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材料库备件库合同0519最终版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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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材料库备件库合同0519最终版本
编号:
04-MFC-2015-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面粉厂包装材料、备件库工程
工程地点:
邯郸市成安县商城镇
合同编号:
04-MFC-2015-024
发包人:
中谷琪珑面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
邯郸市晨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日期:
2015年5月【】日
面粉厂包装材料、备件库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
中谷琪珑面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邯郸市晨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面粉厂包装材料、备件库工程
工程地点:
邯郸市成安县商城镇
工程承包内容:
土建及水、电安装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面粉厂包装材料、备件库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包括土建、安装、基础回填土、房心回填土及详见附件(包装材料库、备件库施工图纸调整说明)等工程全部内容。
即发包人分包工程外的所有工程。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15年5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5年8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100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合格等级。
五、合同价款
总价为:
人民币(大写):
壹佰贰拾柒万叁仟贰佰捌拾玖元陆角。
(小写):
¥1,273,289.60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及附件;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
5、施工图纸(包括变更图纸);
6、组成合同价报价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质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5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邯郸市成安县施工管理办公室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及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按2013年12月《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见协议书第六条内容。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其他语言文字。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执行河北省和邯郸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2.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适用行业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间的约定:
承包人按发包人提出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指定的时间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3、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签订施工合同后5日内提供贰套图纸。
(竣工图另外提供)。
承包人收到图纸应立即组织核查,并在收到之日起的15日内对实施该图纸存在的任何问题书面通知发包人。
如果承包人没有在此期限内提出问题,则应认为该图纸没有对承包人的工作造成任何不利的影响。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工程师
1.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任月南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各方协调工作,监督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进行科学管理,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具体详见《监理合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签发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批准工程延期、工程款拨付、涉及工程造价的签证、各项工程变更洽商的确认及重大质量、进度、安全问题的处理权。
1.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发包人代表)
姓名:
孟庆森职务:
项目总经理
职权:
负责办理设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工程结算等的内部审批手续。
以及负责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的总体组织、协调、监督工作。
1.3承包人派驻工地的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三、发包人工作
1.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签发开工令前完成。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三天根据施工现场要求提供水、电接口。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十天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五天提供工程地质资料;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按有关规定将由发包人办理的手续办理完毕。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三天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并由双方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十日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由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规划红线内的具体需要保护项目,承包方负责做好保护工作。
如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监理和发包人,由发包人、设计院出具解决方案,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但因承包人造成损坏的,损失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届时由发包人委托。
1.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届时由发包人委托。
四、承包人工作
1.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1)、合同签订后10日内提供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表;
2)、施工中每月25日向发包人提供当月实际进度计划、实际完成工程量报表、下月进度计划以及发包人需要提供的其他各种报表和资料。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如未履行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伤害等,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所发生的费用。
(3)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要求:
/。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承包范围内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因发包人提前使用造成的损坏或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承担相应的措施保护费。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负责根据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保护要求,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做好保护工作,并承担由于未做好保护工作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等费用。
保护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1)、按市容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做好文明施工,保持场地整洁卫生,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五、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监理和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总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相应评审资料后7日内。
2、工期延误
9.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超过合同工期属违约行为,因承包人原因,每推迟一天按合同总价款的2‰元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合同价的2%,如超过一个月,发包人将解除合同并选择其他队伍,并扣除其未支付余款。
2)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a、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工期可顺延。
b、如遇阴、雨、雾、雪、中高考、施工引起的火灾及其它非发包人引起的施工矛盾等情况,工期不予顺延。
c、建筑面积增加或减少总建筑面积的10%(不包含10%)以上时,进行相应调整。
六、质量与验收
质量标准与质量奖罚
质量要求:
符合现行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
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基础、主体验收(分阶段验收)
1.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中间验收部位包括基础工程、主体工程、隐蔽工程即按照监理规范要求的其它中间验收工程(政府质检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执行其要求)。
2.工程试车
2.1试车费用的承担:
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由承包人承担。
七、安全施工
1、承包人在遵守现行有关的国家和地方有关管理规定的同时,还必须执行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管理办法》。
2、承包人在工程未竣工期间应接受发包人提出的不影响结构安全的变更要求。
八、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及调整
1.1经双方确认,投标报价已涵盖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1.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
(1)可调价格范围:
/。
(2)调整方法:
经甲乙双方确认的预算及组成合同价报价书范围内所有内容,除上述调整范围外,合同价款一次性包死,预算中较施工图纸中的工程量存在偏差及多项或漏项部分在施工过程中或竣工结算时均不予以调整。
2、工程量确认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承包人需将已完工程形象进度及工程量报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仅确认形象进度。
如承包人未按时报送工程量,影响工程款支付的,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3、工程款支付
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按照工程合同总价支付80%工程款;竣工结算完成支付总价15%工程款;5%的质保金待质保期满一年后支付。
承包方收到发包方每批次款项时均须向发包方开具符合发包方财务部门要求的发票。
九、材料设备供应
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不许调剂串换。
如擅自调剂串换,一切责任由承包方负责。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协商处理
(7)为了确保工程的质量和某种需要,在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对某些主要材料,发包人保留另选、甲供或甲定乙供的权利;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3、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其应审人及材料设备的性能、产地、品牌、规格型号、价位必须由承包人提出书面审批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进场材料的质量须符合国家有关验收规定。
现场材料严格按照文明工地标准化现场要求分区堆放,不合格材料严禁进入工地并在现场堆放,发包人有权将样品封存以备验收。
否则,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资格审查文件要求的材料,承包人除在第一时间内将材料清退场外,发包人给予罚款5000元,且发包人给予承包人不良记录一次。
十、工程变更
在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令或要求承包人提供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
所有工程变更需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不得对工程擅自变更。
除为避免危及安全外,承包人不应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工程师指令。
如果工程师发出指令进行变更完全是由于承包人的违约或由其负责的原因造成,则任何此类违约或错误造成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施工图纸并就图纸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交工程变更建议。
因没有发现明显存在的错误或因应发现而未发现错误的或发现而未提出工程变更建议的原因造成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延期的,相关付款申请和工程延期申请将不予批准。
十一、竣工验收与结算
1、竣工结算价=合同价+变更洽商
(1)设计变更、洽商与现场签证
a、调整方法:
综合单价参照经双方确认的组成合同价的报价书。
因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工程,原报价书中有综合单价或类似综合单价的,则原有的综合单价或类似综合单价作为参照进行结算,但仅换算材料的价格和用量,人工费及机械费用不进行调整;否则,由承包人提出相应的综合单价,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单项变更金额少于1000元的不予调整。
b、变更签证费用确认时间:
所有的现场变更、签证在工程结算时一并调整。
施工过程中不核对此部分的费用。
(2)奖罚金额
a、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发包人及时认真办理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交纳清相关费用;非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必须在规定之日办理完毕所有事项,否则,发包人给予罚款5000元~20000元。
b、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项目部人员必须到位。
项目部人员必须常驻现场,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人员数量以满足施工需要。
项目经理每天在场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离开现场必须向发包人工程部经理或现场工程师以书面形式请假(两小时以内可向现场工程师口头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否则每发现一次,发包人将给予1000元~5000元的罚款,承包人项目部其他人员将依照此法按比例进行处罚。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必须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将给予10000元~50000元的罚款。
c、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文明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如发现安全隐患(如三宝四口的防护、模板支护、工人违规操作等)或有违返文明施工(如随地大小便、现场脏、乱、差等)的情况,每发现一次,发包人将视情节扣除承包费500元~2000元。
d、由于施工过程管理不到位出现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鉴定),发包人将视情节扣除承包费1万元~10万元,并保留追究其他责任的权利,特别严重的,将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连带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e、资料整理不规范,每月检查严重不符合要求的,扣除承包费200元~2000元。
f、承包人对发包人分包的工程有义务提供施工条件,并负责经承包人验收合格后的工程成品保护协调工作,如发现由于承包人责任致使成品损害,由承包人进行赔偿,并视情节扣除承包费500元~5000元。
g、若工程竣工结算时,承包人上报的工程结算金额超过最终结算金额的5%(含5%),则发包人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扣除超出最终结算金额的5%部分金额的10%,则最终实际结算价款为本工程最终结算金额扣除处罚金额后的最终价款。
2.竣工验收
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提供纸版竣工图叁套、电子版一套及其他竣工资料(竣工用图由发包人届时提供),保证10天内上报质检站合格资料。
否则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壹万的违约金。
竣工图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发包人另行约定。
十二、违约、索赔和争议
1、违约
1.1本合同中关于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承诺施工不间断,经承包人书面催告后十五天,发包人仍未支付的,从催告期满之日起,每延误一天,向承包人支付应付进度款项万分之二的违约金,但累积不超过应付进度款项的百分之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结算工程款,经承包人书面催告后十五天,发包人仍未支付的,从催告期满之日起支付应付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1.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a、工程未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完成竣工验收,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并且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承包人延误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达三十天(含三十天)以上的,承包人必须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但不超过合同价的2%,同时发包人在竣工结算付款时有权扣除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
竣工预验收整改后仍不合格支付合同价0.5%的违约金;以后每验收不合格一次支付一次合同价1%的违约金,直至验收合格。
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的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在发包人指定期限内整改或返工直至工程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返工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且工期不予顺延。
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7日内从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中扣除支付发包人。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暂停工程或影响工程进度,只有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才可顺延工期;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任何事实、指令或文件都不能顺延工期。
若承包人擅自停工而影响工程进度,每停工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连续停工超过十天,发包人可以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函等各种担保、保证,承包人应立即返还发包人所付之工程、材料款。
2、争议
2.1双方约定,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直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其他
1、分包工程
1.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本工程不允许承包人有任何形式的转包和未经允许的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如某些专业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质量不能令发包人和监理满意,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做分包处理的,承包人应做好分包人的管理工作。
1.2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管理,在发包人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需积极配合;根据施工进度计划,需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便完成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项目的施工。
2、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3、保险
3.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合同共计拾份,其中发包人持捌份,承包人贰份。
5、包装材料库、备件库施工图纸调整说明
详见合同附件2
附件1: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中谷琪珑面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邯郸市晨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为保证面粉厂包装材料、备件库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负责对工程承包范围内质量缺陷及质量通病的全面维修工作,如发包人通知承包人48小时仍未进行维修,则视同承包人授权发包人自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防水工程为5年;凡涉及有防水要求和防渗漏的工程的保修期为5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2年;
3.供热及供冷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2年;装修(抹灰等)工程保修期2年。
5.其他约定: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零。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根据分部分项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14天内,向承包人返还全部质量保修金(不含利息)。
六、其他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关于涉及防水工程项目的保修通知后8小时内派人保修,在接到其它项目的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保修。
若承包人不在上述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修理,所需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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