立专题等形式,深入持久的宣传开展燃煤和煤尘污染防治的措施要求和阶段成果,引导城乡居民增强自觉燃用洁净型煤的环保意识。
公共住房保障申报审批工作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住房管理,切实做好我市2021年度公共住房申请、审核、分配工作,根据省及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对象
符合本方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二、申请条件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家庭,含单亲家庭和26周岁以上单身家庭(若申请人离异,离婚证登记时间满一年);
2.2021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1.5倍(即71867元)以下,且家庭财产在60万以下;
3.在我市属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4.在我市实际居住,如申请租赁补贴,需在我市租赁住房居住。
(二)新就业职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我市城镇户籍,并在我市实际居住;
2.年满18周岁且小于26周岁,未婚;
3.申请时在我市工作未满5年;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经人社部门备案,且在我市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5.2021年可支配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1.5倍(即71867元)以下;
6.在我市无房,未承租公有住房,父母在我市没有房产(宅基地除外)或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或个人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三)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若申请人离异,离婚证登记时间满一年);
2.持我市居住证,且在我市实际居住。
3.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经人社部门备案,且在我市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4.2021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1.5倍(即71867元)以下;
5.在我市无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未以家庭或个人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三、保障方式及标准
(一)保障方式
我市公共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实行分级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保障级别分梯度对租金进行减免和发放租赁补贴。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单身独居申请人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二)保障标准
我市公共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60平方米。
我市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由市物价部门调查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每3年调整一次,未调整的年度延续上一年度租金标准执行。
按照2021年度核定的我市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本年度保障性公共住房租金价格执行标准为市区9.8元/㎡·月,高新区16.8元/㎡·月。
1.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给予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保障。
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在保障面积内按执行价格给予100%补贴,超出保障面积的部分给予60%补贴;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在保障面积内按1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贴。
2.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
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1.0倍以下(即47911元)且家庭财产45万元以下的家庭。
给予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保障。
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在保障面积内按执行价格给予70%补贴,超出保障面积的部分给予50%补贴;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在保障面积内按7元/㎡·月的标准给予补贴。
3.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低收入):
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1.5倍以下(即71867元)且家庭财产60万元以下的家庭。
给予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保障。
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在保障面积内按执行价格给予30%补贴,超出保障面积的部分不予补贴;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在保障面积内按3元/㎡·月的标准给予补贴。
4.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给予实物配租保障。
在保障面积内按执行价格给予30%补贴,超出保障面积的部分不予补贴。
公共住房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物业费、水电费、取暖费、燃气费、个人使用区域设施维修费等,由承租人按标准向相关企业缴纳。
四、申请受理时间
2021年10月13日至2021年10月31日。
各街道办、镇政府于2021年11月8日之前完成初审并公示,将资料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2021年10月13日至2021年10月31日)
申请人如实填写对应的《市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向户籍所在居委会(镇政府)申请,外来务工人员向用人单位申请。
居委会、镇政府、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审查,并核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居委会根据街道办事处的分工及委托,履行申请受理职责),由居(村)委会、镇政府、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汇总后报所属辖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由用人单位对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基本情况和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担保。
本年度实物配租房源主要集中在高新区。
注:
公共住房保障以个人承诺为主、相关部门核查为辅的方式确定。
申请家庭(人员)对填报事项的真实性长期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相关部门核查作为补充。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公共住房保障,由户主或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如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申请家庭夫妻双方有一方为我市城镇户籍的,应由我市城镇户籍方作为申请人申请。
(二)初审和公示(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8日)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报送材料后,对材料的真实性及家庭收入、财产、住房、劳动合同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
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组织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与汇总表(含电子版)和公示结果统一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三)审核及公示(2021年11月9日至2021年11月30日)
市住房保障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将申报信息转交各联审联查部门查档,查档完成后将结果加盖公章传回市住房保障部门。
经审核和联审联查程序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员)在市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10天。
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共住房保障范围,取得保障资格。
审批不合格的家庭(人员)由申报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通知结果和原因。
(四)实施保障
结合申请保障意向,对审批合格的家庭(人员)实施保障。
1.实物配租。
采取抓阄(摇号)的方式进行,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数量及位置、申请家庭优先级别和承租意向等进行综合考虑,制定具体配租方案。
实物配租房源不足时,按照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低收入)、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顺序进行配租。
相同类型保障对象中,优先以下群体分配: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我市城镇户籍家庭成员中有二级及以上残疾、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我市公立学校在职教师(有教师资格证)的家庭。
原则上我市城镇户籍人口数多的家庭优先于我市城镇户籍人口数少的家庭;持我市居住证人口数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优先于持我市居住证人口数少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对中号的配租对象,与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市公共住房租赁合同》,办理费用缴交和入住手续。
对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未中号家庭,按保障级别发放补贴。
主动放弃配租住房或者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并缴纳费用的家庭(人员)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不予发放补贴。
2.发放补贴。
由市住建局统计发放名单及核算金额报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负责拨款,市住建局负责将补贴款发放到申请家庭个人账户。
六、工作要求
(一)职责分工。
按照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要求,市住建局是公共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安排和指导住房保障部门落实具体工作,负责房源筹集、资格审批、房产查档、配租管理、补贴发放、住房保障档案及信息系统管理等工作;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公共住房审批、分配中各单位履职尽责情况;各镇、街道办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申请受理、资格审核、上报等项工作,协助做好住房分配、补贴发放、信访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拨付租赁补贴资金等工作;市发改局负责核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等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核查,婚姻状况核查和根据申请家庭收入、财产情况核定收入等级等工作;市人社局负责开具退休金发放证明、社保缴纳情况查询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户籍认定、居住证核查、房屋租赁备案核查和车辆查询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负责宅基地和不动产登记核查工作;市行政审批部门局负责工商注册核查工作;市残联负责残疾等级认定工作;市教体局负责公立学校在职教师资格核查工作;市卫健局、医保局负责大病认定工作;市总工会负责以上劳动模范核查工作;市统计局负责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确定工作;市人行负责协助组织金融机构对部分申请家庭银行存款的核查工作。
(二)高度重视。
此项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摆在重要工作位置,上升到以实际行动落实十九大精神上来,强化责任、严格把关,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做好交接手续,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严格落实。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认真抓好落实,要认真按照工作程序,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各部门分头实施、逐级汇总上报。
对不履职尽责、工作敷衍拖拉、审核任务不能按期完成的部门,由市安居办下发书面督办函。
同时,各相关部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住建部门及市政府反馈。
七、法律责任
市政府对各部门进行监督考核,市住建应当会同纪委监委、财政、民政、人社、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行政审批、残联、教育、卫健、医保、工会、统计等部门,加强对公共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考核。
住建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案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住房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的,依法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居(村)委会、街道办(镇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市住房保障部门对承租人进行监督管理。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住房保障以及违规使用、转让公共住房或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驳回其申请或责令其退还、退出,并将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依据具体情节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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