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借款合同印花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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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借款合同印花税
融资租赁借款合同印花税
篇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综合法律门户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68号)有关规定,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公平税负,现就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XX年12月24日
:
XX/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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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XX
篇二:
财税[20XX]144号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XX]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68号)有关规定,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公平税负,现就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XX年12月24日
篇三:
中税:
融资租赁的增值税和印花税问题
中税税坛
融资租赁的增值税和印花税问题析新规之精要论案例之启迪
营改增培训课程|营改增政策解读|营改增新政
融资租赁的税收问题,一直是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关注的一个问题,经常遇到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90号,以下简称90号公告)和《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44号,以下简称144号),进一步明确了融资租赁的有关增值税和印花税问题,值得租赁企业和承租人关注。
本文结合对90号公告和144号文件的解读,分析以下问题:
一、如何计算售后回租可以扣除的设备本金
(一)售后回租出售资产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营改增后售后回租出售资产不征税导致的问题
(三)问题的解决方式---自销售额中扣除设备本金
(四)90号公告明确如何确定可以扣除的设备本金
(五)租赁公司避免税企纠纷的方式---合同约定本金
二、保理方式转让应收租金的增值税问题
三、融资租赁的印花税问题
(一)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借款合同”贴花
(二)售后回租的出售和回购合同不贴花
四、利用执行时间,规避以往风险
一、如何计算售后回租可以扣除的设备本金
90号公告规定: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
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
为理解上述规定,需要了解售后回租有关政策的变化过程。
(一)售后回租出售资产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首先界定了售后回租的定义: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正因为,承租方出售资产的目的,是为了融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资产销售,因此,13号公告规定: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
(二)营改增后售后回租不征税导致的问题
根据13号公告的规定,既然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也就不能给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
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在租赁公司征收营业税时,由于不存在抵扣进项税的问题,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没有太大的问题。
但是,融资租赁公司改征增值税后,其自承租人收取的全部租金都应计提销项税,其自承租人购进设备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税负就比较重了。
(三)问题的解决方式---自销售额中扣除设备本金
解决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的增值税负担问题,一种方式是全征全扣,即废止13号公告承租人出售资产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改为征收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租赁公司的抵扣;一种方式是允许租赁公司将购进设备的本金,自收取的全部租金中扣除。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的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采用上述第二种方法。
附件二规定:
“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也就是说通过自全部租金收入中,扣除相当于有形动产本金的方式,解决没有进项发票导致的税负问题。
附件二同时规定了如何开票的问题,“试点纳税人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也就是说,如果收取租金120万,其中100万相当于设备的本金,20万属于类似利息性质的租金,则开两张发票,一张是价款100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是价税合计2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90号公告明确如何确定可以扣除的设备本金
106号文尽管规定了有形动产的本金可以自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中扣除,但是,如何确定自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中,有多少本金呢?
90号公告解决了这个问题,即: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
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
也就是说,要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每次收取的租金中,本金是多少,利息是多少。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那就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确定,实际收取的租金中,多少是利息,多少是设备本金。
(五)租赁公司避免税企纠纷的方式---合同约定本金
租赁公司因售后回租业务自承租人每次收取的租金中,到底有多少本金?
尽管可以按照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计算出来,但是为避免纠纷,便于操作,最好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每次的租金中,有多少相当于租赁物的本金。
90号公告的规定,为租赁公司递延缴纳增值税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可以在租赁前期,尽量多的确定本金的数额,前期少缴增值税,后期多缴增值税,享受资金的时间价值。
二、保理方式转让应收租金的增值税问题
租赁公司在收取租金的过程中,为加快资金回流,可以采取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这是否影响租赁公司租赁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90号公告规定:
“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
保理业务,有点类似以应收账款为抵押的银行融资,并没有改变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的业务关系,因此,不影响其增值税纳税义务。
三、融资租赁的印花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印花税,至少包括两个问题:
一是租赁合同是否贴花,如何贴花?
二是售后回租过程中的出售和回购环节,是否贴花,如何贴花?
144号文件,回答了上述问题。
(一)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借款合同”贴花
144号文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
早在1988年,《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明确:
“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
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144号文的规定,与上述规定的精神一致,只是基于租赁业的现状,一般性地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借款合同贴花,也就是说,只要是合法的融资租赁公司,其融资租赁合同,都按“借款合同”贴花。
由于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财产租赁合同”,税率是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因此,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借款合同贴花,税负大大降低。
(二)售后回租的出售和回购合同不贴花
融资性售后回租过程,一般包括三个环节:
第一是出售环节,即承租人将自己的设备,出售给租赁公司;第二是租赁环节,即承租人将设备再从租赁公司租回;第三是回购环节,即承租人在租金期满后,将设备以较低的价格购回。
第一环节和第二环节,发生了设备的买卖业务,是否要按照“购销合同”万分之一的税率贴花呢?
144号文件,也遵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四、利用执行时间,规避以往风险
90号公告和144号文关于执行时间的规定,为纳税人充分利用有关规定,规避以往年度遗留的税务风险,提供了机会。
90号公告规定:
“本公告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如果某租赁公司,因为自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中,与税局就可以扣除的本金问题发生争执,可以通过与承租人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本金的比例。
144号文规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20XX年12月24日)起执行。
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如果纳税人与税局就144号文件规定的合同是否贴花,如出售环节是否按照购销合同贴花,与税局发生分歧,即使以往年度的分歧,也可以依据144号文,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冬生
声明:
本资料只是对有关法规的一般性讲解,并非为特定单位和(或)个人提供具有针对性的专业意见,欢迎批评指正。
请注意法规的时效性,而且个案的具体情况也将影响法规的适用,对因不当使用本资料而导致的不良影响,我方不予负责。
篇四:
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借款合同免印花税
篇一:
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借款合同将免征印花税
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借款合同将免征印花税
我国将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
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以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自20XX年1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于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篇二: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XX)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XX〕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0XX年10月24日篇三:
金融企业及小微企业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
政策解读
20XX年10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XX]105号),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XX年11月1日起至20XX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一、政策背景
小型和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前一些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困难、融资难和税费负担偏重等问题突出,并出现了非法集资、民间借贷高利贷化等现象。
出台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政策,既是为小型、微型企业减轻税负、拓宽融资渠道,也是对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提出的一个鼓励信号。
二、各行业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20XX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6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20XX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20XX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20XX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20XX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XX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篇五:
金融企业特殊项目印花税缴纳问题
金融企业特殊项目印花税缴纳问题
近日,A商业银行基于企业内部税务风险控制的需要,对本企业印花税纳税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梳理,在梳理过程中,遇到以下涉税问题。
票据贴现业务如何缴纳印花税
A商业银行在自查中对票据贴现合同是否贴花有两种观点。
一方认为票据贴现是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现款而向贴现机构贴付一定利息所作的票据转让业务,不属于借贷行为,不需要贴花。
另一方认为,票据贴现业务是持票人为获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扣除一定利息后收取剩余票款的业务活动,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借款,应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条例》明确规定了借款合同需要贴花。
如果票据贴现合同符合借款合同特征,则需要缴纳印花税。
票据贴现和发放贷款,都是银行的资产业务,都是为客户融通资金。
而印花税纳税义务主要通过税法文件的规定、企业经济业务实质和合同的签订形式进行判断。
首先,从贴现业务的定义理解,《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该通知将票据贴现定义为持票人融通资金的借贷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颁布《贷款通则》第九条将“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并列,同时明确“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该通则也明确了票据贴现是发放贷款的行为。
商业银行执行央行颁发的《全科目上报统计制度》,是将“票据融资”归入“各项贷款”的统计科目中。
该统计制度中设置的指标包括:
(一)各项贷款,子项为:
1.短期贷款及子项;2.中期流动资金贷款;3.中长期贷款及子项;4.票据融资;5.各项垫款。
(二)调整项。
由上述统计口径可以看出,按央行的全科目上报制度,票据融资业务是作为贷款项目下的一个子项列示,即票据融资属于贷款。
其次,从贴现业务的操作程序方面看,银行会要求贴现人提供贴现申请书、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复印件、贷款证(卡)、申请人近期财务报表、未到期合法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有关购销合同或交易证明等资料,并与申请人签订贴现合同。
该合同会列明贴现利率、贴现期限、实付贴现金额等内容,体现债权债务关系。
所以可以看出,贴现合同相当于票据质押的借款合同。
再其次,金融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发放贷款及垫款”项下包括“贴现”二级科目。
由此看出,从会计核算口径上,也是将贴现业务归类为发放贷款项目。
最后,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规定来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64号)规定,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等。
所以,企业所得税也是将贴现归类于贷款的范围。
在实务操作中,印花税纳税义务的确定更关注于合同实质所载事项的具体判定。
从上述各部门出台的文件、统计口径以及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方式来看,票据贴现均是归类为贷款项目下,作为贷款的一种方式。
票据贴现业务发生时签订的贴现合同其本质也属于票据质押的借贷合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需要履行印花税纳税义务。
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免缴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的贴花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
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缴印花税。
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
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从该文件规定可以得出,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企业,根据上述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融资租赁公司属于“其他金融组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属于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缴印花税。
确定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为准。
符合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缴印花税;不符合规定的,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只有同时符合上述的必要条件,方可作为同业拆借,不缴印花税,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需要按借款合同贴花。
篇六:
缴纳印花税的借款合同
篇一:
借款合同印花税
借款合同印花税
问:
按照规定,借款合同应当缴纳印花税。
我想请教:
1、银行给予企业以信用额度的合同,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2、银行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商业贴现协议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3、企业与企业之间签署的背书转让协议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4、银行与企业之间签署的承兑协议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5、信贷额度协议展期,及借款展期,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答:
(1)根据《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1988]30号)的规定,“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
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
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订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2)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征税。
”银行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商业汇票贴现协议、商业汇票背书转让协议、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必缴纳印花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借款合同印花税
“对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须缴税?
”近日,某企业的财务人员打电话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对此,税务人员解释如下: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印花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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