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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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深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
土壤环境保护事关饮用水、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是重大的民生问题。
为全面统筹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打造安全土壤环境,实现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创建绿色宜居的生态文明示范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要求,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饮用水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为立足点,以保护农用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建设用地土壤为重点,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原则,实施分类别、分用途管理,强化源头控制,分阶段开展治理修复,健全监管体制,强化科技支撑,落实各方责任,发挥市场作用,加强舆论监督,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深圳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建成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完成全市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部分地区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1.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详细调查
以“菜篮子”基地、基本农田、果园和茶园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为重点,对全市农用地土壤进行详细调查,协同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调查。
2017年6月底前,编制并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工作方案。
2017年底前,根据已有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结果,完成污染地块加密调查;2018年底前,完成剩余地块详细调查工作,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构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
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5年完成一次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动态更新。
(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规划国土委、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配合)
2.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详细调查
以全市31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涵盖一级和二级保护区)为重点,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详细调查。
2017年6月底前,编制并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工作方案;2017年底前,根据已有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结果,完成污染地块加密调查;2018年底前,完成剩余地块详细调查工作,构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
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5年完成一次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动态更新。
(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水务局、市规划国土委、市财政委配合)
3.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详细调查
以电镀、线路板、铅酸蓄电池、制革、印染、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及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危险废弃物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市政设施为重点,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详细调查。
2017年底前,编制并实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工作方案;2020年底前,完成详细调查工作,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构建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
建立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5年完成一次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动态更新。
(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规划国土委、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配合)
4.开展已收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详细调查
对全市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电镀、线路板、铅酸蓄电池、制革、印染、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政府储备用地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
2016年底前,编制并实施已收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工作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详细调查工作,掌握已收回建设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构建已收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
(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市人居环境委、市财政委配合)
(二)实施农用地土壤分类管理
5.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2018年底前,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结果,开展农用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指南将“菜篮子”基地、基本农田、果园和茶园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建立分类清单。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每5年对各类别“菜篮子”基地、基本农田、果园和茶园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市人居环境委、市经贸信息委负责,市规划国土委、市城管局配合)
6.优先保护未污染和轻微污染农用地
2019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
农用地使用单位和个人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周边新建电镀、线路板、铅酸蓄电池、制革、印染、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
自2020年起,定期评估优先保护类农用地面积、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对面积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区(新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市规划国土委、市经贸信息委、市人居环境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
7.安全利用轻度和中度污染农用地
2019年6月底前,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根据国家相关技术指南,制定农用地安全利用方案,按地块明确安全利用措施及目标,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强化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用地使用者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市经贸信息委负责,市规划国土委配合,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落实)
8.严格管控重度污染农用地
严格管控类农用地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2019年6月底前,针对重度污染农用地制定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或治理修复计划;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农用地,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
2020年底前,对确实难以实施治理修复或退耕还林的重度污染农用地,依法调整土地利用类型。
(市经贸信息委、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市人居环境委、市城管局配合)
(三)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分级管理
9.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等级
2018年底前,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结果,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分为未污染和轻微污染、轻度和中度污染、重度污染三个等级,建立土壤分级管理地块名册。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每5年对各等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水务局、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
10.严格保护未污染和轻微污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
贯彻落实相关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确保其质量不下降。
2016年底前,将一级水源保护区划入生态红线内,严格控制开发建设。
(市人居环境委、市水务局负责)
11.强化控制轻度和中度污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
2019年6月底前,针对轻度和中度污染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制定污染区域专项监测方案,定期开展污染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2019年底前,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源排查,2020年底前,完成污染源整治工作,切断污染源输入,防止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污染加剧。
(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水务局配合)
12.治理修复重度污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
针对受污染严重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土壤,2017年底前,制定土壤污染修复方案;自2018年起,采取物理、化学、生物及联合治理修复措施,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修复,防止土壤污染物迁移进入水源地水域。
针对受污染严重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土壤,2019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对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采取加强污染源监管、淘汰落后产能、严格环境准入、阻断污染迁移等措施,降低土壤环境污染风险。
(市人居环境委、市水务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信息委配合)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13.严格建设用地规划
自2017年起,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市人居环境委配合)
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电镀、线路板、化工等重污染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经贸信息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人居环境委、市住房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配合)
合理开发利用海岸带土地资源,编制相关规划时要充分考虑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按照开发利用和资源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协调好海岸带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与土壤环境保护的关系。
(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市人居环境委配合)
14.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
自2017年起,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电镀、线路板、铅酸蓄电池、制革、印染、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对拟收回建设用地调查评估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确的,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或前海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区政府或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结果报市人居环境委和市规划国土委备案。
(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负责,市人居环境委、市规划国土委配合)
15.明确建设用地分用途管理措施
完善土地再开发利用管理制度,将土壤环境状况纳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内容,根据土壤调查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经调查评估确认无风险的污染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经调查评估确认存在风险的污染地块,须治理修复并达到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方可进入用地程序;经调查评估确认存在风险,但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需加强风险管控,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2017年底前,根据已收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情况,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数据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自2018年起,根据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结合拟收回、拟变更用途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对地块名录和负面清单进行动态更新。
到202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市人居环境委、市住房建设局、市水务局配合)
16.强化建设用地监管责任
市规划国土委要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市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化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地块未进行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的,未明确地块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不得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市人居环境委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活动的监管,地块未进行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不得组织审查涉及污染地块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批准与该地块再开发利用相关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市住房建设局要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审批管理,禁止在未经治理修复的污染地块上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不得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17年底前,各责任部门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办法。
(市规划国土委、市人居环境委、市住房建设局负责)
(五)强化土壤污染源头控制
17.强化工业企业土壤污染源管控
严格环境准入,对新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2017年底前,发布我市土壤环境监管重点企业名单,将电镀、线路板、铅酸蓄电池、制革、印染、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及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危险废弃物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市政设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前海管理局要与列入名单的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自2018年起,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
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抽查企业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经贸信息委、市城管局配合,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落实)
18.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涉重金属工业企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严格环境准入,淘汰落后产能,扩大相关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的淘汰范围,推行清洁生产。
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生产工艺、替代原料,对涉重金属落后产能进行改造。
到2020年,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0%。
(市经贸信息委、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19.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2018年底前,建立健全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对电镀、线路板、铅酸蓄电池、制革、印染、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等行业企业拆除活动,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实施全过程监管,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上述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区级环境保护和经贸信息部门备案。
自2019年起,工业企业标准化拆除率达到100%。
(市人居环境委、市经贸信息委负责,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配合)
20.加强农用地灌溉水水质管理
严格限制电镀、线路板、铅酸蓄电池、制革、印染、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处理后的废水用于农业灌溉。
自2017年起,对农用地灌溉水水质开展例行监测,达不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不得直接用于农业灌溉。
(市水务局负责,市经贸信息委配合)
21.合理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
实行测土配方施肥,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
严禁将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
2017年底前,建立农用污泥质量监管机制,在园地、草地、林地等农用地及园林绿地上施用经安全处理后的污泥时,污染物含量必须达到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及废弃农膜回收利用,防止农业废弃物污染土壤。
推行农业清洁生产。
到2020年,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
(市经贸信息委负责,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人居环境委配合)
22.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
2020年底前,基本建成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分类收运和资源化处理系统,可回收物应收尽收,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90%以上。
构建与国际化城市环境相匹配的科学合理的分类体系、规范有序的收运体系、全面系统的处理体系和高效便捷的监管体系,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从源头减少生活垃圾对土壤的污染。
(市城管局、市住房建设局负责,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配合)
23.规范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的技术规范,打破常规,创新处理模式,提升垃圾渗滤液处理率,防止渗滤液污染土壤。
2017年底前,建成下坪固体废弃物填埋场渗滤液处理二厂;完成鸭湖垃圾填埋场规范化封场,封场后继续进行填埋气体导排、渗滤液导排和处理、环境与安全监测等运行管理,直至填埋体达到稳定。
(市城管局、市建筑工务署、坪山新区管委会负责,市人居环境委、市水务局配合)
推进简易垃圾填埋场整治。
2017年底前,完成大鹏水头垃圾填埋场规范化封场及生态恢复主体工程建设,完成玉龙坑等28个已封场简易垃圾填埋场规范化封场工作,简易垃圾填埋场规范化封场率达到100%。
封场后继续进行填埋气体导排、渗滤液导排和处理、环境与安全监测等运行管理,直至填埋体达到稳定。
2018年底前,完成葵涌大林坑垃圾填埋场无害化改造。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市城管局、市人居环境委配合)。
24.实施垃圾焚烧发电厂升级改造
2017年底前,完成已有垃圾焚烧厂烟气处理系统提升改造工作,使垃圾焚烧厂烟气排放相关指标达到欧盟2010/75/EU标准,严格控制焚烧过程中产生汞、铅等重金属以及二恶英类有机污染物。
2017年底前,研究制定垃圾焚烧厂飞灰安全处置技术规范,对现有垃圾焚烧厂飞灰处置场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垃圾焚烧厂飞灰全量合法妥善处置。
(市城管局、宝安区政府、龙岗区政府、市能源集团负责)
25.规范市政污泥处理处置
自2017年起,严格贯彻污泥转移联单制度,建立污泥运输监控平台。
以“安全环保、循环利用、节能降耗、因地制宜、稳妥可靠”为原则,通过源头减量、末端“干化+焚烧+综合利用”等方式,确保2020年底前全部污泥实现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避免污泥处置过程造成土壤污染。
(市水务局负责,市人居环境委配合)
26.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
2017年底前,全面排查粉煤灰、赤泥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确保无扬散、无流失、无渗漏;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管理,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加大对个人或小作坊式非法拆解、利用的监管和查处,对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进行整合,鼓励规模较大的企业参与回收利用。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强化工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确保全市危险废物无害化安全处理处置率达到100%。
(市经贸信息委、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
27.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土地所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或前海管理局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2017年底前,排查确定现有工业企业所在地块的责任主体,建立地块责任主体基础数据库,实现动态更新。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负责,市规划国土委、市人居环境委配合)
28.制定治理修复规划
2017年底前,根据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结果,以影响农产品质量、水源地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梳理土壤治理修复地块清单,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规划。
(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规划国土委、市水务局、市住房建设局、市经贸信息委配合)
29.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开展治理与修复示范。
根据土壤污染物类型、污染程度、土地利用现状等因素,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受污染耕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建设用地,综合采取物理、化学、生物及联合治理修复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逐步建立我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体系。
2020年底前,完成至少1项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工程。
(市规划国土委、市经贸信息委、市水务局、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住房建设局、市财委配合)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
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
2019年6月底前,根据农用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
(市规划国土委、市经贸信息委、市水务局、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住房建设局、市财委配合)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治理修复工程完工后,责任主体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论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
(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规划国土委、市经贸信息委、市住房建设局配合)
(七)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30.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
2017年底前,建立市、区两级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在主要“菜篮子”基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行业企业周边设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市控和区控点位,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每年至少开展1次例行监测,构建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数据库。
(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经贸信息委、市规划国土委、市财政委配合)
31.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2018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将农用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已收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数据库、地块责任主体基础数据库,以及国土、农业等管理部门的土壤监测数据纳入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动态更新。
按照国家明确的共享权限和方式,实现各部门间土壤环境信息互通共享,提高大数据在土壤污染防治、土地资源利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水平。
定期向社会公开我市土壤环境状况。
(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规划国土委、市经贸信息委、市住房建设局、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配合)
32.提升土壤监管执法能力
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以电镀、线路板、铅酸蓄电池、制革、印染、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及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危险废弃物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市政设施为重点,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定期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行动。
依法严查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自2017年起,定期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监察等专业技术培训,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调查取证和执法装备,提升土壤环境监测与环境监督执法水平,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逐步打造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土壤环境监管队伍。
(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经贸信息委、市规划国土委、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委配合)
33.建立土壤污染应急机制
2017年底前,完善市、区、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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