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考核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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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一、目的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并加强公司的劳动纪律工作,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其它管理规定,特制订以下管理实施细则。
二、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因工作需要,并经同意在公司范围内开展生产活动的外单位或人员,同样适用本制度。
三、职责
3.1安技部负责制订各类违章罚款及事故惩处细则,并监督实施;执行公司安全奖罚考核,重大安全事项的考核报总经理审批。
3.2各部门负责对业务相关方的安全活动执行监督考核。
3.3各营业部负责生产现场一般安全活动、劳动纪律的考核奖惩。
四、程序和要求
4.1部门安全生产考核
4.1.1各部门均担负有确保本部门人员行为、装备、工作过程和工作环境安全无危害,对于具有明显或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应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本部门生产经营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并确保有效实施。
4.1.2考核内容
4.1.2.1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在部门责任人的领导下,明确部门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应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4.1.2.2建立健全部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纪律、设备安全操作维修规程、生产安全操作规程、隐患整改制度。
4.1.2.3明确日常安全生产教育,采用班前会等形式,在布置当天工作内容的同时,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强调安全要求、提出安全措施,并作好记录。
部门要检查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4.1.2.4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部门安全月检、周检,安全员日常安全检查,工段(班组)岗位安全自查及交接班安全交接,重大作业活动和节前安全检查。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整改到位,对所有检查中的隐患整改情况记录并存档。
4.1.2.5认真执行和落实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
五、考核的种类
考核的种类有通报批评、经济赔偿处罚、警告、待岗、降级、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六、考核原则
6.1、通报批评。
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同时上报总公司;
6.2、经济赔偿处罚。
个人经济处罚款额视危害程度、损失情况和责任大小而定。
个人的经济赔偿处罚可从工资中扣除,金额较大的可逐月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能超过本人月工资收入的30%。
经济赔偿处罚的款项统一归入公司安全生产经费账户。
公司员工的罚款和赔偿,应一次性缴交,若无能力的可申请分期支付,申请分期支付的,获批准后可从每月工资中扣除。
6.3、警告、待岗、降级、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一般根据危害程度、损失情况、责任大小而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待岗、降级、免职或者留用察看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罚;特殊情况另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奖励
7.1按照每年各岗位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规定进行,签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以签订有效期到期对照考核并兑现奖励。
八、生产安全通用规则
8.1凡进入公司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则(包括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服从公司管理人员的管理,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对违章违纪行为,人人有权制止、纠正,安全管理部门及现场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违章冒险作业,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或处罚。
8.2凡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好安全问题再生产,没有落实好安全措施不准作业。
做到“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
8.3员工上岗前,应按规定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进入生产现场的作业人员,都必须正确佩戴好安全帽(扣好下颌帽带),穿反光背心。
肩托作业允许不戴安全帽,在有金属顶蓬驾驶室内的现场司机允许不戴安全帽,但离开驾驶室必须立即戴上安全帽。
办公室或者休息室设在前沿的,在上班前往途中允许不戴安全帽,到前沿会议室召开调度会的途中允许不戴安全帽,但必须途经必经道路,严禁穿越堆场,同时主动避开作业场所和有高处坠落物危险的区域。
8.4新员工到岗,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公司级、部门级和班组级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各类新员工必须在师傅指导和带领下操作。
转岗或因病、伤休工超六个月的员工复工,必须经“转岗或复工安全教育”合格,方可上岗。
8.5违反本规则的,安技部有权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教育、考核、经济处罚(50-1000元)等。
九、生产安全管理违规行为
9.1未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保管货物,导致货运质量事故发生的;
9.2违章指挥或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
9.3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9.4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的;
9.5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发生事故的;
9.6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9.7不执行(执行不力、不认真落实)公司安排的各项安全工作的;
9.8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较大安全事故险情的;
9.9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规定的;
9.10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
9.11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损坏消防器材的;
9.12违反签订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9.1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9.14违反本规则的,安技部有权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教育、考核、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200-500元)等。
十、安全生产考核
10.1对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严格追究其违章违纪和造成事故的责任。
10.2违反劳动纪律考核
10.2.1不服从公司规章制度管理的以及现场调度人员指挥的,处罚50-200元/次。
违反《驾驶员、车辆、停车场安全管理规定》、《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200元/次。
10.2.2违反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未按要求或不正确佩戴安全帽、工作服(反光服)等劳动防护用品的以及穿拖鞋、赤脚、赤身上岗的,扣罚50元/次;穿带钉鞋进入易燃易爆等区域罚款100元/次。
10.2.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包括各类车、船、起重装卸机械驾驶员等。
实习或跟班司机必须有负责教练的师傅在旁辅导才能操作。
凡不按规定持证上岗者,罚款50元/人、次;酒后上岗,处罚1000元,一律予以开除。
非设备(机械、电器等)操作人员不准操作设备。
10.2.4在厂区内禁止吸烟。
凡违反禁烟规定,在禁烟区吸烟者处罚200元/次;在禁烟区内的各部门辖区内,发现烟头等吸烟迹象罚责任部门100元/次。
10.2.5严禁在货堆、集装箱或作业现场睡觉,违者罚款100元,一个月累犯三次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10.2.6存在违章及冒险作业的,处罚50元/次,造成事故的,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10.2.7无故缺席公司组织的培训,处罚50元/次。
10.2.8不按规定时间、内容对新工人进行入职、调岗教育的,扣罚未落实责任人100元/次。
10.2违反操作规程考核
10.2.2.1禁止边操作机械边接听手机或戴耳塞听音乐,违者处罚100元/次。
10.2.2.2设备因断油、断水造成的故障而影响工作进度的,处罚100元/次。
10.2.2.3因多人使用的设备未做好交接记录的,一旦发现问题,由上一班次人员负责。
10.2.2.4违章操作,不按货物指示性标志装卸、野蛮装卸等造成货物损坏的,当事人照价赔偿。
设备操作人员应如实汇报损坏情况,隐瞒不报的,经查后加倍处罚。
10.2.2.53T叉车不得叉运空集装箱,7T叉车不得同时叉运两个及两个以上空集装箱,违者处罚300元/次。
10.2.2.6因出车前未对车辆性能等进行检查,野蛮驾驶,保养维护不到位而造成车辆损坏的,处罚200元/次。
10.2.2.7车辆在运行时要遵守厂内交通规则,厂区安全行驶速度5公里/小时,进入生产区域必须低速安全行驶,违者处罚50元/次。
10.2.2.8叉车禁止高速行驶(超过安全行驶速度)或急转弯刹车,违者处罚100元。
10.2.2.9叉车禁止高速叉取货物和用叉头向坚硬物体碰撞,违者处罚50元/次。
10.2.2.10叉车行驶时,不得将货叉升到顶端或过高,货叉应距地高度应保持100~400mm行驶,门架须后倾,违者处罚50元/次。
10.2.2.11正面吊吊运不大于40t货物时,行驶速度不能大于12km/h,吊运大于40t货物时,行驶速度不能大于8km/h,违者处罚50元/次。
10.2.2.12禁止在驾驶室外面或所载货物上载人。
只有在驾驶室内装有副座椅时才能载人,并只能载一人,违者处罚100元/人。
10.2.2.13正面吊出现提示性报警(黄灯闪烁)时,表示机器已即将进入危险状态,必须停止工作,检查分析原因,违者处罚200元。
10.2.2.14集卡车在道路须中速行驶、安全礼让、严禁开快车,按照安全驾驶操作规程行驶,违者处罚100元。
10.2.2.15发现问题及时检修和上报,绝不带病作业和隐瞒不报,违者处罚50元。
10.3火车装车质量考核
10.3.1装车前,由装卸工、操作员按敞车、专用平板车装车前检查项目进行检查并对平板车锁头状态拍照,如发现漏检漏拍处罚100元;
10.3.2装车时,由装卸工加固敞车中小门并检查集装箱吊装的异常情况,如发现有未加固或其他异常情况未处理的,处罚100元;
10.3.3装车完成后,由正面吊司机对集装箱吊装情况进行检查,对专用平板车的每个锁头的是否完全入位进行拍照,并在车辆两侧涂打检查标记后拍照,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未处理、漏打检查标记、漏拍照的,处罚100元;
10.3.4由货场主管或主管指派的安全员对车辆进行最终检查,如发现异常情况未处理的,处罚200元;
10.3.5由内勤对该车次的照片导出录入电脑,并逐张检查照片是否有异常情况,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未处理的,处罚100元。
十一、事故
11.1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或管理缺陷所引起发生的,与人的意志相反且事先未能预料,使生产局部或全部暂时或永久中止,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意外事件。
11.2根据事故起因及后果可将事故分为六大类: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机损事故、货运事故和其它事故。
⑴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是指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分为轻微伤事故、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大死亡事故、急性中毒事故。
⑵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燃烧现象。
分为轻微火灾事故、一般火灾事故、严重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
⑶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发生于生产作业区域内与车辆交通有关的事故(包括车辆、流动机械在堆场行驶发生的事故)。
分为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严重道路交通事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⑷机损事故:
是指机械设备设施在使用、维修保养、生产过程中导致财产受非正常损坏的事故,分轻微机损事故、一般机损事故、严重机损事故、重大机损事故。
⑸货运事故:
是指货物在生产作业区域内装卸、搬运、交接交付等作业过程中,因货物的短少、损坏、错交或灭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事故。
分轻微货运事故、一般货运事故、严重货运事故、重大货运事故。
⑹其他事故是指未包含在上述5类事故的其他事故。
11.3根据事故责任性质分为:
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蓄意破坏事故。
⑴责任事故:
即非无法抗拒、无法预料的事故,而是由于人的过失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⑵非责任事故:
是指由于自然或未知领域因素所引起不可抗拒或生产者无法避免的事故;
⑶蓄意破坏事故:
是指为了达到某种不良目的而人为故意制造的事故。
11.4根据当事人的过失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过失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将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
⑴当事人肇事后隐瞒、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提供假口供,导致事故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⑵当事人各方均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导致事故无法认定的由当事人各方均分事故责任(同等责任);
⑶当班员工对机械设备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损坏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⑷根据“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机械设备、设施、财产被发现非正常损坏的,按事故调查出具责任认定,并确定该责任人负全部责任;
⑸对已发生的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其所属部门领导及人员负主要责任;
⑹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事故,由操作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全部责任;
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因素的负次要责任。
11.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除职工伤亡事故外,其余事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按轻微事故、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和死亡事故五种情形进行处罚。
五种事故的划分规定为:
⑴轻微事故: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包括人民币5000元)的事故和轻微伤事故;
⑵一般事故: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人民币5000—1万元(包括人民币1万元)的事故;
⑶严重事故: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人民币1万元—3万元(包括人民币3万元)的事故和轻伤事故;
⑷重大事故: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人民币3万元以上的事故和重伤事故;
⑸死亡事故:
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11.6事故处罚细则
11.6.1轻微事故,对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及同等责任者,赔偿事故直接损失金额的15%;负次要责任者,赔偿事故直接损失金额的10%。
11.6.2一般事故,对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及同等责任者,赔偿事故直接损失金额的10%,停工教育2~3天;负次要责任者,赔偿事故直接损失金额的6%。
11.6.3严重事故:
对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及同等责任者,赔偿事故直接损失金额的10%,停工教育3~5天;负次要责任者,赔偿事故直接损失金额的5%,停工教育2~3天;责任者所在班组长,罚款200元。
11.6.4对严重以下事故(含严重事故),由公司按以上事故处罚细则进行处理,并报总公司设备安全部备案;
对重大以上事故(含重大事故),按公司人员梯级管理结构图追究责任至公司领导。
由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者、相关管理人员等的处理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领导讨论决定,报总公司安委会审批,其处罚(罚款等)程度应高于严重事故者;
在重大事故对事故责任人可进行经济赔偿处罚最高为4000元/人,同时结合警告、待岗、降级、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对事故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进行经济赔偿处罚3000元,相关事故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由xx公司安技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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