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联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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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联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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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联章程
中国文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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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联八届二次全委会在京召开
1月19日至20日,中国文联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中国文联主席、文化部部长孙家正,中国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胡振民,中宣部副部长李从军,中国文联党组副书记、副主席覃志刚、李牧,党组成员、副主席冯远、杨志今,党组成员、主席团委员廖奔、白庚胜,中宣部文艺局局长杨新贵,中国文联副主席丁荫楠、才旦卓玛、丹增、白淑湘、刘大为、刘兰芳、李维康、吴贻弓、吴雁泽、张西南、赵化勇、段成桂、夏菊花、裴艳玲,主席团委员冯双白、李前光、林建、赵长青、姜昆、徐沛东、康健民、董伟、黎鸣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中国文联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国文联各文艺家协会、各直属单位、机关各部室负责人出席了会议。
会议由孙家正主持。
胡振民作了《在中国文联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李从军在会上讲话。
在为期一天半的全委会期间,与会人员认真学习了胡锦涛总书记在八次文代会七次作代会上的重要讲话,审议了工作报告和工作要点,围绕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文联工作进行了热烈的经验交流。
覃志刚作了会议小结。
与会人员表示,中国文联八届二次全委会,是在文艺界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八次文代会七次作代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积极推进和谐文化建设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对新一年的工作很有指导意义。
大家要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指导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奋发进取的精神,求真务实的作风,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老乡会章程
老乡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山东淄博是我们共同的家乡,它南连泰山,北靠黄河,东临潍坊,西接济南,面积5968平方千米,人口达500万,下辖五区三县,历史上名人盛出,地域风光千姿百态,我以自己是一名淄博人而感到光荣、自豪。
第二条为了进一步促进淄博老乡联络交流、共享资源、互通信息、团结互助、增进乡情、和谐发展,提高淄博人的形象,经众位老乡撮合成立本会。
第二章会员
第三条凡承认本会章程,维护老乡利益的,均可自愿通过老乡介绍、自主申请等形式进行登记、审核、人会。
第四条申请入会人员要填写个人真实信息,确保联系畅通。
通过理事会审核的入会会员,每年需缴纳200元会费以供老乡会经费周转。
第五条会员权利:
1、对会务及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2、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3、
合法组织各种活动并号召会员参加;4、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通讯、信息等资源;5、入会、退会的自由权。
第六条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老乡声誉,响应活动号召;2、保护通讯信息,不擅自传播给本会以外人员;3、发现对本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情况应立即向本会举报。
第七条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品德恶劣,有不良目的或不承认本章程的将被除名。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为建立长期有效的运行机制,凡有乐于奉献的会员均可申请加入理事会,共同负责本会的活动组织及各项策划。
第九条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名誉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理事若干名。
会长负责召集、主持理事会,决定老乡会的方针政策;名誉会长负责监督、指导老乡会工作;秘书长负责协助会长管理日常事务;各理事根据分工负责联络、信息、活动、财务等事务。
第四章活动费用
第十条本会各项活动的费用来自会员缴纳、赞助或AA制,若有剩余资金将纳入下次活动基金。
每次聚会时进行财务公示。
第十一条本会所有任职人员均属于无薪义工,自觉自愿完成所负责工作,无论职务高低均不享受任何薪金与补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老乡会理事会及会员大会。
业委会章程
来宾市来华投资区世纪星城·紫金苑小区
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所辖区域范围
名称:
来宾市来华投资区世纪星城•紫金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地址:
来宾市来华投资区星城路
所辖区域范围:
来宾市来华投资区世纪星城•紫金苑小区
第二条性质和宗旨
本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团组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团组会负责。
其宗旨是:
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三条本业主委员会自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成立,并接受其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各类物业和产权的所有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由筹委会组织广大业主推荐或自荐本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本小区实行业主代表大会制度,业主代表大会是本小区的最高管理机构,对全体业主负责。
第七条小区业主委员会由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在业主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连任一届,选举采用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及程序由业主委员会选举筹备小组讨论确定,但不能与小区业主公约和本章程的规定冲突。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5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秘书一名,主任、副主任由业委会委员民主推荐产生并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主任可兼职,亦可专职,其他委员全部为兼职。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享受一定数额的职务津贴,如属专职,则依法应获得相应的工资报酬,其待遇由业主代表团组长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有业主代表2/3以上参加投票并且获得赞成票达到或超过应投票业主代表数的半数以上方能当选。
第十二条本业主委员会委员个人要求辞职、停任的,应向业委会说明理由,由业委会批准,因委员辞职、停任需增补其他委员的,由业委会提名,提交业主代表团组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本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业主的配偶、父母、子女,或者经业主全权委托的在本小区内居住的人员,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能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责任心强,有一定的协调能力、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
5、热心公益事业,公正廉洁,具有公信力;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业主委员会委员,已担任的必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代表大会确定:
1、个人已宣告破产或任企业法人期间该企业破产3年内的;
2、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3、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5次以上;
4、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5、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6、已以书面形式辞职的;
7、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第三章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本业主委员会委员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对业主和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第十六条本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
2、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3、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5、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四章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本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团组会;
2、草拟业主公约、制定和修订业主委员会章程,代表业主维护其合法权益;
3、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聘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代表业主订立、变更和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审议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方法;
5、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以及住宅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项目计划;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8、组织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
9、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10、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第十八条本业主委员会的义务:
1、向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团组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团组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3、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
4、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5、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6、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有关事项决定,应书面或口头告知,也可在本小区公示栏张贴公布,其中重大事项,必须经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团组会通过;
7、建立业主委员会档案制度;
8、严格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9、自觉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部门对物业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10、本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的公共利益。
第五章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十九条本业主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例会一次;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在1个星期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
第二十条本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
第二十一条本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全体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业主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六章经费和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本业主委员会经费从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经营性收入等列支。
第二十四条本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业主代表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业委会有关人员的津贴、补贴;刻制印章、挂牌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经费收支账目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代管,每季度向本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代表团组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除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本业主委员会的办公地点或办公用房由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除本业主委员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代表大会补充。
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解散本业主委员会,须经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业主委员会制定和修订后的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辩论队章程
辩论队章程
辩论队是一支针对各项辩论活动而成立的学生队伍。
其主要目的在于展现当代大学生蓬勃向上的精神风貌和思辩能力,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复合型人才,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为学院参加各种重大赛事做准备。
为了做好辩论队的日常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辩论队在组织关系上是属于财政学院学生会的兴趣类组织。
辩论队的主要任务是代表学院参加各项辩论赛事,按照实际需要负责相关的辩论工作;开展有关辩论的特色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二章 组织结构
本队设队长、副队长各一名,队员人数6至8人。
队长职责:
1.负责辩论队的组织建设、成员招募及换届工作;
2.负责辩论队章程与培训计划的制定与修改;
3.负责制定辩论队学期工作计划安排;
4.负责组织开展辩论队常规会议;
5.负责带领全队参加校级、院际组织的各项比赛;
6.负责完成全队成员的学期成绩考评工作。
副队长职责:
1.协助队长制定,修改辩论队章程及培训计划;
2.负责辩论队的日常管理及培训工作;
3.负责辩论队的外联工作;
4.负责辩论队常规会议内容和成员出勤记录;
5.协助队长完成全队成员的学期成绩考评工作。
队员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本队成员自加入辩论队之日起即自动成为财政学院学生会成员,享有财政学院学生会成员的权利,一旦离队或中途退出即自动解除这一关系;
2.队员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3.有接受培训和参加本队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4.有对本队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义务:
遵守本章程及其他财政学院学生会章程;积极完成本队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一条 招新
1.每学期初由财政学院辩论队组织开展招新活动或举办新生杯辩论赛选拔优秀辩手。
2.招新对象:
具有良好辩论素质的财政学院大一及大二学生。
第二条 培训
1.由队长,副队长及老队员对新队员进行辩论技巧、思辩能力等培训,介绍工作经验。
2.有重要赛事时请专业教师或优秀代表进行集体培训。
3.定期开展新旧队员的培训,日常训练为每两周一次,初定为每周五晚上7点左右,请大家做好准备。
辩论队训练项目
1.根据财政学院辩论队培训计划开展日常培训;
2.与其他院系开展友谊赛;
3.组织观看大专辩论赛录像,并进行讨论;
4.和老队员交流比赛经验,进行模拟练习。
第三条 活动
1.辩论队成员以辩论队名义出席各学院或团体活动需通过财政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批准;
2.每次活动或比赛结束后的一周内,辩论队需上交活动总结;
3.学期末辩论队向财政学院主席团上交本队学期工作总结;
4.学年末辩论队需根据财政学院团总支要求上交本队成员年度考评情况。
第四条 纪律
1.队员必须参加本队的日常训练及其他各项活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训练需提前向副队长提交书面申请;
2.无故不参加本队活动累计达三次者即做自动退队处理,学年年度考评成绩为零,并将其加入学院及学校各项奖项考评范围。
第六条 退队
如有实际情况需要退队的队员可向队长提出书面申请,由队长批准后准予退队。
无故不参加本队活动累计达三次者即做自动退队处理。
第七条考核制度
1.辩论队副队长考核按照学生会副部长进行考核,队员考核按照学生会干事进行考;
2.队员若有代表学校参加比赛,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另行加分。
第八条 辩论队宗旨
团结协助紧密配合同心同德群策群力
坚持原则严守规定服务学院无私奉献老促会章程
兴隆镇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兴隆镇是我县革命老区之一,为中国革命事业做出重要贡献,付出了巨大牺牲,创造出彪炳史册的光辉业绩。
在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为了促进兴隆镇老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加强三个文明建设,繁荣老区经济,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会定名为社旗县兴隆镇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简称:
兴隆镇老促会)。
第三条性质:
本会是由热心老区建设的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社会各界人士、科技人员、基点村干部和“五老”人员代表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宗旨:
遵循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在兴隆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市、县老促会的指导下,发挥热心老区建设的老同志、老专家和社会各界人士的作用,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海内外社会力量,促进老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和提高老区人民生活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主要任务
(一)宣传老区光荣革命史、优良传统和老区人民为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事业做出的重大贡献和改革开放以来的成就和典型经验。
(二)关心老区情况,联系老区群众,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共同探讨发展思路,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促进老区建设。
(三)贯彻科教兴农的方针,协助老区推广新技术、新经验、提供信息。
(四)主动积极与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各界联系和沟通,支持老区建设,为老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五)关心老区群众和“五老”人员生产、生活、健康情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六)鼓励为海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人士到老区开发、为老区劳动力外出就业牵线搭桥。
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本会组织机构
(一)会员:
凡热心老区建设的老同志及各界人士,自愿参加本会,维护本会章程,经乡老促分联络组推荐,经老促会常务理事会议研究同意后,方为本会会员。
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监督和建议;
3、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4、退会自由
会员义务:
1、执行本会章程、决定和决议;
2、宣传党和政府关于老区建设的方针政策;
3.为老区建设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4、关心老区建设、为老区人民办实事。
(二)组织机构:
1、本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德高望重的老同志和现任领导为名誉会长、顾问。
2、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人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会议每一年举行一次。
(三)理事会职责:
l、推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2、通过和修改本会章程;
3、听取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四)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行使职权,主持日常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或副会长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
(五)常务理事职责:
1、根据理事会的决定,部署并组织实施本会各项工作;
2、管理本会经费;
3、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建议;
(六)本会根据精简机构的原则,聘请若干人员负责办公室、业务、财务等工作,在秘书长领导下、承办各项具体工作。
(七)本会实行民主协商原则,重大问题的表决应少数服
从多数。
(八)本会挂靠兴隆镇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
(九)本会法人代表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担任。
(十)本会应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特别应主动地与南阳市老促会、社旗县老促会保持密切联系,以期取得指导、帮助和支持,并与兄弟乡镇建立横向联系,互相学习、交流经验。
第三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l、政府支持;
2、接受海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的赞助;
第八条经费管理
1、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审批程序;
2、本会经费管理、使用接受理事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本会章程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如需修改.由常务理事会议讨论,提出意见,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本会会址设在兴隆镇政府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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