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击沉中国渔船是否违反国际法.docx
- 文档编号:28807434
- 上传时间:2023-07-19
- 格式:DOCX
- 页数:15
- 大小:28.79KB
阿根廷击沉中国渔船是否违反国际法.docx
《阿根廷击沉中国渔船是否违反国际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阿根廷击沉中国渔船是否违反国际法.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阿根廷击沉中国渔船是否违反国际法
阿根廷击沉中国渔船是否违反国际法
点击上方“直播港澳台”订阅内容近日,阿根廷海警击沉中国渔船的报道引起广泛关注。
据中国外交部网站消息,北京时间3月14日上午,中国渔船“鲁烟远渔010号”在阿根廷渔场作业时,被阿海警船追赶数小时击沉。
外交部发言人陆慷表示,中国已经通过外交渠道向阿方提出交涉,对事件发生表示严重关切,并要求阿方立即彻查并向中方通报详情,切实保障中国船员安全和合法权益,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媒体和网民在报道和评议中用了“炮轰”的字眼,有的认为阿方过度使用武力对待渔民,小题大作。
近年来,外国执法部门甚至军队对中国渔船和渔民使用武力的事件屡见不鲜,我国执法部门也有对外国船舶武力执法的案例。
2005年9月19日,中国渔船“福远渔132”号在印尼海域遭印尼海军追赶和炮击,造成中国船员一死两伤,10名中国船员被印尼方面扣押。
2005年1月8日,中国海南省“琼临高11291号”等6艘渔船在北部湾中越共同渔区中方一侧正常作业时,遭到3艘越南船只武装抢劫。
中国渔船被抢310张渔网及一批渔货,价值人民币300余万元。
当中国渔船追赶越南抢劫船时,遭到越方人员的枪击。
接到中国渔船报警后,正在附近巡逻的中国海南省边防总队海警支队46085号艇前来处置,越南抢劫船首先向中国海警开枪,并投掷手雷和炸药。
中国海警在表明身份、鸣枪示警无效的情况下,被迫自卫还击,双方发生激烈交火。
交火中,8名越南抢劫分子被击毙,8人被抓获。
正常执法or违反国际法?
这些事件都涉及到海上执法过程中使用武力的问题。
从性质上来讲,这些事件是单纯依照国内法进行的执法事件,还是构成违反《联合国宪章》明确的“禁止非法使用武力”的国际关系层面的政治外交事件,需要根据事件发生的地点、使用武力的主体、程序、规模、限度以及双边关系等综合进行判断。
具体来讲,执法人员使用武力是否违反国际法,涉及到两个层面的法律问题[1],首先,从国内法的角度讲,它涉及到相关国内法是否明确规定了使用武力的主体、条件、程序等。
其次,即使国内法有使用武力的相关授权,还必须考虑相关国内法规定的管辖权是否符合国际法的规定,国内法对武力使用的规定是否符合国际法对海上执法中使用武力的条件和限度的规定。
特别是,在海上执法中作为强制措施对外国船舶使用武力是否构成国际关系中的使用武力,从而违反了《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禁止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
各国实践表明,尽管两种情况下所使用的强制措施有时是完全相同的,海上执法中使用武力与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的法律界限并不是总能够很容易地划分清楚。
[1]PatriciaJimenezKwast,“MaritimeLawEnforcementandtheUseofForce:
ReflectionsontheCategorisationofForcebleActionatSeaintheLightoftheGuyana/SurinameAward”,inJournalofConflictandSecurityLaw,OxfordUniversityPress2008,Vol.13(49).一关于海上执法中武力使用的国内法规定国内法关于海上执法中使用武力的规定主要包括海上执法中使用武力的主体、条件、武器装备和程序等。
(一)海上执法中武力使用的主体世界各沿海国海上执法主体的组成取决于其海上执法机构的管理体制。
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国家里(不论是地方或军队单独执法,还是两者混合执法),其海上执法主体是单一的,海上执法中使用武力的主体也是单一的。
譬如,日本海上保安厅既是日本唯一的海上执法机构,也是执法中唯一能使用武力的主体。
在实行分散管理体制的国家内,主管海上执法的部门较多,海上执法力量也相对分散。
在这种情况下,海上执法中使用武力的主体与海上执法主体并非是统一的,法律通常对各种执法力量是否有使用武力的授权有明确的规定。
只有法律对其使用武力和配备武器装备有明确授权的海上执法力量才是海上执法中使用武力的主体。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随着国家管辖海域的扩大,在现有海上执法力量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海军直接参与海上执法的情况越来越多,其执法领域涉及到海关与移民控制、海上安全与交通管制、打击海上经济性犯罪和保护环境和渔业、矿产资源等。
海军越来越多地开始扮演双重角色,既是承担海上防卫作战任务的武装力量,也是承担海上执法任务的警察力量。
这种海军承担执法任务的情况,如果处置不当,更容易把执法问题上升为政治外交事件。
(二)海上执法中使用武力的条件海上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使用武力,在立法中通常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海上执法涉及到检查、检验、监督、管理等具体内容。
通常,执法主体在履行职责时,执法对象会自觉守法,密切配合,保证法律得以实施;部分情况下,执法对象可能会违反法律规定,抗拒执法,此种情况下,执法主体可以通过没收、不授予或取消资格或罚款等措施予以纠正;极少情况下,执法对象会严重抗法,当执法人员采取一般强制措施不足以制止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可以视情使用武力制止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
(三)海上执法主体的武力配备和使用武力的程序一般情况下,国内法对授权使用武力的海上执法主体的武器装备具有明确规定,规定不同的执法主体根据职能需要配备不同的武器,如有的规定配备手枪、步枪等轻型武器,有的规定配备军警用船舶、飞机等重型武器装备。
有的国家还对什么情况下使用什么样的武器做了明确规定。
关于执法主体使用武力的程序,譬如开火权限及步骤等,一般按指挥链条和授权行使,规定于执法主体适用的交战规则中。
二海上执法中使用武力涉及的相关国际法规则海上执法中使用武力涉及的国际法规主要包括两部分:
一是规定沿海国管辖权的国际法规则,规范武力使用的沿海国国内立法必须与之相符;二是规范海上执法中使用武力本身的一些习惯国际法规则。
(一)沿海国关于海上执法的国内立法应符合国际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从国际法的角度,沿海国为行使管辖权制定海上执法法律法规的前提是,国际法已经明确赋予沿海国制定相关法规和规章的权力,沿海国根据国际法制定的法律法规符合国际法规定的沿海国行使管辖权的原则和条件,如国际法关于沿海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作为执法对象的船舶的国籍和法律地位等。
一般情况下,如果国际法对沿海国的管辖权做了明确规定,沿海国在行使该管辖权范围内为执法目的使用武力应是警察权力的行使,不构成国际关系中的使用武力。
国际法关于沿海国行使管辖权的划分主要依据是海域的法律地位、船舶的国籍和法律地位等,这些规则分散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海上犯罪、国际环境保护等国际公约内。
1沿海国在内水的管辖权内水享有与陆地领土相同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其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内水的航行和飞越制度由主权国家自行制定。
正常情况下,他国在沿海国内水内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但是,如果按照确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应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1]。
[1]UNCLOSArt.8
(2)2沿海国在领海的管辖权领海为沿海国主权及于其领海基线向海一测的一带水域,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但沿海国对于领海主权的行使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这些限制主要是,外国船舶在沿海国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
对于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美俄等海军强国与其它沿海国之间存在分歧。
前者认为,外国军舰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这一规则与外国商船的规则相同;后者认为,军舰无害通过领海需事先通报或征得沿海国同意。
美国还认为,军舰在领海内享有救助进入权[1]和遇险进入权[2],进一步限制了沿海国管辖权的行使。
[1]救助进入权是指船舶或特定条件下的飞机为真诚救助海上遇险或遇难者的目的可以不经沿海国同意进入领海实施紧急救助的权利。
[1]遇险进入权是指船舱或飞机在遇险的情况下可以不经沿海国同意进入其领海领空的权利。
3沿海国在毗连区的管辖权毗连区是一国根据其国内法或条约规定,为对海关、财政、卫生、移民等类事项行使必要管制而在与其领海外缘相毗连的一定范围内划定的海域。
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二十四海里[1]。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沿海国可在毗连其领海称为毗连区的区域内,行使为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
(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2)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2]。
毗连区的设置是沿海国主权的延伸,沿海国在毗连区的管辖权是依据沿海国主权管辖而设置的。
我国和其他一些国家[3]还将安全列入国家对毗连区的管辖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辖。
”[1]UNCLOSArt.33
(2)[2]UNCLOSArt.33
(1)[3]参见巴基斯坦1976年《领水和毗连区法》第四条;印度《领水、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和其他海洋区域法》第5条;马耳他1971年《领水和毗连区法》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13条4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区域内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均受特定法律制度的支配的一个区域。
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1]。
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2]。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有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保全的管辖权。
他国在该区域内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但应遵守沿海国制定的法律和规章并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
专属经济区不同于公海,其它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航行飞越自由并不等同于在公海的航行飞越自由,应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行使,而不能滥用航行飞越自由的权利。
各国对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活动的管辖权问题一直存有争议。
海洋强国主张海域使用国在专属经济区享有同在公海相同的航行和飞越自由,包括进行军事活动的自由。
非海洋强国则主张对本国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行使一定的管辖。
因此,在专属经济区内为进行海上执法而使用武力最容易引起争议。
[1]UNCLOSArt.57
[2]UNCLOSArt.121(3)5沿海国在大陆架的管辖权大陆架最初是一个地理学的名词,属于海洋地质学的研究范畴。
是围绕大陆的浅海地带,是大陆边的组成部分。
它的陆侧起自低潮线,外缘止于海底坡度急剧增大处。
从法律意义上,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是,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
大陆边包括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它不包括深洋洋底及其洋脊,也不包括其底土。
两者开始点不同,法律上的大陆架不但包括地理上的大限架,还包括陆坡和陆基。
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1]。
权利是专属性的,即:
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2]。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3]。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其它国家在公约限制下行使正常的航行和飞越自由以及铺设海底电缆的自由[4]。
[1]UNCLOSArt.77
(1)
[2]UNCLOSArt.77
(2)[3]UNCLOSArt.77(3)[4]UNCLOSArt.78
(1)6公海管辖权公海是指不包括在一国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
公海自由制度是公海的基本法律制度,但公海自由是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下行使的,主要包括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建造国际法允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公海上的管辖分为船旗国管辖和普遍管辖两种。
一般情况下,船舶航行应仅悬挂一国的旗帜,在公海上应受该国的专属管辖。
但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它国际条约有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下,任何国家的军舰和其它政府船舶可以对享有完全豁免的船舶以外的船舶行使普遍管辖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
(1)该船从事海盗行为;
(2)该船从事奴隶贩卖;(3)该船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而且军舰的船旗国依法有管辖权;(4)该船没有国籍;(5)该船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
此外,根据各国根据海上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海上任命安全、制止海上犯罪等事项的有关国际条约和习惯享有不同的管辖权,这种功能性管辖权(functionaljurisdiction)与前述各沿海国根据不同海域的法律地位行使的区域管辖权(zonaljurisdiction)结合在一起,并行构成海上管辖权体系,各国制定的有执法内容的国内立法,首先应当符合以上国际法关于各国管辖权的规定。
(二)海上执法中使用武力的国际法规则规定或限制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的国际法规则很多,包括许多的条约法规则和习惯法规则。
但是,对于不构成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的海上执法中使用武力行为,几乎没有明确的条约法规范。
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专门机构出台过一些规范执法中武力使用的示范规则,另有一些国际判例对可能存在的规范海上执法中使用武力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做了说明。
核心的规则如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在“塞加(SAIGA)”号案中所述[1],根据一般的国际法,在海上执法中对外国使用武力必须作为最后手段,并且不得超过必要和合理的限度,这是海上执法中对外国船舶使用武力最重要的习惯国际法规则。
[1]TheM/V'Saiga'(No.2)(SaintVincentandtheGrenadinesvGuinea),InternationalTribunalfortheLawoftheSea,Judgment(Merits)of1July1999,athttp:
//www.itlos.org/start2_en.html
三海上执法中使用武力与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海上执法中使用武力主要由国内法调整的,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由国际法调整的,两者看起来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
但是,在实践中两者并没有一条明确的法律界限,对一个事件的判断同时涉及到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维度,尤其在对外国商船使用武力的场合。
(一)关于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的国际法规则关于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的国际法规则主要包含两部分内容:
一是规范武装冲突中使用武力的国际人道法规则,与当前讨论的议题无关;二是规范和平时期使用武力的禁止使用武力与武力威胁原则,以及作为该原则例外的合法使用武力的规定,即《联合国宪章》第51条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的规定和第七章由安理会决定或建议的集体武力使用规定。
1禁止使用武力与武力威胁原则对“禁止使用武力与武力威胁”原则作出相关规定的现行国际法文件和条约有1928年《非战公约》、1945年《联合国宪章》、1946年《国家权利与义务宣言》草案、1965年《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1970年《关于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1987年《加强在国际关系上不使用武力或进行武力威胁原则的效力宣言》以及和平公处五项原则。
尽管措辞有所不同,上述文件和条约的规定都包含有“禁止使用武力与武力威胁”原则的内容。
“禁止使用武力与武力威胁”原则已成为普遍适用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并被认为是不可损抑之强行法,对该原则的违反将构成国际犯罪。
“禁止使用武力与武力威胁”原则主要来自联合国宪章,特别是宪章第2条第4项,该项规定:
“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
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进行海上活动的国际法主体,《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1条规定了该原则在海上的适用,该条规定:
“缔约国在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不对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与《联合国宪章》所载国际法原则不符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2自卫权《联合国宪章》第51第明文保留对武力攻击的单独和集体自卫的权利,这项权利是宪章所承认为“自然的”而且是以与宪章所确立的法律同时存在的国际习惯法为依据的。
自卫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必要性”和“比例性”原则:
行使自卫权必须是刻不容缓的、压倒一切的、没有选择手段的余地的、没有考虑时间的,自卫行为应该不包括任何不合理或过分,因为以自卫的必要为理由的行为必须为该必要所限制并明显地限于该必要的范围之内。
虽然行使自卫权的具体条件不能在事先准确地说明,但指挥官应以最大的细心和忍耐做出决定,把使用武力自卫作为最后的手段,并遵守相关的国际法规则和本国国内法有关规定。
3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联合国安理会决定或授权使用武力属于《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规定的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的组成部分。
依据第三十九条,联合国安理会有权断定“任何对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并可作成“建议”(recommendations)或“决定”(decide)依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
第四十二条赋予安理会得采取必要的陆海空军行动,包括“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行动”。
(二)海上执法中使用武力与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的区别《联合国宪章》关于禁止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及其例外的规定,不能完全照搬到海洋执法的领域来。
尤其在对外国船舶使用武力的情况下,在现实中区分一个行为是属于海上执法中使用武力还是构成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很难,还没有明确规定两者法律界限的国际法标准。
从实践的角度考察,使用武力的主体、依据和目的、地点、对象、后果以及当事国双边关系等因素为区分海上执法中使用武力与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提供了必要的参考标准。
1法律依据和目的海上执法力量(包括有执法权的海军)为执法目的使用武力通常在国内法中有明确规定。
各国由于执法体制、立法体例不同,有的统一规定在专门的关于海上执法机构海上执法的立法中,有的分散规定于关于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关等立法当中。
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的依据是国际法关于合法使用武力的相关规定,各国关于武装力量的立法通常规定的是武装力量的具体职责,国家宣布使用武力的法律程序。
武装力量使用武力的具体情况通常规定在关于对外宣战权的国内立法以及军队内部的交战规则里面,而交战规则一般是不对外公布的。
2地点地点因素对于区分海上执法和使用武力的重要意义在于,地点往往与沿海国的管辖权息息相关。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领海,除受无害通过制度的限制,沿海国对外国商船在领海采取执法措施往往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在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等沿海国享有主权权利和对特定事项功能性管辖权的海域,只有外国商船违反沿海国适用于该海域的法律法规的时候沿海国才可以对外国商船执法。
在公海海域的执法措施更应谨慎,对外国船舶采取执法措施须严格遵守船旗国专属管辖和一般国际法承认的普遍管辖原则,否则对外国商船的执法措施就可能构成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
在实践中,最容易引起当事方法律争端甚至引起武装冲突的是在争议海域对外国船舶进行海上执法的情形。
主要原因是,在双方或多方存在划界争端和岛屿主权争端的海域,由于争议海域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必然存在管辖权的重叠或冲突,并影响到争议海域当事国之间的紧张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对外国商船进行海上执法最容易引起争议,一方认为是简单海上执法措施的行为,往往为另一方认为是构成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
3主体国际实践表明,由于承担的职责和使命任务不同,同样作为海上执法力量的主体,海军在执法中使用武力比警察等其它海上执法力量使用武力更容易被判断为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国际法对警察力量在海上执法中使用武力持更为宽容的态度。
一般而言,警察作为国家执法力量,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海上执法就是执行国家海上法律法规;海军作为武装力量,其主要职责是保卫国家的主权和安全。
随着国家管辖海域范围的扩大,为弥补海上执法力量的不足,一些国家开始赋予海军一些海上执法的职责。
在这种情况下,海军保卫国家主权和安全的固有职责并未改变,海军行使执法职责时使用武力更容易被判断为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因为国家关系中使用武力往往与一个国家的领土完整、主权和安全有着更为直接的联系。
4对象基于对本国船舶的专属管辖权,沿海国对本国船采取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措施不会构成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
享有国家管辖豁免的外国政府船舶特别是军舰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归外国政府专属管辖。
对外国政府和军用船舶的违法行为,沿海国一般不得采取强制执法措施[1],否则就构成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
1968年,美国“普韦布洛号”侵入朝鲜领海,朝鲜对该美国侦察船实施了武力攻击,打死一名美国军人,打伤多人。
2007年3月23日,伊朗扣押了15名英国海军水兵和陆战队员,这些水兵正乘坐属于22型英国皇家海军“康沃尔”(HMSCornwall)号护卫舰的两艘橡皮艇根据联合国决议执行反走私任务。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朝鲜和伊朗对违法外国的军舰采取强制措施,解释为行使自卫权的使用武力行为,而不是执法措施。
但反过来的说法并不能成立,对外国商船使用武力则有可能构成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2]。
最为普遍的实践是,沿海国对外国商船在执法中使用武力。
在这种情况下,判断一个行为是海上执法措施还是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最终还要结合前述法律依据、地点、主体等因素做出判断。
[1]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条规定:
“如果任何军舰不遵守沿海国关于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而且不顾沿海国向其提出遵守法律和规章的任何要求,沿海国可要求该军舰立即离开领海。
”[2]SeeGuyana/SurinameAward,para.488,athttp:
//www.itlos.org/start2_en.html
5后果如果在海上执法中使用武力违反了国内法关于武力使用的条件、程序,或违反了习惯国际法关于海上执法中使用武力的相关规定,它在性质上还是海上执法中的使用武力,只不过是非法的海上执法中使用武力,并不构成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
对于非法的海上执法中使用武力,除违反关于海上执法中使用武力的习惯国际法规则的情况外,通常应根据国内的程序法和实体法追究责任,承担后果。
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则不同,对于非法的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应主要适用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制度[1]。
1981年,前苏联W级“U137潜艇”侵入瑞典领海并在海岸搁浅,瑞典向苏联提出强烈抗议。
最后,瑞典讯问了潜艇相关人员后,“U137潜艇”在瑞典军用舰机押送下驶离瑞典领海。
苏联正式道歉,并向瑞典支付了赔偿金。
以上对影响区分海上执法与使用武力的诸因素的分析,都是在特别强调某一因素的背景下做出的。
一般而言,执法主体使用武力的法律依据和目的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这一前提下再综合考虑其它因素做出判断。
在对具体案例的分析中,应综合考虑以上各个因素,根据具体案例的特殊情势,每一因素都可能成为决定性的因素。
除以上因素外,特定案例发生时所涉当事国之间的国家关系等都对做出合适的定性有一定的影响。
在两国关系非常紧张的情况下,一方认为合法的执法行为,极有可能被另一方判断为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阿根廷 击沉 中国 渔船 是否 违反 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