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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普工在劳资纠纷问题上的的探讨以东莞市中小制造业企业为例
对普工在劳资纠纷上的的探讨
——以东莞市中小制造业企业为例
1.引言
1.1研究背景
中山大学在2010年对珠三角外来务工人员发放了1500份调查问卷,在东莞也对厚街、长安、常平等几个主要的劳动力密集型的镇区进行了调查。
此次调查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了解《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珠三角外来务工人员在工作生活各方面的影响,其中的调查对象主要是企业中的普工。
调查发现2008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外来订单的逐渐恢复,企业用工需求也随之加大,多数企业出现了“招工难”的问题,其中普工是最缺乏的。
但在劳动强度增加的同时,普工的福利待遇并没有相应地提高。
普工的月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其他收入三项。
但根据调查发现,2009年加班费收入为0元者为839人,但工作时间为1-8小时者仅有640人,也就是说有199人有加班,但是没有加班费。
因此,可以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并没有给大部分在制造业企业的工人带来工资上的提升。
调查结果还显示:
只有大约0.51%的员工说完全了解《劳动合同法》;而有75.39%的员工只是了解了一部分,并且从进一步访谈中得知,他们了解《劳动合同法》也只是了解到有这样一部法律,知道这是一部维护劳动者权利、对于最低工资水平的限制等一些最基本的规定的法律,但对于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却基本不了解;另外有24.1%是完全不了解《劳动合同法》,这些员工就更不用说会应用法律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了。
许多工人表示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劳动争议问题的具体程序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他们而言太过复杂,如果没有专业人员的协助,他们根本不敢去选这种方法。
综合素质低、法律意识不强等多种原因造成了员工的“不知法”和不懂维权。
但是普工却是最容易被企业主侵犯起该有权利的群体,例如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克扣拖欠工资等。
产生劳资纠纷后,更多的新生代普工会选择各种方式去维权,维权过程所造成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都是我们值得去探讨的。
1.2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东莞是一个制造业名城,东莞的经济发展是主要是由各中小制造业企业来推动的.近年来,劳资冲突事件不断发生,也有一种愈演愈烈的趋势,不少企业出现了工人停工、罢工的现象。
另一方面,08年新劳动法体系的实施对各中小制造业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对普工的维权抗争的状况当然也有很大的影响,这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此背景下,本课题以东莞市的中小制造业为研究对象,这主要是东莞的一些家具、电子、手袋和鞋厂等,通过访谈以及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这些企业的劳资纠纷现状和企业的普工群体的维权抗争的主要形式,并且对其原因进行分析,以及新的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企业管理的影响以及对普工的维权抗争的影响,掌握这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状况,在此基础上,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分析东莞的中小制造企业中普遍存在的的一些人力资源管理问题,然后提出一些解决劳资纠纷的决策和建议,探讨如何能够更有效地维护劳动者权益,进一步改善企业与员工的关系,以此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促使劳资关系和谐发展。
2.普工与劳资纠纷概述
2.1普工的内涵与特点
从简单意义上来讲,普工就是从事普通工作的员工,基本上是形容在工厂从事生产线劳动的工人。
本文所研究的普工,本质上与农民工没有区别。
农民工是我国的制度变迁与社会转型期间所出现的特殊群体,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
1984年,中国社科院社会研究所张雨教授在进行小城镇的研究时,首次提出了“农民工”这个词,后来“农民工”这个说法被大量引用。
普工的特点:
基本上都是外来农民工;岗位工作简单,技术含量不高;工作时间一般较长;岗位的替代性强,因此企业给的薪资也不会高。
2.2劳资纠纷的内涵与特点
劳资纠纷是指劳资之间就劳动中的权利事宜以及利益事宜,以公开或隐蔽方式来表达和实现其利益诉求的一种社会行为。
劳资纠纷的特点:
(1)劳资纠纷案件在数量上居高不下,每年都有上升趋势。
(2)以克扣拖欠工资的纠纷案件为主。
(3)从单一形式向多样化形式转化。
过去的劳动纠纷主要表现在企业拖欠工资,员工追讨工资这一形式上,而现在的纠纷不仅表现在员工追讨工资,还表现在员工为争取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休息休假权等形式上。
(4)以经济利益为主导,劳动关系双方都以经济利益为主而发生的劳动纠纷。
(5)劳动者往往不是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解决劳动纠纷,而是通过封堵政府机关甚至堵塞交通道路或者更极端的方法来引起注意。
2.3普工维权抗争带来的影响
2.3.1经济的影响
劳资纠纷中普工的维权行为可能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运营,生产制造停止,经济利益也会下降。
有些群体性的纠纷还可能导致企业的破产倒闭,这不论是对企业本身还是对当地的影响都是不利的。
有些员工的过激行为有可能会损坏企业的财产,也会让企业蒙受相当的损失。
2.3.2政治的影响
普工维权抗争的群体性事件是一个敏感却又不可回避的问题。
群体性事件是指部分民众在利益受到损害或不能得到满足时,采取集会、游行,集体上访、集体罢市、罢工,集体围攻冲击党政机关、重点建设工程或其他要害部位,集体阻断交通,集体械斗甚至集体采取打、砸、烧、杀、抢等方式,以求解决问题,并造成甚至引发某种治安后果的非集体活动。
个别维权行为对政府的管理会有所影响,群体性的维权行为更是会让政府头疼了,加大了政府管理的难度,政府经常将这些维权的过激行为视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但这又是现实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
东莞近几年也出现过好几次大规模的劳资纠纷而引起的群体性事件,这无论对经济还是政治都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2.3.3社会的影响
经济与政治总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维权问题处理不当,就很容易产生“共振”效应,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普工维权抗争过程中带来的社会影响也是非常大的,经济和政治带来的影响都将反应在社会中。
有些工人下岗后,生活困难,偷抢行为也容易发生,对社会稳定不利,也会对居民生活、社会秩序造成负面影响。
还有一些小企业发生问题后恶意弃厂的现象也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
3.当前东莞市中小制造业中劳资纠纷的现状
3.1当前劳资纠纷的一些基本情况
(1)普工在权益受损后,通常选择采取的维权方式主要有找政府部门投诉,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寻求工会的帮助和支持,与企业主协商谈判,通过舆论的压力来使相关部门来尽快解决,又或者是选择停工、罢工,集体与雇主抗争等手段。
注:
带*号为非体制内方式①
上图说明,普工在权益受损后,多数人还是较理性的选择体制内维权渠道,但值得注意的是,相当一部分普工倾向于非体制内的维权。
在当前维权机制不健全,依法维权面临诸多困难的情况下,普工不得不选择法律外的途径来维权,由此引发的劳资纠纷和社会矛盾不在少数,且有可能发展成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事情发生。
其中有部分人想通过制造新闻事件来引起社会的关注,通过舆论的压力来使相关部门尽快解决,这种维权方式是新时代的产物。
(2)近年来,珠三角地区法院受理的劳资纠纷案件在数量上居高不下,据广东省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报告显示,2008年第一季度珠三角地区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井喷”,其中深圳、东莞、广州等市分别达到4347宗、3559宗、2280宗,同比去年剧增逾126%、132%、92%。
与此同时,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受理该类案件同比去年更增长两倍半以上。
劳资纠纷案件数量大,增长速度快,而且案件多数分布在经济较为发达、流动人口较多的深圳、广州、东莞等地区,因此,本文将从分析东莞劳资纠纷的具体情况开始,继而折射出整个珠三角劳资纠纷的基本情况。
东莞作为世界制造名城,吸引了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随着东莞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频繁发生。
据东莞市劳动部门提供的数字显示,近几年东莞市各类劳资纠纷案件以每年30%以上的速度在增长,且2004年以来,劳动案件占东莞市中院民事案件总数的59%。
按照东莞两级法院统计,2001年至2005年,东莞市劳动争议的年收案数分别比上年递增57.6%、137.3%、29.6%、78.9%。
2006年1月至9月东莞市受理的劳动仲裁案件就达到为17987件。
对于东莞劳资纠纷具有的主要特点,本文通过以下表一进行分析:
东莞中院各类劳动争议案件所占比例
类型年份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合计
经济补偿金
41.94%
69.66%
60.91%
57.61%
64.03%
58.49%
工资
22.58%
25.86%
8.63%
16.24%
11.22%
17.69%
加班费
16.13%
8.97%
12.44%
9.14%
9.57%
12.08%
工伤
8.06%
6.07%
7.87%
9.14%
7.92%
6.96%
保险待遇
1.61%
2.37%
2.03%
2.54%
2.31%
1.81%
变更劳动关系的内容
8.06%
0.53%
1.02%
0.51%
0.33%
1.74%
非因工受伤或患病
0.00%
1.58%
5.84%
1.27%
0.99%
1.61%
非法用工
0.00%
1.58%
1.02%
3.05%
2.64%
1.38%
其他
1.61%
1.32%
0.25%
0.51%
0.99%
1.23%
表一:
东莞中院各类劳动争议案件所占比例表
由表一可示,东莞市的劳资纠纷案件以追索经济补偿金、工资、加班费及工伤待遇为主。
主要问题是劳动报酬得不到保障,工资收入低且增长缓慢,拖欠克扣工资现象普遍,劳动休息权得不到保障,经常性加班却拿不到加班工资。
在劳资纠纷处理上资强劳弱,缺少有效的、对等的谈判机制;工会组织在维护劳工权益上发挥作用有限;地方政府只是事后诸葛,没有建立起劳资纠纷的预防机制。
3.2劳资纠纷的简要事例
劳资纠纷引起的冲突事件在每个劳动密集的地方都时有发生,在报纸新闻等广大媒体都能得到相关的资讯。
下面略举两个事例:
(1)2009年6月,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村第二工业区的台资企业展明五金制品厂的员工刘某因工伤事故赔偿纠纷多次协商未果,与该厂台籍总经理、副总经理、生产经理发生争吵。
争执中,刘某用一把弹簧刀将三人捅伤,造成两死一伤的严重后果。
在劳资冲突中造成人员伤亡的现象也是时有发生,这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也是不小的。
(2)2008年11月,中堂镇开达玩具厂发生了一宗劳资纠纷引起的群体事件。
该厂80多名普工由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对工厂的补偿不满,纠集社会上的无业人员和老乡约500人在厂区内闹事,并与保安人员发生冲突。
事件中现场被打砸的有先期处警的警车1辆,开放式巡逻车4辆,后闹事工人又冲进工厂内,闯入该厂办公室,打烂门窗玻璃、电脑等办公设备。
从这个纠纷事件就可以看出,劳资纠纷处理不当所带来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都是不容小觑的,政府和企业都应该予以重视。
4.东莞市中小制造业中普工的维权抗争及其原因分析
4.1普工的维权抗战的形式
4.1.1制度化维权
劳动者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通过法定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就是制度化维权。
这包括与企业协商、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请求工会调解、请求法律援助等方式。
虽然制度化维权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它的作用,但从总体上看,由于法制不完善、组织不健全等原因,制度化维权难以真正维护普工的权益。
4.1.2非制度化维权与抗争
这是一种自救式维权和以死抗争的方式。
可以将其概括为四种类型:
一是和平请愿式,民工群体以罢工、游行、上访等方式维权的;二是当众自残式讨薪,如当众跳楼的、爬塔吊的、割腕自杀等;三是私下以暴易暴式,即讨薪者在追讨无望的情况下,杀伤或杀死欠薪者及其家属;四是威胁报复社会以讨要薪水的。
后三种维权方式多数是为了追讨薪资而采取的。
这四种维权的方式都会对社会治安产生严重影响,特别是后两种还会引发严重的刑事案件。
4.2东莞普工的维权抗争原因分析
东莞的普工大多数都是外来的普工,他们出来打工就是因为在外面赚的钱比他们在家乡赚的钱要多,而很多人却以为这些普工的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高,就想方设法的克扣普工的工资,甚至还拖欠普工的工资,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
4.2.1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损害普工的利益
近几年来东莞的劳动仲裁案件激增,主要原因在于长期存在的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甚至存在违法用工。
某些用人单位还存在用工随意性大、用工、使用下岗职工不签订临时劳动协议、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故意压低、恶意克扣和拖欠工资等问题。
(1)不签订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前,东莞很多企业厂方都没有与普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与员工都缺乏这方面的意识。
在该法实施后,经过多方面的宣传,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有大幅度的提高,但是还是有部分企业铤而走险,冒着被法律惩罚的危险,还是不愿意与普工签订劳动合同。
(2)东莞的多数企业都没有给普工购买社会保险,很多企业甚至连工伤保险都没有购买。
制造业企业中很多都是机器生产的,在机器里工作的普工也不在少数,但是却只有少部分企业会给他们购买工伤保险。
这些企业主当然是想减少开支,但是一旦发生了事故,企业就避免不了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时没买工伤险企业的成本就比有买工伤保险的企业大得多了。
其中还会有些企业会尽力推卸责任或者不予赔偿的,这些企业将会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的惩罚的。
很多普工由于文化水平低,终身都在从事普工这一职业,他们辛辛苦苦的干一辈子的活,一方面是希望能够过上好生活,另一方面野希望自己的老年生活有所保障,但是却很少的制造业企业会给普工这一群体购买养老保险。
(3)东莞普工的超时加班现象依然严重,大部分普工都享受不到法定休息日。
部分企业为了片面追求自身的利益,力图以尽可能少的劳动力成本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
为此,不少企业做出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为了获取丰厚的利润,它们刻意减少劳动者正常的社会保障支出,恶意拖欠、克扣员工工资,有的企业还任意地延长员工的劳动时间,但却不按规定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
据广东省总工会在广州企业的一项调查显示:
企业超时加班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现象普遍。
该调查表明,超过半数企业存在超时加班现象。
企业中员工经常加班的比重为42%,几乎达到一半;加班“1-2小时”和“3-4”小时的情况比较普遍,各占43%和42%,每天加班5小时以上的占15%。
近半企业没有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按“平时工资”标准和“给多少算多少”支付方式的共占45%;66%的企业职工并不排斥加班,其中,“愿意”加班的占22%,“还可以”的占30%,“无所谓”的占14%;只有四分之一的企业职工关注超时加班的危害。
虽然社会上已经发生了数起加班过劳猝死事件,但仍有36%的职工“没听说过”,认为加班过劳猝死是“很偶然”和“不可能”的共占42%。
(4)东莞普工工资的克扣拖欠问题仍然严峻。
虽然东莞市的制造业已经发展多年,但是这里普工的工资却十几年来一直在低位徘徊,而在此期间,大米和猪肉的价钱增长了3倍,此外,目前东莞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就业主力是外来工,由于这些外来工的流动性大,有些企业为了减轻招工压力,实行工资留存制,层出不穷的欠薪现象成为引发劳资纠纷、群众上访的热点。
4.2.2普工的文化程度低且法律意识比较薄弱,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由于劳资双方的社会地位和在企业中的地位悬殊,普工始终处于弱势的地位。
由于制造业企业对普工技能的要求很低,所以普工大多以低学历、低技能的外来劳务工人员为主,综合素质普遍较低,并且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对于广大普工来说,他们的文化层次较低,社会地位也不高,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因而对社会政策的制定也不具备太大的影响力。
更何况在企业中,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的并不是他们,对于一些中小非公有制企业,企业中并没有建立完善的劳资关系调整机制,有的甚至还没有建立工会、党支部等组织,有的企业虽然建立了党支部、工会、职工代表等组织,但这些组织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的影响甚小。
因此劳动者与企业一旦发生劳资纠纷,劳动者在企业中还是会处于孤立无助的境地。
另一方面,大部分普工都是来自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他们的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经济基础较弱,他们一般不会为了微博的工资、人身伤害赔偿等,而去选择一个复杂的法律制度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个别守法意识较差的员工,他们还会采用过激的行为,有时甚至还会引发治安刑事案件。
4.2.3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对劳资双方的影响
随着新《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在2008年实施,大量隐性违法用工现象逐渐突现,还有《工伤保险条例》在2011年的实施,也对劳资双方的关系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在东莞如此劳动密集型的地区里劳资冲突更呈现激增的态势。
不少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在试用期、薪酬、休假、劳资纠纷等方面做出了较大的调整,虽然促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更加规范化,但是同时也使企业人力成本明显上升,加大了企业的负担。
而由于一些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中某些条款的误读或是有意规避,导致了劳资纠纷案件的激增,如部分企业为减少经济补偿金等支出而改变工资结构、变相降低员工工资等。
对劳动者来说,《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使得他们的权益得到了法律的维护,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则使得受理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间缩短,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扩大,加上劳动争议仲裁的免费,使得企业、员工维权实现了“零成本”,因此在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他们也倾向于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虽然法律有所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
如企业为员工交纳养老保险问题和员工超时加班问题。
《劳动法》和其他与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对这两方面都有规定,但由于对企业未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和员工超时加班的行为并没有采取强硬的处罚措施,导致企业有意无视法律,任意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4.2.4劳动部门的监查力度不足
近年来随着东莞政府的逐渐重视,劳动部门的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但监察不力的现象还有一定程度的存在,主要表现在许多企业还存在着违反法律、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
劳动监察人员数量的不足,也造成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监管,致使普工拖欠工资不能得到及时解决。
同时,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是劳动行政部门在面对普工的投诉,经常地采取推诿、拖延战术,导致行政执法弱化、淡化。
据了解,目前全省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与在职职工比例约为1:
20000,远低于劳动部规定的1:
8000的要求,珠三角的比例还更低。
在珠三角一些发达乡镇,劳动监察机构人力资源极其匮乏,成为妥善调处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大瓶颈。
据2008年对东莞市常平劳动分局的一份调查显示,常平镇2000多家企业,50万外来工,而常平劳动分局专职监察员仅10人,。
而2008年东莞市塘厦镇在劳动局登记年审的企业有1200多家,外来工近50万人,但劳动监察员却仅有9人。
在客观上,地方上普遍存在劳动保障执法、劳动争议仲裁人员不足的情况,执法部门没有足够的力量应对,因此一般是有投诉时才会进行处理。
在主观上,《劳动合同法》实施恰遇经济滑坡、企业经营困难之时,不仅许多企业有抵触情绪,一些地方政府也存在顾虑,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
另外,执法监督和约束机制的不完善,也影响法律的执行力,造成政府相关部门“不执法”的现象。
4.2.5工会无法真正的维护普工的合法权益
在东莞地区,相当多的中小制造业企业中至今没有建立起工会,即使有建立起来的,其职能也存在虚化现象,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政府或企业,并在相当程度上被企业主控制,当劳动者与企业发生纠纷时,工会并不能充分发挥它的作用,无法有效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许多的劳动纠纷案件中,当普工与企业的纠纷发生后,工会并没有进行较好的协调,在普工与企业的冲突得不到缓解的情况下,他们只能靠自己寻求其他方法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4.2.6普工普遍受到本地居民的排斥
东莞本地人的排外现象严重,两者通常很少往来。
首先,在居住方面,普工和本地人各据一方,两者通常很少往来。
而在工作方面,普工和本地人无论在工作岗位或者分配制度上都是截然不同的,普工做的都是本地人不屑于做的苦活、累活,而本地人在工厂里都是从事管理工作或者坐在办公室,但是普工的收入却比本地人要低得多。
这虽然不是一个主要原因,但是普工群体在生活上受到本地人的排斥歧视,会让普工慢慢地产生抵触心理,而且东莞的部分中小制造企业是东莞本地人开的,管理人员中本地人的比例也较大,一旦有冲突的苗头,就可能会引发较为严重的纠纷。
5.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东莞市中小制造业的企业与普工的影响
中小制造业企业在繁荣经济、推动创新、扩大出口、增加就业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而东莞被称为“世界鞋都”,东莞的经济发展是主要由各中小制造业企业来推动的。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不就,广东地区特别是东莞出现企业的“倒闭潮”,这些主要为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这当然与《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有直接的联系。
5.1新的劳动法体系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5.1.1规范劳动合同订立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雇佣关系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并非所有的雇佣关系都签订了劳动合同,由此便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了劳动关系。
新的《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对事实劳动关系作了明确规定,企业要避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带来的不良后果,就必须要完善企业内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尤其要建立企业内部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纪律,禁止或防范出现劳动者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5.1.2劳动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出台前,许多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绩效考核内容、标准和指标不尽科学,因而无法正确评价员工的真实工作绩效,也就不能正确的判断员工是否能胜任本职工作。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加强各项规章制度的建设及编制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那么企业今后将面临非常严峻的状况。
企业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就需要编制一整套更加完善、规范的管理制度.及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
通过对劳动者的绩效考核,只要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就可以在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前提下与那些不符合企业实际需求或阻碍企业发展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5.1.3社会保险的签订
《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是必备条款,其中五险一金就包括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法定义务,双方都必须履行的。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调查发现东莞制造业企业没为普工购买五险一金的比例高达85.64%;在接受调查的普工对象中,有10.26%知道厂家为自己购买了保险,但购买的仅有工伤保险,其他并无提。
5.2《劳动合同法》对普工的维权抗争的影响
以前普工处于绝对的劣势地位,整个体系的力量分布极不均衡,且普工进行诉求的方法和途径相对缺乏,诉求成本较高,法律非常不健全,使普工面对企业的侵权行为时只能选择默默接受,这在一定程度上又促进了企业不守法行为的进一步泛滥。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广大普工的维权是一次迟来的及时雨。
5.2.1签订劳动合同对维权抗争有帮助
很多企业都已经接受了上岗就要签订劳动合同的概念,也渐渐没那么反感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签约率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仍然有部分企业不与普工签订劳动合同。
在工伤问题领域,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能否取得工伤补偿起着重要作用。
5.2.2工资拖欠问题有所缓解,但还有部分企业的拖欠问题仍然严峻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加重了用人单位恶意欠薪的法律成本,使唯利是图的经营者望而却步。
但还是有部分企业抱着侥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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